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加强职工安全意识培训的意义

2014-10-21 14:43李建华吴彩玲
中国电力教育 2014年32期
关键词:教育培训安全意识

李建华 吴彩玲

摘要:文章以国家电网公司标准及规范为指导叙述安全工作与教育培训间的密切关系,同时也对国网公司规程、规定提出了一点意见和看法。本文是以最基层培训员的角度来阐述教育培训方面加强职工安全意识培训的意义的,文中包含了电力生产一线职工多年来对安全有关规定的研学体会,也有在安全生产岗位诸多同仁观点的概括:安全离不开培训,培训要高度溶于安全工作之中。

关键词:教育培训;安全意识;安全责任

中图分类号:G7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4)32-0161-02

作为市级供电公司最基层单位安全员,多年从事安全与教育培训工作,深刻认识到若要做好安全工作,一線职工安全培训是重点,而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则是最重要的方面。本文将用安全基本概念、规范标准等,来讨论安全与教育密切的关系,论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以加强职工安全意识的培养。

一、对安全基本工作方针的解读

1.安全基本工作方针中“综合治理”的局限性

国网公司2013年5月版《安全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安规》)工作指导方针为十二字:“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对照南方电网安全教育培训规定中的“八字方针”,我们认为“综合治理”对于央企——大电力企业来说有些不妥。按当时安监局长李毅中的话来说综合治理乃“无奈之举,临时之法”。其由来及产生背景是2000年之后的当时各级政府都在主抓GDP,产生了一批私有、集体、合资、集资的小经济体,这些以小煤矿、小煤窑最具代表,其老板的最大压力是资金与还贷,因此不会把生产中首要的安全放在首位上,其侥幸心理把自己的法律责任置之度外,致安全事故频发,“无法治了”是当时社会悲观情绪的集中体现。于是综合了“人文、文化、宗教、人治 、法制、科技”等一切所谓有利于安全的非科学的理想化的论点,不过这些都是无奈之举。“综合治理”相对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一永恒主题,它有着鲜明的时代特征。即小经济体是要发展壮大的,发展壮大或者自行消失,消失的自不必说,待其发展了,其主要矛盾将会回到安全生产的正确轨道上来,综合治理也将自行消亡,因此它也是临时之法。由此来看同性质的两个电力央企在这样重大的基本指导方针上存在不同之处是不好解释的。综上原由观点来看:以国网公司世界100强,国内前10位的大央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早已深入人心,岂有不“规”需“综合治理”之必要!

2.安全第一及其内涵

安全第一的内涵概括为两个原则:以人为本原则,安全工作优先原则。前者指人是第一性的,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任何事件的发生若与人的生命发生冲突,当以挽救人的生命为第一要务。它的实际意义如:有人触电,可直接操作停电,而无需办理工作票、操作票,也不会构成违章,反之就可能承担严重后果的责任。它不光是免责的依据,且应作为重奖职工安全生产特殊贡献的重要条款之一;后者是说在生产过程的各项工作中,总有一项是最重要的,为矛盾的主要方面,那就是安全,它指出了当安全与其他工作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使安全得到保障。安全的优先原则具有排他性,指它排除了其他工作的优先地位。它的“第一”还充分体现了“事故是最大浪费,安全是最大节约”的精神 。

3.预防为主及其内涵

预防为主的内涵也是八个字:“先行预防,后有预案”。“先行预防”是指防其发生,“后有预案”则是指发生了怎么办。在这一对矛盾中预防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假若按照经典安全生产教程中对日常安全工作事故预防型和事故处理型两大类的划分。前者就是先行预防的工作内容,应当指出的是,此工作已大大超越安全工作部门的工作范畴。因为它的核心是提升人的素质为根本。“无知者无畏”是许多事故发生的根源所在。由此可见提高人的素质与教育培训密不可分。目前,各种针对现场实际的教育培训、技术讲座、安全学习例会,甚至于提高层次、结构的各学历教育都应纳入“先行预防”的范畴。

“后有预案”是基于事故处理而提出的。事故发生有着必然性,事故何时发生又是偶然的,机率很小,以至于许多人都没有经历过,无法选定特定的人去应对,往往会造成事故扩大范围及损失。因此需要加强在事故前针对各类型事故预案进行操作形式的演练,全员培训。所有一线人员都要熟悉预想中的事故处理流程,以缩小事故发生的范围,减少其损失,做到有备无患。当前,现实中各种培训、事故预想、安全例会学习属于预防;事故演习、演练,如消防、大停电预案、紧急救护及触电急救属于“后有预案”的范围。所以,“先行预防,后有预案” 八个字都是针对人的素质提升的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4.预防为主的指导意义

新《安规》对新入职人员基本条件的修订,突出了预防为主的重要性。原《安规》条文第三条:“学会紧急救护法尤其是触电急救法”,该条文强调的显然是预案,为防歧义新《安规》第三条改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是要学会触电急救”。这样矛盾的两个方面都有了,前者突出了矛盾的主要方面。在此讲一个实例:2008年作者单位要举办一个现场救护培训班,人资部门将其纳入全年培训计划,培训班名称为“模拟人操作培训班”,很快受聘主讲教师提出异议:按常规要求紧急救护内容还有“止血、包扎、固定等”,模拟人只是心肺复苏操作用具,只是触电急救操作的一部分,要求改为“安全救护操作培训班”,到了安全管理部门又被否定了,因为此要求的培训内容片面追求了“案”忽略“防”,不完整且突出的是次要矛盾方面,应全面的完整的针对第三条:先进行“防”的培训,后进行“案”的操作,最终称作“生产单位安全培训班”内容体现在课时表中。安全重要属性要求其严谨准确表述,该事情使一大批相关人员受到了教育。

