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蓓蕾, 姜 熙
“四年规则”(four-year rule)是一项NBA选秀资格制度,是对参与NBA选秀人员的一项非技术限制。1971年以前,NBA选秀制度规定:“完成大学四年学业的运动员方有资格参加NBA选秀。如果提前离开大学,在毕业前未修完大学课程,球员无资格参加选秀。”【注1】此项制度规定于NBA章程,第2.05:“高中毕业生,如未完成高中学业或完成高中学业但未进入大学深造,在其高中毕业四年后才有资格选秀…如果学生考入大学但不在大学登记就读的,无资格参加选秀…在此阶段与无选秀资格人签订的任何协议都是无效,不产生任何权利义务”。此外,章程第6.03条规定:“NBA选秀条件:(1)大学四年级学生,他们在选秀开始后的六月份毕业……(4)根据2.05有资格参加选秀”【注2】。
综上所述,NBA的“四年规则”是对NBA选秀资格的限制,参加NBA选秀的人员必须在大学登记注册,且完成四年的大学学业。
1971年~1972年NBA“四年规则”发生了重大变化,期间孕育产生了“贫困规则”(hardship rule)。1972年选秀首次运用了“贫困规则”。大学尚未毕业的学生运动员只要能向联盟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并申请参加NBA比赛,联盟可赋予其提前进入职业比赛赚钱生活的权利【注3】。“贫困规则”在1976年被取缔,之后该规则演变成为“提前进入规则”(early entry procedure)。提前进入规则规定只要在选秀前至少45天通知联盟,任何具有大学资格的学生运动员都能进入NBA选秀。
一直以来,“四年规则”都处于一种争议当中,作为一种准入限制规则,它有涉嫌违反美国反垄断法《谢尔曼法》的嫌疑,因为其限制了非大学毕业学生运动员参与职业运动员劳工市场的竞争。其次,该规则具有明显的学历歧视。于是,“四年规则”受到司法挑战,Haywood v. NBA案件成为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司法判例。围绕“四年规则”的合法性,Haywood与NBA之争经历了一审、二审和最高院终审。
2.1.1 Haywood v. NBA初审案
Haywood在科罗拉多州的特立尼达国家专科学校读书,之后升入底特律大学并随校队征战1968~1969赛季,之后即1969年秋Haywood放弃剩余两年大学转而加盟了ABA丹佛火箭队。之后,Haywood离开丹佛火箭队并和NBA西雅图超音速队签约。然而,因为NBA有“四年规则”的限制,Haywood只有在1970~1971赛季才符合这个条件,Haywood与超音速签约受到来自NBA联盟办公室及各成员俱乐部球队的反对。于是,Haywood就NBA“四年规则”发起了反垄断挑战,状告该规则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谢尔曼法》Haywood认为:NBA“四年规则” (NBA规则2.05条和6.03条)禁止一个交易类型(NBA球队)与另一个交易类型(“四年规则”所规定的无选秀资格的成员)交易,此行为构成“联合抵制”【注4】,违反《谢尔曼法》,并应该以“自身违法原则”进行审查。Haywood认为2.05条对NBA旗下队伍及和他一样有能力的球员而言是联合抵制,禁止Haywood——一名有能力的专业球员与任何一支NBA球队签约,即使他并不想也可能没资格读大学,甚至无资格成为大学运动员。Haywood还认为NBA其它条款中所谓“保留条款”和大学选秀也违反反垄断法。
NBA在抗辩中提出,“四年规则”的制定是出于职业联赛商业化的考虑。NBA的委员会反对Haywood与西雅图队签约,认为这样违反NBA章程2.05规定。针对Haywood的诉讼请求,NBA提出3点抗辩事由:(1)有几项事实存在争议;(2)即决审判剥夺了NBA采用陪审团审判的权利;(3)应当适用合理原则,NBA会证明所涉规则是合理的限制交易【注5】。
