Robert C.R. Siekmann(荷兰), 姜熙 译
怎样提高体育领域的治理水平呢?怎样推进体育领域的善治呢?在世纪之交,体育善治的议题就开始被讨论,我们都知道“盐湖城国际奥委会成员受贿丑闻”。罗格担任新一届国际奥委会主席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改善相关程序,使得国际奥委会成员具有更高的独立性。然而,足球世界杯比赛的投标程序是否公平也是存在疑问。我曾经读过David Yallop关于国际足联腐败的《How They Stole the Game》(1998)一书和Andrew Jennings关于国际足联贿赂的《Foul!》(2006)一书,还有Thomas Kistner最近的德文著作《FIFA黑手党》 (2012),这些书都含有高水平的新闻调查案例,反映了国际足球领域的一些治理问题。
兴奋剂一直以来都是困恼体育领域的最大的问题。在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的体制下,反兴奋剂斗争仍在继续。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是国际奥委会、各国际体育联合会和各国等联合起来的体育世界紧密合作的产物。事实上,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具有着“公—私”的混合性质,这在国际体育领域是独一无二的。
多年以来的实践已经表明,国家或国际层面的非政府组织(NGOs)在没有政府和国家直接干预与支持的情况下是无法成功地打击体育领域的兴奋剂滥用。
一般而言,国家都是避免直接干预体育事务,但是兴奋剂问题是体育领域的一个重大问题,以至于在社会和公众层面都无法忽略它。兴奋剂滥用除了造成不公平竞争之外,在很大程度上也对公共健康产生了一定的危害,比如给青少年树立了不良的榜样。精英竞技体育受到了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关注,所以国家也不能忽视体育领域的兴奋剂问题。众所周知,最近兴奋剂的最大丑闻要算阿姆斯特朗兴奋剂丑闻了。我推荐大家一本由前职业自行车运动员Tyler Hamilton和记者Daniel Coyle写的《比赛秘密,环法自行车赛的秘密世界:兴奋剂、掩盖、不惜一切的胜利》(2012)(《The Secret Race, Inside the Hidden World of the Tour de France: Doping, Cover-ups, and Winning at all Costs》)一书。该书很好地展现了兴奋剂对职业运动员所造成的困境。运动员要么选择不服用兴奋剂而退出体育竞赛,但是这些运动员却为此投入了巨大的努力,竞赛是他们为自己和家人谋生的工作;要么为了保持竞争力而服用兴奋剂。因此,直截了当地说,天赋不高的运动员如果不使用兴奋剂就将失去比赛的机会或者胜利,公平竞争和体育伦理又有何用?从这本书就可以清晰的看出,阿姆斯特朗“必须”赢得比赛的心态和其他人“想要”赢得比赛的心态。这就导致了他为了获得胜利而不择手段,他组织了最优秀的团队为他服务,通过各种手段在战术上和心理上影响环法自行车赛。因为比赛结果的不可预见性是体育的最大魅力,也是体育的核心价值。而他参赛,环法自行车赛变得索然无味,每个人都预先知道了他会赢得比赛。
欺诈和腐败是体育领域新的违法行为,这些对体育荣誉的损害与兴奋剂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与体育欺诈相比,服用兴奋剂在竞赛中和赛场外都要容易被侦查和举报。然而,怎样才能解决与体育赌博密切相连的操纵比赛等有组织犯罪呢?这是来自于体育界以外的对体育造成的更为直接的危险和威胁。一些专家支持和推动建立一种类似于WADA这种“公——私”伙伴关系性质的机构来打击操纵比赛等行为,因为体育组织自身没有有效的手段和方法来完成这一任务,体育管理机构的官员并不像警察、检察官,体育管理团体的纪律处罚机构也并非刑事法庭。
