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扩大流通领域公共产品供给路径探析

2014-11-26 23:50缪昊轩
商业经济研究 2014年33期
关键词:公共产品公益性

缪昊轩

内容摘要:本文对流通领域的构成与公共产品的内涵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对公共产品在流通领域的划分与界定、供给与使用进行了全面的阐述,最后提出扩大我国流通领域公共产品供给的路径,以期解决我国流通领域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流通领域 公共产品 流通设施 公益性 供给方式

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流通领域公共产品凸显出了供给不足的问题,直接对流通效率和成本造成重大影响。但现阶段我国社会各界包括政府部门在内,均缺乏对我国流通领域中公共产品的内涵以及供给方式的深入研究,没有理清其概念和范围,在研究方法上缺乏系统性,且其研究广度和深度均不够,直接导致我国扩大流通领域公共产品供给的目标不能顺利实现。基于此,我国各界应加大对流通领域公共产品供给的重视程度,本文的贡献点和创新点,在于努力探索行之有效的实施路径,以扩大流通领域公共产品的供给。

流通领域中公共产品的内涵

我国的公共产品一般情况下可以分为两类:准公共产品和纯公共产品。其中准公共产品指的是当某个人的消费量增加时,并不会使得其他人的消费以等量的形式减少,其主要表现出非竞争性元素,或者非排他性元素中的一种特征。而纯公共产品指的是当每个人的消费量均增加时,不会造成其他任何人消费量的减少,同时表现出非竞争性元素和非排他性元素的两种特征。所以,可以根据公共产品主要服务对象的不同,将公共产品分为如:工业领域公共产品、农业领域公共产品,以及流通领域公共产品等。其中流通领域公共产品是主要服务于商品的流通,流通领域公共产品如同一般公共产品一样,可以分为准公共产品和纯公共产品两大类,前者仅具有非竞争性元素或者非排他性元素中的一种,而后者同时具有这两种特征。

流通领域中公共产品的划分与界定

(一)流通领域的四个构成系统

本文首先从流通领域的构成系统角度认知并划分流通领域的公共产品。

第一,流通领域中的流通设施系统。流通领域中的流通设施被看作流通的载体,其主要用于商品之间进行的交易和运输。流通设施系统分为两种,分别是物流设施和商流设施。如运输车辆、配送中心、辅助设备、物流园区以及仓储基地等等均属于物流设施,而期货交易市场、可再生资源回收市场、集贸市场、电子交易平台、批发市场以及零售卖场等等均属于商流设施。

第二,流通领域中的流通商品系统。流通领域中的流通商品被看作流通的对象,是交易过程中交易对象的商品。因此,可以根据不同的用途,将流通商品划分为生产资料产品、工业消费品以及农产品等,这三者相互之间的紧密联系构成了流通领域中的流通商品系统。

第三,流通领域中的流通服务系统。流通领域中的流通服务能为促进各种交易活动的完成,提供行之有效的服务手段。流通服务手段以及流通服务机构构成了流通服务系统。比如:相关流通法律法规、各项政策制度、公共信息服务、食品安全标准,以及生产安全标准等等均属于流通服务手段。而行业协会、科研机构以及流通管理部门等均属于流通服务机构,这些机构不直接参与商业流通交易活动,而是从一定角度上引导流通行业的发展。

第四,流通领域中的流通机构系统。流通领域中的流通机构是整个流通领域的主体,是以商品流通为主要业务的,其包含完成商品流通活动的各个企业、机构以及个体工商业者等。由于不同的机构所行驶的职能不同,因此,可以将流通机构划分为物流商、批发商以及零售商等。而且,物流商、批发商以及零售商相互分工合作完成了商品的交易活动,使得商品能够顺利地在生产商和消费者之间流动。基于此,物流商、批发商以及零售商三者之间的紧密商流物流关系,构成了整个流通领域中的流通机构系统。

