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御史弹劾的“有为”与“难为”

2014-10-31 19:52胡宝华
人民论坛 2014年28期
关键词:御史台

【摘要】 唐代监察制度非常完善,为每一个御史行使弹劾职能提供了最大程度的保证。上至中央宰相,下至地方州县长官,监察御史弹劾所及,几无死角。但是,进入中晚唐时期,国势已经不能与前期相比,弹劾事件的统计资料也显示出唐后期官僚社会的衰败特征。

【关键词】 唐代监察制度 御史台 弹劾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唐代监察制度是秦汉以来的集大成。日本学者池田温曾说:“传统中国官僚机构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监察制度的发达。在汉代以来的发展过程中,唐代御史台组织与机能的完备是其典型代表。”①其中,最能体现唐代御史台机能的莫过于弹劾制度。唐代的弹劾制度在净化官僚社会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特别是官阶只有八品的监察御史所扮演的角色格外引人注目。

唐代监察制度的完善程度前所未有

唐代的弹劾机构是御史台,共有23名官员。长官是御史大夫一人(从三品)、御史中丞二人(正五品)。他们既是御史台的行政长官,也是纠察百官的具体执行者。其下属有三院:一,台院侍御史四人(从六品下),负责与上诉、弹奏、审理案件相关的各类事项。二,殿院殿中侍御史六人(从七品上),负责监察朝廷礼仪制度方面的违规行为。三,察院监察御史十人(正八品上)。比较台院和殿院,察院的职权范围最为广泛,上至中央宰相,下至地方州县长官,均在其监察范围内。唐代御史台有以下几个特点值得关注:

第一,官阶只有八品的监察御史在任命方式上却享受五品高官的待遇。唐代任官制度规定:五品以上高官,需要申报中书门下审核,然后以君主的名义颁布委任状。而六品以下的中低级官员,则根据年劳资格条例由吏部任命。然而,唐代有三类低级官员的任命方式与上述高官完全一样。他们是谏官补阙(七品)、拾遗(八品)和监察御史(八品)。为什么这三种官员享有这样高的规格?主要与他们的职务性质有关。补阙和拾遗是谏官,隶属中书门下两省,他们的职责是监督君主的行为举止是否适宜,以及宰相施政过程是否存有问题。因此,谏官与监察御史的任命,必须以君主的名义颁布,才能正式生效。这就从制度上避免了专权宰相插手人选的可能,也为君主直接控制弹劾权力提供了方便。

第二,八品监察御史,可以对宰相及尚书省六部高官随时履行监察与弹劾。这种以卑职监督高官的做法,是唐代君主政治的一个显著特点。上面提到的补阙和拾遗两种官职也是如此。这样的做法包含着怎样的政治考虑?白居易对此曾有一段精辟的阐释,他说:八品拾遗责任重大。无论是君主,还是宰相,拾遗一旦发现有违反道义、不便于民众的事宜,小事将个人意见呈上,大事则在朝廷当众批评。国家将这样得罪人的工作交给拾遗,是因为高官者惜位保命,世故圆滑,缺乏批评皇帝的勇气。而任用拾遗这些资历尚浅、官位不高的年轻官员,如同驱使初生之牛犊,很少患得患失,容易激发他们无所畏惧的士气,有利于实现监督朝政的目的。像这样现实的政治考虑,对于八品监察御史的角色也是完全适用的。

第三,御史享有充分的自主弹劾权力。一旦掌握官僚犯罪违纪的事实,三院御史均有自主弹劾权力。在皇帝朝见百官之日,御史可以直接当廷弹奏。武则天长安四年(704年),御史大夫李承嘉曾召集御史,责备他们说:“你们弹劾不禀告长官,难道不失礼吗?”监察御史萧至忠回答说:“御史台无长官。御史都是君主的耳目,彼此侍奉君主,各自实施弹劾,无需请示长官。如果一定要先禀告长官,许可后才能弹劾,那么要是弹劾御史台长官,该向谁报告呢?”这个故事,是当时御史台内部关系的真实描述。不仅如此,唐代的御史和御史台长官相遇之际,可以不必行礼,唐人称之为“抗礼”。这在等级严格的官僚社会是很难想象的。这些现象都体现出唐代御史台是一个十分强调个人、突出平等的执法机构。它为每一个御史行使弹劾职能提供了最大程度的保证。

宰相、御史台长官都可能被弹劾

笔者在《唐代监察制度研究》一书中,曾经统计了唐代文献中的153起弹劾事件。②在这153起弹劾事件中,被弹劾的有中央官僚133人(包括15名宰相),地方官僚50人。在这些弹劾中,除去极少数具有党争性质之外,绝大多数属于严肃的执法行为。这些弹劾事例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御史台结构的特点。

在弹劾宰相15例中,有近一半来自八品监察御史。例如韦思谦弹劾宰相褚遂良用低价购买一名中书省翻译的土地,事后,褚遂良被贬为同州刺史;马怀素弹劾宰相李迥秀仰仗张易之权势,受贿违法,结果李迥秀被罢免相职;李商隐弹劾宰相崔湜选官失序,崔湜被贬官处分等等,都是这方面的事例。

除了宰相,御史台的长官也可能弹劾。例如,监察御史纪履忠弹劾御史中丞来俊臣独断专行,结果,来俊臣被贬官。这些历史事实反映出,唐代弹劾制度的结构设计在实际运作中都有具体的体现,制度与运作是一致的。特别是监察御史弹劾所及,几无死角。

君主、宰相和御史的博弈

弹劾是一个关乎百官仕途发展的严肃行为,对那些掌握权势的高官更是如此。因此,唐代弹劾制度的发展过程,始终与宰相的干涉纠结在一起。弹劾程序发生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因此发生的。

