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玫黎 朱文娟
[摘要]中、日两国对钓鱼岛主权归属一直争议不断。日本官方从国际法、地缘位置、历史原因等方面提出对钓鱼岛的主权申索,并认为其在钓鱼岛问题上一直采取和平、友好、协作的态度。对此,不仅中国政府依据国际法反驳日本政府的不实之词,日本民间学者也持有异议,认为钓鱼岛主权应属中国。中、日两国是一衣带水的国家,从国际法的角度和平解决钓鱼岛问题是两国国民的共同诉求,但是合作不等于妥协,为维护领土完整,中国不能放弃使用武力解决钓鱼岛问题的权利。
[关键词]日本;钓鱼岛;主权;美国;台湾;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 D8153:31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22007(2014)04006607
2014年4月22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第一次以成文的形式支持日本对钓鱼岛施政权的主张,致使钓鱼岛问题愈加扑朔迷离,钓鱼岛问题已成为中、日友好和平相处道路上的一大难题。钓鱼岛是中国领土是毋庸置疑的,而日本方面认为钓鱼岛属日本也有很多“合理”的原因。本文主要从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立场来拆穿日本政府及部分右翼分子的阴谋,避免我钓鱼岛落入他人之手,并试图从国际法上探求解决钓鱼岛争端的有效途径。
一、钓鱼岛主权纠纷的由来
钓鱼岛被称为“深海中的翡翠”
钓鱼岛主要由8个无人岛礁组成:钓鱼岛(主岛)、南小岛、北小岛、北屿、南屿、飞濑岛、赤尾屿、黄尾屿。这些岛屿分散于北纬25°40′~26°,东经123°~124°34′之间。在钓鱼列岛中钓鱼岛是主岛,距基隆市约190KM、温州市约356KM,面积约为6.3平方公里。
从地质构造与海底地形来看,它和台湾诸岛一样属于大陆型的岛屿,这一点和日本琉球群岛海洋型岛屿的性质不同。钓鱼岛和琉球群岛虽相隔不远,但中间有一条冲绳海槽,这条海槽构成了中、日海域的天然分界线。钓鱼岛的战略地位是不容忽视的,从地理位置来看,钓鱼岛是日本通往南海、台湾海峡的海上航线的一条生命线。对于日本政府来讲,控制这条航线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钓鱼岛是日本实现其海上保卫1000海里航线的重要据点,占据钓鱼岛就意味着可以将其保卫方位向西推进300多公里。日本的军事评论家小山宏内认为,钓鱼岛既适合设立电子警戒装置,又可以作为地对空导弹基地,甚至可以成为日本的军事基地。此外,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钓鱼岛地区一直是美国监控亚太局势的重要基地。由此可见,掌控钓鱼岛也就掌握了亚太地区的主动权。
钓鱼岛虽是弹丸之地,长久无人居住,但其重要的经济战略地位也不可忽略:其周围的海域拥有丰富的渔业资源,据统计,此海域的年可捕量达15万吨;其海底蕴藏着极其丰富的石油、天燃气等矿藏资源,曾有人说钓鱼岛海域有可能成为第二个中东。因此对于日本这样一个资源匮乏的工业大国来说,钓鱼岛的资源具有极为重要的经济价值。据统计,钓鱼岛附近海域所蕴含的石油量在800亿桶以上,这个数字对日本意味着可以40年不用担心工业用石油。
1951年9月美国在旧金山一手操纵了对日和约会议,并签署了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根据该和约的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条
《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二条规定日本放弃对台湾以及澎湖列岛的所有权,但钓鱼岛仍为日本的领土;第三条规定美国基于信托统治对西南诸岛实行行政权能。
次年12月,美国民政府第二十七号令,把包括钓鱼岛列岛在内的我国领土明确划入美国的琉球托管区域内。20世纪60年代末期,由于国际局势发生变化,美国调整其全球战略,其在亚太地区的重心不得不转移,然而美国并不想放弃其在亚太地区的利益,因此美国在这一时期为了拉拢日本并维持其利益,1971年,未经联合国合法程序的批准单独与日本签署了《美日返还冲绳协定》。此协定的主要内容就是美国把受其托管的领土归还日本,但此协定的另一违法之处是其误将中国的钓鱼岛也划在了其归还的区域之内。
