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养廉与反腐

2014-11-17 00:10王朝
企业导报 2014年18期
关键词:高薪公务员腐败

王朝

近年来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不仅一些被称为大老虎的高官走下神坛,同时中央一大批关系群众切实民生的基层官员也相继落网,形成了对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赢得了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同时,针对反腐情形,一些人喊出了高薪养廉的口号。其实,高薪养廉作为一种反腐手段,由来已久,在国外一些国家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在我国也出现过几次提高公务员待遇的呼声,但都没有付诸于实践。那么高薪能否养廉,又能在反腐中起到多大的成效呢,本文将重点讨论。

一、高薪养廉的理论基础

高薪养廉,我认为其实就是给予国家公务人员几倍于社会平均收入的薪酬,使其在满足基本生活的同时还能保持较高的消费水平,提高面对利益诱惑的抵抗力。因为一个有理智的人在面对经济利益诱惑时通常会考虑腐败的得与失,较高的薪酬实际是提高了腐败败露时需要付出的成本,即丢掉一个高收入的工作而成为阶下囚。所以利益诱惑不足以使一个人冒着高成本的付出而进行腐败时,他就会保持廉洁。

二、高薪养廉的积极作用

(1)高薪养廉作为一种反腐机制,在国外一些国家实行多年,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对腐败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代表国家则是新加坡,自建国以来,短短半个世纪就成为了世界瞩目的高度发达国家。(2)高薪养廉可以提高工作效率,提高腐败的机会成本。高薪使公务人员保持一种成就感和危机感,为了保障长时间拥有这份工作,就会更专注于自己的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并且减少腐败行为,因为一旦腐败就会承担沉重的政治、经济、社会成本。(3)高薪是对公务员辛苦劳动和个人能力价值的一种认可,高薪是从物质方面进行激励,不同于片面进行吃苦耐劳的精神激励[1]。我国公务员工资普遍偏低,社会快速发展和周围人群的快速致富导致心里不平衡,个人的高消费观念和其不相等的工资水平降低了其面对腐败的抵抗力,当经济不能满足其需要时就会主动利用手中权力进行寻租,利用手中的权利去牟取私人利益。(4)公务员从事的是较高智力的脑力劳动,不同于体力劳动的简单劳力输出;并且因为肩负社会责任,不能再通过其它渠道获得收入[2];且其前期需要经过长期的学习教育和专业培训,花费大,理应得到适度补偿。

三、高薪养廉与反腐

我们需要明白反腐不能仅仅依靠高薪,高薪也不一定能够养廉。反腐是一项巨大工程,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多个领域,是权力缺乏有效控制而滥用的产物,植根于政治体系之内,所以仅靠高薪并不能治本。而且每个国家都有每个国家的特殊国情,政治情况和社会民众都不相同,所以不能简单的生搬硬套,认为一种制度在一个国家有成效就可以直接套用在本国。

高薪养廉暂时不适合在我国实行的原因

(1)社会制度不同。我国是按劳分配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制度,而高薪养廉的本质则打破了按劳分配,是按权力分配,这样的分配制度与我国国情不符,等于把官员和群众区分对待。官员官职高则收入高,官职低则收入低,而群众则是需要付出劳动才能按劳分配,这样区别对待的两种制度容易引起人民内部矛盾。(2)我国人口基数大,行政人员众多,是国外的数倍,高薪直接导致财政开支的增大,形成财政困难,高薪养廉还要依赖于机构的精简,所以对于我国臃肿的行政人数还有待考验。(3)高薪单独不能养廉,还需要其它的制度支撑,比如官员财产公示、监督审核制度等,没有其它制度的配合高薪养廉只能是个笑话。腐败除了考虑成本和收益外,还需考虑查处腐败的概率,如果查处腐败的概率低,人就值得冒着低风险而进行腐败,这就需要监督审核制度等其他制度的配合。(4)高薪其实只能减少小贪,正如前面所说,如果利益诱惑不足以使一个人冒着高成本的付出而进行腐败时,他就会保持廉洁,但是腐败的利益如果是高薪的数十倍乃至百倍千倍,人从个人利益出发也会腐败,因为腐败此时的收益远远大于高薪,所以高薪只能起到预防作用而无法根治,可以一定范围内减少腐败的数量却无法抑制。(5)高薪养廉只能减少腐败的经济诱因,但是无法阻止权权交易,权物交易和权色交易。我国人情关系社会根深蒂固,有的官员可以拒绝钱财,可是却无法抹下面子拒绝别人的求情,其中最主要的则是亲属和上下级的请求。同样有的官员有特别的兴趣爱好,这样也容易为人所趁,一旦接受礼物或者有所交易则无法保持廉洁。

四、关于高薪养廉的思考

首先要建立公务员绩效制度。由于信息的不明确性,政府其实不能明确掌握公务员的全部信息,也就不能有效的进行监督。这样就不能证实工作人员是否偷懒和进行违法操作。这样的监管无效性就使高薪失去了意义,因为即使高薪也无法防止低效率和腐败。其次权力制度法制化。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唯有用制度监督、规范、约束、制衡权力,才能保障权力不被滥用,保障权利发挥其应有的力量,保护权力的公平正义。最后加大对腐败的惩治力度。腐败愈演愈烈,一就是其侥幸心理,可以钻空子,逃脱法律的制裁;二是惩罚轻,不能起到震慑作用,使一部分人铤而走险;三是监管不严,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使一部人使用一些手段逃脱法律的制裁。

参考文献:

[1] 郑永兰、潘晨光.由“高薪养廉”谈我国公务员物质激励的必要性[J].南京理工大学学报.2007(2)

[2] 季正矩.关于”高薪养廉”的争论及其思考[J].探索与争鸣.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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