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 历史研究所,北京100732)
“宾兴”是科举及教育史研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关键词。其最早见于 《周礼》:“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1]156乃指周代举贤之法。到宋时渐成为科举或解试、乡试的代名词,宋代程珌《徽州贡院纪》曰:“新安贡宇,灺于宣和,嗣建未遑也。岁宾兴,则假诸宣庙、州庠序。”[2]312徽州贡院是举行解试的地方,此处宾兴显指解试。此后宾兴与科举的关系日益密切,既可指地方官设宴款待应举士人的宾兴礼,也可指助考组织宾兴会。
降及晚清,随着地方科举经费投入的日渐不足,作为助学及助考组织的宾兴发展颇为迅速。恰逢 “三千年未有之变局”,此时的宾兴也在发生新的变化。对此学界已有关注,但多侧重于其性质、经费来源及官、绅等各自在宾兴活动中的角色等问题。以往学者关注的区域中,商人实力往往较为雄厚,而同治年间的旌德却是一个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这就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商人实力较弱地区宾兴活动研究的生动个案。官、绅等在宾兴活动中都不可能独立发挥作用,其角色是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的。鉴于此,本文拟以安徽省图书馆藏 《旌邑宾兴公项章程》[3]为基础,对同治年间的旌德宾兴进行个案研究,兼与道光年间绩溪宾兴作适当比较,对相关问题作进一步讨论。
清代旌德僻处安徽省宁国府南端,尽管与徽商的桑梓之邦——徽州府的绩溪、歙两县接壤,但 “各处业商者殷实稀少”,皖南太平军被镇压后,“新复地方流民未集,其田产荒芜以宣城、南陵、泾县、旌德、太平、绩溪、青阳、石埭九县为最”,时任两江总督的曾国藩故于同治二年(1863)筹拨湘平纹银二万七千两分给各县,由每县承领三千两散给流民,作为牛本①此处的 “牛本”即指 “牛本银两”,是指清政府为了安定人心、恢复生产而拨出的一批银子,专门用于低息贷给农民买牛耕田,又叫 “牛本银子”,一般立限三至五年本利还清,无力偿还者酌情减免。清初即已实施,咸同兵燹后又在皖南一些县重新推行。和购买籽粮之费,以开垦荒田、恢复地方经济。据 《皖省开垦荒田章程》的规定,“三年之后,此项库发银两即存该县,禀明作为公事暨各善举之用,概不缴还省城。”[4]卷8,政事
同治五年,由于 “筹发牛种银两,广劝开垦”,咸同兵燹后本凋敝已极的旌德始 “民资收养”。但经济的恢复却未能带来科第的振兴,此时的旌德 “士类困顿异常,文教难期遽振,甲子、乙丑乡、会试者人数寥寥”(《旌德县绅士禀将筹发牛本银两请作旌德宾兴公车经费初次禀稿》)。[3]何炳棣认为:“登科的人不但可以奠定身家的经济基础,扬名显亲,而且可以援引提携惠及宗族桑梓。甚至州县之报荒减赋亦与一地人文之盛衰不无关系。所以近千年来,科第不但是个人单独追求的目标,而且是地方集体竞争的对象。”[5]何况与旌德相邻的徽州向来是科举颇为发达之区。因此,对旌德士绅来说,尽快扭转当地科第不佳的状况实乃当务之急。旌德士绅认为,士子 “资斧为艰,莫遂观光之愿”乃其根源所在,于十二月二十八日上禀曾国藩、李鸿章及安徽巡抚、藩台等:
今届三年期满,泾县绅董曾禀恳将泾县各户缴还牛本银两请作泾县宾兴公车经费等因,业蒙宪台批准。伏念旌德士子困苦更甚于泾,本县劝农局所收各户缴还牛本银两及丁戊两年应收牛本银两可否仰邀宪恩,准照泾县成案,作为旌德宾兴公车经费,遴选妥绅经管生息,以每年所收息银按届支放,期于推广圣朝一视同仁之湛恩,实与别项公事现用现销者有别。如蒙俯允所请,敬求宪台札饬旌德县及劝农局委员余文奎、郑沄,先将本年所收牛本银如数解至金陵,交职等暂行妥存金陵典内生息,由现寓金陵之绅董江英、汪时坚经营,按期支放,妥慎办理。(《旌德县绅士禀将筹发牛本银两请作旌德宾兴公车经费初次禀稿》)[3]
此禀得到了曾国藩等的批准。同治七年三月,余文奎遵照前批 “将收缴牛本洋肆千伍百捌拾捌元壹钱柒厘节次解交江英、汪时坚收存”(《禀将收清牛本银两公议置买市房先行禀覆禀稿》)[3],旌德宾兴因以建立。
以往的研究中,宾兴经费主要源自大众集资或社会捐助,尽管其中也有官员捐款,但单纯依靠官款作为原始资本的情况却较为罕见。旌德宾兴资本却来自 “库发银两”,是实实在在的官款。由此可见,我们对宾兴经费的来源不能一概而论,一些学者将宾兴简单定性为 “民间组织”的观点也须重新审视。
对于旌德士绅来说,由于缺乏其它的经费来源,他们必须争取到政府同意将这笔牛本银两划拨为宾兴公车经费。因此,一方面,他们必须让政府感受到他们有能力将这笔经费管理好和经营好,遂在同治五年初次上禀时即附呈了 《旌德县宾兴公车经费大概章程》,对经费的经营方式、资产的日常管理及公车经费的分配办法进行了初步设计。另一方面,在宾兴正式建立以后,他们必须确保这笔经费的良好运作以通过政府的监督、符合官员的期待,遂又陆续制订了 《旌德宾兴公车经费公议经理给发章程》《丙子、己卯续增条议》等。在官绅合作和较为严密的制度设计背景下,旌德宾兴实现了良性运转。
起初 《旌德县宾兴公车经费大概章程》规定:“旌德县现在各处业商者殷实稀少,此项宾兴公车经费再四筹商,应暂行存典生息,以期稳妥而收速效。由经管绅董核收利息,按期支放。”由于 “典当较诸一般商业,在本质上最少风险”[6]36,故存典生息是清代民间公益组织经费经营的一种较为通行的做法,旌德士绅的这种安排显然在情理之中。但到了同治七年宾兴资本到账之时,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目下金陵无典可存”,他们 “面议函商,惟有就近金陵置买市房收租作利最为妥协。”于是立即向曾国藩等官员禀告并征求意见。置买市房收租作利虽较存典生息风险为高,但在当时也是除存典生息之外另一种较为安全的资本保值和增值方式了。这种做法得到了曾国藩等的认可:“将牛本银两置办市房,收租取息,以济公车宾兴等款之用,尚属妥洽。俟办有眉目,即将分给章程呈核,可也。”官方的认可为此办法的顺利推行开启了大门。旌德士绅迅速置买了金陵水西门大街坐北朝南毗连市房两所,其剩余银两也 “赶紧陆续置办”(《旌德县宾兴公车经费大概章程》)[3]。
同时,旌德士绅还将购置市房后的余银 “生放”,即放债生利。由于乡、会试通常三年一考,市房租息和生放所得利息是一年一结,因此又规定:“市房租息及生放余利以三年计之不下贰千串,照所订章程给发,逆计尚有赢余。每次发乡试、会试考费后,若次年不行恩科,所余若干,遇有金陵妥便市房仍即添置。”(《旌德宾兴公车经费公议经理给发章程》)[3]购置市房、收租、生放三者循环滚动,大大提高了宾兴原始资本的增值能力。