二、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基本立场
钓鱼岛,日本称尖阁诸岛。日方认为,对钓鱼岛享有当然的主权,而且是有历史依据的。1895年1月,日本内阁决定把钓鱼岛划入冲绳县,此后日本开始对钓鱼岛实行正式管辖。二战结束后,根据联合国最高司令官司令部的决议(1946年1月),日本停止行使对钓鱼岛的行政权。其后,依据1951年9月美国与日本签署的对日和平条约(简称“SF和平条约”)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日本仍对钓鱼岛享有主权。1971年6月,美日两国签订《美日返回冲绳协定》,美国把施政权返还给日本,该协定的合议议事录中有将钓鱼岛放在返还施政权范围内的规定。目前日本对钓鱼岛主权的申索依据有:
(一)日本在“SF和平条约”中并未放弃钓鱼岛主权
日本政府指出,二战后,日本接受《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并签署了“SF和平条约”,这些国际文件从法律层面确定了日本的领土范围。“SF和平条约”第二条规定日本归还台湾和澎湖列岛,第三条规定西南诸岛的施政权交由美国。此时的钓鱼岛作为西南诸岛的一部分仍属日本,也就是说,钓鱼岛并不在日本所归还的台湾和澎湖列岛之列。后来日本吉田政府与中国台湾于1952年签署的《日华和平条约》中表示接受“SF和平条约”(当时的日本承认中华民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对于钓鱼岛的状况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中国大陆方面也没有提出。《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中日和平条约》、《美日返还冲绳协定》等国际文件是日本对钓鱼岛拥有主权的证明。[1]1968年秋,ECAFE的学术调查结果显示,东南海可能存在大量石油矿藏,从此,钓鱼岛及其附属海域就成为焦点。《ECAFE报告》(1969年)概要指出:中国台湾东北部20万平方公里的范围内存在最大量的石油和天然气,中国台湾和日本之间的大陆架可能是世界上石油最丰富的地区之一。这个区域不仅是世界上仅有的几个大规模的大陆架之一,除了军事和政治因素,还是现代工业的未涉足之地。[2]1971年,日本依《美日返还冲绳协定》重新取得对钓鱼岛的施政权,中国政府同年开始主张其返还对钓鱼岛的主权。虽然中国政府拿出大量的历史文献证明钓鱼岛是其固有领土,但是那些证据在国际秩序中都是没有说服力的。[3]
(二)中、日两国在钓鱼岛问题上没有搁置争议的合意
日本方面称,在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和1978年《中日友好和平条约》谈判之时,确实曾围绕钓鱼岛的主权问题磋商过,但是并没有达成搁置争议的共识。在1972年9月27日中、日首脑会谈上,田中角荣与周恩来在会谈时对钓鱼岛问题交换了看法,周恩来指出,有关中日之间的钓鱼岛问题,谈拢的时机还未到。如果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没有丰富的资源,那它不会成为两国之间的问题,而且美国也不会干涉,现在成为问题,应该说是资源导致的。然而,双方并没有达成搁置争议的共识。[4]同样,在1978年10月25日中日首脑会谈时,邓小平也指出两国之间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在中国被称为钓鱼岛的地方在日本却被称为尖阁诸岛,这种问题,在中日首脑会谈上不方便探讨。园田直外务大臣在北京也说过,“我们这一代人还不足以聪明到能够解决这个问题,那就把它留给比我们更聪明的下一代人来解决。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从大局出发。”但是,对于邓小平的话,福田并没有回应。这也说明,日本并没有在钓鱼岛问题上想搁置争议。同日记者会上,针对记者的问题,邓小平指出,确实有人想借助钓鱼岛问题挑拨中日关系,所以在两国交涉时,避开这个问题是一个良策。其认为不如暂时搁置争议,即使十年也是可行的。“我们这一代人的智慧还不够,还不能解决这个问题,下一代人要比我们有智慧的多,那时大家再磋商可行之策”。[1]而对于钓鱼岛问题,日本政府方面多次表明其立场,2000年10月21日,日本前外相前原诚司在国会答辩时明确指出,邓小平在1978年10月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所主张的“搁置争议”只是一厢情愿,日本从没表示过有此意愿;同年10月26日,菅直人在内阁决定的答辩书中也指出,日本没有和中国在钓鱼岛问题上达成搁置争议的共识;同样野田佳彦政府也表明了这样的立场。
