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索赔研究

2014-11-20 16:48谢志林陈建学
都市家教·下半月 2014年12期
关键词:工期业主市政工程

谢志林 陈建学

0前言

近年来,全国各地很多地方为了提高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纷纷进行了大规模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众所周知,市政工程大多属干线型工程,且多处于市区,影响控制因素很多,如地上及地下障碍物、交叉作业、施工作业点多且分散、工期短、质量要求高等客观因素,同时还涉及到政府部门行政指令等要求,因而产生索赔工作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

1市政工程施工索赔工作管理现状及索赔原因

有关市政工程索赔管理工作的开展在我国尚处起步阶段,并且进展缓慢,在某些地方存在着谈索赔色变的情况。究其原因不外乎如下四方面:①索赔意识薄弱。②施工索赔法制、法规不健全。③索赔经验不足。由于法制的不断健全,以及人们法制观念与意识的逐渐加强,施工索赔逐渐被国内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所认识和重视,但对于施工索赔及其索赔管理还缺乏经验。只注重施工索赔意向的提出,不知道如何运作,使得对施工索赔的方法、索赔依据的保管及收集、索赔的程序及计算不科学、不规范,存在不会索赔现象。

施工索赔必须有合理原因才能得到支持。建筑工程本身特点是工程量大、投资多、工期长,参与者多,且所处环境有许多不确定性,特别是国际承包工程,情况更为复杂,因此,索赔经常发生,且数额很大。

根据索赔发生的不同原因具体可分如下几种情况:

①业主违约。业主未能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如未及时交付场地,提供图纸,未按合同规定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接至约定地点,未及时交付业主负责的材料和设备,下达了错误指令或错误图纸,以及超出合同规定,干预承包商施工过程等等。

②合同文件缺陷。

③施工内外部环境变化。

④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

2市政工程施工索赔的处理原则

2.1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不论是当事人违约,还是风险事件的发生,都必须在合同中找到相应的依据,有些依据可能是合同中隐含的。

2.2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

施工合同条件对索赔的期限有明确的规定。施工单位时间延误时,将不能得到足额的索赔款,有时甚至失去索赔机会。在实际工作中,索赔处理拖延的情况是常见的,所以施工单位不能提交了索赔报告后就被动地等待而应主动督促工程师和业主按时处理。处理索赔还必须坚持合理性原则,既考虑到国家的有关规定,也应当考虑到工程的实际情况。索赔金额的计算应该实事求是,不可人为高估,否则将加大谈判和处理难度。

2.3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

市政工程涉及面广,参与施工的部门多,施工干扰大,产生索赔是难免的,但过多的索赔对施工单位的整体利益、市场的占有和工程进度都是不利的。理论上讲,只要是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损失,施工单位均可要求赔偿。但在实际工作中,当索赔金额不大时,就不一定要求赔偿,或在其他事项中给予适当考虑,或向业主说明后放弃。

3市政工程索赔的依据

索赔的依据即索赔的证据,关系到索赔的成败,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是不成立的。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是:真实、及时、全面,具有法律证明效率。主要包含如下方面:

①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经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②工地、有关工程的各类会议纪要、往来信件。

③各种进度计划表,包括业主代表和分包编制的进度表。

④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⑤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文件,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各种会计核算资料,材料的采购、定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凭据。

4索赔的计算方法

通常施工索赔主要分为两部分:费用索赔及工期索赔。费用索赔包括如下方面:①人工费。②材料费。③施工机械使用费。④分包费用。⑤管理费。⑥利息。⑦利润。⑧保函手续费、保险费。工期索赔是指施工单位提出工期索赔,工期索赔目的通常有两个:一是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不支付工期延长的罚款;二是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市政工程关系到城市面貌和市民的出行,是政府形象工程,工期索赔往往不现实和不可行。为保证工程的按时完成,承包商必须加大设备、资金和人员的投入,在此情况下,工期索赔就转化为费用索赔。对索赔性质的转化,必须做好索赔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5发展大道北延段索赔实例

发展大道北延段道路工程南起女贞路,北到玉兰路,全长5803m,设计标准按城市主干道设计,设计车速50KM/小时,荷载标准BZZ—100。道路红线宽61m,横断面布置为4.5m(绿化带)+3.5(人行道)+7m(慢车道)+4m(绿化隔离带)+23m(快车道)+4m(绿化隔离带)+7m(慢车道)+3.5(人行道)+4.5m(绿化带)。工程总投资2926 万元。按照合同规定,该工程于2005年3月28日开工建设,当年8月30日竣工。

项目经理部按合同时间进场后,发现施工范围内若干处房屋、村民承包的鱼塘、苗圃尚未拆迁完毕。项目部及时将上述情况数次以书面形式上报,同时在工地周例会、月例会进行反映。项目进展到2005年6月13日,一个无法用常规方式处理的深坑使工程施工无法进行,项目部为此前后共上报了五份专题报告,并附上各类图表,其中包括机械、劳动力的窝工情况。原定8月30日工程竣工时间,实际竣工时间为2005年11月10日(业主根据实际情况同意将原施工合同中的竣工日期延长至11月10日)。

竣工结算时,发展大道北延段工程项目部的工程费用的索赔分为四部分:①非施工方因素的设计变更造成的新增工程量部分;②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情况发出指令造成的新增工程量部分(如深坑的处理);③因施工期间相邻区域施工单位对施工干扰造成的新增费用(如相邻施工单位大量的材料运输车辆从已通过监理工程师验收行车道经过时造成的路面保洁费用,被车辆损坏的部分平、侧石、人行道板的修复费用);④因前期拆迁工作未按施工合同及时完成而导致的施工机械、劳动力窝工而新增的费用。

对于第①、第②部分的索赔由于事实简单、清楚,承发包双方对索赔费用及时较快地达成了协议;对于第③部分索赔费用,由于施工方有较详实的照片、影像资料,同时施工方以书面形式及时地将损失情况向监理工程师作了通报,该部分的索赔费用也较快的得到了发包方地认可。

对于第④部分索赔费用,由于以前工程中类似现象较为普遍,发包方很少因此被承包方索赔,而作为承包方,考虑到与业主单位的下一步合作,往往不敢提出。但随着国家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彻底转变,建筑市场的越来越规范、竞争的加剧,同时承发包双方工程管理水平的也在不断提高,对类似索赔问题在认识上已有了很大地提高。施工方这次就因前期拆迁工作未按施工合同及时完成而导致的施工机械、劳动力窝工产生的费用向发包方提出索赔共计人民币23.15万元,并附上各类经承发包双方认可的工程进度表、机械、劳动力进场计划表、天气资料、各类租赁合同、工程会计帐单等原始资料。承发包方、监理方就本项索赔前后进行了五次协商、谈判,就各类事实、发生的实际费用一一进行了核实,对某些费用是否给予索赔存在着一定地分歧,通过反复的推敲施工合同,同时翻阅有关法规,最后承发包双方就具体的索赔金额达成了一致。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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