为方便政府监管和士绅更直接地控制、管理这笔宾兴资产,宾兴资本所购市房等的日常管理实行了专人负责制。《旌德宾兴公车经费公议经理给发章程》规定:自同治七年 (1868)五月起,每月各酌给经董 “薪水足钱叁千文,以资办公而专责成”,“如有银钱亏欠、账目糊涂等弊,公同勒令赔偿,另举贤能接管,以杜流弊。如经董有事他往不愿经管,仍邀同在宁绅士公举接办。”同时要求:“经董收取房租,须于月终前三日按月收清,不准拖欠。所收之房租仍按月生放,照壹分肆厘起息;所收本年之利于次年正月初一日起本作息。经管之人必须稳妥生放,倘有失脱情节,即归经董均陪,毋得藉口。”专人负责制明确了经董的权责和奖惩办法,从而便利了监管,也确保了市房管理的稳妥和高效。
为了预防市房经理过程中腐败的孳生,该章程还规定:“所置市房坐落四至、价值、租息及一切章程于金陵会馆悬额,以垂久远外,仍立文簿四十本,将契据、章程概行钞录,禀请本县邑尊盖印,旌邑系二十二都,每都各领一本,原禀绅士及经管人亦各领一本,以便稽查。至出入银钱账目,共立文簿三本,经管二人各执一本,仍余一本存水西门会馆,交管理会馆董事轮流收执,每年于七月三十日,经董邀同绅士在金陵者及会馆董事齐集水西门或党家巷会馆,将收用各账公同结算。”且 “每年七月三十日,经董及会馆董事齐集公所监算外,其有在宁仕宦人员及士商中齿德兼优者,均酌请监算。”此外,“市房须经董不时照管,如需修理,由住户先请经董带领泥水匠确估所需工料、应用若干,或添作顶手、更还赁据,如不加顶手,或于公项开销,总照金陵市面章程办理,必须查验明确,不得由房客私修妄报、希冀抵作房租。如有情弊,应于每年算账之日公同查核清理。”“悬额”和杜绝 “私修妄报”体现了宾兴资产管理的公开透明;“轮流收执” “公同结算”和 “监算”是强化监督;而“禀请本县邑尊盖印”则是将契据、章程赋予法律效力,这体现了旌德地方政府对宾兴资产的确认和保护。通过这种系统严密的制度设计,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确保了宾兴资产的安全。
原本 “公车宾兴公款所得租息,以四分作会试考费,六分作乡试考费,三年一考,尽收尽发”,但这样就 “毫无余存,其中若遇举行恩科之年,实属无款可发,且乡、会、状三元鼎甲花红亦无所出”。因此,旌德士绅及时作出调整,“今仿溧阳尊经阁章程,文武南北闱乡试考费,每人酌定足钱四千文;文武会试考费,每人酌定足钱叁拾千文;遇有恩科乡会试,均照章程减半给发;拔贡、优贡、朝考及沐恩举人入都,均照会试之数只给一次。如文武考,无论恩科、正科,有中状元者给花红壹百千文,榜眼、探花各捌拾千文,传胪陆拾千文,会元伍拾千文,解元叁拾千文,以示鼓励。”(《旌德宾兴公车经费公议经理给发章程》)[3]后因经理得人,款项渐裕,“该定章甫及十年,一再加增,视原定之数多至倍半”。但到了光绪十一年 (1885),“入不加增而用不少减,即使市房无虞闲空以及大费修葺,仍恐市面日见清淡,人数日见增多,出入不敷,未能照给”,遂又不得不 “酌量议减”。
不同于民间捐助还要受到捐助者等其它因素的影响,此次宾兴乃官款所设,必须一视同仁地面向全邑士子,做到公平合理地进行分配,方能向政府交待。为确保宾兴公车经费分配的公平合理,《旌德县宾兴公车经费大概章程》规定:“年老诸生、钦赐举人由廪、增、附邀恩者会试,一体给发,俊秀减半,均只给一次。其奉召试及优拔应朝考者,与该年会试举人照数摊派,亦只给一次。统俟试竣之日支领。”《旌德宾兴公车经费公议经理给发章程》进一步规定:“有在外籍中发者,如一年内改归原籍,准补给会试考费及各花红。”为防止冒领、滥领等情况的出现,领费程序及领费者资格等均有明确规定:
领会试考费以督抚学院咨文为凭,仍限于正月二十日以前经董验明给发。倘有在外省游幕及留京肄业人员,或请外省督抚咨文,或由同乡官印结,均不及届期来宁验文领费,其中式者准其场后补领,未中式者持礼部印批或场中朱卷验明补发,其南皿在北闱乡试者,亦照此章补发。南闱乡试考费由经董向学书查开入闱人数,于八月初一日按名给发。如录科不取者,照章减半;俊秀、贡监录科不取者不给。倘在八月初补发科举者,准于初七日一例在经董处补领。每次考费均应发给通足大钱,毋得以银洋抬价。
