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硕士教育与职业资格考试衔接机制

2014-11-24 02:21付子堂李燕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法律硕士法学教育研究生培养

付子堂+李燕

摘 要:当前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难以满足法律职业发展需要。一方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自身发展过程中存在弊端;另一方面,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缺少相互对接的制度设计。如何充分发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纽带作用,建立培育和选送优秀法律人才有效新路径,是当前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应根据我国法律硕士培养现状,对司法考试制度进行积极改革,在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并建立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体制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相互衔接的高效机制。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硕士;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研究生培养

中图分类号:DF0-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4.05.01

1995年4月11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司法部法学教育司提交的《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5月发布了《关于开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学位办[95]36号),提出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培养模式以及组织实施等原则意见,成立了全国性专家指导小组,确定了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学院共8所院校作为首批试点单位,招收了第一批一共539名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由此正式起步。这一专业学位制度建立之初,就是针对法律职业的需要,为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而设计的,其培养目标与功能定位与后来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功能定位一致,而且要求更高。可以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任职资格考试即司法考试的衔接属理所当然。但这一目标至今仍未实现,甚至渐行渐远,有悖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制度的设计初衷。中国人民大学冯玉军教授认为,由于法律硕士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之间无法有效衔接,并且,传统的法学院教育中缺乏相应的应用型师资和必备的实务资源,法律硕士实际上变成了夹在本科教育和法学硕士教育之间的“鸡肋”( 要么是升级版的本科生,但缺乏本科生的知识基础; 要么是压缩版的法学硕士,但却没有法学硕士的专业水平) 。2009 年后推行的法学本科法律硕士不仅在项目定位上十分尴尬,而且出现了课程设置与培养目标脱节,强调理论、轻视实践,教学资源有限、无法实现因材施教等一系列问题。(参见:冯玉军.略论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体制存在的问题[J].政法论丛,2014,(1):83-90.)

一、现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历经近20年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在全国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专业学位。然而,其中存在的问题也较为突出,特别是由于法律硕士招生数量、规模的快速扩张,培养质量令人堪忧。1996年我国只有8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单位。至今,全国具有法律硕士招生资格的高校已经多达186所。就全国范围来看,其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课程设置僵化,难以充分满足多样化的职业需求

目前,各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制定的培养方案在核心课程设置上与各高校基本一致,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特色课程、实习实践、评价标准几个环节的设计上。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职业需求呈现出快速增长和多样化的特点,这就要求各培养单位务必按照法律职业发展的现实需求去设计并及时调整培养方案,而一些单位的培养方案在课程设置方面与“学术学位法学研究生”并无实质区别,且一套方案多年不变,有些内容与要求严重脱离法制建设的实际需求,人才培养效果可想而知。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付子堂,李 燕:论法律硕士教育与职业资格考试衔接机制(二)实务教学缺乏运行保障机制,学生实践能力提升受限

实务教学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关键环节,实务教学质量能否得到保障直接影响到人才培养的效果。各培养单位都会在培养方案中设计实务教学的内容,但具体实施却并不理想,具体表现为:一是实习基地建设跟不上实际教学需要;二是缺乏能够胜任实务教学任务的实务型导师;三是激励机制尚不够完善,相对于传统的理论知识讲授,实务教学要求教师掌握理论前沿的热点问题,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去备课,但由于没有相应的制度支撑,一些教师不愿花更多精力去承担这样的教学任务。因此,学生实践能力无法得到有效提升。

(三)专业导师转型意识不强,教学方法落伍

在研究生招生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各高校为满足对法律硕士导师的需求,多数采取由原来的学术型研究生导师兼任法律硕士导师的办法,现实对导师提出了转型要求。为满足法律硕士培养的实际需求,这部分导师的带生方法也应做相应调整,而实际情况是多数的导师仍然沿用指导学术型研究生的思路去指导法律硕士,教学方法也没什么不同,这势必导致教学与培养目标的偏差。这一方面是由于导师对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的认识不足,对学术学位法学研究生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两者的培养目标差异性认识不足,从而导致教学的方法和内容与法律硕士教育的衔接错位;另一方面,学校缺乏明确的具体的法律硕士教学质量监督评价机制,对法律硕士的教学质量没有明确的评价标准,导致一些授课老师避重就轻,往往选择自己熟悉的授课方式或是采用以前的教案应付了事,而不去考虑现实的教学需求,无法达到法律硕士的教学要求。

