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乃美
自学考试制度是我国教育制度的重大创新,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时代产物,也是我国从精英教育迈向大众教育、从传统教育迈向终身教育的实践产物。它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满足大众渴望接受教育的基本需求,顺应世界终身教育发展的基本趋势。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经济结构的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现代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创建于20世纪80年代的自学考试制度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面对新形势和新要求,自学考试制度必须从国家顶层设计和宏观调控等方面作出快速反应,通过战略转型,使自学考试更加符合教育规律和客观实际,更加符合中国国情和世界发展潮流。如果外部环境和现实情况已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而自学考试制度仍拘泥于以往的发展模式,不能与时俱进地进行创新升级和战略转型,那么就有可能遭受严重的挫折。自学考试制度如何进行战略转型的问题,不仅仅是自学考试战线的当务之急,也是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
从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情况来看,随着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加快,办学层次和形式更加多样,入学条件更加宽松,学习方式更加灵活,终身教育和继续教育时空更加拓展。特别是1999年以来,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大幅度扩招,高等职业教育和民办高等学校迅速壮大,网络学校和远程教育大量崛起,广播电视大学和开放教育项目相继推出等,使整个高等教育格局发生巨大变化。这些变化既为自学考试制度战略转型提供良好的发展机遇,同时也提出严峻挑战。另外,国际和国内高等教育市场竞争也愈来愈激烈,自学考试制度在高等教育体系中的许多优势逐渐失去,迫使自学考试制度需要在战略转型中寻找新的活力和生机。
从自学考试发展状况来看,从1981年至2010年,全国共有5 579万人、2.17亿人次参加学历教育考试,累计本、专科毕业生达1 050万人,相当于130所万人规模的大学20年毕业生的总量。还有5 739多万人参加非学历教育证书考试,其中2000多万人获得各种证书。[1]这些数据显示自学考试强大的吸引力和生命力。实践证明,我国的自学考试已经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最能体现终身教育理念的高等教育形式。但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快速发展,已有不少省市自学考试事业发展出现停滞、严重滑坡和萎缩的态势,这不能不说已给自学考试制度敲响警钟。[2]自学考试能否经受各方面严峻的挑战和考验,关键在于能否审时度势,兴利除弊,扬长避短,转型发展。
从教育研究发展趋势来看,教育制度研究正成为当今国际教育界和学术界日益突出的课题和令人关注的焦点。什么样的教育制度才是好的教育制度,如何才能制定出最佳教育制度,已成为当前教育研究宗旨的新主题。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选择和实施什么样的教育制度,意味着选择走什么样的教育发展道路,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就意味着选择一种什么样的命运和前途。自学考试制度战略转型实际上是整个国家教育制度设计与选择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摆在自学考试制度设计者和执行者面前的战略选择是多种多样的,诸如充实、完善、调整、合并、修补、废除或终止自学考试制度等选择。同时,自学考试制度也面临如何战略转型、创新升级等课题,诸如自学考试制度向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继续教育体系或学习化社会转型等问题。如果自学考试制度战略转型的方向选择正确,自学考试就会继续走向成功和辉煌;如果选择失误,自学考试制度也就可能归于失败,甚至自毁前途。因此,研究自学考试制度的战略转型,不仅可以为自学考试制度设计者和执行者提供重大决策的咨询、参考依据,而且可以提高国家自学考试科学决策和执行的水准,对自学考试制度改革的完善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实用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
