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 民
清人徐增在《而庵诗话》中说:“余三十年论诗,只识得一‘法’字,近来方识得一‘脱’字。诗盖有法,离他不得,却又即他不得;离则伤体,即则伤气。故作诗者先从法入,后从法出,能以无法为有法,斯之谓也。”清人朱庭珍在其《筱园诗话》中则倡导“始则以法为法,继则以无法为法。”既能“不守法”,又能“不离法”。诗如此,联亦如此。
所谓“先从法入”,指的是从初学至学成这一阶段,一定要认认真真,严格按有关学科的规范,按部就班,一丝不苟地学习,努力积累,进而全面地、系统地、完整地掌握有关的基础知识。所谓“后从法出”,指的是有了深厚扎实的基础知识之后,在创作实践或进一步的理论探索中,活学活用己掌握的知识,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也就是进一步的发展创新。“先从法入”与“后从法出”,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前者重在继承,后者重在发展创新。没有继承,创新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发展创新也会成为一句空话。没有创新,继承也就毫无意义,继承和发展创新,二者不能偏废。
不论是“先从法入”,还是“后从法出”,客观上都存在着一个“法”。这个“法”是公认的,或者说是约定俗成的。但事物又总是有它的普遍性、特殊性、原则性和灵活性。特殊性往往存在于普遍性之中,灵活性只能作小的调整和变通,如对联平仄律中,一般规则是末字上仄下平,但在对联的大海洋中,又确实存在,上平下仄的对联,尽管数量极少,毕竟存在。不过,经分析研究,这些末字上平下仄的对联,其存在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是很特殊的,不能因为有这样的对联,便认为上仄下平可以随便突破,任意为之。又如,对联要素之一是上、下联字句必须相等,有人举例说挽袁世凯联:
袁世凯千古;
中华民国万岁。
上联突破了字数相等。其实,这是有意追求“字数不等”的艺术效果。上联六字,下联五字。由于把“千古”和“万岁”看作是对仗,便有了袁世凯“对不起”中国人民的弦外之音。这种讽刺效果,依然是建立在“字数相等”原则上,否则,怎么会“对不起”呢?有人又说,“一二三四五六七”对“孝悌忠信礼义廉”词性相对和平仄相反也破了。其实,这也是一副特殊的对联,要说词性,可以理解为句中自对(上联数字自对,下联名词或形容词自对);至于平仄,在特殊情况下 (包括诸如专有名词或成语、引用语等),不拘泥于平仄,可以认为是一种无奈,是不得已而为之。以上诸种情况,可看作“后从法出”的典型例子。总之,在用联律创作或评价对联时,不能把特殊当作普遍,不能把个别当作整体,不能把例外当作规律,不能把偶然当作必然,不能把有条件存在当作无条件并推而广之,不能把相对当作绝对。总之,不能以偏概全,把支流当作主流。
“先从法入,后从法出”是一切科学家、学问家、艺术家等事业生涯的必由之路。一切有成就的各种家,莫不是“先从法入,后从法出”的典范。一切有志于改革、创新的朋友,都应刻苦努力学习,“先从法入”,打好基础,才能“后从法出”,与时俱进,超越前人,超越历史,开创更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