体育治理是一个涵盖多方面的宽泛问题。首先可以在体育管理者和体育官员的功能和行为相关问题之间做一个区分,在这些问题中他们受到外界的严重影响。我曾经提及过申办奥运会和足球世界杯之类的大型体育赛事过程中的贿赂问题。另一方面,兴奋剂和操纵比赛这些问题与体育管理组织代表人员个人关系不大,但是这些问题则是运动员最担心的,个体运动员是这些问题中的受害者。
体育管理者和官员去解决这些问题是因为这些问题已经危及到相关体育的信誉和吸引力。事实上,管理者和官员的贿赂是关于自我控制。然而,兴奋剂和操作比赛等问题则是控制他人和体育环境。
我还提到了法律地位、体育管理机构关系中的运动员权利与义务问题。我重点关注的一方面就是年轻运动员的保护。这是体育管理机构作为一种负责任的实体去打击不正之风的任务。例如,在训练师、教练和年轻运动员之间的一些问题。我看过一本最近出版的书,关于我的国家荷兰女子体操队,书名为《不自由的训练》(The Unfree Exercise(2013),写了体操队中的两个女孩,在她们完成职业生涯后的很多年后,她们决定说出她们遭遇的真相。这对于一个像荷兰这样一个文明国家而言是无法想象的。教练对待她们的方法类似于酷刑:她们被殴打、精神恐吓、与父母隔离等等。教练为了赢得比赛和奖牌不惜任何代价的试图去完全控制她们的生活。经过思考后我认为,这是无用的,也是无意义的——无论是在体育中还是在正规学校教育中——教练和教师利用身体的或精神的力量强迫学生训练。这是一种虐待行为,应该受到刑法的制裁。年轻运动员应该有权利去将受教练虐待的事实告知公正的体育监察员。体育监察员应该有能力代表这些运动员向体育管理团体纪律审查机构进行投诉。
在这里我要谈论一下运动员为了捍卫自己的利益而加入工会的必要性,因为工会代表了运动员的利益。以荷兰女子体操运动员一案为例,很显然体育管理机构应该更为积极主动地改善运动员条件,控制教练员、训练员的不当行为。然而与此同时,运动员也应该主动推动管理体制改革。否则将不会有任何的现状改变。如果有必要,在诸如荷兰女子运动员一案这种特殊情况下,运动员甚至应该集体罢工去捍卫自己的权利。
从法律角度来讨论体育善治问题,起草行为准则已经是一种趋势。国家层面,如荷兰体育善治指导准则由荷兰奥委会起草。国际层面,我记得20年前在布鲁塞尔参加了一个国际会议,该会议提出了一个国际行为准则草案并进行讨论。当我们读到这些准则时,大多都是关于管理的透明度、管理者的责任、体育机构的财政等问题。然而,我本人并不认为起草行为准则是一个解决问题并促使我们继续前进的真正途径。这似乎仅仅是用来装点门面的。这些准则的法律地位是什么?它们能像体育管理机构的正规法规和章程一样具有约束力吗?在这一点上,这些准则更类似于伦理规范。这些内容只不过纯粹是一种“软法”(soft law)。这些准则的内容是体育领域管理和治理的哲学,是关乎精神的层面的。按照常理,精神层面应该是涉及到人的内心和心理。人们在成为体育管理者或官员之前,这些应该已经内化为思维和操作的合理方式。在过去都是这样的,当加入一个体育俱乐部,比如当一个年轻人开始玩足球,他会清楚的学到什么是公平竞赛。之后,变成一个成年管理者后,他已经知道怎样保持公平,怎样成为一个合乎道德的管理者或官员。这是他过去工作的方式,所以你不可能找到法规和规章中精神层面的一面,但是在当代,理想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消失了。现在太多的是追求影响力、权力和金钱。全局利益作为一种基础已经迷失得太多,不仅仅是体育领域,整个社会各类治理都是这样。
