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偶发大笔销售业务如何筹划流转税免税优惠

2014-12-04 14:22王晓飞
财会通讯 2014年12期
关键词:起征点收款营业税

小微企业偶发大笔销售业务如何筹划流转税免税优惠

问:我们企业是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副食品零售业务,以往每月的销售额都不超过2万元,因此我们每个月都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在今年国庆节的时候,某公司向我们购买了一批用于职工福利的大米,货物价值为8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当月就收款或者开具发票,那么10月的销售额就会超过增值税的起征点,10月就无法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请问,小微企业偶发大笔销售业务,如何筹划流转税免税优惠?

南阳市宏发副食品销售公司 王晓飞

答: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在前期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10月11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小微企业月销售额或者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只要超过规定的起征点,无论超过的金额是多少,都将全额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起征点对于小微企业来说是一个非常关键的节点,涉及到对起征点之内的收入是否征税的问题,这对企业的利益影响很大。

上述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鼓励、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小微企业应当抓住这个利好政策,充分享受这项税收政策带来的优惠。但是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并非适用于所有的小微企业,该项优惠政策仅适用于销售额或营业额没有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也就是说,小微企业能否享受免税优惠,主要是看销售额或营业额是否超过规定的起征点。因此,小微企业要想顺利享受免税的优惠,就需要围绕销售额或营业额进行正确的筹划。

小微企业通常在每个纳税期间的经营收入并不高,但是也会偶然发生一些重大业务收入,这就会造成当期收入超过起征点,从而无法享受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优惠。问题在于这项免税优惠政策是根据纳税人现实的纳税期限而设置的起征点,这种优惠设计本身是为了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但是却存在不尽合理的地方,主要是优惠政策考量的期限太短,不能更加真实、全面地惠及到小微企业,因为并非所有小微企业各纳税期限的收入都能均衡,现实中也普遍存在通常各纳税期间的收入都很低,偶尔会发生一些重大业务的情况,例如某些经销名贵玉器的企业就可能存在业务“平时不开张,开张吃一年”的情况,通常这样在各纳税期间就不能在起征点内充分享受免税优惠,而业务发生当期的收入又远远超过起征点,造成当期不能享受免税的优惠;而如果按照较长时期的平均收入来看,各纳税期间的收入又都能低于起征点,这似乎又应该享受免税的优惠。因此,发生重大业务的时候,这些业务能够实现的收入究竟是属于当期,还是同时属于以后多个时期?收入的归属期间问题就成为能否享受免税优惠的关键因素。

因此,如果小微企业偶然发生重大业务,在当期收入有可能超过起征点的情况下,企业应该想方设法通过在以后月份分摊这些偶然性重大业务收入,尽量确保各纳税期间的收入都不超过规定的起征点,争取顺利享受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优惠。

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如果从事增值税业务的小微企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并且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如果从事营业税业务的小微企业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确定付款日期,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也就是说,通过签订书面收款或付款合同,可以实现将有关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后移。

因此,小微企业应该根据预测将来业务的收入水平,在确保以后每个纳税期间的业务收入不超过起征点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依法签订收款或付款的书面合同,约定将当期应收账款分解到以后若干个月份之中收取,这样就可以将该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延迟到以后若干个月份,从而最大限度地争取能够享受免征增值税或者营业税。

这种筹划方法能够帮助企业争取享受免税的优惠,筹划的最关键点是书面签订分期收款合同。例如对于上述小微企业,该小微企业10月偶然发生销售大米8万元的大笔业务,如果按照通常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那么在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就要超过免征增值税的起征点,当月就无法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而如果与购货方书面签订收款合同,其中约定自当月起连续10个月内付清货款,每月对方付款8000千元,那么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该小微企业每月大约28000元的收入就没有超过免税起征点,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需要注意的是:该企业如果先开具发票,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该企业不能先开具发票,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和收款金额分别开具发票。

这种筹划方法,实质是通过书面签订分期收款或者是付款合同、延期收取销售款或营业款的方法,进而推迟偶发重大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利于将偶然性重大业务收入在以后期间进行均摊,从而避免当期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规定的起征点而无法享受免税的优惠。

企业在有偶发重大业务的情况下,要想争取能够享受免税的优惠,就需要企业分期收取应收账款,而分期收取应收账款相对于直接收款方式来说,就会增加将来安全收回款项的风险。因此,企业应该评估收款风险、权衡利弊、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对于不急需资金用于周转、并且对将来应收款有把握安全收回的企业,可以采用该筹划方法;而对于急需资金用于周转、或者是对将来应收款没有把握安全收回的企业,还是应当在业务发生时就及时收取全额款项,毕竟资金的周转和安全才是最重要的,偶然某个月不能享受免税还是次要问题。

彭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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