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治理念的角度谈政府诚信构建

2014-11-18 11:29刘晶
青年与社会 2014年23期
关键词:以人为本

【摘 要】政府诚信的构建是缓解当前社会矛盾的重要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行政机构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指引;公务人员在行政时转变观念,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办实事;公权与私权的平衡协调是威权时代构建诚信政府的重要方面。

【关键词】法治理念;政府诚信;威权时代;缓解矛盾;以人为本

一、政府诚信的内涵及其意义

政府诚信,即政府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实施公共管理中,必须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并以此规范和约束自身的行为方式。从法律上来看,政府诚信是指行政主体在从事行政活动时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维持当事人(组织或个人等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政府诚信的构建在当前法治社会建设阶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构建政府诚信是执政能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命脉,西方契约理论认为,公众与政府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政府的权力来自公民权利的让渡;它并非公共权力的所有者,而只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所以当代理人出现违反契约行为之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契约。(2)构建政府诚信是缓和当前社会矛盾的润滑剂,当前社会出现了诸多群体性事件和暴力事件,这直接原因就是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出现了沟通的阻碍,相关救济途径不畅通,构建政府诚信,让民众对其信任,才能降低风险。(3)构建政府诚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基本内涵具体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内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构建诚信政府是对五个内涵的深度解读,这是我国当前法治社会政府民众和谐融洽的具体保证。

二、出现政府诚信危机的原因

(一)行政机构自身问题

当前我国行政机构庞杂,公务员人员人数多,2008年、2009年、2010年的数据统计,全国公务员数量分别是659.7万、678.9万、689.4万,近两年年均增长约15万人,此外,我国还有88.4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管理费用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从1986年的4.71%增加到2005年的19.02%,超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5.6%的标准。当前政府对公共性事业投资不能满足群众的需求,导致个人收入的增加对整个社会福利的改善是边际递减的,政府就应该增加公共支出。可是当前的我国在这方面的投入与相关的物价增长不成正比,民众生活成本的增加,生活压力上升。

(二)威权时代的集团权利观影响,缺乏可持续发展意识

塞尔茨尼克指出:“只要一个集团(公共的或私人的)把一些规则接受为权威性的,并且那里存在着一些机关,它们所做的与此类规则有关的职务也能接受为权威性的,那么法律也就存在。法律的要素是行使权威而不是制裁。哪里社会组织的合理形式居统治地位,哪里就呈现出理想的法制。”由于领导班子变动大,导致一些地方政府的施政目标脱离实际,在实际工作中,不秉承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积极有为、慎重科学的原则,而是脱离实际、好大喜功,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的修建,让民众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实惠。甚至出现集团权利,以牺牲个体的权利为代价,导致群体性事件爆发。

(三)司法受行政干预,个案审判不独立

对于司法,孔子曾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按照这种解释,司法的目标在于尽可能的定纷指针,减少诉讼,息事宁人。而行政干预司法,导致公民的救济途径不畅通,特别是对于一些行政案件上诉难,胜诉更难。这不但不能解决纠纷,减少诉讼,反而积累了社会矛盾,阻碍了民众的维权途径,导致出现部分群体性事件发生,司法权威收到威胁。司法是政治的重要方面,因此司法是构建国家诚信的重要方面,对政府、对司法、对法律的不信任,考验着和谐社会的构建。

(四)政策法规公信力缺乏

虽然目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出台,但是其具体落实还有待发展,政府公开信息的范围有待扩大,尤其是对于政府官员的收入公开、“三公消费”的公开,这成为当前民众关心的话题。一些地方政策法规的出台导致公权力过多挤压私权利的空间,损害民众的权利,对于民众的隐私权的泄露,这成为当年的重大热点,在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时缺乏民众的参与,未加以听证和广泛搜集各方意见,有的甚至违背合法合理的基本原则。

三、构建政府诚信的现实举措

(一)精简行政机构及其人员,建立服务型政府

加快行政体制改革,减少政府机构的设置,我认为我们可以以小政府的方向发展,缩小政府权力,扩大民众权利;服务型政府的构建是要以人民为主体,将民生问题视为首要问题,加大政府在公共事业的投入比例,尤其是重点民生行业,例如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社会保险等方面加大支出,稳定物价,加大对房地产行业的监督管理控制,让老百姓在实实在在中能够感受到政府的投入支持,让人民有尊严的生活。

(二)政府部门、机构之间加强合作,依法、合理行政

每一届政府应该根据客观规律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实事求是。反对小团体,反对地方保护,实行责任落实到个人,实行严厉的责任问责制度,根据实际作出符合民众常理的答复。此次哈尔滨断桥事故的调查只所以引起民众的质疑,其不但在调查的程序上一拖再拖,而且最后官方公布的调查结果让百姓难以置信,因为其不符合民众的常理期待。建立政府诚信必须将民意纳入考查范围,只有真正做出符合民意的行为时,才能得到广泛的群众基础。

(三)实现司法机关不受外界干预,追求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指全体社会成员都可以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公平地享有权利,公平地承担义务,而且,全体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都能够得到合理,平等的保护,都能够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实现。司法机关是人民维权的最后途径,是社会公正的象征。只有司法机关独立办案,不受政府、社会的干预,实现公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体制的前提下,目前的不应该大谈司法独立,而是实现司法公正,实现个案的正义,不受行政机关干预。司法机关平等对待当事人,无论司法机关还是当事人都应该形成规则意识,信仰法律,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树立司法权威,尤其是在行政诉讼中,司法机关更应该平等对待双方。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让民众信服法律,构建司法诚信。endprint

(四)政策法规的公信力

制定政策法规时,应该广泛听取民意,事关重大公共利益时及时组织听证,让民众积极参与;公布后的相关法规应该及时公开,提供民众查阅相关信息,而且应该是真实有效的信息,符合合理性中的信赖原则,这样的法规才具有公信力,这是降低政府信任危机的重要方面。加大政务公开的力度、创建透明政府、阳光政府,避免政府信息垄断,积极控制腐败,有利于政府的清廉公正,保证公民行之有效的监督,增加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感。实施相关政策法规之时,应该选择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在公众能够接受的范围内进行,从比例原则出发,最大限度的降低冲突事件的发生。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政府诚信的影响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它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也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其包含五个内涵,集中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转型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明秩序的表达、回应和论证,因而具有文明秩序原理的价值与功能。从其内容上看,把五个内涵融和起来,足以形成一个关于文明秩序的解释体系,即我们文明秩序中,存在着三大主体:政党、人民、国家,这三大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在法律界来界定,法律应当遵循的价值准则,是公平正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中国化政治的重要部分,政府应该以其时刻作为指导,坚定不移的落实到实践中,是构建诚信政府的理论基础。其具体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以达到具体时效。(1)行政机构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应该站在人民的角度,广泛调查听取意见,在根源上获取民众支持。在具体落实上如信访之类的应该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积极寻找解决方案。(2)构建诚信政府,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出现个人主义思想。但是坚持依法治国不等同于法律万能,不能固守残缺,应该作出有利于人民的灵活自如。(3)治理国家,必须以大局为重,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办实事、说真话。(4)将法治理念与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有效融合,用法治理念武装行政思维,实际落实到具体行政行为中。

参考文献

[1] 姚克利.培植政府诚信刻不容缓[J].大连干部学刊, 2002,04.

[2] 蔡小慎,贺利军.试论我国政府诚信危机及其化解对策[J].求实,2004,03.

[3] 顾培东.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J].法学研究,2012,03.

作者简介:刘晶,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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