唐中宗景龙三年(709年),宰相宗楚客等人接受西突厥阿史那忠节的重赂,导致突厥内部的矛盾加剧,边患频发,西陲不安。于是,监察御史崔琬对宗楚客等人实施了弹劾。但是,因为宰相宗楚客等人是当时不可一世的外戚武韦集团的主要成员,唐中宗奈何不得,最终不敢依法判罪,竟让崔琬与宗楚客等结为义兄弟和解了之。事件之后,宰相认为御史权重,于是请求中宗签发诏令,在弹劾程序中加上了“进状”一节。从此,御史弹劾前要先将弹劾状呈送中书门下、即宰相机构审批,弹劾权限因此受到了很大限制。

然而,宰相希望御史弹劾权限受节制,君主未必如是。在古代社会的权力分配中,君主最不愿意看到的就是宰相专权。安史之乱爆发,肃宗即位后马上下令:弹奏程序,全部恢复贞观时期的旧制,规定御史弹劾不再需要进状。很显然,肃宗知道御史握有自主弹劾权力,对维持君主统治和强化中央集权都是有好处的。但是,进入中晚唐时期,国势已经不能与前期相比,御史职能的正常发挥,经常受到来自宦官、藩镇等势力的干扰。不过,整体上看,弹劾制度一直到唐末都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唐后期在京官员长期缺席朝会,皇帝也无能为力

唐代规定,在京的五品以上文武高官和中书门下两省的供奉官、监察御史、员外郎、太常博士等官员,都要参加每日例行的朝会,觐见君主,商讨国事,这些人称为常参官。同时,首都长安的全体官员,每月初一和十五出席在大明宫紫宸殿举行的百官朝会。

德宗贞元十二年(796年)四月,御史中丞王颜弹奏吏部、兵部、礼部侍郎、郎中、员外郎等12人,从去年十一月,至今年三月期间,借口忙于选材授官的公务,始终没有参加朝会。弹劾之后,这种现象是否马上得到遏制,史无明文,不得而知。但是,根据宪宗元和元年(806年),御史中丞武元衡再次上奏可以看出,不参加朝会的官员依然存在。他说:兵部、吏部、礼部贡院的官员,每年仍在选官期间,以繁忙为借口,在长达四个月的时期内不出席朝会。武元衡请求委派御史台对这些缺席的官员执行弹劾,维护朝会礼仪秩序,保证制度的严肃性。有意思的是,直至宣宗即位(847年)时,事态仍在继续,而且不参加朝会的官员进一步扩大到常参官。宣宗大中四年(850年)御史台的奏文揭示出:当时不仅尚书省三部官员长期不履行朝会义务,常参官中也有官员因对长期未能晋职不满,编造理由,长期缺席朝会,甚至有在外面宴请游玩者。

本来,唐朝关于缺席朝会的处罚有明文规定,唐后期中央又几次重申:“文武常参官如有迟到,或缺席者,御史台记录姓名,罚一月俸禄。有三次缺席者,执行弹劾。”然而,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某些中央官僚对于国家的朝会制度熟视无睹,毫不在意。御史台官员在半个世纪多的时间里,轮番弹劾同一性质的违纪行为,而且,在这个时期的君主中,还有被誉为“元和中兴”的宪宗和被司马光赞为“小太宗”的宣宗,这两位都是唐后期难得的有为君主,但是他们也无法医治这一痼疾。这个事例生动地揭示出,原本象征君主至高无上的朝会制度,此时,已在官僚士大夫心目中发生了动摇,官场已有人心涣散之势。

地方官员贪污横行,却难以严惩

唐后期地方吏治中最大的一个问题是贪污腐败事件频发。根据笔者的统计,后期地方官坐赃渎职的事件是唐前期的2.5倍,而且贪腐的规模为唐代历史之最。

唐宪宗元和四年(809),监察御史元稹在奉命前往剑南东川核实泸川监官任敬仲坐赃一案过程中,又发现了已故东川节度使严砺在任期间与管内多名刺史的严重贪污渎职行为。主要犯罪事实有:严砺侵占涂山甫等庄园二十九所,住宅四十一所,奴婢二十六人。遂州刺史柳蒙侵占李简等庄园八所,住宅四所。绵州刺史陶锽侵占文怀进等庄园二十所,住宅十三所。剑州刺史崔实成侵占邓琮等庄园六所。

地方官肆意侵占他人财产的程度与规模都令人震惊,元稹怒斥他们是一群无才无德,只管横征暴敛、自丰私室,毫不惧怕朝廷法律的赃官。然而,这次弹劾事件的处理结果是,宪宗责成地方观察使将上述私吞的庄园、住宅、奴婢及全部物品,如数退还本主。对刺史柳蒙、陶锽、李怤、张平、邵膺、陈当、刘文异等人,各罚两月俸料,政绩考课全部定为下等。除去追还赃物、罚款若干以外,在量刑上竟然不了了之。

一方面是严重的犯罪事实,一方面是宪宗制裁表现出的软弱。如果我们联系前面几代君主不能解决中央官员长期缺席朝会的事件一起考虑的话,应该会马上感受到,唐后期以来,从上到下的社会氛围中,负能量的增长日益凸显。中央与地方官员表现出的素质与敬业精神,都今非昔比,大打折扣。历史无情地告诉我们,当社会的负能量积蓄到一定程度,当大唐帝国一旦发生倾斜,由此而产生的巨大惯性,将是不可逆转的。

(作者为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注释】

①池田温:《韩琬“御史台记”について》,载于《布目潮沨博士古稀纪念论集》,日本东京:汲古书院,1990年版。

②胡宝华:《唐代监察制度研究》,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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