光绪十一年又对此规定作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正途贡监除照章给发公费外,倘录遗未取,不得另由俊秀、贡监入场希冀重领公费。
正途、异途录科有名无人入场者,概不给发。
乡试向章录遗未取者减半;续议生员及正途贡监、教职无论已取、未取,一体全数给领。
冒顶他人姓名进场录遗朦领公费者,除照数追回外,仍罚出钱拾千文归公。
俊秀、贡监录取者照数给领,其未录取者仍照向章发给钱贰千文。
给发公费之日,均须自领,代领者不给,冒领者倍罚。(《丙子、己卯续增条议》)[3]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经费发放标准及办法,体现了旌德宾兴公车经费分配和管理机制的灵活性;严格领费程序及领费者资格,确保了经费分配的规范公正。这些措施都有助于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和合理性。
相较于晚清以前及徽州等其它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宾兴组织,如道光年间的绩溪宾兴来说,同治年间的旌德宾兴具有以下特点:
在旌德宾兴的建立和运作等过程中,官绅之间的互动颇为热络。同治五年,为了争取将牛本银两拨为宾兴经费,旌德士绅充分利用自己“绅”的身份积极上禀 (见表1)。
表1 《旌德县绅士禀将筹发牛本银两请作旌德宾兴公车经费初次禀稿》具禀绅董姓名及衔名
在 《旌德县绅士禀将筹发牛本银两请作旌德宾兴公车经费初次禀稿》获李鸿章等准许后,作为牛本银两主管单位的劝农局显然并不乐意,随即禀请将这笔款项再留办一年,曾国藩准其所请,但同时要求劝农局 “俟冬季收清,尽数解交绅董江英、汪时坚妥为办理”。为了争取尽速让劝农局将牛本银拨交给旌德宾兴经董江英、汪时坚收管,并避免在冬季解交过程中再节外生枝,旌德士绅于是直接向旌德县令朱锡杰写信陈述道:
因仿照泾邑章程,将此项牛本银两禀明各宪,存典生息,作为宾兴公车经费,仰上宪培育文教之盛心,已蒙宫保批准行知在案。想阁下教养情殷,应亦乐此一举。务乞公祖大人俟文到之日,迅嘱劝农局委员赶将去岁所收牛本银两如数先行解至金陵生放,俾今岁秋闱士子即得分金粟,以润文囊。(《公致朱邑侯信》)[3]
“想阁下教养情殷,应亦乐此一举”无疑是激将县令,“俟文到之日,迅嘱劝农局委员赶将去岁所收牛本银两如数先行解至金陵生放”则是对县令提出了明确请求,信末旌德士绅还以 “愚弟”自称,如若没有官绅身份,旌德士绅显然不敢如此 “造次”。这也体现了 “绅”的身份对于旌德宾兴的意义。朱县令对此信作了积极回应,不仅在回信中耐心解释留办一年的缘由,还以商量的口吻表示: “可否俟至冬间一律征收完竣,再行解交金陵江、汪二君收管生息,以作宾兴公车经费之处?”这次交涉显然对确保牛本银两在同治六年冬季的按时如数解交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旌德宾兴运作的过程中,作为出资方,政府始终扮演着宾兴活动监管者的角色,旌德宾兴的一切制度设计和实施都是在官方的严格监督下进行的,都必须得到官方的认可和支持,士绅必须不断地将自己的意见和制度设计形诸文字上禀政府。