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罗马人的法律》一课

2014-10-23 03:35许序雅
历史教学·中学版 2014年3期
关键词:罗马法

关键词:罗马贵族,罗马平民,罗马公民,罗马法

根据课标要求,学生学习《罗马人的法律》,必须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理解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据此,学习罗马法,需要了解和掌握三个问题:一是古代罗马的公民和平民的划分,二是公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的内容、划分和适用范围,三是罗马法的作用和深远影响。在教学中,我发现一些老师对许多历史概念并不清楚,导致授课不清或讲错。

古代罗马公民的组成范围是不断扩大的,平民的公民权也是不断增加的。

在公元前578—前534年塞维·图里乌改革以前,罗马居民分成贵族(拉丁文Patricii,意为“有父的人”)、平民(拉丁文Plebs,意为“众多”)和奴隶,以及部分依附于罗马贵族的依附民。罗马贵族和平民的区别在于,罗马贵族是罗马公社成员,或简单地说是罗马人,而平民是居住在罗马的外邦自由民,不具有罗马公社成员身份。这时的罗马平民不具有“罗马公民权”,无权分得公地,不能参加公民大会(库里亚大会)和担任公职,但要给罗马纳税和服兵役。

塞维·图里乌把罗马分为4个地域部落,凡在地域部落登记入册的自由民都可以获得公民权,广大罗马平民、大量的外来移民和被释放的奴隶等获得了公民权。这不仅打击了氏族制度,而且大大增加罗马公民的人数,壮大了罗马力量。在公元前509年罗马共和国建立之初,罗马贵族和平民都是罗马公民(Civis romanus,又称罗马市民),但是平民具有的公民权是不充分的。

在罗马共和国成立后,罗马平民展开了长达两个多世纪的反对罗马贵族的斗争,平民的权利不断扩大。到公元前287年,随着《霍登西乌法案》的通过,罗马平民反对罗马贵族的斗争告一段落,平民取得了充分的公民权。经过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一些在斗争中得到利益的富裕平民和一些有财势的贵族世家结成了一个新的特权集团——“新贵”(拉丁文nobilitas,一译“豪门贵族”)。在“骑士”阶层兴起之前,“新贵”把持了元老院和各种高级官职,是罗马国家政权的主宰。“平民”的概念从此发生了变化,它不再指罗马氏族公社以外的人们,而是指贫苦的农民、手工业者和无业游民了。

自“维爱战争”(公元前477—前396年)开始,罗马开始了统一意大利的过程。到公元前275年,罗马先后征服了意大利中部和南部地区,统一了意大利半岛绝大部分地区。在此过程中,意大利中部和南部地区的自由民作为罗马的“同盟者”,成为罗马的臣民。这些意大利人没有公民权。公元前91—前88年,爆发了“同盟者战争”。通过斗争,意大利人获得了完整的公民权。

从公元前3世纪中叶开始,罗马不断对外扩张,大量的海外自由民成为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的臣民。这些人在公元1世纪前不具有罗马公民权。公元1世纪,罗马海外行省的罗马人(及他们的后裔)、居住于行省的帝国各个城市的居民,以及少数地方上的贵族(例如附属国国王)也拥有了完整的公民权,但大多数罗马海外行省和殖民地的自由民仅拥有有限的公民权,例如拉丁公民权。

公元前49年11月,恺撒担任独裁官时,通过公民大会把罗马公民权授予了山北高卢人(又说山南高卢),这是罗马第一次把公民权授予行省自由民,同时把公民权授予了西班牙加迭斯居民。公元前46年,他又把公民权授予了当时所有住在罗马的外籍医生和教师。

罗马帝国元首朱里亚·克劳狄(公元41—54年)为扩大其政权的社会基础,曾将罗马公民权广泛授予行省居民。

公元212年,罗马皇帝卡拉卡拉颁布《安东尼努斯敕令》,宣布所有罗马帝国出身的自由男人将被给予完整的罗马公民权,同样地,所有帝国出身的自由女人拥有与罗马女人相同的权利。

“罗马公民”的构成变化,见下表:

按照罗马法的规定,罗马公民权主要包括公权、私权和家族权。其中,公权由选举权和荣誉权(即被选举权)构成,私权包括婚姻权、财产权、遗嘱能力和诉讼权,家族权是指罗马公民在家族团体中所享有的权利。根据罗马公民在家庭中地位的不同,罗马公民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他权人的权利有家长权、夫权和买主权三种。直到查士丁尼时代(527—565年),妇女公民都没有公权和家长权。①在罗马共和时代,公民不能够被判处死刑,除非他们被控犯有叛国罪;公元前3世纪中叶以后,公民不会因债务而成为奴隶。

