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利率市场化到费率市场化:改革与借鉴

2014-12-03 10:33王大鹏
东岳论丛 2014年5期
关键词:费率市场化存款

瞿 栋,王大鹏

(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金融学院,北京100020;2.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北京100871)

一、利率市场化及费率市场化概述

(一)利率市场化改革概述

利率市场化改革就是将资金价格的决定权交给市场,由市场根据资金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方向来自主调节利率,形成以央行基准利率为基础,由市场供求决定资金价格的利率体系和利率形成机制。

麦金农和肖的金融抑制理论与金融深化理论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理论基础,他们认为利率管制导致金融抑制,使实际利率远远低于市场均衡利率水平,资金不能得到有效配置,金融机构与企业行为发生扭曲。国际上利率市场化改革可以分为以拉美为代表的“激进式”改革道路和以美日为代表的“渐进式”改革道路。实践证明激进式改革道路付出了较为沉重的代价,而渐进式改革道路虽然困难重重,但总体上较为成功。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在借鉴“美日模式”和“拉美模式”两种改革道路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开创了一条符合中国特色的利率市场化改革道路,整体上坚持了“先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后存贷款市场;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的原则。

(二)费率市场化改革概述

保险费率是保险产品供给和需求之间的交易价格,保险费率作为经济杠杆,宏观方面可以调节保险供给和需求的关系,微观方面可以改变个人和企业的行为。保险费率市场化有利于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保险市场充分公平竞争,增强公司的竞争力,促进保险行业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社会功能。

我国预定费率市场化改革经历了漫长的过程。1997年以前,预定费率制定完全自由化并由此导致一系列问题。1997年人民银行认识到了行业中出现的问题,将费率上下限确定为4%和6.5%。迫于高预定费率导致的巨额利差损,1999年6月保监会将最高预定利率确定为2.5%,以后虽存款利率多次变化,但预订费率一直未变。2013年费率市场化取得重大进展,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原来的2.5%上调至3.5%,普通型养老保险准备金评估利率更可放宽至4.025%。

在利率市场化改革加速的大环境下,保险业预定费率市场化改革仍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研究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与经验可以为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提供有效的借鉴。

二、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与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确立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利率市场化改革也逐渐提上日程。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设想。199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为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奠定了基础。

(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回顾

1、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市场化(1986年-1996年)

1984年以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随着“拨改贷”改革的推进、专业银行的恢复和人民银行职能的明确,金融机构呈现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各机构间资金调剂的需求推动了同业拆借市场的产生。1984年10月国家允许各专业银行互相拆借资金,但由于当时国家实行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同业拆借市场未真正发展起来。1986年1月7日国务院规定专业银行之间可以相互拆借资金,资金的期限和利率由双方协商议定,同业拆借市场快速发展起来。

1988年随着通货膨胀压力增大,一些金融机构“短拆长用”,许多地区成立信托公司和金融机构作为融资渠道,资金拆借市场严重混乱。1990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对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实行上限管理。1992年经济形势好转引致新一轮投资热,同业拆借市场活跃,大量拆借资金进入股市和房地产市场。1995年人民银行要求跨地区和跨系统的同业拆借必须经过人民银行融资中心办理。1996年1月3日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正式成立,1996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上限,资金价格由拆借双方自主决定,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市场化基本完成。

2、债券市场利率市场化(1996年-1999年)

1991年财政部第一次组织国债发行的承销和包销,但当时发行利率仍为行政确定。199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关于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利用同业拆借市场办理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和现券交易利率由交易双方协商决定。1998年9月国家开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首次以利率招标方式成功发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随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也以相同方式发行了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金融债券利率实现了市场化。1999年,财政部通过利率招标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国债。到2000年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利率全部通过市场招标的方法确定。国债利率逐渐实现了市场化。

