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会英(上海政法学院 体育法学研究中心)
在法治中国的背景下,体育法治已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然而,随着体育的全球化发展,全球范围内的体育法已突破了原有的国家和地域的限制,呈现出全球一体化发展的趋势,其相应的基本理论也打破了原有的国家和地域框架,体现出更多的交流与融合。那么,我国的体育法治是否意味着打破原有的理论思路和组织框架,更多地学习和借鉴国外的经验和做法呢?本期的“国外体育组织及体育法基本理论”专题,汇集了国际著名体育法专家及国内体育法学者的研究和观点,旨在通过国内外专家对国外体育组织的框架及运作与体育法基本理论的探讨,为我国体育法治及体育法基本理论发展提供借鉴。
欧洲与北美作为全世界体育最发达的地区,其体育组织的运作具有悠久的历史。两个不同地区的体育组织运作模式各有特点,在全球化和商业化的发展中,它们又相互交融,不同的体育模式又适用于和而不同的法律框架。在《法学视阈下欧洲和北美体育组织机构模式的比较研究》这篇文章中,国际著名的体育法专家Nafziger教授对欧洲和北美两种不同的体育组织模式进行了深入地比较和分析,并对这两种模式在相关法律的调整下的新发展作出了评价。
一般法律原则在体育法中的适用是体育法发展的重要途径。比例原则作为欧洲法律的古老原则,已经在意大利体育法和国际体育法中得到了适用和发展。意大利体育法学者Paolo在《意大利和国际体育法及判例制裁原则中的比例原则》一文中深入分析了意大利体育法、国际足联相关规则及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中比例原则适用的情况,指出在体育不断发展的情况下,比例原则因其灵活性将得到更为广阔的发展。
美国是职业体育赛事最为发达的国家,其职业体育赛事的准入制度也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杨蓓蕾等在《美国NBA选秀制度之“四年规则”评述》中重点分析了美国职业体育联赛准入“四年规则”的变革、废除与法律影响,以及废除后对美国职业体育发展产生的影响。
学科的发展是实现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基础。在体育法学学科发展远滞后于体育法发展的现实下,体育法学学科建设存在诸多问题。发展体育法学学科,使体育法学学科真正成为体育法发展的支撑和保障,是值得重视和审视的问题。陈莹利等在《体育法学学科建设基础理论问题阈》中对体育法学学科建设中主要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旨在抛砖引玉、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体育法学界高度重视。
在纷繁复杂的体育事务中,体育的欺诈、腐败、兴奋剂等问题一直是阻碍体育健康发展的难题。解决这些难题,实现体育的善治和发扬体育精神是一代又一代体育人奋斗的目标。国际著名体育法专家、《国际体育法杂志》(the International Sports Law Journal)主编Siekman教授提出了体育善治作为体育法的根本目的,应在体育规则中得到进一步的明示,并应渗透到体育的赛场规则中。对体育赛场规则是否属于体育法,许多学者持保留的态度,Siekman教授强调体育赛场规则作为一切体育规则的基石,是体育法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