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档案公开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2014-12-05 04:18胶州市农业局叶珊珊
办公室业务 2014年3期

文/胶州市农业局 叶珊珊

档案属于历史发展的重要产物,是每个国家的文化资源财富组成。它所记载的内容包括社会经济、社会政治、法律等方面的关键信息。在原始社会,此类重要的信息资源被用作统治者争权夺利的重要政治工具。然而,随着社会不断进步,民主与法制制度在迅速健全,档案管理作为体现政府工作透明度及推动社会民主建设的关键工具,面临当前政府信息公开的冲击,档案的公开与利用受到了较多方面的影响。基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角度来分析,当前档案的公开与利用,是转变档案管理方式与其利用的新方式,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的重要措施。但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档案公开依然存在着制度上的差异与矛盾,因此,为从根本上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实现两者并存的“大同局面”,笔者以下主要从分析我国档案开放利用现状入手,阐述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档案公开的影响,并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档案公开存在的矛盾,进而提出了相关的改善对策。

一、我国档案公开的现状分析

(一)立法观念存在问题

从《档案法》的第一条条例阐述,我们可以大致读出其档案立法的主要目的在对现存档案进行保护与管理。而档案公开利用则是处于次要的地位。因此,在具体档案法的制度规定中,针对档案公开利用的相关条例是少之又少的。仅仅能够做到满足其档案利用的个别需求,而并不能实现广泛社会群体对档案的公开利用要求,不能够为社会对象提供档案利用的有效指导。在档案管理与利用工作中,一般是采取非公开机制。然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制定与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则呈现出较为明显的矛盾状况。

(二)档案的实效性较差

由于档案一般封闭期限较长,少数能够实现公开的档案,大部分均缺乏其实效性。档案信息自身有其明显的特征,档案能够设定开放的时间一般在档案形成、确立后30年。然而因为其封闭时间过长,对开放后的社会经济已经缺乏具有时效性的指导作用。

(三)缺乏利益均衡的中介机制

档案的公开不仅需要遵照时间保存机制,同样还需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然而在档案保密条例的规定中,并没有明确指出各类档案资源的具体保密期限与范围及其保密的层次与强度,笼统的保密规定并不能够对档案公开起到有效的保密指导作用。大部分档案管理部门仅仅是依照我国的相关规定及档案的实际保存情况来私自决定其封存与公开的期限,从另外的角度而言,这种档案保密处理方式给政府相关信息的限制文件公开提供了一定的便捷,档案馆在保密与利益之间权衡,通常会优先考虑其利益诉求,因此会配合政府需要,延缓档案信息公开的期限。

(四)档案公开有一定的对象限制

虽然我国的档案法规定,针对已经开放利用的档案,任何公民能够采取合法的手段利用,然而在相当多一部分档案馆的规定中,还设置了其他附加条件,给档案公开利用的对象设置了其他的阻碍,阻碍了当前档案利用的步伐。甚至有些部门仅考虑到对档案的保护与管理,而忽视公民的知情权的维护,在档案公开请求设置环节创设许多障碍,使相当大一部分社会公民并不能获取到相关的档案信息,例如必须要求其获得政府等行政机关的认可,上述问题均会影响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严重阻碍档案公开的进程。

二、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档案公开之间矛盾的对策

(一)找寻矛盾冲突的关键原因

档案法的成立时间较早,其中已经对档案公开等准则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新时代发展的产物,这是两者矛盾产生的根源。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制定是满足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需求,是对广大民众知情权的维护。而由于其立法时间较晚,相关的制度并不健全,并综合考虑到与档案法之间的差异,致使出现档案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着一定的矛盾,这是矛盾产生的关键原因。因此,问题解决的措施必须从其根源着手,制定解决方案,缓和两者之间的矛盾。

(二)完善档案部门的法律建设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无疑给传统的档案法带来的一定的冲击。由于当前的档案法律规定还并不完善,其中对档案保密等层次安排与细节规划并未落实。为了缓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档案公开之间的矛盾,必须完善档案部门的法律建设体系,将涉及到国家机密、相关行业内部私密及个人隐私的内容规定于保密制度中,对其设置具体的保密年限,以缓和公开制度与信息利用之间的冲突。另外,目前对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相关机关部门及其他团体的档案公开还没有纳入档案公开的范畴,从档案公开利用的长期方向考虑,必须制定统一、完善的信息公开规范,协调各政府内部的信息资源公开范围,关注民众的需求,尽最大的可能满足社会群众的知情权,保障社会公平与法制。

(三)推进档案保存信息化的步伐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设立,对档案信息资源的保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便于我国广大公民能够获得较为清晰、完整的档案信息,必须推进档案保存信息化的步伐,利用科技发展的产物,建设信息化的档案管理系统。首先,将封存时间较长的档案录入信息化管理体系中,将纸质的文档、照片及其他影像资料转化为信息化、电子化的档案形态,延长其保存期限。其次,大力推行信息化的档案管理方式,鼓励政府及相关企业采用电子化的档案储备形式,便于档案信息的管理,同时提升档案信息公开的程度。除此之外,还需强化对档案信息管理网站的建设,建立网络检索、查询系统,实现资料的规范化管理,在档案馆网站上能够实时受理政府档案公开的需求,并能达到受理、公开的一体化进程。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针对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档案公开存在矛盾与差异,为了有效维护公民的知情权,推动民主社会的建立,必须采取有针对性的改善策略,首先明确其矛盾产生的根源,其次,从完善档案部门的法律建设体系、推进档案保存信息化的步伐等方面去采取措施,实现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公开的双向化功能,提升档案公开的程度,强化其利用率。在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制定实行的背景下,档案部门必须明确其具体职能,协调立法矛盾,强化与政府之间的沟通,不断地提升其信息服务的水平,提升其社会影响力。

[1]刘辉.政府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的利益衡量——基于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的分析[D].浙江大学:法律(法学),2011.

[2]胡东.政府管理视角下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国际比较与借鉴[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法学,2011.

[3]何玉琼.从社会公众的生活实践评估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J].山西档案,2010(03).

[4]陈碧娟.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档案公开的影响及对策分析[J].档案时空,2008(06).

[5]李学.信息公开、公民认知度与地方透明政府建设——基于A市居民问卷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J].东南学术,2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