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海事局 黄敏东
“黄金72小时”是地质灾害发生后的黄金救援期,这是救援界的共识。救援界认为,在“黄金72小时”内,灾民的存活率极高。每多挖一块土,多掘一分地,都可能给伤者带来生存的机会。在世界各地历次大地震中,72小时的国际化救援是最有效的救援方式。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公约)是对船舶及设备、船员操作、公司和船旗国等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从而保障海上人命安全的国际公约,也是海上人命安全方面最古老、最重要的公约。SOLAS74 公约于1980年5月25日生效。我国政府于1980年1月7日核准了该公约,公约规定了与船舶海上安全管理相关的船舶构造、设备及操作方面的最低标准,要求船舶须持有公约规定的证书以作为该船舶已达到公约标准的证明,并由船旗国负责确保悬挂其国旗的船舶达到这一要求。该公约由13个条款和1个附则组成,包括总则、构造、救生设备与装置、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安全、货物装运、危险货物的载运、核能船舶、船舶安全营运、高速船安全措施、加强海上安全、保安的特别措施、散货船安全附加措施、SOLAS 公约附录等。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中强调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规定缔约国在本国的法律、规章制度许可的情况下,应批准其他缔约国的救助单位为了搜寻发生海难的地点和营救遇险人员而立即进入或越过其领海或领土。公约的附则对搜寻救助的组织、国家间的合作、搜寻救助的准备措施、工作程序和船舶报告制度等作了规定。
交通部于2004年编制完成《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并由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5月正式印发执行。为了增强预案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交通部还组织编写了21个分预案,内容涉及航空器水上遇险、客船遇险、水上危险货物运输、水上船舶污染等多个方面,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水上险情应急反应程序》规定“报警位置在中国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时,应立即(接到报警0.5小时内)通知该辖区的省级搜救中心和海事局”;“通航处领导接到报告后,应根据实际需要,及时(1.5小时内)赶到值班室,了解掌握省级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救助行动的进展情况,并适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通航处领导到达值班室后,及时(0.5小时内)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并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应急协调小组有关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及时(1.5小时内)到达搜救中心值班室”等。
在上述公约、预案和程序中,均未对海上遇险黄金救援时间进行相关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海军装备研究院院长汪玉在接受马航失联客机搜救行动采访时指出,“近年来,海上救援在我国海洋强国战略中地位日益凸显。目前,海上救援还存在力量分散、机制不畅、装备落后等问题,难以满足新形势需要。虽然我国组织了多次军地联合搜救演习,但由于没有形成常态化军地协同海上救援机制,各救援力量总体上仍处于分散运行状态,严重制约了整体救援能力的发挥,要全方位推进海上救援法规机制建设,通过完善海上救援法规体系、构建海上救援协调机制、加强事故监测预警及信息共享,使各方救援力量攥指成拳,使救援行动规范高效。”他表示,救援中最关键的是时间,海上的黄金救援时间约为12小时,施救的效果是时间越短越好,这是能查询到的首次有人提出的“海上遇险黄金救援时间”概念。