二、安全定义及保障

安全通常是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不可预期的事件,其主体包括人身、电网和设备。首先,人的生命至高无上,故其第一位的重要性无可争辩。其次,在电力系统中可分为设备安全与系统安全,因为电力系统大面积停电或电网崩溃经济损失远超任何一次重大设备损坏的损失,故在安全生产地位中电网安全居其二,设备则是第三位的。后来,安全又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即:人、设备、环境。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在各类事故中,环境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所以会受到全社会的关注。相对而言,电网对环境影响甚小,如电磁场,电磁噪声等。据悉,为了进一步减少电网等对环境的影响,设计人员正在探讨高压传输线在最短传输距离下,避开人口密集区建立安全通道的问题。

当前,国网公司在防止事故的工作报告上,将安全简化为5个字,也就是:人、设备、制度。人——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是安全生产的决定因素;设备——安全可靠高技术含量的设备,它是安全生产的物质基础;制度——标准、规范化的制度,必须规范人的行为,是人的行为指导。抓好全员安全素质教育,这在我们工作中从未松懈过。

综上所述,安全第一是八字方针的灵魂与统帅,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它的实现需建立在教育培训基础之上,教育培训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最基本的手段。应该说目前电网公司再次恢复成立培训中心是对“三集五大”新的机制下产生的一个BUG补丁,是对重大改革瑕疵的一个修正。

三、安全事故责任

发生安全事故,首先要弄清楚的就是事故的责任。目前,在电力企业中,安全事故的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类。

1.刑事责任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就需要依据刑法承担刑事责任。在这里,严重后果一般是指事件已达到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相关规定中的事故等级,有人员死亡或有重大经济损失等后果。在电力安全事故中,造成严重后果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员一般有两类,第一类是情节恶劣、造成事故的现场工作人员,第二类是玩忽职守的安全管理人员。在这里需要准确理解情节恶劣、玩忽职守的含义。在我们看来,情节恶劣是指现场责任人长期对安全工作马马虎虎,屡教不改,未能认真落实安全责任,或伪造现场,嫁祸于人,或不组织抢救致使事故扩大,不听劝阻瞎指挥,强令违章等情形。玩忽职守指长期对安全工作不作为,马虎行事,肆意违抗安全命令、规程、规定和要求等,或对安全工作放任自流,敷衍行事,对安全工作不督促、不检查、不指导、不报告的情形。

在平时的安全生产中,经常会有一些不谋事,不干事,责任心缺失的工作人员。对于这样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建立对其领导、个人的惩罚和约束机制,如限制工作权限等,以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出现。

2.民事责任

如果安全事故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事故责任还够不上刑事责任,但事故又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等,这时候就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就是对受害人进行一定责任赔偿,按照法律规定,其中的归责原则有“无过错赔偿”。

无过错为什么要进行赔偿呢?第一无过错是相对的,一些事件的发生总会纠缠在国家标准依据的解读上,许多看似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及行业规范,但与现场实际环境条件还是不够完备的,比如国家给出的安全标准一定是个下限值。在特定环境下,这个下限值是不能保证安全的,就要求企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放宽(提高)安全标准以保障安全,才能符合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西方国家的解释是保护弱势群体,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此条有待斟酌,但应把人民的利益、人民的生命放在首位,当受到损失必须要有安全无责的依据,否则就要赔偿。

当然,法律条文也有例外规定。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不采用“无过错赔偿”原则:第一受害人有行为上的故意,即有意而为之。如触碰带电设施自杀;第二、受害人行为上的违法,如我区砀山县偷盗农村配变触电死亡事件;第三、不可抗拒自然力作用遭受的损害,如地震、飓风导致的结果。需要指出的是:在民事责任中,受害人起诉对象不仅仅是单位,还包括施害方个人等,这一点单位职工基本没有认识。

3.行政责任

在安全事故中,够不上刑事责任的事故一般要予以行政处罚,比如降职、开除等。进行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要使每位电力工作者清楚认识到安全事故责任的重大意义,以做到减少事故、不发生事故,从而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

四、加强安全培训的体会

安全的决定因素是人,人的素质提高需要教育。

训练有素的人达到有素是一个长期历练的过程,在学习、受培、实践中不断提高。

教育不可避免地要渗透于安全生产各个方面,其中它的短期效果就是抓住职工“安全意识”培训。

安全奖惩上“奖要大,罚要重。” 不重视教育、不敢真抓实干的安全负责人是极不称职的,应先行否决,以绝后患,此包含安全第一的基本思想之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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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志仁.我国应建立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J].高教探索,

2001,(2).

[3]狄长安.检测技术综合实验的教学探索[J].实验技术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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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美]約翰·杜威.民主主义教育[M].王承绪,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

(责任编辑:包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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