在初审案的审理过程中,受理该案的地方法院认定NBA章程2.05条妨碍了有资格运动员为了获得更多回报在同一时间内与两个以上NBA球队协商。相反,有资格运动员无权在高中毕业后四年内与NBA球队协商,之后只能和获取其选秀权的NBA球队协商。因此,NBA上述规定是“共谋”行为,其行为限制了州际之间的自由贸易(以专制或无理的方式限制市场中有资格运动员的自由竞价),属于联合抵制【注6】。地方法院认为:“规则给Haywood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因为Haywood参加职业比赛的时间是有限的”【注7】。地方法院认为:“相反,Haywood 加入联盟不会对NBA造成任何实质性伤害”【注8】。法院认为:“此联合抵制禁止被排斥运动员进入他们希望进入的市场,伤害了被排斥运动员的利益,因被排斥运动员不能出售他们的服务,此种禁止伤害了市场竞争”【注9】。“四年规则”含初次协定拒绝交易,拒绝一个水平或交易类型(NBA队员)与另一个水平(根据NBA选秀资格不具有资格的)交易。地方法院认为:“如果Haywood不能为西雅图打职业篮球比赛,他将遭受无法弥补的伤害,他的比赛生涯将被废弃,他的身体状况、技术和协调力将因缺乏高水平竞争而退化,作为明星的公众认可度因事业的低沉而被削弱;他的自尊心将受损,他将受到不公正待遇”【注10】。因此地方法院允许Haywood为西雅图打比赛,并禁止联盟对球队处罚。
2.1.2 Haywood v. NBA上诉案
NBA对地方法院的决定不服上诉至第九巡回法院,第九巡回法院支持地方法院的决定而认为:“我们已经考虑到地方法院诉讼前的状况和命令对以前状况的破坏;我们考虑到维持命令将对双方产生的影响和造成损害的程度;我们考虑到职业篮球联赛中的公共利益及秩序”而做出维持地方法院判决的裁定【注11】。
2.1.3 Haywood v. NBA终审裁决
NBA对第九巡回法院的裁决不服,将该案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Haywood所效力的西雅图队也要求维持第九巡回法院裁定,而NBA则持相反观点。主审该案的Douglas法官维持了第九巡回法院的裁定【注12】,这主要是考虑到几周后职业篮球比赛即将拉开帷幕,原告所效力的球队可能因为原告不能比赛而不能参加季后赛。最高院做出维持裁定是基于如下因素:其一,事情有紧迫性,竞技比赛迫在眉睫,各俱乐部季后赛在3月23日即将开始;其二,如果申请人处于法庭审判阶段,他的球队很有可能不参加季后赛,上诉法院发布的维持命令可能导致申请人无法参赛。如果他不参赛,他的队伍也不参加季后赛;其三,解除维持决定,将会维护季后赛的利益、完整性。同时,Douglas法官认定NBA“四年规则”不享受反垄断豁免【注13】。“四年规则”不享受反垄断豁免是终审裁定的亮点。
本案争论的核心是“四年规则”是否违反谢尔曼法:适用的原则是“合理原则”还是“自身违法原则”,是否构成“联合抵制”,是否享有反垄断豁免。“四年规则”的实质是禁止NBA成员队与非大学生球员签订合同,禁止非大学生球员参加职业联赛,限制了新秀的流动。
其一,年龄、学历歧视,违背体育公平竞技精神。参加选秀的资格条件之一是参加选秀者是否具备大学生的资格,是否大学毕业,那么大批的高中生将被拒在职业篮球联赛之外。这些高中生的篮球技能和大学毕业生的篮球技能很有可能在同一水准。仅仅因为年龄、学历这些非技术条件而剥夺高中生参加职业选秀的机会,这是学历、年龄歧视的表现。体育竞赛提倡公平,而“四年规则”的设定剥夺了高中生参加职业联赛选秀的机会,对一切非大学毕业生来说都是非公平的。
其二,“四年规则”违反了谢尔曼法第一条。谢尔曼法是1890年由美国国会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该法的初衷是政府控制、干预经济以防止垄断、联合等。谢尔曼法第一条规定:“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10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或将将处以10万美元以下罚款及三年以下监禁,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注14】。