医学上把发生伤病后的前4 分钟,称为急救“黄金时间”,如果能有更多人掌握科学的救护知识,无疑会在挽救生命时抢得先机。据统计,每年全世界约有350 万人死于事故造成的损伤、日常生活中的意外和暴力行为,受伤需治疗的人数为上述人数的100~500 倍。而现场急救技能,可用于如交通事故大出血、休克、电击、溺水等情况,在4 分钟内如果能及时进行心肺复苏,一般都可救活,这个时间叫救护“黄金时间”;如果超过8 分钟,救护的成功率只有5%;超过16 分钟基本不能救活,而医院救护车是在接到电话后5 分钟内出车,按15 分钟后医护人员到达预计,多数情况下会错过救护病人最佳时间。一个普通市民通过2~3天培训就能有效获取现场救护的常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目前很多地方红十字会及志愿者组织都开展了面对社会的卫生救护培训。
因此,对海上遇险人员存活时间进行分析,能够为科学救援提供参考和依据,有利于遇险人员快速获救。
一般人体在低温水域中的生存极限如下:穿着常服并保持静止,在海水中的存活时间为:0℃以下海水,只能耐受几分钟;1℃海水,7 分钟;2℃海水,15 分钟;2.5℃海水,30 分钟;5℃海水,60 分钟;10℃海水,3小时;10~15℃,少于6小时;15~20℃,少于12小时;超过20℃,不定(视疲劳程度而定),能在0℃~4℃冰水混合物中坚持30 分钟的人是少数中的少数。这是因为人体温度一般不低于35℃,长期处于低于这一温度水中,人体细胞受不了就会发生紊乱,血液也流动不畅,造成缺氧,人会进入昏迷状态。“泰坦尼克”号船上千人落入海水中,当时海水中有很多冰块及冰山,大部分人在10 分钟内被冻死。
一般花样游泳队要求静态闷水5 分钟以上,而憋气时间最长的是1959年美国的罗伯特·福斯特憋气13 分零42.5 秒。有时船员在弃船及船舶沉没瞬间落入水中,容易卷入漩涡,或者不会游泳未穿救生衣沉入水中,那么这时就要分析溺水后的生存时间。当人溺水时,大量的水、泥沙、杂物经过口、鼻灌入落水者的肺部,会引起呼吸道阻塞、缺氧和昏迷直至死亡。这一过程发展十分迅速,往往只需4~6 分钟就会导致死亡,通常大脑缺氧10 分钟即可死亡,所以对溺水者的抢救,必须争分夺秒。
如“岁月”号船沉没初期,船舱内气穴是幸存者最后的生还希望。所谓气穴,就是船舱内没有完全进水的部分,如果救援及时就有生还可能。2013年搭载12 名船员的“杰森”号船在尼日利亚附近海域沉没。3天后在位于水下33米的沉船处,潜水员发现了奇迹。一名叫奥坎内的幸存者在事故发生时努力躲进低气压燃烧室的气穴中,仅靠一瓶可乐支撑了3天,最终获救。英国《卫报》援引海事专家分析称,“岁月”号船内如果形成气穴,受困人员大约可以存活72小时。
弃船前按照应变部署表要求携带的物品包括保暖的衣物(现在船上也都配有防寒服)、食品、淡水等。人在补充营养(食物)但不喝水的情况下,一般环境条件下能生存72小时(3天),如果超过了72小时人的生命就会有危险;如果有水而没有食物人可生存是7天,8天将是人的生命极限;如果有食物而没水,则要看这种食物所含的水分多少而定。
如果船员游泳或漂至荒岛,则要根据荒岛的食物和是否有淡水等因素决定。
海上发生事故后,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轻易弃船。若弃船,一定要穿好救生服,这会大大增加生还的机会,要在驾驶员或船员引导下有秩序地尽快脱离船舱。最关键的是要保持镇静,尽量远离下沉船舶,向下风快速游,避免船舶因下沉形成的涡流吸力过大而将人卷入水中。为保存体温和体力,落水者应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弃船时,应多穿保暖防水的衣服,将头、颈、手、脚遮护好,袖口、裤管口、腰带等扎紧;二是落水后不应做不必要的游泳,而应采取国际上有名的“HELP”姿势(Heat Escape Lessening Posture:减少热量散失的姿势),将两腿弯曲,尽量收拢于小腹下,两肘紧贴身旁夹紧,两臂交叉抱紧在救生衣胸前,仅有头部露出水面,最大限度地减少身体表面暴露在冷水中,减慢体热散失速度;三是采取集结形式浮于水面等待救助,能使头部、颈部尽量露出水面,以保持视野和避免伤害,所有的人围在一起,既可以相互帮助、保存体力,又可以增加被发现目标的几率。
