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发展和改革局课题组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须重视
温岭市发展和改革局课题组
税收起到配置资源、调节总量和收入分配、调整国民经济结构等作用,是国家权益的最重要体现,而逃税是几乎所有国家税收征纳过程中的最主要问题。我国也不例外,据有关资料统计,从1995年至2010年,我国每年因逃税流失的税收损失在5000亿元左右,几乎每个行业或多或少都存在着逃税现象。
按计征标准划分,税收可以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两种。两者的区别是,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的价格或价值为依据,而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积或体积为依据。目前除资源税、盐税等少量税种属于从量税以外,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等在内的我国90%以上税种都属于从价税。从价税税额取决于应税物价格和税率,在当前税率法定的情况下,应税物的价格高低直接决定了税额的高低。应税物价格高,税额就高;应税物价格低,税额就低。
目前我国计税价格认定有以下几种方法:一是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少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税务机关直接作为认定应税物的计税价格依据。二是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的多数商品和服务,其计税价格依据的确定,以经营者正当合法的实际价格作为税务机关认定计税的价格依据,或者经过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征管人员市场调查而获得的价格资料作为认定应税物的计税价格依据。三是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或价格难以认定的应税物,部分省、市的税务机关会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后认定计税价格。
为政重在理财,理财必须治税,治税关键是要规范计税价格行为。可以说,计税价格的认定是征税中最核心、最关键的问题,是核定税额的基础,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的征收,更直接关系到每个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受人员、公共资源和专业性等各方面条件制约影响,当前在计税价格的认定上存在着一些问题。
——经营者通过采取欺诈性定价、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等手段逃税成功率很高。例如经营者对同种商品或服务恶意使用两套价格,即面向客户交易用一套价格,面向税务机关又用另一套价格;或是关联企业之间串通合谋定价,使关联体企业内总体上少交税等。由于这类逃税行为的专业性、隐蔽性很高,而税务机关因自身条件所限,往往很难了解其产品和服务的合理市场价格。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应税物计税价格是由税务机关来认定的。但从长期的工作实践来看,对于账证不全、不实和没有建账的纳税人申报计税价格偏低的情况,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核实计税价格,这主要是由于这类情况数量众多,涉及计税物品种类庞大,税务机关无力逐一进行查证。而当税务机关提供不出纳税人申报计税价格不合理的依据时,很多时候只能以纳税人申报价格核定税额。
——当纳税人申报价格、中介机构出具的计税价格和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三者有冲突,以及包括当事人对税务部门实施扣押、查封、拍卖的抵税财物价格有异议等争议出现时,事情发展的结果往往是要么复议、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要么纳税人口服心不服的被动接受。在制度上缺乏经济、可信、易操作的争议救济途径,不仅不利于建立和谐的税企关系,而且从依法行政角度论处会给外界造成税务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印象。
早在《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出台之前,安徽、广西、四川等地的税务机关和价格部门就在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目前全国已有23个省、8个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省会城市的人大或政府制定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条例或办法。下面是几个先行典型地区的做法:
——从2006年开始,安徽省马鞍山市就开展了非住宅类存量房产交易涉税价格认定工作。由于商铺、写字楼、厂房、地下室等非住宅类房产的交易远没有普通住宅类房产那样公开、透明,买卖双方经常伪造虚假合同,低报交易价格以减少应缴税款。税务机关也知道这种情况,但由于条件限制,难以准确逐一核实,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又会增加当事人负担,社会反响很大,因此一直是束手无策。2006年,马鞍山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介入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环节涉税价格认定,凡是这类房产交易,均按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认定金额征税。工作开展当年就见成效,新增税收500万元。此后,马鞍山市每年因涉税认定价格高于自报交易价格而增加的税收都在1000多万元。2013年1-11月,马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共完成了涉税房产价格认定247起,认定面积6.4万平方米,认定金额3.8亿元,核增交易金额1.02亿元,增加税收1500万元。自2006-2012年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以来,共为国家和地方增加税收1.486亿元。
——同样是2006年,河北省枣强县毛皮出口退税过程中骗税现象泛滥,全县有400多家毛皮企业涉案。国家税务总局甚至发出了《关于河北枣强县毛皮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当地的税务机关和出口企业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和警告。同年,河北省税务机关发出冀国税函[2006]149号文,在衡水市(枣强县所属地级市)开展出口企业退税价格认定工作,要求有关出口企业办理退税需提供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认证证明。价格部门的介入取得了很好效果,基本杜绝了当地出口企业的骗税行为。
——2009年,广西省贺州市针对房屋租赁环节税收流失严重等情况,出台了《贺州市应税物价格鉴证管理实施办法》(贺政办发[2009]178号)。此后,贺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城区的96条路段、街道的房屋按照地段繁荣程度、房屋结构以及用途、面积、新旧等进行了划分,核定了各条件房屋的最低租金标准,税务机关根据租金标准进行征税。2010年,贺州市房屋租赁环节税收增加500万元,增长87%。
虽然对多数地区来说,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还是一项新生事物,相关的工作模式、工作程序等问题还在摸索当中。随着国家税收征管体系向“征、管、查”分工专业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将会是各级税务和价格部门必须面对的一项工作,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指导意见》也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出台的。及时开展这项工作有利于维护客观公证、合理纳税,符合依法行政执法方向,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符合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目前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各级政府特别是税务和价格部门应当提高认识,达成共识,加强合作,增强工作主动性。
——健全法规,完善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据《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规章,从当地实际需要出发,制定地方性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实施意见或管理办法,完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具体制度,明确税务、价格等部门的权利、义务、责任,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提供规范性和公正性保障。
——重点推进,逐步拓展。涉税价格认定涉及具体情况复杂,对于基层税务和价格部门而言,制约因素较多,短时间内没有能力全面涉及。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量力而行,从简单、见效快的非住宅存量房、二手房交易入手,循序渐进推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关联企业转移定价和企业出口退税等涉税价格认定工作,重点推进,不搞一刀切。
——积极探索,作好准备。作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各级价格部门特别是价格认证机构,要组织专门人员加强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学习。认真研究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相关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程序和制度模式等问题,为做好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打好工作基础和积累工作经验。
课题组成员:陈宗明 王志文 蒋忠希(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