从上述法条分析,违反谢尔曼法第一条必须具备3个条件:(1)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共谋;(2)州际之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3)“四年规则”限制了NBA成员队伍与非大学毕业生签约,实质是限制交易,也是限制了非大学生运动员在只有体育篮球劳工市场上的竞争。而“四年规则”是NBA的选秀规则,其选秀规则是各个成员队伍共同达成的协议。NBA的成员来自美国各个州,球队签约的球员也来自美国各个州,具备谢尔曼法规定的州际效应。“四年规则”违反了《谢尔曼法》规定的第一条,构成了垄断。
其三,“四年规则”构成联合抵制。联合抵制在布莱克法律字典中的解释是:在竞争法中,联合抵制是一种次级抵制,即除非这家公司同意终止和实际或潜在的竞争者做生意,否则相关市场中的两个或以上的竞争者以拒绝和这家公司做生意加以威胁【注15,16】。
“四年规则”构成初级联合抵制,对非大学生球员的联合抵制,危害有3方面:(1)此种联合抵制的危害之一是伤害了他试图进入的市场;(2)受害者试图在市场中出售服务的市场竞争受到损害;(3)NBA个体通过集结经济力量已经确立了个人控制力【注17】。
其四、“四年规则”适用于本身违法原则。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 “合理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原则”最早在1911年Standard Oil Co of New Jersey v. United States,221 U.S.1案件中确立。“合理原则”指法官在处理垄断案件时采取谨慎的态度,认真权衡利弊得失,在充分考虑当事人行为意图、行为方式及行为后果等因素后,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和是否违法做出判断。“合理原则”是对自身违法原则的补充。在1918年美国诉芝加哥农产品交易所案的判决书中提到合理原则要求法院考虑:受到限制的商业领域所特有的一些情况,限制前后的情况,限制的性质、效果,现实性或可能性,限制的历史,认为存在的恶果,采取特别补救的理由,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都是有关事实。Haywood v. NBA案件中,NBA的章程没有关于考虑个别运动员特殊情况的规定,因此,“合理原则”不能适用本案件。
1940年United States v. Socony-Vacuu Oil Co案例,法院采用“本身违法原则”(illegal per se)。根据《谢尔曼法》以提高、压低、固定或稳定州际或对外商业中商品价格为目的,而产生这种效果的联合,都是本身违法的(illegal per se)。”【注18】1958年Northern Pac.Ry.v.United States案件,最高法院指出四种协议适用本身违法原则:价格固定协议、联合抵制协议、搭售协议、划分市场协议【注19】。而正如上述“其三”中所论证的,“四年规则”构成了联合抵制,而根据1958年Northern Pac.Ry.v.United States案件的判决,Haywood v NBA案件适用本身违法原则。
其五,不享受《谢尔曼法》的豁免。NBA章程2.05、6.03条限制未毕业的学生参加联盟选秀,禁止未毕业学生与联盟队伍签订协议,这种行为属于限制贸易的行为,联盟队伍来自各州,Haywood与西雅图队签约,出售自己的劳动,是州与州之间的商业行为。联盟章程是联盟球队之间达成的契约。NBA章程2.05、6.03是四年规则条款,违反谢尔曼法。
NBA属于反垄断法豁免范畴吗?纵观历史,《谢尔曼法》对体育行为的规制最著名的案例要属1922年Baltimore棒球俱乐部v. 职业棒球俱乐部国家联盟案。原告Baltimore棒球俱乐部认为:“被告通过购买俱乐部摧毁联盟,且以某种方式诱导除原告外的俱乐部离开自己的联盟。3名相关人员含一名曾担任过联盟主席的人员曾参与共谋,以被告名义参加诉讼”【注20】。上诉法院认为被告棒球联盟豁免谢尔曼法义务。在1958年International Boxing Club of New York, Inc.v.United States案件中,法院认为体育无特殊性,不能全部豁免反垄断法义务,然而未推翻1922年Federal baseball Club of Baltimore v. National League of Professional Baseball Clubs案件。