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明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与学科的建构更新,在应用伦理学领域内出现了不少因学科交叉研究而衍生的新问题。如社会伦理问题、经济伦理问题、科技伦理问题、生态伦理问题、政治伦理问题、婚姻家庭伦理问题与宗教伦理问题等等。可以说,应用伦理学的研究视野,已经覆盖到当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于人类社会生活各领域中所涉及的不同道德实践与道德建设问题,也已经获得了伦理学专业研究者的高度重视。
与此同时,在当前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背景之下,蓬勃兴起的山寨文化产业,愈发受到学界的热烈关注并引起广泛争议。舆论对于山寨文化产业的性质确认与发展前景各执一词,特别是山寨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伴生的文化伦理问题,即如何协调处理好多元化认同与独创性尊重的关系问题,值得我们展开新的思考与讨论。
因此,展开对应用伦理学特别是文化伦理领域中的理论构建与现实问题的深入研究,结合当前社会上关注度高、意义深远、应用性强的社会热点问题——山寨文化产业的崛起——这一现象,是具有一定的学科理论价值与社会实践意义的。
一、文化伦理与山寨文化产业
文化伦理,作为研究文化领域内道德现象与道德实践的应用伦理学分支,是指对文化特别是精神文化领域中,人类为争取社会至善与个体至善,实现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统一和谐,在道德层面上的自我约束与社会约束。在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协同一体化的今天,文化伦理与经济伦理、社会伦理和科技伦理的关系也变得愈发密切起来。因此,对于文化伦理的研究考察,应该紧密结合经济伦理、社会伦理与科技伦理的研究现状与既有成果加以开展进行。比如经济伦理中的企业伦理、效率与竞争、公平与平等伦理、消费者与消费伦理、经济活动主体的交换伦理、信息化经济与发展伦理等等,与文化伦理中的价值认同、思想博弈、文化消费、信息选取与整合原则密切相关;社会伦理中的个人权利与社会正义的共生与交织,又与文化伦理中如何将文化个性与文化包容紧密结合的基本问题息息相关;科技伦理中的科技对道德的挑战作用,同时也延伸到了文化伦理中如何看待道德对于文化创造、文化吸收、文化继承和文化传播的影响,特别是对文化产品的所有权独享与使用权共享的尖锐矛盾。因此,在研究文化伦理问题时,将其置于经济伦理、社会伦理和科技伦理的视域交集中加以分析,既是客观现实的要求,也是学科探索的必须。
“山寨”一词,源于粤语方言,属于科技领域的经济用词,原意是指港澳台地区经营规模较小、生产技术层次较低、自主研发能力较差、生产出的产品对于业界名牌的模仿度高,但自身质量较为低劣的微型企业和作坊工场。顾名思义,山寨文化产业,是指为迎合当前大众对于精神文化产品的生活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以社会思想与文化价值的传播为根本目的,以克隆、模仿为主要手段,产品功能设计较多,市场消费价位较低的文化创造与文化传播产业。应该说,山寨文化产业的崛起与繁荣,是与当前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特别是处于生产自主研发设计能力薄弱,但产品模仿制造能力较强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微型企业的发展理念和生存现状紧密相关。因此,山寨文化产业的发展,不仅对已有的社会伦理、经济伦理和科技伦理的影响巨大,而且在当前新的社会历史形势下,直接作用于文化伦理的建构与解构,其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渐趋重要。
二、山寨文化产业对文化伦理的建构:增强多元化认同
山寨文化产业对于文化伦理的影响之一,是其建构作用。这种建构作用,主要表现在增强精神文化领域的多元化认同。
