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公平论:法和经济学的视角

2014-11-08 08:06徐光木
中国考试 2014年4期
关键词:作弊经济学公平

徐光木

1 引言

在考试公平受到严峻挑战的背景下,法经济学的兴起为我们提供了研究考试公平的一个全新视角。法经济学,又称“法律的经济分析”,“法与经济学”,目前最为普遍的定义是应用经济理论来检验法和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过程及其在经济上的影响。[1]法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即效率最大化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动基于此论断都可以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

作为社会配置资源重要方式之一的考试更是如此。一方面,考试本身就是分配社会资源的重要方式,如接受更高等级教育的机会,获取公共职位的机会等;另一方面,一切基于考试的法律活动,包括考试立法活动、考试执法活动和考试准司法活动等,也在事实上发挥着分配资源的作用。有鉴于此,用法经济学的视角来研究考试公平,就获得了空前开阔的视野和研究方法上的开拓性。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以考试公平是考试活动追求的终极目标为假定,并以此为逻辑起点,探究考试公平的法经济学理论基础、问题根源和实现路径。

2 考试公平的法经济学理论基础

考试公平的理论基础,取法于教育公平。美国的科尔曼认为,教育公平主要包含四层含义:第一,向人们提供达到某一规定水平的免费教育;第二,为所有儿童,不论社会背景如何,提供普通课程;第三,为不同社会背景的儿童提供进入同样学校的机会;第四,在同一特定地区范围内教育机会一律平等。[2]瑞典的胡森针对欧美二战后期教育公平研究作了综合性的评述,当时教育公平的观念是指教育机会均等,他认为对教育机会均等的理解,不仅要界定“均等”,还应界定“机会”,均等包括着教育起点的平等、过程的平等以及最终目标的平等。[3]在教育公平的理论基础上,我国学者又提出考试公平的概念,并把考试公平分为起点、过程、结果公平或程序公平、条件公平、事实公平等。但以上这些,都不足以证明考试公平何以至关重要,维护考试公平何以迫在眉睫。本文尝试从法经济学的视角提出考试公平的理论基础以供参考。

2.1 维护竞争秩序

竞争应当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要符合公共道德的规范,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4]如果考试秩序得到有效维护,各种考试作弊都受到应有惩罚,那么,优异者就能够通过考试脱颖而出,作弊者自然被淘汰出局。反之,如果考试正常秩序得不到有效保障,大量考生借助作弊而一跃成为考试的优胜者,那么,竞争秩序就受到破坏,进而导致作弊风气无序蔓延和败坏公序良俗。考试竞争秩序是社会竞争秩序的组成部分,一旦考试竞争秩序失去屏障,整个社会的竞争秩序将失去保障。因此,加强对考试秩序的维护,限制和打击各种不良竞争行为,在全社会树立公平、诚信的考试理念,将法律和经济的内在要求有机结合起来,逐步构建和巩固良好的竞争秩序。

2.2 激励奋发进取

在教学考试中,考试成绩是衡量教与学有效性的一个质量指标,考场是展示教师教学与学生学习成功的平台,所以考试如同收获,考试获得优异成绩就意味着教与学取得双丰收。成绩优秀,体现教师教学的成功和学生学习的成就,这种“成就欲”能极大地激励考生及其教育者的积极性和上进心,促使他们更加勤奋地学习和工作。在选拔考试中,考试成绩是衡量被选拔者知识和能力的主要指标,考场是展示应试者个人素质的舞台,所以把考试成绩优异者从被选拔对象中挑选出来,既是对优胜者的肯定,也是对被淘汰者的激励。公平的考试告诉人们,只要通过不懈努力,被淘汰者终究有一天会成为优胜者。这样,公平的考试就能够给社会公众以明确的收益预期,从而推动奋发进取社会风气的养成。