80年代初我国企业债券出现,1987年3月27日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债券的票面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的40%。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企业债券在发行、转让、形式、管理等各个方面逐步走向规范化。1992年以来各种形式的社会集资严重影响了国债市场,为确保国债的顺利发行,国务院规定国债发行完之前其他债券不得发行,企业债券利率不得高于国债利率。2001年中国移动和广东核电两只债券发行时,首次采用了高度市场化的“路演询价”方式,标志着企业债券利率市场化的基本完成。

3、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1983年至今)

从1983年至2013年我国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经历了近30年的时间。这一时期存贷款利率市场化的主要特点是: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的状况不断调整存贷款利率上下浮动的限度,进而确定了“贷款利率管下限、存款利率管上限”的管理方式,2013年人民银行全面放开贷款利率下限。在此过程中我国首先实现了境内外币利率市场化。

(1)境内外币利率市场化

由于具有较为成熟的市场基础,境内外币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步伐相对较快。1996年以来商业银行普遍建立了外币利率的定价制度,随着境内外币资金供求相对宽松,外币利率市场化的时机逐渐成熟。2000年9月21日人民银行对境内外币贷款利率和300万(含)美元以上其他外币存款利率不再限制。2002年3月人民银行将境内金融机构小额外币银行存款利率进行了统一。2003年1月人民银行对小额外币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放开下限。2003年7月人民银行放开境内英镑、瑞士法郎、加拿大元的小额存款利率,只对境内美元、欧元、港币和日元小额存款利率进行管理。2004年11月人民银行放开1年期以上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至此境内外币存贷款基本实现了利率市场化。

(2)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

人民币利率市场化改革总体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人民币贷款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存款利率市场化。我国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市场化坚持了先批发后零售,先贷款后存款的顺序。当前我国人民币贷款利率首先实现市场化,存款利率仍然实行上限管理。

第一,人民币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由管住下限放开上限到全面放开

1996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开始调整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范围,贷款利率浮动范围为10%,农村信用社贷款浮动范围为40%,此次调整标志着人民币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开始。1998年到1999年人民银行三次扩大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1998年11月,人民银行将中小企业贷款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上浮幅度分别调整到20%和50%。1999年4月,人民银行规定县以下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1999年9月人民银行将中小企业贷款利率的上浮空间提高到30%。

2003年到2004年间,人民银行根据不同时期中国经济发展的状况和国家对不同金融机构改革试点状况,又三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且调整力度逐渐加大,这标志着我国向贷款利率市场化目标推进步伐加快。2005年3月17日,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优惠利率实行下限管理。人民币贷款利率实现了“管住下限、放开上限”的阶段性市场化目标。

当前国内经济由高速发展步入中高速发展的新常态,金融机构改革进程加快,银行业股份制改造基本完成,市场竞争力和风险防范能力显著上升。2012年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及其浮动区间经历了两次不对称调整之后,2013年7月人民银行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取消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2.3倍的上限,全面放开人民币贷款利率管制。

第二,人民币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管住上限、放开下限

存款利率市场化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比贷款利率市场化的影响范围广泛,因此要求银行具备更加健全的产权约束和经营机制,否则会影响金融体系的安全。因此,存款利率市场化与贷款利率市场化相比更为审慎,为探索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有效途径,人民银行首先选择了金融机构间批发市场进行尝试。

首先,以大额协议存款利率改革作为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出发点。1999年10月人民银行规定中资商业银行可以与中资保险公司办理五年期以上(不含五年期)、3000万元以上的长期大额协议存款,利率水平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2002年2月和12月,大额协议存款利率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已完成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改革试点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起始金额提高到5亿元。2003年1月人民银行允许国家邮政局和邮政储汇局开展三年期以上(不含三年期)、300O万元以上的长期大额协议存款业务。至此,金融机构大额协议存款基本实现利率市场化。

其次,存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2004年10月29日金融机构获准对人民币存款利率以存款基准利率作为上限,实行下浮管理。人民币存款利率改革实现了管住上限、放开下限的阶段性目标。

然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市场化。2005年以前金融同业存款利率比照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执行,2005年3月17日人民银行实行由存款双方自由协商确定的市场化定价机制。