山寨文化产业中的产品制造与产品传播,往往是通过集成创新和引进吸收再创新的创新模式,将其他生产者的产品优势集中合并,已达到低投入高收入、低成本高收益的营销目的。目前,山寨文化产业中其特性表现最为突出的,是在网络平台和新媒体技术应用下蓬勃发展的次生型娱乐文化产品。所谓次生型娱乐文化产品,就是仿制原生的文化产品形式,以“草根”“真实”“平民”为旗幌,对内容加以变革,以满足受众的“求俗、求新、求奇”的审美需求。次生型娱乐文化产品,是对原生文化产品的精英化倾向的反叛与逆袭,因其新颖、独特、善于捕捉受众的娱乐兴趣而受到追捧。从最早的网络“山寨春晚”“山寨选秀”“山寨百家讲坛”“山寨红楼梦”现象的应接不暇,到“非诚勿扰”“我们恋爱吧”“今日有约”“百里挑一”等婚恋交友类节目;“非你莫属”“职来职往”等求职就业类节目;“麦霸英雄汇”“歌声传奇”“我心唱响”“王者归来”等歌曲选秀类节目在各省级卫视平台的接踵而至,次生型文化产品充分带动了山寨文化产业的整体发展,让受众能够拥有更多的收视选择,在潜移默化中培养社会公众对于不同精神文化价值追求的理解和包容,大大增强了精神文化领域的多元化认同。
精神文化领域的多元化认同,是指社会公众对于代表不同阶层的精神文化诉求和精神文化创造的宽容和认同程度更多,接受和理解程度更深,面对和处理的心态更加成熟平和。山寨文化产业,特别是次生型文化产品,自出现之始便引起社会舆论的一些争议,如产品制作手法雷同化,产品内容格调待提升,产品延续性缺少原创动力等等。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资源调配作用趋于合理,产业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得到发挥,大量人力、物力、资本有机融入山寨文化产业,产业规划与运营机制的正常化、专业化和系统化,山寨文化产业更多得到了社会公众的包容、认可乃至推崇。文化伦理建构的主要表现——精神文化领域的多元化认同——在山寨文化产业的发展过程中得以实现。社会公众对于次生型文化产品的热度和关注度有增无减,能够以冷静、成熟、平和的心态来面对山寨文化产业中的产品制造和产品传播问题,对于关涉到社会伦理、社会公益、个人价值取向、社会热点问题的带有争议色彩的次生型文化产品,也往往会从更多角度、更深层次、更广范围去分析和辩证、发展、理性(三种态度)地对待,不盲目褒贬,不偏听偏信,不人云亦云,积极追求更加和谐、公平、正义、平等、自由、民主(一个社会环境具备的六项因素)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媒体受众的总体观感更为贴近,舆论反响更为真实强烈。应该说,山寨文化产业的发展,对实现民族精神文化领域的多元化认同,辅助形成更为开放、包容与平和的民族心态以及宽容、多样、积极的舆论氛围,起到了重要的导向作用和有利的社会影响。山寨文化产业对于文化伦理的建构,集中表现在促使社会民众对于精神文化领域内不同导向、不同层次、不同价值观念、不同个体选择的基本尊重和理性宽容,打破受到封建文化残余影响导致的文化伦理中国视人权、禁锢人性、约束个性的桎梏,增强本民族对于精神文化领域内个体道德追求的多元化认同,这种多元化认同,逐渐促使社会民众具备同意或不同意社会个体价值选择的权利,引导社会民众拥有捍卫文化伦理认识自由、行为理性的意识,营造社会民众中无论是面对发展良机还是社会危机均表现出开放、理性、成熟的心态。endprint
三、山寨文化产业对文化伦理的解构:缺少独创性尊重
山寨文化产业对于文化伦理的影响之二,是其解构作用。这种解构作用,主要表现在缺少精神文化领域的独创性尊重。
山寨文化产业中的产品制造与产品传播,在最初进入公众视野内,往往引起各种争议。引发争议的核心问题,就在于次生型文化产品的内容形式和原生文化产品之间的相似性龃龉。相对于原生文化产品,次生型文化产品的自主创新色彩淡薄,机械模仿甚至抄袭原生文化产品的痕迹厚重,形势和内容的相似度高,但缺少独具特色的产品内涵。一方面,这是次生型文化产品乃至山寨文化产业自身所具有的经典解构和话语争夺密切相关。山寨文化产业的立足之处,主要是迎合社会公众特别是底层民众对于“高高在上”传统精英文化的摒弃与不满,借助仿制文化产品的内容形式,使自身获得更多的社会话语权力,特别是在文化伦理这一领域,社会公众对于原有文化产品的破解,更是对原有文化伦理的解构,是新时代大众文艺的狂欢。另一方面,山寨文化产业中的次生型文化产品,由于仿制色彩浓重,面对市场缺乏创新的原动力和持续更新的发展力,往往借助不断的集约模仿来完善自我,其文化产品的创造与传播,往往缺少对精神文化领域的独创性尊重,游走在著作权法、专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暗线边缘,极易引起受到原生文化产品的专利诉讼,陷入争夺“独享所有权”还是“共享使用权”的两难境地。不少山寨文化产品所追求的“共享使用权”,很多时候是建立在对原生文化产品创造者的“独享所有权”的侵犯之上,这也是山寨文化产业与次生型文化产品为社会公众特别是精英阶层所诟病的重要原因。
