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婷婷
【摘 要】在国家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前提下,注重统计法律制度建设,通过分析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从而为改进统计工作,提供方法和依据,促进统计工作科学有效的进行。
【关键词】统计法;统计法律制度;基层统计
继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之后,党的十八大又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升到新的高度,报告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统计”是更好的发挥统计职能,提高政府统计能力的基本要求,是做好统计工作的前提和顺利开展统计工作的基本保障。因此,重视并做好统计法律制度建设工作势在必行。
一、我国统计法律制度变迁
1963年,国务院发布了《统计工作试行条例》,这是当时唯一一部统计专门法规。1983年,我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将统计法规上升到了专门法律的高度。1996年、2006年国家对统计法律法规作出了较大的修订,统计法律制度日趋完善,对规范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效率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同时,现行统计法律制度仍然跟不上统计工作的需求与问题,需要分析与完善。
二、我国统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统计法律效力难以有效发挥
《统计法》第三条规定:我国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建立由政府综合统计系统和部门统计系统组成的集中统一的政府统计系统。这种体制下,由于基层统计机构的人事任免、经费保障全部来源于基层政府,统计机构的抗干扰能力明显减弱,无法保证基层数据的真实性。
《统计法》第27条规定:乡、镇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由于统计法对于基层统计人员设置要求极低,加上基层统计工作无法直接表现出的明显经济效益,统计工作容易被忽视,基层统计人员配备不够,没有独立经费,基层统计人员负担过大,统计工作运转困难,伪造、迟报数据现象时有发生,数据质量无法保障。
2.统计的监督检查机制不健全
中国的统计法律规范体系重视实体规范,而忽略程序规范、制裁规范。2006年修订后的《统计法》明确规定了统计行为违法的范围,但是却缺少具有可操作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和相应的处罚标准,统计法律制度的实施容易因某个人或某些人的主观因素而改变,实行起来操作性差。
部门统计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各部门统计工作法律意识过于淡薄,不但造成重复统计、数出多门等现象,各政府部门不经统计部门审批自行布置统计项目,造成资源浪费、基层统计负担过重。
3.统计法律责任制度问题明显
《统计法》中对于法律责任的追究方式都是“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由于规定过于笼统,无法明确追责,更无法确定追责的轻重,往往法律责任的轻重仅在执法者一念之间。
《统计法》的法律责任规定的处罚方式大部分局限在责令改正、批评教育、通报等途径上,处罚过轻,违法成本太低,起不到打击和警示的作用。
《统计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等不同对象的法律责任设置了不同的追责方式,明显违背法律公平公正原则。
三、完善我国统计法律制度的途径
1.提升公众对统计法律制度认识程度
重视统计宣传工作,对公众进行依法统计意识的普及,提升公众对统计法律制度的认识,让全体公众“知法”。同时,对统计人员、统计对象、相关责任领导及时进行统计法律知识及违法案例教育,从而达到统计相关人员“懂法”、“守法”的目的。营造公众全民知法氛围,保障、促进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2.注重基层统计机构及人员的独立性
明确要求基层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单独的统计机构并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所有统计人员持“统计从业资格证”上岗,提高统计人员的待遇,确保统计工作顺利开展。细化经费保障规定,年初明确财政统计支出预算,严禁截留,让下级机构拥有拒绝上级不合理调查的权利,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3.健全统计监督检查机制
一是建立统计协调机制,保障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权的正常执行。将统计机构的审批权的方式由“不告不理”转变为根据现有情况及时调查纠正,加强事前监督。二是加强统计社会监督。详细设定统计社会监督的方式、内容和监督范围,为增强社会监督的动力,可设置对检举、揭发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三是加强统计执法建设。设立常设统计执法队伍,并明确其法律地位。注重統计执法队伍建设,明确统计执法权限、程序和内容。
4.完善统计法律责任制度
国家应注重统计法律责任方面的立法,将过于原则性的法律责任具体化,明确相关法律责任,让统计执法真正实现有法可依。严格统计责任的承担后果,增加统计违法成本,使统计法的违法后果对公众起到应有的警示效果,保障统计工作顺利进行。同时,修改相关条文,从而让不同的对象受到相同的法律责任,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统计责任制度循序法律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http://www.gov.cn/flfg/2009-06/27/content_1351870.htm《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黄应绘.中国统计法律体系的国际比较及改革[J].统计与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