(三)中国政府曾承认钓鱼岛是日本的领土
日本政府指出钓鱼岛并不是台湾的附属岛屿,中国基于历史上对钓鱼岛的“管辖”不符合国际法的要求,且中国政府的官方报刊曾出现钓鱼岛是日本领土的言论。日本在中日甲午战争以前的1885年就开始了实地调查,确认钓鱼岛不仅是无人岛,且不在清朝的控制之下,后于1895年1月将其正式纳入日本领土。尽管中国主张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是台湾的附属岛屿,但是仅凭发现岛屿并在地理上靠近,就主张拥有主权,是没有依据的。在国际法上,为了取得领土的原始主权,仅有发现是不够的,还应以明确占有的意思持续、和平地对领土行使主权(即进行实际有效的控制)。虽然中国主张钓鱼岛从明代开始就是中国的领土,但当时是属于台湾,还不能说是中国的领土,因为明代的台湾不是在福建的统治之下,葡萄牙、西班牙、荷兰等国一直把其作为军事据点。后来,郑成功以台湾为据点抗击清朝,台湾在1683年才被纳入中国的版图,但其统治范围也仅限于台湾西部。[5]1953年1月8日中国《人民日报》的《琉球群岛人民反对美国占领的斗争》一文中有这样的记载:琉球群岛(中略)是由钓鱼岛、先岛诸岛、大东诸岛、冲绳诸岛、大岛诸岛、吐火罗(钓鱼岛)诸岛、大隅诸岛等七个岛屿组成。同样,在中国地图出版社1960年4月份出版的地图上,可以看见有尖阁群岛这样的记载,中国不仅采用了日本所主张的称呼,而且把钓鱼岛作为冲绳的一部分而使用相同的颜色标注。[1]这说明中国承认钓鱼岛是冲绳的一部分。
(四)日本在东海问题上做到了“和平、协作、友好”
2012年11月,日本大使馆有关人员在《围绕钓鱼岛的中日关系》一文中指出,日本在东海问题上一直努力做到和平、协作、友好,而中国方面一直在挑衅日本。在东海,中、日间专属经济区域大陆架的界限还未划定,中、日两国正在东海开展相关对话和协作。从1996年至2011年,中日两国在东海方面的对话多达七次。2011年,中、日两国达成了高层海洋事务协议,并形成中、日海上搜索、救助(SAR)的原则。一方面,对于中国在1992年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明确规定钓鱼岛属于中国的行为,日本进行严正抗议;另一方面,随着海洋权益意识的不断提高,海洋相关部门的活动范围扩大,从2008年12月中国海监船“侵入”日本领海开始,中国在钓鱼岛周边海域的类似活动,从规模和频率上都在不断扩大。[7]而日本在东海问题上严格履行了《开罗宣言》
《开罗宣言》:我三大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决不为自己图利,亦无拓展领土之意,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所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窃取自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其它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
《波茨坦公告》:日本应该履行《开罗宣言》中的条款,且其主权主要限定在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岛及我等决定的其他诸小岛。
三、对日本政府基本立场的评析
(一)日本违反公平原则
关于大陆架的范围和划界的原则问题,中国一直坚持大陆架属于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大陆架可超过200海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中“大陆架外部边缘从测算领海基线宽度量起不超过350海里”的相关原则的规定是合理的。基于此,中国政府声明:“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与中国立场相反,日本企图把钓鱼岛据为己有而主张不超过200海里的大陆架理论。在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中国坚持划界要在平等的基础上考虑到相关因素,等距离的方法要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任何单方面的主张中间线或等距离线的划界无效。日本不顾划界的地理因素与法律约束,违背公平原则、忽略冲绳海槽等因素单方面主张中间线原则是不能被接受的。