最后,建设和培养市场基准利率。我国货币市场利率存在数据不连续、体系不完整、传导不畅通的问题。2007年1月4日,人民银行推出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标志着我国利率市场化向前迈出了一大步。2012年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及其浮动区间又进行了两次不对称调整。

(二)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特点总结

综合我国金融市场各类业务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发现,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在改革效果方面,利率市场化有利于提升银行业的市场竞争力,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利率市场化改革有利于使利率真正成为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资金稀缺程度的价格信号,以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利率市场化会缩小银行的息差收入,但这也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加强管理,改善服务,加速创新,增强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商业银行面临的各类风险迅速上升,也会促使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风险管理能力。虽然短时会带来利率水平的上升,但长期看利率市场化后,市场竞争导致贷款利率下降,企业的融资成本降低,有利于促进企业投资,促进企业的发展,并且将会改变大量信贷资金流向大型国有企业的现状,促进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的发展。利率市场化会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降低居民消费信贷的成本,改善经济增长结构。利率市场化有利于促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总体上利率市场化有利于推动宏观经济的发展。

2、在改革道路方面,利率市场化选择了渐进式的改革道路。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吸取了拉美国家利率市场化改革失败的教训和美日利率市场化改革成功的经验,充分考虑了中国经济特定的体制背景和金融环境,以及国内金融机构自身约束力和市场机制约束力水平,坚持了审慎稳健的原则,选择了稳步推进、步步为营的渐进式改革模式,采取了由外围到核心和由简单到复杂的策略。在改革对象顺序的选择上,我国利率市场化坚持了由外围到核心的策略。从1986年开始,我国同业拆借市场、债券市场、境内外币市场等逐步实现了利率市场化,将存贷款利率市场化的实现放到最后。在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中,采取了由简单到复杂的策略。首先选择了对市场相对影响较小的贷款利率市场化,然后再实现市场影响相对较大的存款利率市场化。这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趋势,也有利于给金融机构留出一定的缓冲期以加强公司治理。

3、在改革条件方面,利率市场化改革是在微观经济基础、中观市场基础和宏观调控三方面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的条件下展开的。利率市场化改革需要具备充足的条件。在微观基础方面,企业部门要进行充分的市场化改革,银行要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风险管理;在市场基础方面,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较为完善,股权结构清晰,有完善的监督机制;在宏观条件方面,要建立起顺畅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和科学的宏观调控体系。

纵观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各阶段特点发现,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均是建立在微观经济基础、中观市场基础和宏观调控条件三个方面的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的基础上。例如在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市场化改革时,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已取得重大进展,市场已经成为重要的资源配置方式,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取得阶段性进展等。在我国债券市场利率市场化阶段,我国证券市场获得较大的发展,虽然由于资金短缺出现国债投机现象,但是监管机构有效地解决了市场出现的问题,恢复了市场秩序,并且建立和完善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促进了债券市场利率市场化的发展。我国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经历了较长的时期,在这段时间内,国有企业改革基本完成,金融改革成就显著,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断完善,宏观调控水平不断提高。

4、在改革时机方面,利率市场化改革选择经济增速和利率水平较低的有利时机。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策略是“由外围到核心,由简单到困难”,目的是既要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趋势,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研究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和利率变化的历史发现,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几个关键阶段,改革时机大多为经济增长水平和利率水平处于下降通道或者处于历史较低水平的时期。此时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好处是:一方面,经济处于下滑阶段或者较低水平,利率水平也比较低,利率市场化改革有利于使市场充分反映资金价格,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如果经济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利率市场化改革可能会进一步降低资金价格,造成资产价格泡沫,如果经济增速回落,会造成金融机构大量不良资产,因此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在时机选择方面比较有效。