综上所述,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坚持现有的法律和规则,并适用和执行它们。单独的行为准则表明,道德和公平竞赛已经迷失太多,通过采用这种道德守则可以重新明确公平竞赛的精神。就我的观点而言,这并不是处理事情的一种好的方式。因此,我提出了一个折中的方法。我们不能忽略当前的时代精神,在我提出更具体的建议之前,我首先要告诉你目前我关于体育法的研究。因为,这对于理解我的建议是必不可少的。我目前主要针对Lex ludica进行研究。Lex ludica是体育法的一个部分,它涉及到适用于竞赛场上的比赛规则。就我的观点而言,Lex ludica应该是体育法的核心,因为如果没有这些规则的存在,体育就无法正常的开展。从法学的语境来说,Lex ludica是体育的基础。这些规则在全球范围内都是相同的。如果没有这种规则的普适性,体育的国际化和跨国化就不可能进行。例如,足球规则就得到了联合国成员国同样的遵守。然而,有趣的是,Lex ludica一直以来都没有得到国家层面和国际层面体育法学研究的重视,主要原因是Lex ludica不能得到普通法官和法庭的检验。我不同意这种狭隘的观点。所以,我决定开展对Lex ludica的研究,因为这是体育法研究的一个缺陷。我开始去分析足球规则,因为足球协会是世界体育成员之一,而我自己在早年也踢足球。所以,我知道在实践中足球规则是如何运作的。通过对足球规则进行谨慎的研究后,就是将对足球规则和其他项目特别是团队项目规则进行比较研究,问题就是足球能够从其他项目学到什么?足球规则如何才能基于与其他项目的比较来提高效能?要正确的理解足球规则,我认为竞赛规则的历史是基本要素。在1974年,时任国际足联主席Stanley Rous和Donald Ford出版了一本名为《足球协会规则的历史》的书。例如,包括为什么有足球越位规则,1863年,英国足球协会是如何通过第一套足球规则的,其中一些有趣的地方是许多规则涉及到犯规和不当行为。这是关于纪律和处罚,这提醒我们可以学到一些刑法的基础。犯规必须是有故意企图的,这是什么意思呢?怎样是有目的或如何可能从当前-非故意-根据规则的历史来解释规则?
1978年,国际足联的裁判的著名讲师Stanley Lover,出版了名为《足球协会比赛控制》一书,并得到了国际足联的官方推荐。该书十分强调体育精神的重要性。Stanley Lover认为,平等、安全和乐趣是体育精神的基本原则。这里我也会讨论这些基本原则。当然问题是什么是足球规则中的体育精神?当我从这个角度研究足球规则时,我得出一个初步的结论,在规则文本的基础上,规则的体育精神仅仅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确定清晰。然而,体育的精神有时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规则文本。这些就是体育的哲学,其历史可以追溯到英国绅士足球的出现。像公平竞争、符合体育道德的行为仍然是体育的核心理念。在上世纪50年代我开始踢足球时就学到了这种体育精神。
在足球历史上,职业体育的发展对于公平竞争来说是有害的。体育被越来越商业化,而足球则成为最商业化的项目和成为一个产业。例如,Stanley Lover1978年的书就独立成章的论述了欺诈等行为。我并不认为要将行为准则独立增加到足球规则中,但是足球协会规则中缺乏一个序言以明确说明竞赛的目的,其中的规范和价值应该得到运动员和裁判的尊重。简而言之,什么是体育精神呢?在竞赛规则正式的条款之前应该阐述公平竞赛等体育精神,对裁判执裁适用规则而言是有帮助的,运动员也会清楚的知道任何比赛中的不当行为都将受到惩罚。因为,前言应该是规则文本中的正式部分,这样在职业化足球时代对体育精神、体育道德就不会产生误解。前言在公共立法和条约中是常规部分。这是非常有用的一个部分,因为前言将解释立法的社会背景和立法目的。
我的建议是将体育善治概念纳入体育规则之中,不仅仅是体育规则(比如足球)中,在国家或国际体育管理团体的法规和规章中,以前言形式纳入其中,从善治、伦理和体育精神的视角将其进行清晰的、无争议的阐述。这一建议的另外的优势是,体育规则和规章就不会被简单地规避。纪律机构和仲裁法庭就必须根据前言的理解和规则文本来裁决纪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