当然,导致山寨文化产业缺乏独创性尊重,深陷于生硬模仿甚至抄袭境地的重要因素,还包括运营者在产业发展过程中的趋利性行为。这是由于社会主义文化所具备的产业与事业的二相性,使得运营者在市场经济和自身发展的现实要求下,势必将获取利润价值作为首要指向,以牟取经济利益作为主要目标,这样就会不可避免地模糊或忽视了文化作为社会主义重要事业的价值观导向,使得运营者急于采取短期的趋利性行为,以简单粗暴的生硬模仿行为取代具备原创性与独创性的长远性生产行为。
精神文化领域的独创性尊重,是指社会公众对文化产品创造和文化产品传播的“独享所有权”的尊重,是尊重原生文化产品的始创性和独创性,是社会伦理中的权利伦理与公益伦理关系,经济伦理中的竞争伦理与公平伦理关系,科技伦理中的网络伦理与公众伦理关系在文化领域内的延伸。权利伦理和公益伦理的关系,是注重社会伦理中个人选择与社会共识的协调性,认为追求“权利+公益”、“自由+社群”的公益伦理,是权利伦理的现实出路,二者并生共荣;竞争伦理与公平伦理的关系,是确保经济领域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实现良性竞争,建立效率与公平并重的运行机制,产业内的各企业法人应该秉承诚信竞争,坚持利己不损人的伦理原则,以自我发展而不能依靠打压竞争对手获得竞争的取胜,以合理合法的竞争实现和维护市场经济中的公平性;网络伦理与公众伦理的关系,要求“技术不只是工具,是一种去蔽的方式”,因为网络技术的发展除自身所属的工具性之外,不可忽视的是其对于人的影响和作用。探求网络环境下确保个人权益和公众利益得到有力维护的基本条件,在网络伦理中对于个人隐私、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公众伦理中要求满足公众知情权、更多取益公众的目标之间做出取舍,是处理好二者关系的关键。这三者在文化领域的有机融合与相互关联,成为山寨文化产业在文化伦理选择中应该得当处理的重点。
应用伦理学的价值,在于始终注视现实生活中面临和提出的各种道德课题,将伦理学理论与现实生活相结合。现实生活提出了全新的思想理论课题,那么新的实践就应该在伦理学理论的正确指导下进行。因此,对于朝气蓬勃的山寨文化产业来说,在制定产业规划,谋求产业升级的同时,应该更多尊重原生文化产品创造者对于其所有权的独创性和独享性,山寨文化产业对原生文化产品的模仿应该有所尺度,这种尺度,既要符合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又要符合文化伦理中的开放与尊重的基本要求,尊重原生文化产品创造,汲取原生文化产品精髓,不照抄照搬,不简单抄袭,不随意恶搞。只有山寨文化产业的从业者,学会尊重原生文化产品创造者的劳动成果,坚持开放的心态,展开正当的竞争,优化升级原有的产业发展模式,而不是邯郸学步,亦步亦趋,才能获得产业的长远协调发展,形成和谐良好、竞争有序的文化氛围和社会局面。
在当前新形势下,结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以及山寨文化产业从萌芽到发展的基本历程,应该指出:山寨文化产业在积极对原有文化伦理进行合理解构的同时,更应该大力建构起新的正确的文化伦理,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对于文化伦理的重构作用。对于二者重构之间的关系问题,简言之,加强对精神文化领域的独创性尊重,是实现精神文化领域的多元化认同的前提;坚持精神文化领域的多元化认同,是维护精神文化领域独创性尊重的条件。以新策略、新导向、新模式、新手段的积极运用,以文化伦理的基本原则作为文化产业的发展依据,推动山寨文化产业的优化升级,积极实现社会公众对于文化观念、文化价值、文化追求的多元化认同和独创性尊重,是新的历史时期与社会形势下重构文化伦理的关键,才能真正实现“诗意地安居”。
(责任编辑:李明彦)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