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宣
论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
黄 宣
小额诉讼的程序独立性是其程序建构的逻辑起点,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比较,小额诉讼程序极为简化。应当遵循兼顾效率与公正、兼顾快速审理与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兼顾法院诉讼指挥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文件的形式,对我国小额诉讼的受案范围、立案、审前准备、等规则作出具体规定。
小额诉讼 程序规则 简化 立法完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我国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小额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以立法逻辑而言,此条文是小额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特别规定。在民事诉讼学理上,小额诉讼具有程序独立性①;基层人民法院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审判实践也反映出现行立法缺乏操作性的现实问题。为此,探究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十分必要。
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论依据。作为只能受理与审理诉讼标的额在规定金额以下或具有其他特定性纠纷的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彰显了现代社会确立民事纠纷解决多元化机制以实现纠纷解决非诉讼方式为诉讼方式分流、民事诉讼程序设计多元化以实现案件繁简分流的时代需求。
程序效率。程序公正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设计所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它要求民事案件裁判过程的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②在当代,以追求当事人诉讼权利保护和审判权公正适用而设置复杂严密程序规则的立法与理论传统受到司法现实的挑战③,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大、诉讼迟延、诉讼成本高等对民事诉讼程序公正传统理念的更新与完善提出了紧迫要求。作为程序公正的一个要素,程序效率受到立法与司法更大的重视;因为以效率作为法律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标准不再停留于理论层面的探知,而已融入现代立法实践之中。小额诉讼程序立法旨在确认不需要设置严密诉讼规则的程序极简化和高效率,同时又要实现小额案件快速裁判的程序保障。
当事人接近司法。平等地接受司法裁判不仅是公民享有的一项由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也是市场经济法治国家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确立小额诉讼极为简化的程序规则,能够实现民事诉讼繁简分流的时代需求,法官审理案件时以通俗易懂的词语取代晦涩难懂的专业词汇,以满足当事人在小额民事纠纷上实效性接近司法④的权利诉求。
费用相当。费用相当性理论旨在实现平衡当事人和国家在民事诉讼中的投入与产出,进而对如何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如何平衡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投入与产出予以程序控制。通过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费用的程序规定,小额诉讼落实费用相当理论要求,为民众提供一种低成本的简便的司法救济。
上诉利益。虽然民事诉讼上诉程序具有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纠正错案、实现法律适用统一等多重功能;但是,上诉程序的启动—特别是当事人利用上诉以拖延诉讼时,会增加案件审理的时间和费用成本。因此,限制上诉是现代国家民事诉讼立法的一个基本态度,具体表现为通过上诉利益和上诉许可判定当事人上诉是否符合条件。上诉人在声明不服的一审裁判所判定应当承担的利益即为上诉利益,它属于一项实质性的上诉要件。⑤按照上诉利益理论,小额诉讼一审裁判上诉利益额度小而应当予以上诉禁止。
外国小额诉讼程序立法经验。比较法研究结果表明,小额诉讼程序是战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专门化设置⑥,这些国家小额诉讼程序规则主要有:第一,一般设有专门的小额法庭或简易法院,例如美国的小额法庭、日本的简易裁判所、法国的小审法院等。第二,对案件讼争金额即什么是“小额”作出明确规定。第三,审判程序规则十分简化,易于操作。第四,强调法官对小额诉讼程序进程的职权控制,对案件实行快速审理。第五,为了保证小额诉讼的快速审理,除当事人双方合意或法院认为适当外,一律不适用当事人变更、追加诉或提起反诉的规则。第六,对当事人上诉权加以严格限制或实行一审终审。总结外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经验,其立法内容虽然有差异,但在程序规则设计上均体现小额速裁特点;与通常诉讼程序严密性比较,小额诉讼程序规则具有极为简化的属性。同时,从实践效用上看,小额诉讼程序不仅能够对民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以实现司法减负,更能使普通民众以最低成本付出而获得及时而又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满足司法大众化的新需求。
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立法现状。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进程中,在司法领域出现了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大、案情简单的小额诉讼案件数量占民事诉讼案件总数30%至40%⑦、审判效率低的现实情况。在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既有的审判程序设置并没有为小额案件速裁提供依据。与普通程序比较,简易程序具有程序规则简化的属性,但由于存在与普通程序界限不清、审判效率不高的缺陷,简易程序仍然不能替代小额诉讼程序。先予执行、督促程序、法院调解等程序规定也不具备解决小额案件的程序功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在我国,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对于标的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程序。区别于简易程序,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特殊规则有:第一,该程序只适用争议标的额较小的民事案件;第二,该程序是强制适用;第三,该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对此,理论上的解释是,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确立小额诉讼程序,可以使民事纷争的程序设置与案件类型相适应,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使用诉讼制度,平衡普通程序与速裁程序的保障功能。⑧