旌德士绅对此不敢敷衍,从同治五年 《旌德县宾兴公车经费大概章程》的初步设计,到同治七年旌德宾兴肇建之时的 《旌德宾兴公车经费公议经理给发章程》,再到光绪十一年的 《丙子、己卯续增条议》,制度设计与时俱进,且在保障经费经营高效率、财务管理公开透明、公车经费分配公平合理和防止腐败孳生方面,愈益严密和具有可操作性。这种持续不断的制度设计在以往的宾兴组织中是极为罕见的,如果没有政府的监督之力,士绅很难有如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而可以说,旌德宾兴的良性运作是官绅密切互动、通力合作的结果。
反观道光年间绩溪宾兴中的官绅互动。当时的绩溪士绅将宾兴相关章程 “案移邑令王明府怿坡先生通详,且请为记,勒石以示久远。”后又将公议条规 “呈禀府县及县学在案”,“经刊刻遵行”,并呈请 “另册抄录案卷规条,仰恳恩准立案,并行查原籍饬造银数并原议规条细册报部。”[6]通过官府勒石刻碑、刊簿、立案等方式,使士绅设计的宾兴规条上升为官府认可的地方性法规,从而获得了合法性地位和封建官府的保护。陈瑞认为这 “在某种意义上反映了清代中叶徽州传统社会中国家与地方、官府与民间社会之间实现良性互动的一个重要侧面。”①参见陈瑞:《制度设计与多维互动:清道光年间徽州振兴科考的一次尝试——以 〈绩溪捐助宾兴盘费规条〉为中心的考察》,《安徽史学》2005年第5期,第92页。但不难看出,绩溪士绅与官府的互动更多的是单向的,即士绅不断地寻求官府对自身特定行为的合法化认定,鲜有具体事务或制度设计等方面的沟通。就如明清宗族修谱之后禀请地方政府予以合法化认定一样,政府只管认定,如何修与它关系不大。因此,“良性互动”之说似乎欠妥。旌德宾兴则不同,政府作为出资者,已从单纯的 “合法化认定者”成为实实在在的 “当事者”,他们不仅仅是对士绅制定的规条进行认定,还参与设计,并密切关注和主动监督宾兴活动的全过程,真正体现了官府与士绅之间的 “互动”。
对经济较为发达、宾兴捐款源源不断的地区来说,“管理好”才是宾兴资产经理者的首要职责。如道光绩溪宾兴的经理者就对经费的日常管理及日后续捐、加捐格外注意:“嗣后续捐仍须照此次成案归典生息方可经久,不得发交别业之人领运,以杜侵亏”,“此次往乡劝捐、催捐及在学坐局诸绅士,概不开支费用,日后续捐仍照此办理。”[6]由于旌德经济比较落后,不但宾兴经费的原始资本来自官款,而且更无源源不断的后续捐款,故对旌德士绅来说,“经营好”以确保这笔公项不断增值,从而保证公车经费的正常开支,才是最为紧迫的任务,于是他们采取了 “置买市房收租作利”和 “生放”等更为商业化的经营方式。
以往的宾兴组织基本实行轮流管理的制度,如道光绩溪宾兴:“司事定城四人、乡四人,俱于科考一等前列内挨管,先期着门斗持董事名帖传请,其有事故不到者,依次补请,科试后十日内新旧交代,务将上次收支账请董事眼同算清,再行接手。遇恩科,以岁考作科考,司事挨管交代亦如之。”董事 “到省发银者各给辛资二两,不到省者不给”。[6]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和经营好市房及生放,旌德宾兴资产的日常管理则实行了专人负责制,由经董专职负责,领取月薪,且经董的薪水也与业绩挂钩,起初规定每名经董每月足钱叁千文,后 “因历年以来经理得宜,丙子、己卯屡次加赠,视原定薪水之数亦已加之倍半,每位每年支薪水足钱玖拾千文。”这样不仅权责明确,还激发了宾兴管理者的主观能动性,从而有助于提升管理的水平和效率。从轮流管理到专人负责制,无疑体现出了专业化管理的倾向,跟近代 “局”的管理模式已颇为类似,这也体现了旌德宾兴管理模式的与时俱进。