(二)流通领域的竞争与排他元素

公共产品在流通领域中的划分与界定过程,从根本上来讲,就是对流通系统内各个小系统的竞争元素和排他元素进行有效划分和界定的过程。

流通设施系统。因为,流通设施系统的复杂性高,既存在准公共产品和纯公共产品,又存在私人产品。所以,流通设施系统中对准公共产品的划分类型各有不同,需结合竞争元素和排他元素,综合分析并划分。首先,非竞争性准公共产品具有较强排他性元素。然而,当今的信息网络技术能够提供的资源十分丰富,只要保证网络的畅通性,就能保证当新一批消费者的消费量增加时,不会造成其他消费者的消费质量和数量的减少,所以具有非竞争性元素。其次,流通设施系统中的纯公共产品主要是借助电子信息类流通设施进行商品交易的,因此具有非排他性元素,也不具有竞争性元素。最后,私人产品的流通设施主要是通过借助运输车辆、集贸市场、批发市场以及零售卖场等进行产品的转移。其消费是建立在收费的基础上,因此具有排他性元素。同时,也具有竞争性元素。

流通商品系统。流通商品根据用途的不同,而被划分为生产资料产品、工业消费品以及农产品等,而这些产品如果被用于交易,其只能作为私人产品,不能划分到公共产品之列,所以,这些私人产品相对于公共产品来说具有典型的竞争元素和排他元素。

流通服务系统。流通服务机构的创建与实行不能划分到经济学范畴,其不具有一般产品的非竞争性元素和非排他性属性,由此可见,不能将流通服务系统纳入流通领域公共产品的讨论范围内。而对于流通服务系统中的流通服务手段,不能分割其中的有关流通法律法规、各项政策制度、食品安全标准以及生产安全标准等的效用,这些相关服务具有显著的正外部性,排除不付费的做法则是不经济,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其具有显著的非排他性元素,且当其中一个消费者的消费量增加时,不会造成其他消费者消费量的减少,所以,具有非竞争性元素。综上所述,流通服务系统可归属于流通领域纯公共产品的范畴。

流通机构系统。流通机构是整个流通领域的主体,而各种类型商品的物流商、批发商以及零售商等是流通机构交易的主体,从这个程度上来讲,这些都不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endprint

流通领域中公共产品的供给与使用

第一,市场供给方式。企业是作为市场供给方式的主体,因此,也可以称之为企业供给方式。企业承担对流通领域公共产品的运营管理、投资建设以及风险分析等工作,且由企业资金提供我国流通领域公共产品供给所需的资金。所以,市场供给方式可以根据不同的企业性质,将其划分为国有企业供给和私人企业供给两种方式。对于国有企业供给方式而言,其能够充分体现国家的意志。并且我国大多数国有企业的规模较大,其发展实力雄厚,完全有条件和能力对流通领域的公共产品提供供给。另一方面,私人企业供给方式主要用于私人企业提供私人产品方面。在流通领域中除了私人产品可由私人企业提供外,准公共产品也可由私人企业提供,私人企业在供给产品的同时,国家也应制定补贴优惠政策,以对私人企业予以补偿。

第二,公共供给方式。国家政府是主要的公共供给主体,因此,也可称之为国家政府供给方式,属于权威式供给。所以,由国家政府承担对流通领域公共产品的运营管理、投资建设以及风险分析等工作,且由公共财政提供我国流通领域公共产品供给所需的大量资金。当然,政府对流通领域供给公共产品的同时,其他部门或机构也应从旁辅助参与生产工作,确保产品的质量、数量以及规格能够符合标准。