总之,自学考试制度战略转型问题的提出,是总结自学考试制度建设经验与教训,展望自学考试制度发展趋势和未来前景的必然需要;是推动自学考试制度科学发展,加快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构建中国特色终身学习体系的必然需要;是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国家,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的必然需要;也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促进国民素质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必然需要。无论从时代性、国际性,还是从前沿性、实用性来看,自学考试制度战略转型问题都是当今教育理论和实践领域亟待研究和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自学考试制度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不断深化研究的过程。国内外专家和研究者对自学考试制度进行了持之以恒的研究与探讨,为自学考试制度战略转型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一阶段,1978年至1981年,主要为自学考试制度酝酿和设计研究时期。主要成果和文献表现为当时政府、教育部门的决策咨询调研、制度设计方案论证等。例如,教育部于1978年起草《关于业余高等教育的考核办法》,1980年起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法》(试行草案),北京市人民政府参照教育部文件,于1980年起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等教育学历考核制度的决定》等。[3]
第二阶段,1982年至1986年,主要为自学考试制度创立和试点研究时期。这一阶段的主要成果与文献表现为陈斌《自学考试制度研究》(《教育研究》1982年第5期)、《自学考试制度由试点到逐步推广》(《自修大学》1983年第1期)、《在改革中完善高教自学考试制度》(《高教战线》1986年第1期),康乃美《自学考试制度的由来、性质与特点》(《福建自学考试》1984年第2期)等论文。
第三阶段,1987年至1995年,主要为自学考试制度巩固和推广研究时期。主要成果和文献是1987年3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正式成立“全国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考试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自考研究会”)及其所组织的“七五”、“八五”期间全国教育考试科学规划课题。例如,“七五”期间重点课题“自学考试的考试科学研究”,“八五”期间重点课题“自学考试的改革与管理研究”,此外还有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自学考试应考对象和助学活动的变化趋势及对策研究”等。
第四阶段,1996年至2001年,主要为自学考试制度发展和规划研究时期。主要成果和文献是,以全国自考研究会合并重组为标志,组织实施“九五”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和全国教育考试规划重点课题。例如,“九五”期间重点课题“自学考试在高等教育宏观结构中的地位与作用”等。主要专著有:边星灿著《多视野中的自学考试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康乃美、葛为民等著《中国自学考试学分制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何晓淳等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产生与发展研究》(辽宁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刘海峰、葛为民、康乃美等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比较研究》(福建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潘桂明等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高等教育宏观结构中的地位与作用》(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等。
第五阶段,2002年至2010年,主要为自学考试制度调整和改革研究时期。主要成果和文献是“十五”、“十一五”期间全国教育考试科学规划重点课题及其专著论文。主要专著论文有:王启云主编《自学考试制度论》(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康乃美著《自学考试制度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陈宝瑜、周子寿等编著《高等自学考试教育论》(人民日报出版社2007年版),戴家干撰写的《创新,“十一五”高教自考肩负使命》(《中国教育报》2006年4月5日)等。
