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组织演化历程综述

2014-10-21 00:38陶表益
经济论坛 2014年2期
关键词:互助社借贷民间

文/陶表益

从产业演化的角度来看,非正式金融组织出现时间早于正式金融组织。1965年,基于当时只观察到个人之间借贷这一非正式金融形式,世界粮农组织认为非正式金融是非机构金融。随着对非正式金融的了解不断加深,World Bank(1997)认为非正式金融组织是在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之外的金融组织。Dale&Delbert(1992)认为,非正式金融组织包括典当、轮转基金、批发商和借贷人等多种形式在内的所有的未被现行制度完全规制的金融服务组织。

一、民间金融组织定义

贺力平(2002)认为,非正式金融是未被央行监管当局所控制的金融活动,包括非信贷机构、专于处理个人或企业关系的金融交易机构、在借贷双方间提供完全中介服务,包括货币借贷、轮转基金(ROSCA)、储蓄和信用社、钱庄、典当行以及某些非政府组织(NGOs)。苑德军(2007)认为,所谓非正式金融组织包括民间自由借贷中介、民间集资中介、私人钱庄、合会、私募基金以及农村合作基金会等,范围很广泛。奚尊夏、魏博文(2013)对台州不同层次的新型民间融资组织的研究表明,不同层次民间金融组织有其独特的生存模式,合理化的机制能提高各类金融需求层次与各类民间金融组织的匹配度,从而可以促使民间融资阳光化,进一步将民间融资金融需求分为基本金融需求、理财金融需求、投机金融需求,与此对应地将新型民间金融组织分为互助基金会、P2P类新型民间借贷平台、私募股权/风险投资基金。

本文认为民间金融组织是指所有权属于民有,具有互助性或者商业性,或者二者兼而有之的中小型金融组织形式。既包括比较低层次的民间融资中呈现组织化倾向的“类金融机构”,也包括经过政府部门审批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民间金融公司,还包括企业主之间的民间个人借贷(亲朋好友之间)这一原始的民间金融组织形式。现代完整意义上的民间金融组织一方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民间金融组织现代化,如民间借贷(包括企业主之间的借贷)、轮转基金、地下钱庄、典当行、各种合会标会、银背与银中和其他一切不具名称的地下金融组织(包括老鼠会等);另一方面,包括现代意义上的民间金融组织,如小额信贷公司、租赁公司、质押借贷公司、村镇银行、风险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即将诞生的民营银行等,甚至包括互联网民间金融组织。这些互联网民间金融组织包括阿里、腾讯、百度、京东等网络巨头下面的金融公司和P2P公司,如人人贷等。阿里金额、腾讯财付通、百度百发、人人贷等现代意义的民间金融组织很有可能改写未来的金融版图,很可能会由民间金融组织演化成为正规的大型金融机构。

二、传统民间金融组织的现代化演化

王贵彬等(2009)从民间金融组织的运营模式和组织缺陷角度分析了民间金融组织发展不规范的原因。而传统民间金融组织进一步向现代化演化有两个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传统民间金融组织是一种过渡性组织体系,必然会向正规金融组织演化。王曙光、邓一婷(2007)在分析不同国家的民间金融组织规范化进程后认为,民间金融的内在缺陷(如相对落后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相对较小的借款额度)致使其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必须推动民间金融组织向正规金融组织发展。第二种观点是从民间金融组织自身的完善和发展角度进行研究。赵永亮等(2008)认为产权制度合理化将解决民间金融组织的规范化发展问题。至于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的关系,很多学者认为要促进民间金融组织与正规金融组织间的适度竞争,从而建立一个公平健康的金融秩序。

