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韵迪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科技的飞速发展,国际洗钱特征呈现三个趋势:一是洗钱模式多样化,洗钱呈现集团犯罪,涉及的犯罪形式既包括上游也包括下游;二是参与洗钱人员智能化,犯罪分子聘请专业领域人员,例如律师、会计师、分析师等,利用监管空白点进行洗钱活动;三是金融领域的洗钱活动越来越多,并且,由于发达国家打击洗钱犯罪的制度较完善,为了逃避监管,洗钱活动不断向发展中国家转移。
我国反洗钱尚处于起步阶段,在立法及制度建设上,初步建立了反洗钱法律和制度;在机构及工作机制建设上,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反洗钱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指导和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支反洗钱资金监测”的法定职责,各金融监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在国际合作上,积极开展与国际反洗钱组织和周边国家或地区的合作。作为金融机构,银行承担着反洗钱义务,必须采取预防、监控等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一、商业银行产品洗钱风险分析
第三方存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拓展商业银行的服务范围,吸引更多的客户,银行开办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同时,由于“单一客户多银行存管、多银行银证转账”的模式的兴起,同一客户签约银行数量最多可以有5家,客户可以从多个银行划账至证券账户。若有不法分子通过证券账户将不合法资金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进行“漂白”,从表面上看,该客户是属于正常的证券买卖,但其实质只是将“第三方存管”业务作为幌子。正是由于银行与证券公司间、银行与银行间的信息不对等以及资料的获取障碍,给了犯罪分子躲避监管的可乘之机,因此使证券业务存在十分巨大的洗钱风险点。
代销业务。基金作为银行重点代销产品,基金营销以金额大、资金进出快为特征。商业银行大多会为其营销人员制定销售目标,而为了达到指标,营销人员会以大单的形式来完成任务。在实际工作中你会发现,很多客户在申购或者认购基金时金额将达到千万。甚至有部分客户会不计损失,即使需要支付赎回费用时也选择退出基金。其行为十分异常,有不惜成本洗白其来源的嫌疑。基金的销售可以为商业银行带来较大的中间业务收入,往往会忽略在销售基金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洗钱风险,例如:未充分了解客户信息;不了解客户资金来源等。
电子银行业务。随着网络的普及,电子银行业务在银行也全面发展。目前主要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电视银行等,在传统银行业务中,客户必须到银行柜台办理业务,通过与客户面对面,银行员工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客户,了解客户,从各方面获取客户的身份背景信息。而现在,更多的人选择了非柜面办理业务,这会造成银行在进行反洗钱监管过程中缺少了更进一步了解、调查客户的渠道。
除了个人频繁使用电子银行业务,企业客户也偏向于使用电子银行进行资金的划转。一笔汇划业务通过网上银行进行交易,整个业务处理的流程全部由系统自动完成,不受任何时间、空间的制约。并且通过使用网银等渠道脱离了柜台操作人员的反洗钱监控和大额支付的授权管理,更不需要任何手续,银行难以及时监督和控制。同时,由于网上银行交易的网络化程度高,关联账户可以为若干甚至更多,无法审查资金的真实来源、性质及用途,加上无限制的交易时间,可以完全脱离在工作的8小时之外,这使得银行对交易记录难以做到实时监控。若进行了跨行交易、异地卡交易,会导致银行对客户交易无法进行分析甄别,在客观上形成了对网上银行反洗钱管理的盲区。
现金业务。现金交易具有无法追踪其来源以及去向的特点,目前,我国对于现金的存取并限制,银行也无权随意拒绝客户的存取款要求,仅限形式上的审核,例如超过金额限制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更多的是为储户提供服务,因此,在这样的环境下,银行在办理现金业务时将面临更大的风险。通过现金方式,掩盖资金真实交易记录及其交易目的,企图切断资金来源与去向,规避交易资金监管。对于此类交易,需要网点经办人员具有足够的警觉性,在充分了解业务背景情况下再为客户办理此类高风险交易。
二、反洗钱监管展望
随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的不断升温,如何应对自贸区改革重头戏——金融创新,做好反洗钱监管成为了各家银行讨论的焦点。近期,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陆续推出一系列新的政策以及实施细则,自贸试验区金融工作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积极探索并大胆开展金融业务创新。自贸区成立至今,已发布两批金融创新案例,形成了存款利率市场化创新、自贸区企业融资创新、自贸区支付结算创新、自贸区企业资金管理创新、自贸区对外直接投资创新、金融机构集聚创新、自由贸易账户开立和相关业务创新、进一步拓展人民币跨境使用范围、进一步落实外汇管理改革措施、进一步创新融资方式等十个方面案例。
目前国际上主要的洗钱路径是通过离岸金融和离岸贸易,但最终大部分都需要经过离岸的金融业务来进行资金的流转。对离岸和在岸帐户进行有效管理、识别可疑贸易、境内外资金流通后阻拦洗钱通道等难题必须得以解决。离岸贸易中的洗钱则大多通过“跟单信用证”这一国际结算方式得以实现。信用证项下的任何议付、偿付依据的都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原则。这样的一种结算方式就为贸易项下的洗钱创造了绝好的机会。所以我们要采取必要的措施:
一是完善反洗钱制度建设。建立一种以风险为本的有效反洗钱制度。自贸试验区内一切业务需以安全作为第一要务,在涉及自贸区金融的所有版块中,所有的前提都是“基于风险可控”的情形。这就要求在开展自贸区业务时,必须依据业务的内容、机构的类别、客户的状况、产品的性质,逐步构建成一个完整有效、与业务相结合,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可操作性强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将反洗钱工作要求嵌入业务工作程序和管理系统。同时,从制度上明确对检索出的黑名单客户如何实施差别化风险控制措施,以提高事中事后风险管控能力。
二是提升反洗钱风险监测能力。自贸试验区各项金融创新的落地和进一步的开放,使得虚假实业投资、虚假贸易、资金用途等方面产生了洗钱风险。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出:“将探索建立与自贸区管委会、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合作机制,加强资金信息与海关、税务、工商等的信息共享,提升对区内贸易及资金流动的后台监控能力,并将积极会同税务、公安部门加强对自贸区犯罪类型的研究,着力加强对走私、税收犯罪的打击力度。”今后,名单制管理的必然性毋庸置疑,在办理开户或者交易的时候通过黑名单查询系统将客户与涉敏名单、协查名单、重点可疑交易客户名单进行比对。通过接入外部名单库并优化反洗钱数据库,进行可疑交易数据挖掘工作和高风险客户甄别工作,依靠数据技术,实施对于账户的有效管理和动态监督。
三是加强客户身份识别。自贸区金融改革大幅简化了试验区经常和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跨境使用流程,明确了人民币境外借款规模与适用范围、跨境电子商务结算和人民币交易服务等创新业务。在展业三原则(“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基础上,只需凭区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即可直接办理相关业务。而这一流程的简化,更显得基层网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经办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同时,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全员反洗钱意识,特别强化对具体操作人员的培训,配合反洗钱规章制度和反洗钱系统完善,不断提升审查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操作能力。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