第六阶段,2011年至今,主要为自学考试制度转型和创新研究时期。主要成果和文献是“十二五”期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发之后的全国教育考试规划重点课题及其专著论文。主要专著论文有:王海东等《依托自学考试制度构建国家继续教育学分银行》(《开放教育研究》2011年第3期),季薇《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的自学考试转型》(《决策》2011年第10期),薛平等《从补偿教育走向发展教育——终身学习视野下自学考试制度的转型变革与战略选择》(《中国成人教育》2011年第7期),刘广明等《发展模式转型——知识社会视域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路径选择》(《继续教育研究》2013年第1期)等。
关于国外对自学考试制度及其战略转型的研究,通过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对《外文期刊数据库》(1979—)和《外文会议论文数据库》(1979—)两个数据库反复搜查,至今尚无引人注目的重大成果。但是,也有少数国外目光敏锐的学者和专家,从20世纪80年代末起对自学考试进行制度分析和实证研究,例如,日本大塚丰《关于中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考察》[4],南部广孝《作为中国终身学习支援体系的自学考试制度》[5]等,这些研究提出了一些颇有见地的学术观点和政策建议。
虽然自学考试制度及其战略转型研究的成果较多,但主要集中在教育学、管理学、测量学等研究领域。从总体上看,由于自学考试制度战略转型理论思维的孕育时间还不够充分等原因,自学考试宏观政策和制度设计层面的研究比较薄弱,自学考试制度战略转型目前还尚未形成相对独立和颇具特色的研究体系。因此,必须吸收前人的研究成果,站在同类研究的前沿,把自学考试制度战略转型当作当今国内外一项重大的教育课题加以全面系统的研究,着力从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全球视野来推进自学考试制度战略转型。
自学考试制度的自身理论,是指对自学考试制度的要素、结构、机制和功能等基本问题所进行的理论思考与概括。自学考试制度战略转型,离不开自学考试制度原有的理论基础。以下依据三大自学考试理论基石[6],对自学考试制度战略转型进行理论思维和理论创新。
3.1.1 自学考试制度要素组合论
包括教考要素、教考组合、教考运行“小三论”。教考要素论,把自学考试制度要素分为过程要素和构成要素,前者包括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三要素,后者包括教育主体、教育客体、教育中介、考试主体、考试客体、考试中介六大要素。每一构成要素都有各自特点,并按照一定的方式相互联系。关于教考组合方式和运行机制,在总结前人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二元多重论”和“三个相互论”等新观点。所谓“二元多重论”,是指自学考试制度由开放教育和国家考试两个子系统及其六大构成要素的优化组合方式。所谓“三个相互论”,是指自学考试制度是由教育主体与考试主体相互分离、教育客体与考试客体相互兼容、教育中介与考试中介相互统一的运行机制。
3.1.2 自学考试制度多重属性论
自学考试制度的多重结构,决定教育与考试属性的多样化。从自学考试的继续教育属性看,具体体现在自学考试的政策法规、专业设置、报考对象文化结构等方面,并表现出开放、灵活、多样等特点。从自学考试的教育测量属性看,则具体反映在间接测量、抽样测量和书面为主的测验等方面,并在考试的目标和侧重点、功能和取样范围、信息种类和解释等方面有别于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考试。
3.1.3 自学考试制度双向功能论
自学考试制度的功能是由教考要素及其组合结构所决定。从开放教育系统来看,自学考试具有激励、选择、发展、筛选、调节等功能;从国家考试系统来看,自学考试具有导向、检定、评价、诊断、反馈、预测等功能,两方面功能有机结合并形成整体。由于自学考试制度的客观功能未必完全符合人们的愿望和社会的需求,因而形成“双向功能论”,即自学考试制度对社会与经济的积极作用,以及考试与教育自身隐含的消极作用。
自学考试制度的战略转型,必须建立在对自学考试已有实践状况的科学分析之上。进行自学考试实践状况分析,莫过于对自学考试的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等方面进行实证分析。建立在大量、完整和客观统计数据分析基础之上的自学考试发展波动曲线,包括自学考试规模与速度“增长曲线”、学习群体结构“变动曲线”或“特征曲线”、课程与专业考试合格率“分布曲线”,揭示自学考试制度发展的规模、速度、结构、质量等基本状况,为自学考试制度战略转型提供客观分析和参考依据。
3.2.1 自学考试规模状况分析
从以报考规模、实考规模与增长速度为中心的分析来看,无论是全国还是局部均呈现平稳发展、急剧膨胀和下滑萎缩“三段式”的基本态势。
3.2.2 自学考试结构状况分析
一般包括类型结构、层次结构、学科结构和专业结构等内容。若从自学考试学习群体结构状况来看,以自然构成和社会构成分析为中心,全体考生性别构成变动曲线折射出“阴转盛”和“大轮回”的走势;年龄构成特征曲线折射出“两个世界”(指青年人、成年人)和“两极分化”(成人边缘化)的走势;职业构成特征曲线折射出“在职为主”和“业余学习为主”的趋势;考前学历构成变动曲线则折射出高学历化等“水准提升”的走势。