以 Claret【注21】为例子,Clarett打算在两个大学足球季结束后在NFL踢球,但根据NFL的规程,他参加2004年NFL存在困难。Clarett状告NFL,质疑他参赛规定的效力,认为其与反垄断法和劳动法相悖。Clarett认为参赛规则禁止其参赛,违反反垄断法。NFL认为NFL队员是属于集体谈判的范围,根据联邦劳动法,参赛资格规则免于反垄断法的审查。然后,问题是运动员是否有权利对抗NFL,推翻其因集体谈判而产生的权利。第二巡回法院和第八巡回法院关于劳动法和反垄断法在参赛资格规则应用上有不同观点。地方法院的Shira Scheindlin法官支持Clarett,认定其可参加NFL2004年选秀,认为NFL参赛资格规则违反反垄断法。目前,除了棒球外的其他所有职业体育联盟都应受反垄断法规制【注22】。
从Haywood v.NBA案件本身来分析,NBA四年规则原则即章程2.05、6.03构成联合抵制,构成自身违法,违反谢尔曼法,即使NBA提出出于财务必要的抗辩条件,也不能因此豁免反垄断法。即使提出NBA章程2.05、6.03是为了更好地、低成本培养学生运动员,也不能作为豁免反垄断法的豁免理由。综上,NBA章程2.05、6.03违反谢尔曼法,且不能豁免。
其一,“四年规则”废除对NCAA的影响。“四年规则”废除前,只有大学生才能参加NBA选秀,高中生无资格参加NBA选秀。NBA很多知名球星都经过NCAA的熏陶,拥有扎实的基本功,经过系统训练。NCAA是球员打好基础的关键时期,NCAA为学生运动员提供奖学金,为学生运动员提供教练指导。学生运动员可参加高水平联赛,在联赛中锻炼。NCAA倡导整体篮球战略,以普林斯顿体系【注23】为代表。而“四年规则”废除导致NBA选秀资格放宽,很多高中毕业后就参加NBA选秀,而跨越NCAA锻炼阶段。在“四年规则”废除之前,NCAA是NBA的后备人才基地,NCAA在NBA人才引进方面处于垄断地位。而“四年规则”废除打破垄断,让更多低学历人参加到NBA中。
其二,“四年规则”废除对NBA的影响。包括:(1)NBA选秀资格放宽,高中生也可参加NBA选秀(2)纠正NBA章程2.05、6.03条,对以前违法行为的纠正(3)NBA职业球员的学历素质有所下降(4)NBA可选择的新秀增多,有利于补充新鲜血液。
其三,“四年规则”废除对观众的影响。未经过大学而从高中直接进入NBA的球员有科比、加内特、霍华德、詹姆斯等。这些球员都是观众追捧的对象,他们多有非凡的天赋。他们的加入为比赛带来了精彩,增加了比赛的观赏性,提高了门票收入和转播权收入。
其四,“四年规则”废除对球员的影响。“四年规则”废除加快了高中生进入职业联赛的进程,使球员更早进入职业联赛历练;提前成为不限制的自由球员,且在第二份合同中可以要求更高的薪资;从高中直接进入NBA的球员往往薪资待遇中等偏上,且薪资涨幅速度比其他年龄阶段快。
其五,“四年规则”废除对于市场的影响。“四年规则”限制了人才市场的自由流通。“四年规则”的废除带动了美国篮球职业联赛的人才流动,促进了不拘一格的选聘竞技素质一流的人才。同时,该规则的废除促进市场竞争,保护了运动员参加选秀的权利,更有利于新兴人才的脱颖而出,有利于整个美国篮球行业的商业化发展。对全球职业联赛的发展是具有借鉴作用。
作为NBA选秀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四年规则”的废除对整个美国职业体育产生了不可小觑的影响。它动摇了NCAA在职业体育人才输入方面的垄断地位,保护了更多社会底层的非大学生球员的利益,体现了公平公正的竞技体育理念,更多的非大学生得到了公平选秀的机会,使更多有天赋的球员得到加入职业联盟的机会。选秀候选人的背景多元化,选秀竞争变得更加激烈,为职业联赛注入活力,使得竞技比赛充满生机。
注释:
【注1】 1971NBA draft:“A player who had finished his four-year college eligibility was eligible for selection. If a player left college early, he would not be eligible for selection until his college class graduated.”维基百科网址:http://en.wikipedia.org/wiki/1971_NBA_Draft