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立法的不足。一是小额诉讼程序依附于简易程序的立法方法缺陷。根据立法规定,我国小额诉讼除对案件数额作限定和实行一审终审外,均适用简易程序规则。我国当前小额诉讼程序依附于简易程序的立法方法,混淆了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分别实现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程序功能。采取将小额诉讼程序打包归入简易程序的方式,仅仅是“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没有“厘定繁简分流的理念基础和价值目标”⑨。这显然偏离了小额诉讼程序独立性立法的理性要求。二是小额诉讼程序规则规定的缺失。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对平衡快速审理与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使的小额诉讼程序运行规则作出明确具体规定,这就使小额案件如何实现快速而公正审理这一应当由立法完成的任务,演变成为法官与当事人个体博弈的实践活动。由于没有程序操作规则的支撑,小额案件速裁理念所倡导的强化法官职权以促进案件快速审理的程序特质难以通畅实现。在司法实践中,除当事人对小额诉讼产生的怀疑与担忧外,法官、律师和法学家等法律职业人士也对小额诉讼程序提出了质疑。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小额诉讼制定司法文件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先后分别做出了审判指导文件,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上海法院开展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这些文件虽然不具有法律或法规的效用,但却彰显了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现实紧迫性。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应当遵循的原则。兼顾效率与公正。诉讼效率是诉讼公正的一个要素,效率与公正是辩证统一的,二者不可偏废。根据诉讼效率的要求,在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中,需要形成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小额诉讼程序是最为简化、快捷程序的立法态势。根据诉讼公正要求,小额诉讼程序也应当满足程序法定性、民主性、便利性、参与性、法官中立性等诉讼公正诸要素的要求,从而使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立法科学化,进而规范司法,实现诉讼效率与公正辩证统一的社会效果。
兼顾快速审理与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对小额案件进行快速审理是小额诉讼程序立法的特点,其“快速审理”属性体现在省略普通程序规定严密繁琐、简易程序还不够简化的规定,确立小额诉讼案件审判极为简化的高效率的程序规则。小额诉讼程序应当兼顾快速审理与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原则,要求在设置快速审理规则的同时,应当兼顾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具体要求是:第一,保证当事人双方参与诉讼;第二,告知当事人双方小额诉讼程序规则的具体内容;第三,在法律规定的小额诉讼案件范围外,尊重当事人双方就诉讼案件合意选择小额诉讼的程序权利;第四,保证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第五,赋予当事人不服判决提出异议的权利。
兼顾法院诉讼指挥权与当事人处分权。与非诉讼解决方式相区别,作为国家审判权干预当事人民事权益争议的权威方式,民事诉讼制度从历史到现实均属于公法范畴。所以,无论在当事人诉讼模式,还是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抑或是在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下,法院通过审判组织的法官行使诉讼指挥权以有效控制民事诉讼进程的立法规定均一致存在,只不过在不同民事诉讼模式下法院诉讼指挥权的权力大小及其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干预程度有所不同。当代世界各国小额诉讼程序立法的一个共同规律就是强化法院的诉讼指挥权,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有力地保证小额诉讼程序快速审理与结案的特殊功能及其实现。
同时,强化法院的诉讼指挥权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⑩,具体到我国小额诉讼程序规则的完善方面,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程序设置主要应当考虑:第一,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享有选择权;第二,当事人对小额案件管辖享有管辖异议权;第三,当事人对案件享有发表意见的权利;第四,当事人享有撤回起诉的权利;第四,法院调解应当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的具体建议。小额案件的受案范围。除需要明确案件“小额”的具体额度范围外,小额案件类别也应是小额诉讼程序受案范围的内容。应当采用列举式方法,明确适用与不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类别,小额诉讼只适用于财产给付案件而不适用于人身关系案件;小额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于超过小额金额的简单案件,享有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选择权。