在教学中,有不少教师混淆了不同时期罗马贵族和平民的划分,把罗马贵族解释为罗马人,罗马平民理解为外邦自由民,并认为罗马公民中的妇女不具备公民权。实际上,上述对贵族和平民的解释仅针对公元前3世纪初以前的罗马,但在公元前287年《霍登西乌法案》通过后,原来的罗马贵族中的中下层人士也下降为平民,原来平民中的工商业和高利贷业上层分子跻身于罗马贵族行列。而且,妇女不具有完整的公民权,她们没有公权和家长权,但拥有财产权、诉讼权等权利。

“罗马法”包括公元前509年到公元6世纪罗马共和国、罗马帝国和东罗马帝国制定和实施的全部法律的总和。一般认为,罗马法包括三大部分,即公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多数中学教师讲授公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的内容,一般不会出错。但对于公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的划分和适用范围,他们往往语焉不详。

1.公民法

公民法,又称市民法、民法,是罗马公民的法律,适用于“罗马公民”。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说:“每一民族专为自身治理制定的法律,是这个国家所特有的,叫做市民法,即该国本身特有的法律。”

公民法以成文和非成文两种形式存在着,包括元老院的法令、元首的命令、大法官的布告和法官判例,也包括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非成文的古代习惯法。《十二铜表法》就是罗马最早的成文公民法。《十二铜表法》制定于公元前451—450年,①它是在平民的推动下产生的。这项法律既是罗马法的渊源,也是最早的罗马公民法。

公元前5世纪以来,随着罗马商品经济的发展,广大平民成为罗马社会主体力量,贵族不得不依靠平民进行经济建设和对外战争;此外,公元前5世纪初到前3世纪初(公元前287年),平民开展了长期的反对贵族专政的斗争,也迫使贵族做出让步,许多有利于公民权益的法案不断颁布,平民的公民权不断增加。罗马“公民法”不断发展的动力在于平民力量的强大。endprint

由于“罗马公民”的组成是变化的,公民法适用的范围也是变化的。所以,我们在遇到罗马法律案例时,一定要注意案件发生时“罗马公民”的构成。例如,《十二铜表法》颁布后,罗马平民已是罗马公民,故他们也受该法的约束;在公元前88年以前,意大利自由民或平民还不是罗马公民,他们就不受《十二铜表法》等罗马公民法的约束。

2.万民法

自公元前3世纪以来,罗马不断对外扩张。先是意大利中部、南部地区被罗马人吞并,接着是北非、小亚细亚、希腊等地也划为罗马范围。大量的非罗马人的自由民成为罗马国家的臣民。这些自由民不属于罗马公民。罗马政府不能用原有的“公民法”来调节罗马公民与这些自由民之间的关系,也不能用原有的“公民法”来调节这些自由民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随着罗马的对外扩张,罗马公民法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需要。于是,罗马政府在参考帝国各民族共同利益的基础上,陆续制定出新的法律,这些法律被称为“万民法”。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说:“出于自然理性而为全人类制定的法,则受到所有民族的同样尊重,叫做万民法,因为一切民族都适用它。”万民法是罗马国家统治下的各民族共有的法律,被罗马人视为全人类共同的法律,其作用相当于今天的国际法。

初期的“万民法”是对“公民法”的补充,是继公民法之后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除了包含罗马公民法原有的部分规范外,还注意吸收了与罗马国家有贸易关系的其他民族的法律规范,以自然理性为立法依据,突破了公民法的局限,注重调节和规定财产所有权关系、契约关系等,调节贸易及财产等民事纠纷。万民法没有以往公民法那种狭隘民族性的缺点,因而更能满足奴隶主阶级的利益需要和整个社会的普遍要求。在具体操作上,由于罗马帝国境内的民族、语言、文化较为复杂,为了适应罗马帝国时期新的社会发展要求,所以在制定“万民法”时注重简洁、灵活且实用的原则。

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境内各族人民,用来调整罗马公民和异邦人之间以及异邦人和异邦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罗马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则不受万民法调节和约束。由于罗马公民的范围在不断扩大,所以罗马万民法调节的对象在不断缩小。在罗马法司法体系中,万民法是比较成熟和发达的部分,也是后期罗马法的基本内容。由于罗马帝国统治范围极其广阔,它的万民法应用范围也极其广泛,影响范围也很广大。

公元212年,罗马皇帝卡拉卡拉把罗马公民权授予一切异邦人,罗马帝国境内所有的自由民都成为了“罗马公民”。此后,对罗马人来说,公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别已无实际意义。这样,原有的万民法逐渐被公民法所吸纳,罗马法不再区分公民法和万民法了。随着罗马公民权的广泛授予,罗马帝国设置了专门的外事大法官(公元242年),由他来处理涉外案件。

到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编订《民法大全》,罗马法就是公民法了。在此过程中,罗马万民法的法理(如自然法)、原则也被吸纳到公民法中,使罗马公民法具有了普遍意义。