5、在制度建设方面,利率市场化改革强化了配套机制的改革。为顺利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首先,加强了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在实现同业拆借利率市场化之前,我国建立了同业拆借市场,并不断完善其运营机制,随后对同业拆借市场上出现的问题加强管理,要求跨系统和地区的业务要通过人民银行融资中心办理,后来又建立起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然后放开同业拆借利率。在实现债券利率市场化之前,为隔断风险向股市传递,我国建立了银行间债券市场,要求存款类金融机构退出交易所国债市场,转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其次,加强了配套制度建设。在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中,我国建立了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并将其作为市场基准利率进行培育,未来还将进一步加强政策利率建设,建立政策利率和市场基准利率相协调的利率体系,完善利率传导机制。近期我国又在研究和制定存款保险制度,完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

6、在监管方面,建立了具有特色的监管理论和监管体系。利率市场化后,人民银行不再负责制定各类产品的利率,市场具有更大的自主权。银行对利率的影响较大,银行业集中的风险相对更大,在逐步放松管制的同时,对银行的监管也更加严格。经过多年的探索,银行业建立了清晰准确的监管目标;提出并努力实践“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的科学监管理念;完善了审慎全面的监管规则、行之有效的监管工具和科学合理的监管组织体系相结合的审慎监管框架;强调强有力的持续监管。

三、利率市场化改革对于促进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借鉴

通过对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详细回顾和研究总结,利率市场化对于促进我国费率市场化改革可以有以下几方面的借鉴意义。

(一)在改革效果方面,费率市场化有利于提升保险业的竞争力,促进保险业的迅速发展

预定费率市场化有利于增强保险业比较优势。在利率日益市场化的背景下,金融产品日益丰富,保险业放开传统险预定利率有利于保险产品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和财富管理的作用,推动保险业发展方式转变,灵活应对银行、基金、证券、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

同时预定费率市场化有利于规范金融市场的竞争格局,增加保险公司竞争手段,提高竞争能力,为保险业的发展注入生机和活力,促进保险公司提升风险资产管理能力,积极保护消费者利益,为行业的长期发展奠定基础。

(二)在改革道路方面,费率市场化改革要采取渐进的道路

国际上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经验证明,渐进式的改革道路比激进式的改革道路更加有效。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30年的进程也采取了渐进式的道路,事实证明渐进式的改革道路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

当前费率市场化改革已经在循序渐进的推进。费率市场化改革如果将利率敏感型产品和非利率敏感型产品分开,根据行业自身发展的特点,通过先试点再推广的方式,循序渐进的推进费率市场化改革会取得更好的结果。2000年来我国寿险行业已经渐进式放松直接管制,首先开展了以分红、万能、投连等新型产品为标志的产品创新,深化偿付能力监管。2006年放开对预定死亡率的直接管制。2007年初保监会批准中国人寿在河北、江苏和河南省试行的新试点,人身两全保险的预定利率为3.3%,突破了2.5%的上限;2010年下发《关于人身保险预定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考虑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传统产品的预定利率,同时放松对附加费率的直接管制。2013年预定费率市场化改革又取得重大进展。我国保险预定费率市场化改革需要在总体上继续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这有利于提升保险机构治理能力,增强保险机构的竞争力,促进保险行业迅速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也起到更大的保险保障作用。

(三)在改革条件方面,预定费率市场化改革具备了充足的条件

当前,我国保险业的监管环境、产品结构和企业盈利能力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寿险预定费率市场化具备了条件。在监管环境方面,目前保险监管已经形成了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有利于推动各家公司由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化的内含式增长转化。在产品结构方面,短期险产品已实现了市场化的定价;虽然分红产品、万能产品尚设有预定利率上限,但通过保单分红和结算利率的方式将收益分配给了客户;投连产品通过分享收益的方式间接实现了市场化定价。在企业盈利能力方面,预定利率市场化会对传统寿险产品新业务的盈利能力产生一定影响,随着行业实力的大大增强、专业化管理水平的大幅提升,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显著提升。

(四)在改革时机方面,费率市场化改革要选择有利的时机

利率市场化改革大多数时机选择在经济增速放缓,通货膨胀压力较小的时候,在增强银行定价能力和刺激经济的同时不会对经济产生较大的影响。

预定利率市场化改革短期内会对行业的发展产生一定影响。如果在经济过热,资产价格产生泡沫阶段进行预定费率市场化改革,保险公司可能会加剧竞争提高预定费率,如果随后央行降低利率,平抑经济增长会带来一定的利差损。费率市场化改革可以选择在经济增速放缓,利率水平较低的时期推进。