(四)培养评价标准模糊,人才培养质量堪忧

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的目标,是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以及国民经济各行业领域所需要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律硕士培养的各个环节都应紧紧围绕着这个目标来进行,但现实的情况并不容乐观,很多高校仍未跳出学术型研究生培养的思维模式,培养出的法律硕士与市场预期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原因主要在于评价机制尚未健全。各法律硕士培养单位虽然对培养目标都有所设计,但落到具体方案上,由于对于培养各环节的质量监控尚未形成明确的参照标准,在“评估什么,怎么评估”的问题上多数高校仍然沿用学术型研究生的评价办法,而缺乏具有针对性的适用于法律硕士的评价标准,在第三方评价机制还没有正式建立起来之前主要还是依靠学校的自评,法律硕士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亟需完善。

二、国外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相关法律资格考试制度概览 (一)美国

美国本科没有法学专业,法学院的法学学位主要有J.D(法律职业博士)、LL.M(法学硕士)、J.S.D或S.J.D(法律科学博士)。LL.M是一年制的课程,主要是为国际学生而开设的,修满20至30个学分即可毕业,不用写毕业论文,它主要是帮助学生对美国法律有个基本的了解。美国本国学生基本以读J.D为主,学制三年。其主要目标是培养法律职业人才,而J.S.D学生以法学研究为主。在美国,大部分州的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均规定,只有获得美国律师协会(ABA)承认的法学院J.D学位,才能取得报考资格。而且律师事务所、政府部门、公司企业的法律部门在招聘法律人才时也更看重J.D教育。可以看出,法学教育在美国属在本科教育之后进行的一种非常专业化的职业教育,而 J.D教育是核心和关键。为确保J.D教育质量,美国律师协会(ABA)负责对申请进入ABA认可的法学院进行评估、批准并许可法学院资格,同时组织法学教师参加学术交流、培训,切实做到了职业与教育相结合。

可见,美国法律人才培养主要有三个特征:第一,J.D教育是其核心和关键;第二,ABA对法学院教学进行实参与和监控;第三,只有法学院毕业生才能报考法律职业考试。

(二)日本[1]

“法学部”和“法科大学院”是日本两大法学教育机构。“法学部”属于本科层次的法学教育,以向学生讲授法律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为目的。“法科大学院”属于研究生层次的法学教育,以职业教育为目的,与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相似,其学生由“法学部毕业生”和“非法学部毕业生”两部分组成,学制分别为2年和3年。在日本,司法考试只有“法科大学院”的毕业生可以参加,而且司法考试属于准资格性考试,即“法科大学院”的毕业生通过司法考试后,还必须在司法研修所参加为期一年半的司法研修,主要以法律实务实习为主,成绩合格才能取得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等所谓“法曹”的执业资格。

日本法律人才培养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法学教育既是法律职业的教育又是法律知识和素养的教育;二是司法考试属准资格性考试,通过司法考试后,还要在日本司法研修所参加司法研修才能获得从事法律职业的执业资格。

(三)德国[2]

在大陆法系的德国,要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必须通过法律系的学习,德国大学的法学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衔接性比较强。德国的司法考试分两次;第一次考试又分笔试与口试,注重法学理论的考察;第一次考试合格后,考生还需参加为期两年的司法实践培训考察,才能参加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这一阶段被称之为“国家文官候补期”或“职业预备期”。第二次司法考试与第一次司法考试不同的是,侧重于司法实务考察,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合格者,即可申请担任法官、检察官和高级行政官员等职务,这种人被称为“完全法律人”。法官、检察官和公证人在德国均为终身制,由州司法部长任命。但要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公证人,须待其职位出现空缺时,州司法部根据申请人的考试成绩和品质鉴定,经考察后决定是否录用。如果要成为公证人还必须先到公证人事务所担任为期三年的见习公证人;法官和检察官录用后还有三年的试用期,才能成为终身执业者。由于法官与检察官职位有限,所以考试合格者大部分成为律师等其他法律职业人员。在德国,各种法律职业之间是可以互换的,且各州通用。

不难看出,德国法律人才培养主要有三个特征:一是德国的法律从业者必须要经过两年的司法研修期,对大学课堂上所学的法律知识进行实务性训练和消化;二是德国的司法考试分两次进行,第一次注重理论考察,第二次侧重于司法实务;三是德国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衔接紧密,可直接申请成为法官、检察官。

三、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应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机衔接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根据中央司法改革的总体要求,借鉴以上美、日、德等国法律人才培养及法律职业考试制度设计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深化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改革。有学者已对“司法考试”的名称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可将我国目前实行的司法考试更名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参见:胡加祥.为“司法考试”正名———兼析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法官、检察官、律师的遴选制度[J].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32-37.)