水上救生最怕的就是突发抽筋。抽筋多发生在水冷、肌肉受撞击、疲劳、误食药物等情况下。最可怕的是连带发生呛水,严重时能让游泳好手葬身水下。抽筋的部位主要有足趾、腿部和腹部。抽筋的解救方法通常原则是“反向行之”。足趾抽筋后,抓住抽筋的脚趾,用手将脚趾向抽筋的反方向伸展;小腿抽筋后,将小腿膝盖向下压,另一手抓住抽筋的脚掌向上和向后拉,使小腿肌伸展;大腿抽筋则分前面的股四头肌和后面的股二头肌两类:前者用压脚背拉伸法,将抽筋的腿向后弯曲,单手用力压脚背使足跟靠紧臀部,使抽筋的大腿肌伸展;后者抽筋后,膝关节伸直,手握小腿或足跟,拉腿靠向身体,使股二头肌伸展,即可复元。腹部肌肉抽筋,用仰漂姿势即可恢复。如果腹腔内部抽筋则无法自行缓解,必须尽量忍耐,掌握机会呼救待援。
在不同温度的海水下,生存的时间极限不同,所以要最大限度保存体力和保持清醒,等待救援。最重要的是保持信念,坚信自己能够活下来。应有频率的活动身体,控制自己的呼吸,尽量克服因恐惧带来的呼吸大起大落,让自己平静。
在救生艇或救生筏上,逃生船员应该合理分配食物和淡水,耗尽后必须时刻面对饥饿、干渴、暴风雨的致命威胁,在这过程中,可以利用SART 等定位设备发出警报或向附近船舶救助。2006年3 名墨西哥渔民在太平洋海域漂泊9个月后终于获救,有人把这看成是史无前例的海上求生传奇。
1.就近原则
冬季寒潮大风频发,海况恶劣,救生艇、救生筏释放及航行都会存在一定困难。如果确定人员落水,根据人员落水存活时间分析,黄金救援时间应为3小时,最佳的救援方式为附近船舶或直升机救援;夏季海水温度一般在15℃以上,黄金救援时间应为12小时。如2013年3月1日0640时,“鲁盈1”号船途径莱州湾海域因大风触底倾斜,船员们乘坐救生筏在海上漂流,0740时,被锚地避风“安泉州77”号船发现,14 名船员全部获救。
2.就快原则
船员出现伤病时,如骨折、出血、阑尾炎、胆结石等伤病,如果不危及生命,黄金救援时间应为6小时;而出现大出血、昏迷、休克、手指断裂等伤病,黄金救援时间应为3小时。因此,当船员发生较严重的伤病险情时,应该立即派直升机救助。如2010年10月3日1243时,泉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接报巴拿马籍外轮“NEW COAST”号船水手长右小腿骨折,需送往医院抢救。该轮途径湄洲湾30多海里,到达湾口需要两三个小时。1615时,东海第二救助飞行队B-7328 救助直升机离开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停机坪。17时许,B-7328 救助直升机抵达救助现场,将受伤船员及时送上飞机离开现场。
3.专业救助力量优先原则
在海上事故发生后,出现人员失踪的情形,搜救中心应该及时确定区域:当搜寻目标位置准确或搜寻区域较小时采用扇形搜寻,搜寻区域较大时采用扩展搜寻、多条船舶一起进行采用平行搜寻、船舶与航空器协作搜寻、飞机指引船舶救助遇险者等方式。现实中海上搜救中心要很好地起到协调指挥作用,专业救助力量应该联合附近商船、渔船、民间救援力量等进行有效搜寻救助。如附近无岛屿等,在不能确定人员是否乘坐救生艇、救生筏或是否有油桶、木板等附着物的情况下,本着“以人为本、不抛弃、不放弃”的原则,黄金救援时间应为72小时。如附近有岛屿等,则应该持续搜寻可能幸存者。
4.海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规定,负责组织指挥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海上搜救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海上遇险黄金救援时间应该根据险情地理位置、险情种类、危急程度、气象海况、季节水温等因素决定。如附近无岛屿等,在情况不明的情况下,黄金救援时间应为72小时;船舶沉没船舱气穴内幸存者,黄金救援时间应为72小时;冬天气象海况恶劣确定人员落水情况下,黄金救援时间应为3小时;夏季确定人员落水情况下,黄金救援时间应为12小时;船员出现不危及生命的伤病时,黄金救援时间应为6小时;船员大出血、昏迷、休克、手指断裂等重大伤病,黄金救援时间应为3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