第三,混合供给方式。这是由政府部门以及企业共同协作构成的供给主体,通过借助合约的方式约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以及能够享用的权利等,并对资产进行归属,合理运营流通领域公共产品的扩大管理工作,更要及时对风险进行分析,从而做到有效降低风险,以期进一步促进我国扩大流通领域公共产品的供给。我国采用混合供给方式对流通领域公共产品提供供给的主要产品应包括政府、个人、私营企业或者非营利组织等,该供给的运作方式可能会涉及到多种方式的灵活组合使用。所以,就现阶段而言,流通领域中的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应以混合供给为主,该方式被广泛运用于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中。而且,混合供给方式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分别是政府参股、特许经营以及管理外包等,由此可见,混合供给方式是一种由政府和企业共同合作完成的流通领域公共产品供给方式。

扩大我国流通领域公共产品供给的路径

(一)加强建设农产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第一,在农产品的产销地建立农产品安全可追溯检测体系,切实保障产业以及食品的安全。完善食品质量追溯体系,加大新技术的研发进度,对供给模式进行创新。第二,完善对有机食品以及绿色食品的认证体系,并实施相应的税收减免补贴政策。第三,加大推广“农餐对接”以及“农超对接”等农产品直销模式,对参与这两种模式的餐饮企业或零售企业实行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

(二)建立公共产品安全评价预警体系

首先,国家应及时拨付建设流通产业安全评价体系的资金,并组织产业安全负责部门对产品的安全质量进行管理,邀请流通产业安全专家对产业控制中的零售业、批发业等进行深入研究,以期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我国流通产业的发展现状,便于及时研究促进企业发展的策略。就现阶段而言,我国对于这方面的研究尚且不深,因此需要政府部门加大对流通领域公共产品进行安全评价预警体系的建设工作。其次,应将新建立起来的流通产业安全评价体系纳入到我国产业安全预警系统中,通过结合相关法规和规定,扩大我国流通领域公共产品的供给。最后,应时刻关注流通产业的安全问题,从国家财政的角度和高度,设置专门的资金管理政策。

(三)构建满足市场需求的公共服务信息系统

随着时代的发展,市场对企业各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所以,我国政府应该扩大对流通领域公共产品的供给力度,尽可能地弥补市场供给中存在的缺陷。首先,政府应出资建设与商业发展有关的公共服务信息数据库,并加强对流通行业数据的统计工作,及时更新当前的商业发展动态。其次,政府应出资建设有助于扩大我国流通领域公共产品供给的互动交流平台,通过广泛征集成功企业的意见以及成功的科研成果,促进各部门之间以及政府同企业之间的交流,以期通过多种互动交流平台的建立,扩大交流途径,提高扩大流通领域公共产品供给的成功率。最后,政府应以身作则,加强建设全国性的诚信体系,并大力宣传商业道德建设,努力形成守信受益的激励政策。

(四)采用混合供给方式以建设公益型流通

为了能够扩大我国流通领域公共产品的供给,需要加大对公益性流通设施的建设力度,确保公益性流通设施能够符合民生的需求,在节能环保、支撑市场方面也应具备一定的促进作用。因此,使用由政府部门以及企业共同协作的混合供给方式,是促进我国流通领域公共产品供给量扩大的有效路径。第一,可通过鼓励相关国有企业建设国家级应急仓库,建设区域性农产品冷库等,并适当给予减税优惠政策。第二,为推进农贸市场、可再生资源回收市场、食品安全监测等基础流通设施的建设,可通过建设政府参股、运营补贴、回购等方式来实现。第三,在选择仓储基地、物流中心以及区域性批发市场等基础流通设施的区域时,应尽量选择规模大的区域,并鼓励有能力、有足够资金的私人流通企业进入。政府方面则应确定和私人企业的合作关系,在供给过程中应给予审批优先权,为扩大我国流通领域公共产品供给提供便利,以期达到共同提高流通基础设施质量水平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傅建敏,傅建平.我国准公共产品的供求分析[J].商业时代,2014(21)

2.周建明.高流动社会与属地化管理体制下的公共产品供给[J].学术月刊,2014(2)

3.王水平.流通领域公共产品的判别、分类与供给[J].中国流通经济,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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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邵华.流通产业公共支撑体系构成及政府介入方式[J].中国流通经济,2014(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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