【注2】 Bylaw of NBA 2.056.03
【注3】1972NBA draft:“These players had applied and gave evidence of financial hardship to the league, which granted them the right to start earning their living by starting their professional careers earlier.”维基百科网址:http://en.wikipedia.org/wiki/1972_NBA_Draft
【注4】 联合抵制指在竞争法中,联合抵制是一种次级抵制,即除非这家公司同意终止和实际或潜在的竞争者做生意,否则相关市场中的两个或以上的竞争者以拒绝和这家公司做生意加以威胁。
【注5】The Denver rockets v. all-pro mgmt,325F.supp.1049(c.d.cal.1971)
【注6】325 F.Supp.1049,1051
【注7】The Denver rockets v. all-pro mgmt,325F.supp.1049(c.d.cal.1971)
【注8】同上,1058
【注9】 同上,1061
【注10】 见401 U.S. 1204, 91 S.Ct. 672
【注11】见401 U.S. 1204, 91 S.Ct. 672
【注12】第九上诉法庭裁定:维持地方法院裁定,允许在大学毕业前便与职业篮球队签约的请求人为签约球队打比赛,禁止被提起反垄断诉讼的联盟对球队处罚。
【注13】 325 F.Supp. 1049, 18 A.L.R. Fed. 463, 1971 Trade Cases P 73,534, 1971 Trade Cases P 73,536(Cite as: 325 F.Supp. 1049)
【注14】 15U.S.C.§1
【注15】布莱克法律词典,第7版,1999年
【注16】 布莱克法律词典,第7版,1999年,原文:“In competition law, a group boycott is a type of secondary boycott in which two or more competitors in a relevant market refuse to conduct business with a fi rm unless the fi rm agrees to cease doing business with an actual or potential competitor of the firms conducting the boycott”
【注17】The Denver rockets v. all-pro mgmt,325F.supp.1049(c.d.cal.1971)
【注18】United States v. Socony-Vacuum Oil Co.Inc.-310U.S.150(1940)
【注19】 Northern Pac.Ry.v.United States,356U.S.1(1958)
【注20】 Fed.Baseball Club of Baltimore,Inc.v.Nat’I League of Prof’I Baseball Clubs,259.U.S.200(1922)
【注21】 Clarett I, 306 F. Supp. 2d at 387
【注22】 Steve E.Cavezza,”can I see some id?”:an antitrust analysis of NBA and NFL draft eligibility rules,Denver university sports and entertainment law journal,2010
【注23】皮特·卡瑞尔发明,他曾用这种打法率领普林斯顿大学这样一所没有一名学生享受体育奖学金的学校在NCAA获得500胜,并创造了14次失分最低纪录。“普林斯顿打法”的格言就是“强壮能占弱小的便宜,而聪明能占强壮的便宜。”这种打法的精髓是“人动,球动,协调一致。”人动就是指无球移动、空切和反跑,球动指不断地传球,分享球。其中反跑是普林斯顿打法的招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