小额案件的立案。第一,在立案阶段,对当事人进行小额诉讼程序权利的告知。在制作《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的同时,应当制作《小额诉讼须知》送达当事人。第二,适用快速立案规则,对于小额案件应当以在原告口头起诉或提交起诉状时,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受理案件手续。第三,在双方当事人均到场时,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
小额案件审前准备。审前准备规则是审判程序规则设置中必要的组成部分,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仍然需要审前程序规则。其审前准备极为简化的规则包括:第一,文书送达的快速性。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小额案件原告起诉后,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快捷的方式传唤被告,告诉起诉的事实与材料,告诉被告答辩的权利与答辩的期限。第二,在受理小额案件后,不适用反诉、增加诉讼请求等制度,除非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除外。第三,适用比简易程序更短的答辩与举证期限。当事人双方约定放弃答辩与举证的,可以立即进行开庭审理。
小额案件开庭审理。第一,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法院工作日下班后的时间、节假日,开庭审理案件;这样既便于当事人诉讼,又能够实现小额诉讼案件快速审理的效果。第二,当事人亲自参加庭审。在民事诉讼中,除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必须由其监护人进行法定诉讼代理外,委托诉讼代理人通常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基于同当事人、法官沟通的往复性,会降低诉讼效率、拖延诉讼的现象。由于小额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其事实证明与法律适用都不复杂,当事人亲自参加诉讼有利于该案件快速审结。因此,小额诉讼不应当适用委托代理制度。第三,开庭审理集中、快捷。原则上实行以一次开庭审理为原则、两次以上开庭审理为例外的规则。在开庭审理中,小额案件事实无争议时,法官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后,结束法庭辩论。第四,重视调解结案方式。当事人对其争议的民事权益享有处分权这一属性,为诉讼学理与立法确立调解结案方式提供了基础。⑪小额案件是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一类案件,小额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可能性更大,其调解协议更易于义务人自觉履行。因此,应当明确小额案件开庭审理应当重视调解结案的规定。第五,裁判文书表格化。小额诉讼应采用表格式调解书、表格式的裁判文书形式,调解书、裁判文书应采取当庭宣判后送达双方当事人的方式。
明确小额诉讼审结期限。为实现快速高效审结案件的目的,小额案件审结期限应当比简易程序规定“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期限短。因此,应当规定小额案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30日内审结。
赋予当事人对小额诉讼判决异议权。在我国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规定基础上,应赋予当事人向作出判决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这既是小额诉讼程序救济权特殊性规定的要求,又能够消解当事人因小额案件裁判不能上诉而产生拒不执行裁判的对抗心理,进而减少小额案件裁判再审申请。
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转换。小额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如果发现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的条件、具有不能速裁结案的情形,应当终结小额诉讼程序;将已经适用的小额诉讼程序分别向简易程序、普通程序转换:具备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具备普通程序适用条件的,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程序转换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以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导、西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黄宣,陈清:“论小额诉讼程序的独立性”,《时代法学》,2013年第2期。
②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3页。
③ Richard D. Freer.Civil Procedure (second edition). Wolters Kluwer Law & Business, 2009:3.
④[意]莫诺·卡佩莱蒂等:《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徐昕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39页。
⑤廖中洪:“‘上诉利益’若干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07年第9期。
⑥齐树洁:《民事诉讼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69页。
⑦郑梦超:“快捷审理一审终审 小额诉讼制高举便民牌”,《中国消费报》,2012年5月23日。
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读》,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第440页。
⑨傅郁林:“繁简分流与程序保障”,《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
⑩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38页。
⑪常怡:《中国调解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268页。
责编 / 张蕾
D915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