(五)在制度设计方面,费率市场化改革需要加强配套制度设计

1、继续完善和发挥保险保障基金的作用。为保障存款人利益和救助危机中陷入困境的银行,美国在1934年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并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对美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起了显著保障作用。随着我国银行业治理结构的日益完善和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提上日程。费率市场化改革需要建立完善的投保人保障机制和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2008年我国设立保险保障基金公司,采取市场化和专业化运作方式。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建立,意味着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金融机构退市,国家财政兜底”体制在保险领域被率先冲破。未来要继续发展和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扩大保险保障基金规模,提高基金的收益水平,在建立保险行业风险防范长效机制过程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2、完善保单退换机制和剩余市场机制。利率市场化之后市场利率由供求双方确定,企业有更多的选择机会,资金会向资源配置效率最高的领域集中,可能会出现存贷款的置换问题。费率市场化之后保险公司竞争可能会加剧,预计会出现保单置换现象。由于保险产品的复杂性,要加强信息披露,完善保单置换机制,最大限度地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美国利率市场化后银行也会向资源配置效率最高的领域集中,由于短期内短期利率大幅上升,中小企业难以承受过高利息负担而导致融资难,美国专门成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为中小企业的贷款提供信用担保。我国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尚未出现类似机构。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中预计也会产生保险向资源效率较高的领域集中的现象,一些信用较差的中小机构和个人可能面临投保难的问题,需要从机制上充分考虑和满足这部分消费者的需求。

3、探索基础费率建设。发达国家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中通过加强基准利率建设的方式来影响市场利率。我国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非常注重基准利率的建设,SHIBOR建立以来其形成机制和运作过程,都对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起到了重要作用。保险费率市场化过程中也需要对保险公司的费率采取有效的引导方式。监管机构可以借鉴SHIBOR的运作方式,建设市场基准费率,根据经济运行状况,通过调节基准费率的方式来影响市场费率。

4、促进产品和渠道创新,提升资金运用能力。国外利率市场化改革后商业银行开展了混业经营,加大了中间业务的占比,积极开发各种金融工具规避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银行业的竞争力显著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也大幅提高。费率市场化改革一方面促使保险公司提高保单定价能力,提高产品竞争力;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面临的风险也会增加,投资渠道亟待拓宽。2012年保监会颁布10项资金运用新政,全面拓展了资金运用的渠道,打破了资产管理的行业壁垒,保险也迎来了大资管的时代,资金运用能力显著提升,服务主业能力显著增强。

5、培育理性的市场参与者。一方面,要尽力使社会公众对寿险产品有更加深刻地认识,树立起正确的保险观念,从医疗养老等角度出发来正确选择寿险产品;另一方面,正确对待投资理财类产品和保障型寿险产品,在传统的长期保障类产品上加大投入,以带动保险增长模式的转变。

6、加快寿险产品转型步伐。加大产品创新的力度,完善寿险产品体系和结构,使寿险产品结构与保险公司的消费者的需求、资产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以及寿险功能相协调。可以加强与保险中介的合作,重视市场细分的功能,为消费者量身定做适合其性价比最高的保险产品。

(六)监管方式方面,建立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发挥费率在调节保险供给和需求中的决定性作用,需要建立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在放松保险管制的同时,加强保险监管。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本着放开前端,管好后端的总体思路,积极转变监管方式。随着监管新政的陆续出台,监管重心由放开投资渠道转移到完善监管和规范发展上来。

费率市场化完成以后保险公司自主定价,面临的风险会相应上升,要建立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首先,要进行监管方式的转变,注重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相互协调;在监管手段方面,从过去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变到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其次,提高保险监管人员素质体系和监管能力,建立一支精干、高保险监管队伍。再次,加大对监管的科技投入,提高保险监管的网络化和信息化,确保监管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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