3.2.3 自学考试质量状况分析
从以课程考试合格率、专业考试合格率与毕业问卷调查为中心的分析来看,全国课程报考合格率、实考合格率基本趋于稳定和偏低状态;而专业考试合格率和考生毕业率则长期陷入低迷状态。由此也说明,自学考试尚为粗放型的开放教育形式,并存在学习低成本、学习效率不高的现象。
3.2.4 自学考试效益状况分析
从以宏观经济效益和面向农村成效为中心的分析结果来看,自学考试的效益是比较显著的。自学考试的宏观经济效益,具体表现在人才数量、教育资金和社会财富的增量方面。自学考试的社会效益,则从解决人才匮乏、高等教育精英化、“三农”问题入手,具体表现在自学考试对于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社会发展、推动国家建设现代化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自学考试制度发展的过程,主要受到内部和外部、历史和现实、国内和国际等多种因素制约。自学考试制度战略转型同样也要受到这些客观因素的制约。从自学考试制度自身系统已经演变的历史过程,可以看出自学考试制度不断转型提升的基本轨迹和互相关联的特点。
1.从法规政策系统来看,自学考试制度经历四个阶段:酝酿和催生(1979.2—1981.1)、试点和形成(1981.1—1988.3)、巩固和发展(1988.3—2000.6)、改革和挑战(2000.6—)。[7]每个阶段均有各自特定的使命和任务,同时也显示出权威性、强制性、合法性等主要特点。
2.从业务规范系统来看,自学考试制度经历六个时期: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首届全会(1983.5);全国考委第二届全会(1986.10);全国考委第三届全会(1991.5);全国考委第四届全会(1995.12);全国考委第五届全会(2000.2);全国考委第五届二次全会(2002.5)。[8]每个时期均以全国考委全体会议及其重要文件为主要标志,并从中折射出制度设计与安排的创新精神。业务规范系统演变,清晰地显示出统一性、排它性、替代性等重要特点。
3.从管理体制来看,自学考试分级管理经历三个阶段:中央、省二级管理(1981.1—1988.3);中央、省、地(市)三级管理(时期难以划定);中央、省、地(市)、县四级管理(时期难以划定)。而自考管理权限概括为三种模式:适当放权(1980—1985),逐步收权(1985—1996),部门集权(1996—)。[9]自学考试管理体制的演变轨迹,清晰地显示出集权性、摇摆性和差异性等重要特点。
4.从组织机构系统来看,自学考试机构作为教育机构有其独特性和独创性。笔者对自学考试组织机构采用新的分类方法,划分为工作领导机构、日常管理机构、教育实体机构和其他业务机构四大类型。前两类机构经历三次调整或变更;第三类机构分主考大学、助学单位和考点三大子系统;第四类机构分专业委员会、研究委员会和委托部门服务机构。每一种类型机构均有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少到多的演进过程,并对自学考试制度转型升级给予巨大影响。其中,主考大学经历主考、参与主考和准主考三个阶段,对自学考试制度的影响尤为深远。自学考试组织机构系统的演进,清晰地显示出诱致性、滞后性、依附性等重要特点。
5.从影响自学考试制度发展的国际因素来看,自学考试制度并不是也不可能是世界教育发展潮流的局外之物。特别是在国外终身教育理念的传播、国外开放大学经验的借鉴、国外考察培训交流的影响、国际教育考试合作项目的渗入等方面,无不感受到我国自学考试制度的转型提升与当今世界教育与考试发展潮流的相互激荡与作用。
自学考试制度战略转型的未来趋向,主要包括发展趋势和战略取向两大方面。在新时期新背景下,如何全面把握自学考试制度战略转型的基本趋势,怎样选择自学考试制度战略转型的基本方向、路径和对策,关系到自学考试制度的兴衰成败。未来自学考试制度的转型,由于受自学考试内力和外力的驱动,将呈现“两个必然”的发展趋势:建设学习型社会是自学考试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而自学考试制度则是我国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必然选择。自学考试制度战略转型的取向,包含战略定位、战略选择和战略举措,都必须主动适应和融入学习型社会建设,把构建我国特色终身教育体系当作自学考试制度战略转型的必然趋向。提升全民学习的价值意义、拓宽开放教育的社会渠道、强化国家考试的主导地位,将是自学考试制度战略转型的必由之路。而更新教育观念、改革考试制度、优化管理结构,则不失为自学考试制度战略转型的有效举措。
4.1.1 从全球发展的视野审视制度更名问题