(一)以法治思维培养为中心,构建授课教育与实习司法助理结合的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不仅仅在于传授法律知识和方法,还必须教导学生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培育他们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法律硕士研究生获免第一阶段考试和报考第二阶段考试对工作经验的要求,在培养上更应注重以“职业为导向”的法律思维的培养,更应树立以法律思维培养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完善法律硕士的课程体系,创新教学方式,在强化法律知识学习的同时,更加注重法律实务实践的锻炼和职业能力的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可采取1年(法本法硕)或者两年(非法本法硕)的理论教育与1年的实习司法助理相结合的模式,以提升其适应司法实践要求的素质和能力。

(二)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强化职业技能训练

要实现法律硕士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有机衔接,其培养内容必须与法律职业素养的客观要求相一致,即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敏锐的推理能力与判断能力、良好的职业思维等。在法律硕士教学内容的设计上,要强调职业素养的训练,将法律硕士培养方案所倡导的应用型、实践性融入教学内容当中,应避免课程内容过于理论化、通识化,更应侧重于实践性、应用性与实务性。在授课内容方面,一是改革现有的课程体系,创新课程设计。国内高校已开展相关研究,海南大学构建的法律硕士专业实践课程体系,包括法律职业素养公共课程、专业基础课程、职业资质课程、法律实务课程。该课程体系体现了基础知识与能力培养的标准性与综合性,又体现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之间的结合。(参见:王崇敏,等.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体系的构建与实践[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4,(1):15-19.)将课程划分为基础理论类和专题实践类,对课程内容进行有效整合。现有的课程体系大部分为基础理论类,强调知识点的教授,在保留理论课程的基础上创新课程设计,开设案例分析、法律文书写作、法庭辩论、法律谈判、文献检索与查询等等课程,全面增加新型实务型课程,反复训练学生的法律分析、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能力,实现教学内容与职业需求之间的紧密连接。二是适当加大实践类课程的比例,全面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应用能力和职业能力。实践类课程强调“实践性”与“职业性”为导向,侧重与实际联系较为密切的课程。同时还需要与第二阶段考试内容结合起来,以考试内容为导向,重点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运用法律专业知识综合分析案件、处理案件的能力。在授课方式方面,采取激发学生主动性的重实践的模式,推广“启发式”、“讨论式”的讲授方法,增加案例教学在理论教育阶段的比重。

(三)实习司法助理制度设计

就创新法律硕士培养模式而言,应在法律硕士培养过程中以实习司法助理制度替代现行法律硕士培养方案中的实习。学生在经过理论教育之后,进入法院、检察院或律所担任实习司法助理工作,强化其职业能力的培养。为克服现行法律硕士实习时间较短、培养单位对实习的单位缺乏审核、对学生实习活动缺乏监控和有效评估、实习流于形式等弊端,需要对以下因素进行考量:一是承接司法助理实习培养单位的数量。学校要根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数量,合理统筹安排实习培养单位。实习司法助理制度与以往的专业实习最大的区别在于其专业性、实战性,对指导教师的要求较高,一个单位中“一对一”指导实习司法助理的法官、检察官人数有限,应充分考虑指导教师的缺乏,提前进行培养单位的联系工作。二是承接实习司法助理培养的单位所具备的条件。至少应具备的条件有:指导实习的法官、检察官师资队伍,须具备一定的学历条件和技术职称;丰富的有针对性的案例、判决等形式的实践素材,实习期间除了需要对法律实务流程进行深入了解、学习,还需要对之前大量相关的案例进行查阅、学习,注重实践案例的收集和运用,这对单位的整理、分类和归纳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三是实习司法助理的培养方案。学校与司法实践部门须签订长期的合作协议,司法实践部门须为学生研修期间配备实务导师,采取“一对一”的“师徒式”的教育模式,让学生大量研究案例、练习或协助实务起草判决书以及其他司法文书,研究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解释及适用的具体问题。实习司法助理时间为1年,实习结束之后,必须通过学校与实习单位的考核,否则需延长实习司法助理时间。四是经费问题。设立法律硕士实习司法助理专项经费,按实习生数量进行经费划拨。

(四)加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导师队伍建设有学者认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缺乏专职的教学队伍和指导教师,基本上依靠法学硕士指导教师队伍,这部分教师具有学历层次高、学术能力强的优势,但是普遍缺乏从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相关领域的实践背景,对司法实务情况了解不够。而且,部分教师长期受传统学术型硕士教育和指导方式的影响,习惯于用法学硕士的培养方式来指导法律硕士,无法满足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需要。(参见:刘志刚,等.法学教育的转型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探索[J]. 研究生教育研究,2013,(1):70-73. )