(二)日本的主张不符合先占
先占是一种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传统领土取得的方式之一。它是指一种取得不属于任何人领土(无主地)的方式,先占必须由国家而非个人进行,它必须是有效的,而且必须有意对该地区主张主权,其主要是涉及无人居住的领土和岛屿。先占无论在其通常意义还是法律意义上,经常是以发现为其先导的,即意识到某片土地的存在。在“先占”理论主导的取得领土的方式下,还有一个不能忽视的原则就是时际法原则。该原则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原则始于1928年的帕尔马斯岛仲裁案,他提出正确适用该原则需要考虑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要以某一权利产生时所依据的具有约束力的规则来判断,即权利的创造;另一方面,该项权利产生争议时,权利拥有者要有能证明权利产生后持续存在的事实,即权利的存在。[8](154)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涉及三个不同时期的国际法,即该岛主权归属产生时的规则、该岛主权归属问题出现时的规则和该岛问题消灭时的规则。根据时际法原则,钓鱼岛的主权归属应适用该岛主权归属产生时的国际法,钓鱼岛主权归属的产生最晚也应适用15世纪的国际法。然而西方入侵中国之前,中国根深蒂固的领土观念是,凡是天下的土地没有不是属于帝王的。中国学者丘宏达认为,西方国际法是在19世纪中期传入中国,然后才开始被接受,在这以前,没有也不可能用该法来约束中国。[9](140)另外,还有一点必须要指出的是,由于中西方的思维方式不同,以西方的语言形式思维来分析中国实质思维的历史文献,很容易导致对中国语言逻辑与史料内容的曲解,使本来有利、确定、有证明力的证据变得不足与不确定。
(三)日本不能主张时效取得
与日本提出的相反,中国大陆及中国台湾的官方和民间人士的不断抗议,阻止了日本的时效取得。面对美日签订的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中方多次明确声明不承认该条约的法律效力。早在1951年9月18日,周恩来总理就代表中国政府明确宣布,“因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定和签订,所以日美条约是非法的、无效的,中国绝不接受。”[10]中国明确声明否认《美日返还冲绳协定》,进一步表明了反对日本控制钓鱼岛的非法行为。从法律理念上说,实际上享有且行使时不受干扰的权利是无需主张的,权利享有者只有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才主张该权利。二战后至20世纪60年代末,中国台湾渔民在钓鱼岛周围海域不受任何干扰地进行大规模捕鱼作业,无需提出主权主张,而台湾当局因渔民在钓鱼岛周围海域作业受到日方的驱逐而向日方提出严重抗议,也充分地体现了这一理念。20世纪70年代至今,日本在钓鱼岛上的一切非法活动都遭到了中国官方及海内外华人的抗议,如中国政府的紧急外交交涉和民间的“保钓”运动等。
(四)个人主张不被视为政府立场
日本有关报道称中国以国内的历史文献为依据来主张对钓鱼岛的主权是没有根据的。例如,中国驻比利时的廖力强大使所引证日本学者林子平的《三国通览图说》(1785年),这个作品是否是以展示领土认知为目的是不明确的,且中国台湾的面积是冲绳岛的三分之一的这种描述就是错误的(事实上是冲绳岛的30倍),这根本就不是以正确的知识为背景。不管怎样,地图的用途和作者等都各种各样,不能仅以其存在就作为在国际法上主张国家主权的依据。[11]日本政府的言论是自相矛盾的。日本方面提出由中方出版的《世界地图集》上曾将钓鱼岛标注为冲绳的一部分,并以此地图大做文章。事实上,此版世界地图所依据的资料是抗战前的《申报》的地图资料,而抗战前,钓鱼岛处在日本的殖民统治之下。日本故意忽略对其不利的证据,断章取义企图窃取钓鱼岛的行为在国际法上是不能容忍的。而1953年《中国日报》上所刊文章的法律意义和政治立场在国际法上是不能视为中国政府的立场的。据清华大学刘江永查证,1953年1月8日的《中国日报》所刊专栏是一篇以日文材料编译的无署名资料,不是社论,也不属评论性文章,这种资料不能代表中国政府在钓鱼岛归属问题上的立场。[12]
(五)中国主张钓鱼岛主权有国际法依据