(一)历史上民间金融形式

江曙霞(2003)认为在生产力水平低,商品货币经济不发达的西周,出现了实物借贷这种初级形式的民间融资活动。唐朝出现了柜坊(代客存钱)、金银铺、飞钱、质库。宋代则有“交引铺”、“金银彩帛铺”、“寄附铺”。姚遂(2007)研究了明代的“钱铺”、“银铺”、“当铺”和钱庄。清朝时期出现了钱庄的行会组织,钱庄成为当时的主要金融机构,而钱会在浙江东部地区取得重大发展。张介纯(2003)以大量的原始实物资料为依据,描述了浙东地区钱会的组合、内部结构、资金运算、盈利的分配、会股的转让和继承等各种金融活动。穆雯瑛(2001)认为清末至民国期间,产生了账局与票号。这些都是早期的专业民间金融机构。

(二)传统民间金融组织现代化形式

民间自由借贷是在血缘、亲缘、人缘和地缘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现代民间自由借贷主要是指在城乡居民之间、居民与企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借贷活动。王革(2002)认为民间集资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小企业需要比较大规模的资金时,向本公司员工或者社会不特定对象所采取的一种融资方式,其形式一般有内部职工招股集资、存款集资、信托集资、联营集资等。民间自由借贷和民间集资属于民间金融组织原始形式,它们为高级民间金融组织诞生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基础。

1.民间合会。民间合会也称为互助性借贷合会、轮转基金(储蓄)或信贷协会。合会诞生于隋朝,是一种基于地缘、血缘关系的互助性的自发融资组织,集储蓄和信贷于一体。合会成员之间具有血缘和地缘的关系优势,是集储蓄和信贷于一体的民间融资组织,并通过信息公开化来降低运作风险。根据运作方式差异,按照固定顺序使用资金,故称为轮会,在江浙一带较为流行;按抽签方式确定使用资金次序的叫做摇会,在台湾和温州较为流行;以投标方式决定使用次序的属于标会,在福建较为流行。民间合会具有组织形式简单,融资范围广、规模大的特点。各种民间的“会”都可以视为轮转基金的具体形式,并以“合会”作为对这些会的统称。孙阳(2009)认为轮转基金的基本特征可以归纳为自愿参与、参与者有且仅有一次机会可获取基金,资金获得方式决定基金表现形式。姜旭朝(1996)认为民间金融组织的发展是市场选择的必然结果,虽然合会名称和形式与以前一样,但其经营的社会环境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的变化,其基本内涵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成了现代金融的一部分,如台湾的合会就是个案例。李庚寅、曾林阳(2005)分析近代合会和现代合会在经济功能、组织和法律方面的区别,提出了现代合会已发生部分质变的观点。

2.银背(银中)。银背、银中的通俗说法就是“整天背着钱走东走西的人”,实质就是借贷双方的中介。在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或借款方无担保物(或人)时,银背、银中为借贷双方建立联系,并收取担保费、中介费、手续费,有些银背、银中发展成为经营存贷业务、收取利差的“类银行”组织。在温州等地,银背是最活跃的借贷组织形式,产生于1980年代早期,当地人把放高利贷的称为“老高”,把为借贷业务牵线搭桥的中间人称为“银背”、“银中”。在非正规金融的各种形式中,银中、银背是非正规金融中介的原始形态,在我国各地表现形式存在着差异。部分银背会头随着业务规模的增多、自身实力的不断增强,进一步发展成为收取中介费的现代“银背”机构或者组织。

3.私人钱庄。私人钱庄一般是从大的银背机构(组织)发展而来的,具有一定融资能力,以明清为盛,建国后被取缔,改革开放后又在浙江、福建、江苏等沿海地区进行地下经营,并得到不断发展与壮大。根据目前的商业银行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从这个角度讲,广泛存在的私人钱庄实际上是非法的,因而私人钱庄一直处于金融产业的灰色地带。但是基于自发的市场需求与现有金融制度的缺陷,私人钱庄一直以“地下钱庄”的形式存在,一般由个人或者由一个家庭和几个朋友合伙拥有,从事一些融资借贷和当铺方面的业务,而钱庄的所有者以其所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钱庄作为民间地下借贷的一种重要形式,具有利率高、手续简单、效率高的特点,能快速地向需求者提供短期贷款。部分现代版的“地下钱庄”具有相对固定的营业机构并以“投资咨询公司”的名义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来开展业务,其运作组织化程度比较高,专门从事资金交易活动,具有“类银行”的功能。

