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雅琴
摘 要:现行税收对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贡献,主要是以分散在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及企业所得税等各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政策来体现的,然而,由于税种分散、覆盖面不广、税收优惠形式不丰富,尚没有形成完善的绿色税收体系。基于此,分析了制约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税收瓶颈,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低碳;绿色税收;税收瓶颈;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9-0199-02
引言
在2009年11月召开的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我国政府宣布预期在2020年实现单位GDP碳排放比2005年减少40%—45%的目标;2010年“两会”期间,多次提到“低碳经济”;同年,上海世博会提出了“低碳世博”。低碳经济是改革经济发展模式、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发展低碳经济,既需要技术和资金的支持,更需要政府采取相应措施,而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方式,必须符合低碳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开征环境税,适时引进碳税,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构建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绿色税收体系至关重要。
所谓“绿色税收”是环境税收的一种比喻,是指为保护环境而征收的各种税费。“绿色税收”主要是对破坏环境和污染环境的行为征税,提高以上应税行为的成本,旨在限制污染和保护环境。可见,发展低碳经济的目的与绿色税收的目标是一致的。因此,如何优化现行税收体系,以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是着力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制约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税收瓶颈
(一)尚未设立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专门税种
有些发达国家虽然没有开征独立的碳税,但在其税收体系中设置了环境税。这些国家的环境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征收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大气、水资源、生活环境及城市环境等诸多方面;其二,以能源税为主体,对可以产生温室气体的能源征收较高的税收,一些国家汽油税负达到其总价格的50%以上,德国、法国甚至达到了70%以上;三是对损害环境的行为征税,主要针对有害于环境的消费和生产,如排放二氧化碳等进行征税。我国现行税收对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贡献,主要是以分散在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及企业所得税等各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政策来体现的。上述税种虽然涉及促进低碳的内容,但是由于税种分散,覆盖面不广,税收优惠形式不丰富,尚没有形成完善的绿色税收体系,因此,对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作用是有限的。
(二)现行的环境间接税设置存在缺陷
以增值税为例,考虑到产业政策、国计民生和环境保护,增值税设计13%的低税率及零税率。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收减免主要集中在农业产品、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综合利用发电、废旧物资、森工企业和污永处理等方面,但增值税在鼓励资源循环利用、发展低碳经济的导向作用还不够明显,享受优惠的只是很少一部分产品,许多循环链上的资源及产品未包含在内,不利于废弃物的有效再利用。
(三)税收体系的整体性不足
尽管我国对于低碳减排在税收上有所体现,然而仅仅是相对其特定的征税对象而规定的,这些征税政策并没有构成征税上的整体性。一方面,在实务中为企业的财务工作增加了工作量,使得不能整体考虑企业低碳方面的税收问题;另一方面,也使得我国的征税环节缺乏效率,我国的税收体系尚未反映出与促进企业低碳经济发展目标相一致。
(四)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较窄、税率偏低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我国现行资源税税目仅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共7大类,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实行资源的有偿开采和使用。目前资源税的设置已经不适应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目标。资源税税率较低,纳税人开采资源、破坏环境承担的成本远远低于收益,很难补偿高额的资源消耗,难以达到抑制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效果,对引导资源的合理利用,不能有效发挥调节作用。
(五)税收优惠的灵活性不强
我国对低碳经济的绿色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不成体系,受益面比较窄;绿色税收优惠缺少针对性、灵活性,影响税收政策的调控效果和导向作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及延期纳税等方式,在我国还没有推广,用来完善绿色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反而在客观上产生了有害环境保护的后果,抵消了其他税种的环保功能。如增值税优惠政策中的对农药优惠政策,实际上是为了促进农业的发展,但在环保意义上就违背了“绿色”的政策特点。
二、完善我国低碳绿色税收体系的对策
(一)开征环境税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还没有设立与环境保护直接相关的任何环境税种,如二氧化碳税、化肥税、电池税、二氧化硫税、噪音税、杀虫剂税、水污染税及垃圾税等。我国可以借鉴这些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征收环境税。征收范围可以设定为: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在内的污染物排放和二氧化碳排放,然后再设定若干税目和子税目,纳税主体主要为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采用从量计征的方法。
需要强调的是,开征碳税和硫税等新的环境税,应该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充分考虑宏观经济形势和技术水平等相关因素,同时必须完善税收征管程序,强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以便保障新税种的顺利实施。
(二)完善税收体系的整体性
第一,完善消费税。客观上来讲,消费税对含铅与不含铅汽油实行差别税率和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实行税额减征等,都体现了限制污染的税收目的。然而,消费税征税范围过窄,刚开征时只有11个大项,直到2006年扩大征税范围后,也只有14个大项。一些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没有被纳入征税范围,不利于环境保护。可将过度耗费自然资源的消费品以及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都列入消费税的课征范围。如我国目前使用的大量白色污染物是不可降解的,其必然会对环境造成破坏。为了抑制这类污染行为,可以对这些白色污染进行征税。另外,可以提高部分应税消费品的税率,如对鞭炮、焰火和白酒等危害社会环境人类健康的消费品及一次性木筷、实木地板等浪费资源的消费品,有必要双倍提高其税率,以利于低碳经济的发展。endprint
第二,扩大营业税的环保功能。其一,对纳税人因环保原因而迁址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获得的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其二,对经营环境公用设施的纳税人,应该给予减税或者先征后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三,对纳税人因有偿转让与环保相关的科研成果或者技术培训而得到的收入,应该减征或免征营业税。
第三,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它是一种附加税,主要用于城市的维护与建设,专款专用。但此税主要依赖于上述三税,税基并不稳定。建议将其从附加税种变更为独立的税种,有税法自身规定的征税范围、纳税主体、税率、计税依据税收减免等要素。此外,还可以提高税率。一方面,提高在乡村企业的税率,另一方面,提高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企业的税率。
第四,完善车船使用税。将现有根据载重区分的征收形式改为按照车船污染程度确定不同的差别税率,并按污染程度的高低实行分档征收。同时,对销售和购买节能型车船的企业及个人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以减少环境污染。
(三)完善资源税
第一,应该落实《国家资源保护法》,结合立法手段,通过税收政策保护资源。制定的税收政策须便于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资源的有效开采和二次利用。第二,实行采矿权的有偿取得制度,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第三,拓展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应该将土地、海洋、森林、草原及淡水资源等也纳入征税范畴,以利于对自然资源的全面保护;还可提高原有资源税的征收标准,以便降低污染和减少浪费,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率。
(四)健全绿色税收优惠政策
政府应该实行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减税、退税及免税等方式进一步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其一,增加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方式。资源综合利用采用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应该适当延长年限,同时增加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优惠措施。其二,对在生产过程中,积极购买环保设备,能主动改进技术,生产低能耗的环保型产品,或者能在资源开采和利用中减少环境污染等企业都应实施税收减免优惠。其三,力争取消不利于环保的优惠政策,如在适当时机提高对农膜、化肥及剧毒农药实行的低税率,以利于低碳经济的发展和绿色税收的完善。
综上,建立一个完善的绿色税收体系是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我国只有加快绿色税收体系的构建,才可以减少经济发展对环境造成破坏作用,减少不必要的社会内部成本,也是实现人类和谐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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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柯 黎]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