2.3 降低选人成本

如果把劳动看作商品,那么选人活动可以看作是一种商品交易。假使人与人之间能够做到完全信息公开和对称,那么,这种交易成本就将为零,考试也将失去存在的可能性。现实是,除了身高长相、学历专业、家庭出身等表象特征,人与人之间不可能信息公开和对称,人的特殊才能也不可能从众多被选拔者中凸显出来,除非借助某种特定的甄别手段。数千年的人类历史已经证明,考试便是甄别人才最便捷高效的手段,借助考试,能够实现选人成本和收益的帕累托最优。当然,这种选人成本的高效率必须要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考试必须公平。因为保障考试公平,就相当于在事前形成一种制度保护,对遵守规则的应试者的被选机会给予了保护,即不容忍“别人作弊如果我不作弊对我不公平”现象的存在。同时,通过加重惩罚,给有意通过作弊获得竞争优势的应试者以负面预期,最大程度上消除他们作弊的动机,从而减少他们在这方面的投入。所以,无论站在应试者还是考试管理者的角度,保障考试公平,都能够起到降低选人成本,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3 考试公平的法经济学现实困境

考试公平的理想状态与现实相去甚远。每逢大考,特别是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务员招录考试和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国家大考,总能见到各种作弊团伙的身影。考试作弊已经从过去的偷看小抄演化为以代考和利用无线电工具作弊为主。近年来,有考试机构内部人员参与的窃密事件已经多次发生,考试公平的基础因此受到严重侵蚀。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业已公布各种作弊数据不足取信,因此,本文拟以某高校的调研数据作为背景材料进行实证研究(见图1~图4)①数据来源于《西安音乐学院2009年大学生考试作弊调研报告》。。

图1 大学生对考试作弊普遍性的认知

图2 大学生对考试作弊的态度

图3 大学生对自己或他人成功作弊的评价

图4 大学生对自己或他人因作弊受处分的态度

从图1至图4可以看出,考试作弊已经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普遍现象,大多数学生已经不再认为作弊可耻,而开始理解考试作弊行为,产生作弊动机,并对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的同学表示同情。如果任由这种乱象发展下去,考试秩序将跌入万劫不复的恶性循环,直至考试制度被彻底重构,甚至还有可能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考试作弊是破坏考试公平的刽子手,一旦作弊风气无法得到有效遏制,考试公平的法经济学理论基础将会被彻底腐蚀。竞争秩序无法通过考试维护,奋发进取社会风气无法通过考试养成,选人成本也将居高不下,选人用人必将乱象环生,人力资源也无法通过考试得到高效配置。考试秩序是社会秩序的组成部分,如果无法保障考试公平,那么社会公平将失去重要支撑,进而威胁到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4 考试参与者的理性选择分析

理性选择源自公共选择理论,从个体出发来观察和分析政治现象,先假定一个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体,然后在各种情境下计算和演绎按照功利最大化原则行动的个体可能会采取的行动,以最小的牺牲满足自己的最大需要。考试参与者主要包括考生和考试管理者,本文分别从考生和考试管理者的利益出发对其行为进行研究。

4.1 考生的理性选择分析

法经济学理论认为,人的行为选择过程就是一个权衡利弊的过程,隐含着一种经济学上的“成本-收益”计较的理性分析在内。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理解,就是任何经济理性人,都必定把个人效益最大化作为最高目标。[5]毒犯之所以选择贩毒,是因为贩毒的预期收益大于成本,所以贩毒是潜在的毒犯在权衡各种谋利方式之后的理性选择。同样,考生之所以选择作弊,不仅取决于考生的道德品性、社会环境、其他考生是否作弊,还取决于作弊的预期收益和惩罚性后果。由于作弊的惩罚性后果与惩罚的概率有关,所以惩罚的概率越高,惩罚成本也就越大;反之,概率越低,作弊的惩罚性成本就越小。