无论是从自学考试制度战略转型,还是从自学考试制度改革完善的角度来看,自学考试制度及其名称问题都需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来加以审视。从世界高等教育情况来看,目前国外还没有专门采用“自考”名称的教育制度和法规。我国是世界上唯一使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名称的国家。虽然这一制度及名称属于我国原创,具有中国特色,也符合我国国情,但常常难以被其他国家所理解和接受,也不容易与国际接轨。也正因为这样,自学考试作为崭新的教育事业常常被排除在我国乃至世界教育事业统计之外。比如,在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当中,长期没有统计自考的学生,直至2000年,自考在校生数才按当年自考毕业生数再乘以年系数“5”的口径计入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实际上,在“八五”和“九五”计划期间,我国的自考学生曾经超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育规模的总和。但是,由于自学考试制度及其名称没有与国际规范接轨,因而无法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关注。为了让世界了解我国的自学考试,也为了让我国的自学考试走向世界,笔者建议:既然自学考试制度已经成为中国原创的品牌,就按照这一既成事实,用“自学考试”或者用其简称“自考”作为教育制度前缀用语,组成“自学考试型教育制度”或者“自考型教育制度”。这样可以在自考型或自考制之后连接上教育事业、大学、学生、毕业生等国内外通用和规范的后缀用语,也可以重新组合成自考制终身教育、自考制高等教育、自考制职业教育、自考制继续教育、自考制技能鉴定或者自考型国家学习检定认证制度等专门用语。这样不仅有利于把自学考试制度完全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国家教育事业统计范畴,又可以保留和延续自学考试制度的中国特色与中国原创,也有利于与国际接轨。
4.1.2 从国家治理的层面建立新型统管体制
自学考试制度一般被当作一种教育基本制度和教考结合制度。但是,笔者认为自学考试制度应该朝“三个相融通”的国家基本制度转型,即个人自学与全民终身学习相融通、社会助学与社会开放教育相融通、国家考试与终身学习成果检定相融通的国家创新体系。自学考试制度主要存在于国民、社会、国家三大活动主体,并呈现出自主性、终身性、全民性、开放性、主导性和分离性等特征。自学考试制度已经打破学校教育一统天下的学制,冲破远程教育院校模式的桎梏,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形成独具特色的终身教育格局,在各种教育与社会考试形式当中独占鳌头。因此,自学考试制度战略转型必须赋予其新的时代内容。在全国范围构建和实施自学考试制度,是治理国家的有效途径,是为民、利民、惠民的战略举措,也是通向全民终身学习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基本保障。自学考试制度作为一项真正代表和实现数以千万计学习者基本利益的公共事业,它不仅仅是一种国家教育基本制度,还涉及国家劳动人事、工资分配、干部任用等诸多制度;它不仅仅是一种大规模的国家教育考试,还兼有职业资格考试、干部公开选拔考试和其他能力水平等级考试等诸多功能;它不仅仅是一种人才培养基本模式,还包括人才选拔、人才使用等诸多内容。自学考试制度建设所覆盖的任务和内容,已大大超出教育基本制度的范畴,并将继续在实施人才强国、开发人力资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升综合国力等方面发挥巨大作用。对这样一项涉及面广、规模空前的公共事业,划归教育考试行政部门领导的管理体制显然是不能适应的。因此,建议在参考1983年5月前自考制度由国务院直接领导和国家统管体制的基础上,应该提升到国家治理的高度来建立有利于自学考试制度战略转型和全面创新升级的新型统管体制。
4.1.3 从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高度来设立国家自学考试审议委员会
从全国考委现有组成人员来看,虽然已吸收中组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发改委等方面的负责人参加,但在目前全国考委的制度框架下,全国考委当中各部门负责人基本上没有办法真正履行各自的职责,也没有办法充分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也正因为如此,全国考委近几年连每年召开全体会议的工作都难以落实,全国考委的作用和影响明显衰减。因此,建议对全国考委成员和职责进行调整,设立国家自学考试审议委员会,加强国家对自学考试制度建设的领导和管理。设立国家自学考试审议委员会,既有利于国家教育制度与劳动人事、工资分配、干部任用等国家其他制度统筹起来,又有利于把国家教育考试与职业资格考试、干部公开选拔考试、能力及水平认定考试等国家其他考试统筹起来。设立国家自学考试审议委员会的目的,是把自学考试制度所具有的国际终身教育理念和中国元素的终身教育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它所具有的人才培养功能与人才选拔、人才任用等功能有机地结合起来,真正当作全面提升国家学习能力和国家综合实力的战略举措,真正当作中国独创的、世界典范的一种终身教育制度与形式来加以强化完善。[10]另外,自学考试制度并不单是一种学校教育,它的主要教育对象是社会成年人,还包括校外教育和社会教育;自学考试活动并不仅局限于教育系统内部,还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和各行各业。比如,建立健全考委,与各级政府及分管负责人重视有关;解决自考机构和人员编制、自考毕业生分配和待遇,与人事编制部门有关;核拨自考事业经费,防止挪用自考经费等,与财政部门有关;维持考场秩序,保护监考人员人身安全,与公安部门有关;等等。自学考试制度所涉及的行政职责范围之广泛,绝不仅仅只限于教育行政部门和自学考试机构本身。因此,只有站在构建我国特色终身教育体系的高度来调整全国考委,改为设立国家自学考试审议委员会,调动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推进自学考试制度向终身化学习、全民化教育转型升级,最终实现国家利益和人民福利最大化。
