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法治保障问题研究

2014-10-21 20:08谢珲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5期
关键词:生态补偿公众参与生态文明

摘 要 对于生态文明建设而言,如何处理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这是我们需要学习的内容,而且人人关系一直处于建设活动当中。环境法治保障机制的构建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制度性保障。甘肃是全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地区,西北沙漠化的遏止、黄河和长江上游地区水源涵养林的保护、黄土高原和青藏高原水土流失的治理、内陆河流域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等,大部分的工程项目都需要在甘肃地域内实施。本文从生态文明的内涵出发,在提出生态文明建设急需破解的法律难题的基础上,就构建甘肃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法治保障机制做一些肤浅的探索。

关键词 生态文明 法律生态化 生态补偿 公众参与

作者简介:谢珲,甘肃省武威市委党校,讲师,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13-02

生态文明相关建设与环境机制也是分不开的,这是解决一些生态危机的最好办法,也是调控生态关系最好措施。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十分重要的。对于两大和谐、两大对抗,这已经成为了二十一世纪对人们命运影响最大的课题之一了。建立一个具有生态文明的建设,是我们值得学习的,而且在环境法制保障上建设,已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一、甘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中环境法治的必要性

(一)甘肃生态文明建设现状

甘肃从古至今都是一个生态环境脆弱的省份,山多、沙多、灾多、林木少,而且在水土方面流失的也很严重,在水土流失的面积上,已经超过了22.8万km2,在水土流失量上,也超过了原有的流失量,占全省土地面积的50.2%。从而破坏地表,这使得附近的土地逐渐变薄了,而且肥力也没以前的好了,这使得洪水在岸边逐渐泛滥,对抗御自然能力有着削弱的作用。而这些年来,土地沙漠化也越来越大。在很多省县市都会受到荒漠的影响,而且全身荒漠化的土地在国内已经呈现了一个增长的方向。第三,草原严重退化,生物多样性急剧减少。草原退化率为45.17%。第四,自然灾害频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甘肃各种自然灾害发生频繁。沙尘天气发生次数增多,而且给铁路、以及公路还有其他一些农作物造成了不小的破坏影响。

环境的恶化严重了影响了甘肃省内的农作物生长,而且对东部的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小的影响。所以,对于甘肃生态文明建设,仙子阿已经处于火烧眉毛阶段了,这是促进持续发展最主要的条件。

(二) 甘肃加强环境法治建设是必要性

1.可持续发展提供生态利益和环境保障的内在要求。工业文明进入到前所未有的发展时期,它已经使人们的生产、生活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但随之而来的工业污染也越发严重,已经产生了全球性环境恶化的问题。我省作为发展工业大省,生态环境恶化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直接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工作质量。因此,要想恢复生态环境平衡,发展绿色生态城市,搞好生态文明建设,就必须完善环境法治建设,才能在发展中保护环境,科学合理地利用资源,才能为社会发展获得更多的资源,为经济发展提供环境保障和自然资源支持。

2.加强法治环境建设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客观要求。生态文明是新的历史时期提出的新的发展理念,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生态文明建设的首要前提需要用法治作保障,就我省目前的环境法治保护方面所现有的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生态保护和生态发展的需要。而现实生活中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屡禁不止,生态环境持续恶化,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建立健生态环境立法,加强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化。

二、甘肃生态文明建设急需破解的法律难题

(一)环境法律生态化问题

环境生态危机一直影响着人们的事业和生活上的生存状态。如何应对当前的环境生态危机,已成为当下全社会破解的难题。以保护人类的根本利益为核心的一般法律会面对生态化的挑战,进而促使环境法要从根本进行革新,只有这样才会推动环境法向生态法的目标前进,同时慢慢达到甘肃环境法律生态化的相关要求。这就需要我们以一种进取的态度去迎接挑战,用科学发展的生态理念来建设生态环境。

(二)生态补偿问题

长期以来,甘肃虽然是农业大省,但逐渐以发展工业,并以工业强省为战略,却人口基数大、自然资源匮乏、生态系统异常、空气质量差宣告着环境危机正在从根本阻碍经济进程,变成影响经济发展的一大因素。要从低产出、高能耗、重污染的工业发展慢慢转型为高效、高科技、低能耗、可持续的工业发展,就必须构建科学、合理可持续的生态补偿制度。