作为徽商的桑梓之邦,徽商不仅是道光绩溪宾兴最重要的出资者,徽州典商还轮流担任值年负责存典息银的收支。《绩溪捐助宾兴盘费规条》规定:“值年在城六典轮流阄定,前后一典经理一科,以次更代,后有新开者亦添令轮值……一切银两收支总归值年经手,平色不足责在值年。”[7]而在旌德宾兴中,商人仅仅扮演了宾兴活动社会监督员的角色:“每年七月三十日,经董及会馆董事齐集公所监算外,其有在宁仕宦人员及士商中齿德兼优者,均酌请监算。”既不出资,日常管理也鲜有参与。这显然与当时旌德 “各处业商者殷实稀少”有关。而从道光绩溪宾兴中商人角色的 “显赫”到同治旌德宾兴中商人角色的“卑微”表明,在民间尤其是商人力量不足以支持地方教育发展的情况下,政府的资金支持就变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但需要指出的是,旌德宾兴中商人角色的弱化并不能完全理解为商人作用的弱化,事实上,旌德宾兴中参与其事的很多 “士绅”即为在金陵经商的旌德商人,只是他们更多地以 “绅”的身份示人罢了。这是因为在晚清绅、商合流的情况已经非常普遍,大批商人通过捐纳等方式已经蜕变为 “亦绅亦商”的绅商,其社会角色也因而发生了悄悄的改变。[8]
在传统社会中,民间很难对政府进行有效地监督,故单纯的官办公益事业中腐败与低效问题几乎不可避免,同时缺乏有效监督的民间公益事业中腐败问题也同样难以避免,且没有政府的推动,民间公益事业更很难有效开展。故官方与民间的合作对传统地方公益事业的发展意义颇大。传统的宾兴组织以捐款为主,旌德宾兴的原始资金为官款,其后续经费则依靠经营所得,几乎与捐款无涉。在官方监管之下,旌德士绅进行较为严密的制度设计,不仅较好地解决了宾兴经费的保值增值问题,还确保了旌德宾兴资产的安全和持久运营。因此可以说,同治年间的旌德宾兴还给我们提供了一个传统中国地方公益基金运作的生动个案。
有学者提出:“在清代,随着地方士绅或地方精英日益卷入公共事务以及市民社会团体的逐渐扩张,各种地方势力业已呈现出某种独立于国家而维护社会的自主性。”①参见邓正来:《导论》,邓正来、(美)亚历山大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9页。但从同治年间旌德宾兴中的官绅互动来看,地方士绅对地方事务的“卷入”仍是在 “官绅合作”这面大旗下进行的,何谈 “独立于国家”?而且相较于晚清以前州县“一人政府”之下地方社会的 “自治”状态,晚清政府对地方具体事务的参与并非完全式微了,甚至在某些方面还加强了。将牛本银两化作宾兴经费的做法表明,在晚清民间资本匮乏的情况下,政府在地方公益事业中也是可以有所作为的。
[1] 杨天宇.周礼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2] 程珌.洺水集[Z].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71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
[3] 旌德金陵会馆.旌德宾兴公项章程[Z].光绪十一年(1885)刻本.安徽省图书馆藏.
[4] 同治黟县三志[Z].清同治九年刻本.
[5] 何炳棣.中国会馆史论[M].台北:学生书局,1966.
[6] 陈云笙.典商论[J].福建省银行季刊,1946,(3).
[7] 胡培荦.绩溪捐助宾兴盘费规条[Z].清刊本.安徽省图书馆藏.
[8] 梁仁志:明清徽州的绅商——兼谈明清绅商和近代绅商之不同[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