首先,加强实务导师队伍建设。一方面选派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精通法学理论的中青年骨干教师进行法学实践能力训练,加大“双师型”人才培养力度,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师资力量的合理配置提供保障;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与实务部门及律师协会的合作,聘请有丰富经验的实务专家、资深律师作为兼职导师,以解决校内导师实务经验不足的问题。其次,建设专门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导师队伍。为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巧能力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是法律专业学位的主要培养目标。专业学位导师队伍建设对目标的实现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与学生专业能力的提高密切相关。应当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导师队伍,建立健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及考核评价体系。申请法律硕士指导教师除了具备学历、在岗专任教师、职称等条件之外还须具备相关的行业背景,即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导师资格之后,学校还应定期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进行考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选聘的基本要求进行考核,考评不合格的教师,终止法律硕士教学任务,考核通过者上报学校备案并获得下一个考核期的受聘资格;学校应加大资金投入,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导师队伍建设提供足够的资金保障,并逐步提高专业学位导师的待遇。

(五)推进实践基地建设,提升合作共建水平

以学校、学院为主体,推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实践基地内涵式建设。一是要提升实践基地的质量,法律硕士培养单位一般都比较重视专业实习,但是仍存在着实习期短、流于形式或者实践基地质量参差不齐的情况,实践基地如果不具备高水平,势必影响学生的专业实习质量和培养目标,在实习基地的选择上,应尽量选择硬件和软件完善的单位,如业务庭数量较多,案件数量多,案件类型多样化,拥有实践指导教师队伍。二是积极探索建立有偿实践基地建设,根据学校法律硕士学生的数量,合理规划、发展专业实习单位,并与单位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保证实习单位的稳定性,提升合作共建水平。

(六)改进法律硕士学位论文标准与评价规范,提倡论文多元化

根据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针对法律硕士“复合型”、“应用型”培养特点,允许一部分学生在导师指导下将案例分析和调查报告作为学位论文形式。在改进学位论文标准与评价规范方面,教育部批准的64所试点高校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过程中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论文形式和内容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造。如西南政法大学制定并实施了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标准与规范,包括建立独立评价方式。针对法律硕士培养需求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参考标准,要求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采用研究报告、案例分析、专项调查、应用型专题、基础理论研究等多种形式撰写学位论文。从改革的路径上看,大部分试点高校的选择都注重论文形式的多样化,改革效果也较为明显,但还需要从以下方面加以改进,实现专业学位培养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有机衔接:一是论文标准的规范化;二是提倡学位论文写作与专业实习相衔接;三是确定专业实习期间的导师在学生论文写作中的指导地位。

(七)逐步构建完善的定期考核评估体系

鉴于我国当前法律硕士数量大、层次多、水平参差不齐的发展现状,对法律硕士教育进行统一定位、搞一刀切并不可行。我们认为,可从当前186所法律硕士培养单位中选择5-10个优秀培养单位先行试点,探索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衔接的新路径。如,在现有司法考试制度下,试点院校的法律硕士可免考部分科目,或改革现有司法考试制度,增加实务实践考察环节,而试点院校的法律硕士可免除考察此环节,建立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衔接机制。同时,通过试点研究制定评估标准,尽快建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质量评估体系,定期考核评估,建立完善的评估与淘汰机制。

四、结论 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是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积极对接的突破口。法律职业共同体需要专业认同度较高的职业人才,他们不仅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良好的法律素养(包括法律表达能力、法律思维方式、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等),还需具备扎实的法律职业技能功底,驾驭法律实务的能力和技巧,必须通过高层次、专业化路径进行培养。法学本科教育属于通识教育,在培养目标上主要注重理论知识的学习,尽管案例教学、讨论、实习等教学方法也都在不同程度地得以采用,但离专业化还具有一定差距。而法学学术型研究生教育更侧重于理论研究与学术创新能力的培养,其培养目标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目标定位截然不同。只有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与设计初衷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功能定位一致。有鉴于此,应当及时改革司法考试制度,探索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相衔接的路径,从宏观制度层面更好地引导法律硕士教育改革发展方向。这一做法还有一个好处,就是积极适应并推动国家对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发展规模的调整进程。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一旦实现无缝衔接,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在开初的学位类别的选择上就会主动选择法律硕士,从而促进法律人才培养结构的优化和调整。当然,通过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进行改革和制度设计,实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的无缝衔接,必然对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提出新的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及管理制度的设计能否满足法律职业发展的需要,则决定着二者的衔接效果与人才培养质量。

参考文献:

[1]辛崇阳.日本法学教育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8,(3):87-99.

[2]杜志淳,丁笑梅.国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述评[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3):157-158.

本文责任编辑:龙大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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