4.2.1 从国家法律保障的视角来修订基本法规
从自学考试基本法规建设来看,国务院1988年3月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在我国高等教育和终身教育实践当中发挥了巨大的积极作用。在1999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国家已把自学考试制度作为实现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途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暂行条例》是我国最早独创的一部蕴含着终身教育理念的法规性文件。但是,《暂行条例》在今天看来,其中有些条文已滞后于自学考试实践,甚至严重制约和束缚了自学考试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在内容和形式上均有不少需要修订的地方。因此,建议在我国《成人教育法》或《终身教育法》尚未制定之前,全国考委必须尽快组织力量把《暂行条例》修订扩展为推进我国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法规。此类法规的修订,在国际立法上也不乏先例。例如,美国1966年正式通过的《成人教育法》,实际上是由1962年《经济权益法》所增加的第118条“成人基本教育计划”发展而成,并经1970年、1978年等数次修改完善。[11]又如,韩国1996年酝酿将原有《社会教育法》修改扩充为《终身学习法》,1999年制定的《平生教育法》就是吸收了原有《社会教育法》的内容。[12]值得一提的是,教育部部长袁贵仁曾经批示,同意按照程序组织开展《暂行条例》的修订工作,并要求在这项工作中“要从全局、从长远的高度,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终身学习体系、学习型社会,以及各类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精神相衔接”。[13]无论从内部修订工作的进程,还是从外部同类法规比较来看,修订《暂行条例》,不仅非常必要,而且完全可行。从国家法律保障的角度,提出修订《暂行条例》的具体建议:一是明确自学考试条例的行政法律责任;二是建立自学考试条例的法律救济机制;三是控制自学考试条例的法律使用范围;四是疏通自学考试条例的法律接轨渠道。
4.2.2 从国家顶层设计的层面来调控宏观政策
随着我国从学历社会向学习型社会转型,必然要逐渐淡化学历文凭而强化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自学考试制度要通向学习型社会,也必然要在重视发展学历考试的同时,积极拓展以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为目标的非学历考试。这是大势所趋,也是势在必行。当然,非学历考试范围广泛、种类繁多,既有属于国家职业资格技能性质的考试,也有行业性质的考试。从全国和省级自学考试机构目前的实际运作情况来看,除了承担国家授权的高等教育学历考试之外,还积极发展大量非国家授权的非学历考试,例如,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开发的计算机等级考试、英语等级考试,国外的剑桥少儿英语等级证书培训考试、剑桥高级金融管理、商务管理、秘书证书考试等职业资格技能考试。再从教育部和全国考委的要求来看,也多次强调大力发展非学历考试。例如,2000年6月,教育部要求全国“在办好自学考试学历教育的同时,应积极拓展非学历教育的证书考试”,还提出“要逐步实现自学考试学历教育与部门、行业结合的非学历的专业等级证书考试共同发展的格局”。[14]教育部实际上把“大力发展非学历的证书考试”作为自学考试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提出来。现在问题的关键在于,需要从国家制度层面进行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给予全国考委在战略转型时期大力发展非学历证书考试和构建终生学习创新体系等方面的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调整自学考试职责范围和宏观结构,从以学历考试为主转向以技能考试为主,从学历教育为主转向以终身教育为主,与国家学分银行制度[15]、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人才选拔制度乃至领导干部选拔制度相融通,有力推进自学考试制度的战略转型和政策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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