二战期间,中、美、英于1943年签订了督促日本投降的国际文件《开罗宣言》,1945年7月,为结束亚太地区的战争,督促日本尽快投降,中、美、英三国联合发表了《波茨坦公告》。1945年8月,日本签署上述两个公约,这意味着日本须将非法占有的包括钓鱼岛在内的所有中国领土全部归还中国。在此,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指出,直到1945年台湾回归中国,钓鱼岛仍隶属于台北州,并有1944年日本东京法院就1941年冲绳与台湾因渔业问题引发的钓鱼岛归属争执问题将钓鱼岛判给台北州管辖的文件为证。根据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日本理解和尊重台湾是中国的领土这一中方立场,同时日本也表明了要遵守和履行二战期间所签署的国际文件中规定的义务。此外,中国一直拒绝承认美、日暗箱操作下达成的损害中国领土主权的条约或协定。因此,根据以上国际文件和中、日声明,日本必须将钓鱼岛归还给中国。
(六)日本并没有在东海问题上做到其所说的“和平、协作、友好”
日本在1868年明治维新以后加快了对外侵略扩张的步伐。1879年日本吞并琉球并改称冲绳县。此后不久,日本便密谋侵占钓鱼岛,在甲午中日战争前夕,由内阁做出决议,将钓鱼岛先行攫取,后纳入日本版图,趁中国战败之际迫使清政府签订了《马关条约》。1900年,日本将钓鱼岛改名为“尖阁诸岛”。但日本并没有建立国标,直到1969年才在钓鱼岛建立了标柱,并命令以后地图均须加绘“尖阁诸岛”,鞠德源称此为“舆图窃土”战略。
日本对钓鱼岛的一系列活动,都是以企图实现再次侵占钓鱼岛为目的的。1971年6月,美日两国签署了《美日返还冲绳协定》,该协定除规定日本恢复对冲绳的主权外,还将中国的钓鱼岛划入其主权范围。70年代末以来,日本政府出动巡逻艇对中国钓鱼岛海域作业的渔民进行监视,并在钓鱼岛修建了直升飞机基地,还派专员登上钓鱼岛从事所谓视察活动等。90年代后,世界格局发生了变化,日本侵占钓鱼岛的野心也愈演愈烈:“日本青年社”两次登岛设置灯塔,又为日本军国主义建立招魂的所谓“神社”;日本右翼团体在岛上竖牌绘旗,以显示钓鱼岛为日本所有;2004年对中国大陆民间保钓人士进行扣留,2005年日本出版的历史课本,其内容歪曲历史事实,宣称钓鱼岛是“日本领土”,2010年对中国渔船进行冲撞。日本从未停止过如此非法行径,2012年甚至导演了“购岛”闹剧[13],中日两国关系随着事件的恶化降到有史以来最低点。由以上种种事例可见,日本并没有在东海问题上做到“和平、协作、友好”。
四、日本民间对日本政府主张的批判
从20世纪70年代美、日私相授受中国钓鱼岛开始,日本国内的许多有识之士就开始对日本政府的一系列窃岛行为进行抗议。在钓鱼岛归属问题上,日本一直有官员、学者主张钓鱼岛的主权归中国所有。日本政治家大前研一、前外务省国际情报局局长孙崎享、横滨大学村田忠禧教授、原京都大学井上清名誉教授、媒体人冈田充等都对钓鱼岛问题进行了客观、科学的研究。
2010年钓鱼岛撞船事件之后,大前研一即出版专著谈钓鱼岛问题。他认为,虽然日本决定将钓鱼岛划入冲绳县经过阁议决定,但此决定未公开,它不是国会的决定,也未以外国能知晓的形式公布,是难以得到国际社会认同的。这一点和日本著名历史学家、原京都大学名誉教授井上先生的观点不谋而合。而孙崎享在《搁置状态对日本有利》一文指出,日本声称的钓鱼岛是日本的固有领土是没有根据的。中国政府的军事影响力,15世纪就在钓鱼岛及周边形成,日本占有100余年的领土是不能称之为“固有的”,这是日本政府必须要认清的一个事实。村田深入研究钓鱼岛问题很多年,他的结论是:
钓鱼岛是中国的,且从未属于过日本。钓鱼岛是台湾岛的附属岛屿,而不属于琉球的群岛。在历史上,日本借甲午战争胜利之势趁火打劫占有钓鱼岛,不是堂堂正正的领有行为。[14](107~153)日本媒体人冈田充在其《钓鱼岛问题——领土民族主义的魔力》一书中也揭示了日本政府强加在钓鱼岛问题上许多历史虚构和人工迷彩以“遮蔽日本民众的眼目”,他建议继续搁置争议。[15](96~102)
五、结语
当前,在中、日战略互惠关系继续发展的背景下,作为东亚地区的两个大国,尽管中、日两国政府都不愿看到钓鱼岛争端影响双边关系,然而钓鱼岛问题确是中、日关系中的一道难题。钓鱼岛主权争议问题涉及中日之间的历史问题、中国台湾问题、民族感情问题,而且钓鱼岛问题还关系到该地区的石油资源和海洋权益以及中、日、美三角关系。如何在中、日之间寻求一个“双赢”的途径是当前两国政府在解决钓鱼岛问题中亟需解决的。
第一,中国政府在钓鱼岛问题上的基本立场