在对考生进行理性选择分析之前不妨先作一些假定,假定考生是见利忘义的理性人,作弊的性质越严重,作弊的预期收益就越高。事实上,作弊的预期收益确实与作弊的性质相关,如通过高科技手段从作弊团伙手中获取考试答案的作弊者比起偷窥者更容易获得高分,请人代考者比不请人代考者更有可能取得高分,从而获得升学或者升职的机会。而且,相关研究成果也表明,在我国教育层次越高,边际收益率越高,这是因为社会中的贫富分化放大了受过高等教育与未接受高等教育者之间的收入差距。[6]

令y代表考试作弊的收益,假设收益是作弊严重程度的递增函数:y=a x(x代表作弊方式,a为常数)。惩罚也是作弊严重程度的递增函数:m=b x(x代表作弊方式,b为常数)。并且,由于考试作弊的特殊性,作弊手段越先进,越不容易被察觉,即受到惩罚的概率越低,为方便理解,不妨假设c=px(x仍然代表作弊方式,p代表作弊被惩罚的概率,c为常数)。因此,在利益驱使下,考生更倾向于选择较为先进的作弊手段。于是,可以建立以下作弊预期收益模型:

替换后得:

再将概率p用c/x代替得:

计算得:

这一计算结果再一次印证之前的猜测,作弊越严重,作弊预期收益越高。因此对于考生而言,理性选择便是选择最先进的作弊手段。但是,如果仅仅将结论停留在这一层面,则未免误读作弊预期收益模型。因为根据假设c=px,c表面上是一个常数,实际上取决于作弊被惩罚的概率,概率越高则c值越大,反之,c值则越小。作弊被惩罚的概率取决于什么呢?显而易见,取决于考试管理者。

4.2 考试管理者的理性选择分析

大中城市是陌生人社会,因此,考试管理者(主要指考试一线工作人员)与考生之间符合陌生人假定,考试管理者的收益主要指考试期间的劳务报酬,成本则主要指间接成本——时间成本。但是,陌生人假定并不总是成立,比如在县域范围内,考试管理者与考生由于共同生活在一个狭小的空间,“低头不见抬头见”,人际关系错综复杂,人与人之间很难没有利益关联,于是,在这些地方,考试管理者便有了理性选择的问题。

假设不存在考场行贿,考试管理者的预期收益很容易获得,即监考费,假定为100元。成本则略显复杂,如果考试管理者是个完全意义上的制度执行者,由于管理严格,导致本县域范围内所有考生要么作弊未遂,要么因为作弊行为而受到相应惩罚。那么,考试管理者就有可能因为自己的管理行为而被家人责备,甚至招致考生报复的风险,而且报复的程度还可能与作弊的严重程度正相关。近些年,作弊考生恶意报复监考教师的事件并不鲜见,而且这些事件主要发生在大中城市以外的县市。令y代表考试管理者的受报复风险,假设受报复风险是作弊严重程度的递增函数:y=a x(x代表作弊方式,a为常数),p代表受报复的概率,于是,可以建立以下考试管理者预期收益模型:

显然,如果选择做一个完全意义上的制度执行者,考试管理者的收益极有可能为负数,即使收益最大化,也只有区区100元的监考费。如此一来,考试管理者的理性选择便是放任作弊,充当作弊考生的庇护者,而不是严格的制度执行者,除非有更上一级的考试管理者的有效监督和责任追究,否则很难改变考试管理者的这种理性选择。如果存在考场行贿之类的腐败行为,考试管理者成为严格制度执行者的概率还会更低,狠抓考场秩序更加不合算。

4.3 极端应试者的理性选择分析

我国区域、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差距明显,教育资源配置严重不均衡,这导致中西部的农村地区升学率远远落后于东部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假定中西部的农村地区存在一批没有道德观念的极端应试者,由于当地教育质量相当落后,教育资源相当欠缺,即使这些考生付出与城里学生同样的努力,也很难达到升学分数线,于是对这些学生来说,因考试作弊受到处罚和不作弊的后果几乎没什么两样,即均没有升学机会,不妨以0代替。令y代表考试作弊的收益,p代表作弊被惩罚的概率,那么,不难建立极端应试者的理性选择模型如下:

由于0≤p≤1,所以:

这即是说,对于极端应试者而言,作弊同样是理性选择。这也能够解释为什么媒体披露的考试恶性群体作弊事件多发生在中西部农村地区。

5 对策和反思

通过以上分析发现,考试公平与众多因素有关,视不同情况,考试公平也不同程度受到这些因素的共同影响。因此,结合考试公平的法经济学理论基础,为达到考试公平目标,政府需要多管齐下,多措并举,以确保考试公平、社会公平以及社会良好秩序的形成。

5.1 提高考试违法成本

一是制定一部统一的国家考试法,以条文的形式对考试的含义、内容进行界定,明确考试管理活动的执法属性,提高考试管理活动的权威性。凭借法制造的稳定预期,法既能够在不改变个人价值观的前提下创造或摧毁一个社会规范,也能够改变理性人的价值观。[7]因此,为考试建立专门法有利于理性人确立作弊可耻的价值观。二是加强对考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把考试作弊,特别是有组织的严重考试作弊和打击报复监考教师的行为明确为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明确公安、监察等政府相关部门具有协助做好考试执法的职责,依法追究团伙作弊组织者的刑事责任。三是将监考教师的考试管理活动纳入岗位职责并定期考评,作为职称评定和职务晋升的参考。四是“乱世用重典”,对考试领域的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重处罚,让考试作弊无机可乘、无利可图,从而达到降低选人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和激励应试者奋发进取的善治局面。

5.2 加强考试过程监督

一方面,考试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考生的教育和管理,对内强化诚信意识,对外强化作弊防范,让潜在的作弊者因内心羞愧不想作弊或畏于惩罚不敢作弊。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及其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考试管理部门的监督,各级考试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考试管理机构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监督。此外,还要畅通群众监督渠道,通过建立政府与考生和群众之间的良性互动,让考试监督无处不在,形成考试监督的闭路循环,从而有效维护考试乃至社会竞争秩序。

5.3 加快推进教育均衡

教育均衡发展包括三个层面:区域之间,即地区和城乡之间教育均衡发展;学校之间,一个区域内不同学校之间教育均衡发展;群体之间,教育应更加关注弱势群体。三个层面要共同促进,共同发展。此外,教育均衡发展还应该考虑层次均衡,即以义务教育为重点,逐步向高中阶段教育推进的均衡教育发展思路。然而,从目前看,不论是区域间还是层次间教育发展,我国教育都远没有达到均衡的程度,而且受经济社会发展循环累积因果的影响,发达和欠发达地区以及城乡之间的教育差距还有扩大的趋势。教育发展不均衡造成的不公平问题,在高考中得到集中反映,农村考生更多地涌向办学层次和水平较低的高校。[8]因此,缩小经济社会区域和城乡差距,加快推进教育均衡战略不容怠慢。此外,社会诚信缺失、找关系走后门盛行等外部因素,考试方式和内容不尽合理等内部因素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考试公平。

总而言之,法经济学的分析工具为考试公平理论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虽然考试公平的理论基础还有待进一步厘清,考试公平的实现路径还有待进一步研究,但不容否认的是,法经济学视角确实从一个全新的理论视角,有力地证明当前对我国考试进行专门立法和推进教育均衡发展战略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本文认为,只有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着眼,以推进考试立法为切入点,有重点、有步骤、系统性地解决事关考试公平,包括加强考试管理和加重作弊惩罚,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在内的诸多问题,才能促进考试公平目标更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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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胡森.平等——学校和社会政策的目标//国外教育社会学基本文选[M].上海:华东师大出版社,1989:210.

[4]付珍.商业秘密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6):46.

[5]钱弘道.经济分析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62.

[6]姜尔林.市场转型背景下我国高等教育扩张的社会动力研究[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13(3):93.

[7]Robert Cooter.Expressive Law and Economics[J].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1998(6):585-607.

[8]张和生,余军民,郑岱.高考公平指数的建构与测评——以湖南省为例[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1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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