人教版必修I专题六《罗马人的法律》说:“万民法逐步取代了公民法。”这个表述是错误,罗马公民法从来也没有被罗马万民法所取代。有教师在讲罗马法的适用范围时说:“从法律上看,《公民法》适用于古罗马公民,而《万民法》适用于古罗马平民。”这种说法显然也是错误的。因为早在罗马共和国建立之初,罗马平民就是罗马公民;罗马平民与贵族的法律纠纷也受罗马公民法的调节。

许多教师在上课时,还常举以下案例来说明万民法的适用范围:

来自埃及的平民布鲁托家的葡萄园无故被贵族卡西毁坏了,布鲁托也被打伤,因此布鲁托将卡西告上法庭,在法庭上布鲁托的律师据理力争,陪审团最终裁定:贵族卡西必须支付罚金给布鲁托。

问:此案例可能是依据什么法进行审判的?请说明理由?

事实上,这样的案例是无法判决的。这是因为,该案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不详。从文字表述上看,“平民布鲁托”来自埃及,案件的发生地似在罗马;“贵族卡西”似乎是罗马贵族,而不是埃及贵族。如果该案件发生在公元212年以前,此案应当依据万民法审理、判决,因为埃及平民布鲁托此时还不具备罗马公民的身份;如果此案例发生在公元212年以后,则依据公民法审理、判决,因为此时埃及平民布鲁托应具有了罗马公民的身份。

令人遗憾的是,有关罗马法的案例设计,全国许多地方的题目都是没有案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限定的。

3.自然法

自然法是罗马法体系的重要内容。自然法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一种法律观念和原则。自然法是整个罗马法的思想基础和各种具体法规的指导思想,它高于一切人定法和人为权力。公元前1世纪的罗马政治家、演说家西塞罗就提出“法律的本源是自然的法则”。

自然法的基本思想是:世界是统一的,有统一的本质和规律,作为人类行为准则的法律是与人类的共同本性相一致的;既然作为大自然的物种之一的人类有共同的本性和规律,那么世界各国的人们也有一种共同的法律,即自然法(拉丁文Ius naturale)。这种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斯多噶学派的“普遍理性的思想”。

在自然法体系下,人人生而平等,都有资格享有某些基本权利。自然法蕴含的人类自然平等思想是对罗马法律实践的理论概括与升华,标志着罗马法学的高度成熟。

根据自然法的永恒、普遍性,“自然法之父”西塞罗推导出人类自然平等的法律观,他说:“我认为法源于自然,而自然赋予所有人理性,所以也赋予所有人法;自然界存在着一些普遍的法则,如理性、自由、平等、正义等,这些原则永恒不变,这些原则也必须体现在法律中。”这种思想对后来欧洲政治思想的发展有很大影响。17~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继承和发展了自然法理论,提出了“天赋人权”“权利平等”等口号作为反封建的武器。

关于罗马法的影响,一般认为,罗马法中蕴含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观念,具有超越时间、地域和民族的永恒价值,为近代民权理论提供了思想渊源,也为战胜教会和世俗的封建势力提供了理论武器。endprint

对于罗马法对近代资产阶级法律的影响,恩格斯有精辟论述:罗马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①在拿破仑的《民法典》(《拿破仑法典》)中,把古代罗马法“巧妙地运用于现代的资本主义条件”;②《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③《民法典》“总括了革命的全部法规,在法律上承认了整个这种完全改变了的秩序”。④

在讲解万民法的作用时,有教师做如下板书:

从公民法到万民法——协调了罗马人和外邦人以及外邦人之间的矛盾——作用是稳定了社会秩序,利于维系罗马统治。

上述板书的问题在于,不应说“从公民法到万民法”。应为在公元前3世纪初到公元3世纪初,公民法和万民法是同时存在的,只是协调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删去“从公民法到”即可。

对于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一些教师主要通过罗马法蕴含的“公正理性”原则来谈。为了说明问题,这些教师常举拿破仑的《民法典》和美国《独立宣言》为证:

“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民法典》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一切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他们被造物主赋予他们固有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有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的权利。”

——美国《独立宣言》

实际上,以上表述把罗马法与近代资产阶级法律的关系机械化了。罗马法的原则和精神是经历了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继承、改造和发展的,其中融汇了许多近代资产阶级的理性原则和自然神论、契约论等思想。法国、美国等国的法律,更多体现的是启蒙思想家们的思想和理念,而不是罗马法的“公正理性”原则。罗马法的“公正理性”原则与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权利平等”有很大区别。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民法典》等归之于罗马法的延续和发展。罗马法的深远影响主要是体现在罗马法蕴含的“公正理性”原则对启蒙思想家的影响。如果说法国《人权宣言》、美国《独立宣言》受到罗马法的很大影响,主要是因为罗马法为近代法国、美国资产阶级立法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为近代欧洲大陆国家立法提供了范本。否则,我们很难讲清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的历史意义了。

【作者简介】许序雅,男,1958年生,浙江武义人,浙江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亚史、中西关系史。

【责任编辑:吴丹】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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