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无可争辩,这不仅有历史、地理上的依据,也符合国际法的要求。中国在历史上先后多次册封琉球群岛,并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将钓鱼岛纳入到中国的版图中,中国对钓鱼岛享有的主权符合国际法历史上对领土占有的要求,同时也符合《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规定。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日本表示要遵守和履行国际文件中规定的义务,然而事实上,日本并没有履行其诺言,也没有在东海问题上做到其所说的“和平、协作、友好”。当然,日本的行为并不能掩盖其想窃取钓鱼岛的企图,虽然日本政府及右翼分子极力抨击其国内一些左派的学者和政治家们客观、科学的言论,但这些行为不能否定钓鱼岛属于中国的客观事实。
第二,在搁置争议的前提下不放弃使用武力的权利。
中、日是亚太地区有着密切的经济合作关系的两个大国,中、日关系影响着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与持续发展。中、日双方应从两国关系乃至维持东亚地区稳定的大局出发,搁置钓鱼岛主权争议。目前,对于中国来说,用武力解决钓鱼岛问题的时机还不成熟,条件也不具备,因此在东海划界原则上,中、日两国都应本着公平互谅的精神,可以海岸线长度与海域成比例原则进行协商划界。此外中日东海争端若经过长期的外交努力仍然无法得到圆满解决时,还可以选择通过国际法庭、海洋法法庭等途径来解决。在钓鱼岛问题上,虽然中方在历史、法理和地理方面占优势,但由于未实际控制,而且在日本不断强化这种控制的前提下,再加上美国在钓鱼岛的问题上对日本的纵容,钓鱼岛处于日本实际控制之下的时间越长对我国就越不利。如果中国不及时地采取有效的措施,久而久之在国际法上失去对钓鱼岛的主权也不是不可能的。
在钓鱼岛问题的解决办法上,日本一方面指出用和平手段,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3款:联合国成员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义务。《联合国宪章》第33条:和平的方法有交涉、审查、仲介、调停和仲裁裁判。
从国际法方面解决问题,但由于两国间暂时不可能进行交涉,因此可以考虑司法解决的办法(国际司法裁判所)。另一方面日本指出在坚守国家主权的同时,应构筑有效的应对措施,即进行必要的法律整备。
1以国际法为基础排除主权侵害(外国的军舰、政府船舶违法侵入领海)措施(驱逐至领海外)2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危害领海内和平、秩序、安全的活动视为国内法的违法、犯罪行为3针对敌对行为(包括特殊部队等登岛、针对巡视船的敌对行为),采取国际法上的自卫措施.
〖HT〗〖HJ〗〖ZW)〗日本自民党在2013年6月11日为强化钓鱼岛周边的警戒,授予自卫队领海警备权,并初步整合形成《领海警备保全法》。[16]接着在政府有识者会议(有关安全保障法基础构建恳谈会)上提出这样的方针:对于针对日本的有组织策划的纷争,自卫队完全可以使用武力解决。[17]由此可见,日本一方面主张和平解决钓鱼岛问题,提交司法裁决,另一方面积极加强国内的相关立法,企图使其对钓鱼岛的控制合法化,并且在必要的时候不放弃使用武力的可能。对中国来说中、日关系也是最重要的双边关系之一,为了维持亚太地区的安定和繁荣,日本的建设性作用是不可或缺的。中国不希望钓鱼岛问题影响中、日关系,但不论是中国大陆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还是中国台湾的“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和平互惠、共同开发”[18](47~53)理念,与日本和平相处的前提是钓鱼岛是中国的领土。不论是中国政府方面,还是国内外学者都从不同角度证实了钓鱼岛是中国的领土,日本单方面不承认这些既存的事实,不会发生任何主权上的改变。然而在日本的不断挑衅下,中国保留使用武力维护国家主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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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丛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