(三)生态环境公益违法缺乏必要的权利救济途径

目前国家层面的诉讼法在某些制度上缺乏对环境公益违法的权利救济途径的规定,甚至限制了权利的有效救济。相关律法中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一定要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而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确保自身的合法利益,诉讼利益为原告享有。而环境生态违法通常缺少直接利害的关系方,不是涉及未特定间接利害关系人的环境公益,就是单方面的社会环境公益。为站在实体的层面予以分析,国内的相关律法都没有规定公民应有的环境权,反之一些法律规定直接受到损害的人才享有获赔权益。

三、甘肃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法治保障

(一)加强地方环境立法工作

在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方面,我省已经相继制定了有关农业、林业、风沙治理、湿地保护等一系列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但是。而要解决草原生态保护与农牧民生产生活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建立健全与生态补偿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地方性法律规章制度细节性规定还没建立,许多法规还有待完善。填补一些环保法规空白,为地方环境执法提供法规依据。多方面筹集補偿资金,利用在经济上给予当地群众的补偿、在教育上实施相应的手段,让当地群众摒弃常规的农牧业生产形式,到城市去做其他一些行业,进而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二)执法上要严格,确保生态文明机制的有效运营

对目前的生态以及环境监管模式予以深入的改革,从根本确定生态以及环境监管系统的统一监督、协调性,将监督与管理权整合到一起;合理的划定差异化生态与环保执法系统的权力以及责任区域,侧重于相互间的合作,深化生态文明执行、策略以及监督等程序的有效性。明确生态文明建设以及环境保护的政府职责,地方政府对相关管辖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要做到紧抓、紧管,避免政府的责任沦为个别系统的局部责任;把单位责任和相关人员的个人业绩联系到一起,把生态文明构建放到地方政府与相关负责人的考核标准之中,深化及落实生态与环境两者的机制。持续完善生态以及环境功能的划分,同时以此为核心构建生态与环境执法的分界线,确保和行政区划的适度分离,合理的处理执法区划以及行政区划间的问题。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深化环境执法工作。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侧重点要放在法制化管理上。有了完善的环境法制规章,再深化落实环保法,按照法律内容深化环境执法工作。环境行政审批以及处罚等相关执法内容,一定要做到有据可查,且程序运用得当,做到认真执法、合理执法,提升执法的效能,全面深化环境法治程度。

其次,深化环境法制的分析,提升环境立法品质。根据实际情况以提升立法品质为根本,以深化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为切入点,以加强立法可操作性为依托,全面进行环境法制基本理论分析,大力开展应用性研究以及效益分析,对列入人大与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内容,要进行专题分析以及调研,做到早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

(三)利用合理的立法,完善生态文明机制的构建

立法的合理性要依附于立法程序的深入与立法内容的科学性。首先,利用征求意见、论证会等形式,彻底的听取以及吸纳各方面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其次,把环境保护法定位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法、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完善之前环境保护法不仅要经济发展、同时还要环境保护的双重立法目的,明确其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元目的。第三,深化公民的环境权相关规定,从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状况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以及环境侵害请求权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设计,改变“重污染防治、轻生态保护,重国家环境管理、轻政府环境服务,重企业环保义务、轻个人环境权利”的局面,树立风险预防、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并重、环境管理与环境服务并举、环境权利优先等观点。

(四)利用公正司法,确保生态文明机制的权威性

利用科学配置司法权,降低对司法的不合理干预,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完善法学教育,深化法官以及检察官的培训,构建多层次的案例指导机制,持续提升司法的职能性;利用裁判文书上网、司法过程适度公开、完善陪审制等方法,促进公正司法。开设专门化的生态和环境保护系统,对生态以及环境案件予以集中以及专门的管理。推动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的协调性,促进常规生态以及环境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以及新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联系。

(五)善于用法治方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领导干部要用法治思维方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从本质上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在想问题、做决策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自觉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法治包括法的制定、实施、监督以及遵守等环节,而这些特点就决定它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它要求我们做到进一步科学立法;进一步严格执法;进一步强化司法公正;进一步促进全民守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仅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而且更需要法治的保障和护航,最终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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