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珠 崔磊
摘 要:2008年,次贷危机的爆发对以G7为核心的全球金融治理模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尽快消除危机,国际社会将G20从部长级会议正式提升为首脑级会议,G20取代G7成为了国际社会应对金融危机最核心的机制,进而实现了全球金融治理体系的进一步变迁。尽管现有的治理体系还未形成一个全新、明确的全球金融治理秩序,但在这一阶段所显示出来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联手解决国际经济问题的治理方式与以往相比,其包容性、有效性以及灵活性都有显著提升,治理效果也因此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为了使得G20的机制能在全球金融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有必要对其现状进行分析,采取措施继续完善这一机制。
关键词:危机;G20;金融治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0.99 文献标识码:A
一、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机制—G20 的现状分析
(一)G20 成立背景及成立之初的主要議题。G20 最初是旨在协调发达国家与新兴市场国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部长级会议。1999 年12 月,二十国集团的财政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在柏林举行该组织的创始会议。会议表示,二十国集团是 IMF 和世界银行框架内非正式对话的一种新机制,旨在推动国际金融体制改革以及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之间就实质性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以寻求合作并促进世界经济的稳定和持续增长。
(二)G20 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升级为首脑级全球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的核心机制。2008 年的金融危机加快了 G20 的升级速度,在迅速升级为首脑级会议以后,G20 取代了原来的 G7,成为了全球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的核心论坛。从其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G20 天生就拥有了双重使命,即一方面在全球经济正常发展时充当政策协调机构,而发生危机时则执行处理职能。升级为首脑级会议以后,G20 发挥了其政策协调平台的重要作用,各国也在此平台上开始了紧密的协作,达成了一系列改革现有全球金融治理体系的共识,并联手应对国际金融危机。
二、G20 现阶段运行存在的问题
尽管目前各国寄希望于 G20 承担起全球经济政策协调的重任,但这一机制在现阶段的运行仍存有诸多问题,其代表性、有效性以及合法性均遭到了国内外学者的普遍质疑。
首先,G20 缺乏共同的目标。这一缺陷很可能使得它与布雷顿森林体系一样陷入危机,在国际社会下,国际合作的成立显得非常困难。G20 框架下,主要成员国拥有否决权,一旦某项决议可能会威胁到某个成员国的国别利益,则该项决议很难最终实现。而且,主要强权国家会利用其国综合国力来决定 G20 的发展方向。
其次,G20 的职能模糊,而且决策与行动能力有限,由于 G20 目前只是一个协商性质的论坛,不仅形式较为松散,而且它产生的决策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决策的执行只能依靠成员国的自觉性,这极大地削弱了该组织的行动能力。
三、G20 的改革建议
G20 是目前联合国框架之外的新机制,既是对传统世界经济秩序的破坏,也意味着经济新秩序的萌发。但若缺乏及执行的保障,G20 的所有决议将会变成一纸空文。所以,为了提高 G20 的实施效力,我们需要将其机制化。总体来看,G20 的机制化建设应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一)准确的议题选择与职能定位。G20 的首要任务应该是促进经济发展,尤其是国际金融监管与稳定、环境保护、减贫与经济增长等,所以,本文认为,G20 的议题应主要集中于全球经济领域,而不应无限扩大,这样才能确保峰会中达成的共识具有针对性、执行力与有效性。而且,G20 的议题应具有较强的延续性与较高的前瞻性,而不能仅作为应对危机的临时机制而存在。
(二)合理的治理架构。首先,按照目前的发展形势来看,G20 的在具体运行上应该朝着“领导人峰会—协调人会议—部长级会议—工作组会议”的层级运行机制发展,以方便全球经济各级事务的处理。其次,目前 G20 治理效率不高的重要原因在于它仅仅是国际论坛性质的会议,G20 并没有常设的秘书处持续跟进治理的效果。因此,要保证 G20 在全球金融治理体系中的权威地位,我们应考虑成立秘书处等常设办事机构,从根本上改善当前的国际金融治理结构,建立起“新的布雷顿森林体系”。
(三)顺畅的议事、决策、执行程序。G20 目前的决策机制是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并没有一种正式的投票机制。而且,在迄今为止的几次峰会上,会议的成果往往是一些比较原则性的意见,大都以声明或是宣言的方式体现,缺乏具体、可操作的内容和措施。随着危机的结束,该论坛的凝聚力会逐渐消退,分歧和矛盾将会日益显现,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决策机制将受到考验,将来建立某种投票机制将显得非常必要。
其次,为了确保 G20 决策的落实,我们一方面需要设立正式的成员国互评机制或者常设一个监督机构,监督各成员国执行承诺,另一方面则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全球经济治理中的框架和机制,将 IMF、WTO、世界银行等组织纳入 G20 的宏观框架,从内部逐步将其改造,使其充分反映 G20 的诉求,G20 的决策就可以考虑通过这些机构去保证落实。
G20 具有发展为全球金融治理体系核心机构的潜力。因此,可以考虑在不断完善 G20 治理能力的条件下扩大它与其他国际金融机构相互协调、相互合作的范围,由 G20 和诸多国际金融机构一起构建出全球金融治理的网络型治理体系。在这一体系内部,G20 统一负责国际储备体系和全球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建设、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等相关事宜。这种治理框架不仅可以尽量降低霸权国家的强权干涉,促使治理权威在其中呈现网络型流动,而且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世界各国人民的利益。当然,这一过程需要耗费较大精力,持续时间也较为漫长,要将这一大胆设想变为现实,需要各国人民在国际法律建设、共同的文化以及价值观念建设等方面做出巨大努力。
参考文献
[1]曹广伟,张霞.G20机制的构建及其在后危机时代的角色定位[J].国际展望,2010(6)
[2]崔志楠,邢悦.从“G7时代”到“G20时代”—国际金融治理机制的变迁[J].世界经济与政治,2011(1)
[3]刘宗义.“G20机制化与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学术研讨会议综述[J].国际展望,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