4.典当行。典当行在我国有1600多年的历史,新中国成立时被取缔。1986年,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家典当行(成都华茂典当服务商行)在四川省成立,2000年典当行由国家工商局进行统一管理。杨铁军(2004)认为典当行是当时我国惟一进行公开经营的民间金融组织。中国传统民间金融组织的复兴可能始于典当行。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是指当人将自己所拥有财产或者物品作为抵押,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在一定的期限内支付所取得的资金利息和偿还当金,最后赎回自己的当物的一种融资行为。

5.票据兑换组织。道光初年设立的“日昇昌”是票号创建的标志。为了解决资金调拨运输的麻烦,雷履泰成立平遥总号与北京分号,商户持票号的信件就可以存兑现银,它标志着专营汇兑并收取汇费的民间金融组织在中国开始形成。1897年中国通商银行成立,现代银行开始兴起,票号也随之衰落。改革开放后,由于正规金融在票据贴现上难以完全满足中小企业的需求,兴起了地下票据市场。车丽华(2012)研究了浙江永康的地下票据贴现市场,估计最近几年年交易额均超过10亿元,专营组织机构年利润至少在2000万元,在当地非正规金融市场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三)传统民间金融组织现代化演化路径

传统民间金融组织的演化路径研究的相关文献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某些具体民间金融组织的演化做出的个案研究,如Dekle and Hamada(2000) 对日本的 ROSCA(Rotating Savings and Credit Association)的演化研究;王曙光等(2006)对温州合会和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演变路径做了比较深入的理论分析。另一类是对民间金融组织演化路径的理论分析,如江曙霞等(2003)从社会学与文化学视角探讨了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历程与路径选择;王曙光、邓一婷(2007)对民间金融扩张的内在机理和演进路径进行了系统的理论分析;刘荣多、赵邦宏(2009)对正规和民间两种农村小额信贷模式进行了比较,提出建立乡村范围社区银行是未来民间金融组织的新形式。我国民间金融组织的演化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且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它由最简单原始状态到有组织较规范的各类融资组织,再到被允许公开挂牌营业的典当行、民间借贷公司和小额信贷公司,形成了民间金融组织从低级形态到高级形态的发展历程。只有适合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民间金融组织形式不断地出现,才会有当前民间金融的良好发展趋势。而专业形态的民间金融组织演化的最终目标是获取公平、公开与合法的行业经营地位。

在此,借鉴张希慧(2009)的研究,基于以上的分析,进一步明晰民间金融组织的现代化演化路径。参看图1。

三、新型民间金融组织演化

图1 传统的民间金融组织现代化演化路径

新型民间金融组织的产生和壮大对于扩大中小企业资金供给、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中小企业的信贷环境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王晓毅(1999)按民间金融组织的规范化和组织化程度,对新型民间金融组织的形式进行了分类,由低到高依次为小额信贷、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合作基金会、私募基金和城市信用社等。陈曙莲(2009)认为新型民间金融组织可以为农村中小企业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

(一)新型民间金融组织类型

1.小额贷款公司。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出台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猛。目前小额信贷活动没有纳入央行的监管,部分经过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为准正式金融,部分处于地下经营而成为非正式金融,部分为正式金融机构下面的附属部门。小额信贷具有规模小、无需实物抵押、分布范围广、手续简化、方便快捷等特点。汤文东(2009)认为小额信贷运行中的财务杠杆比较低、利率管制以及管理机制缺陷制约了其可持续发展。2009年6月9日,银监会公布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程序和要求、准入条件、监督要求等,为小额信贷公司的演化路径指明了方向。

2.资金互助社。改革开放之后,资金互助社是为适应农村经济持续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形式。王玮、何广文(2008)认为各个地区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存在着共同点,如股本上的多样化有利于多渠道融资,通过借款额度来进行风险控制,不同的内部社员借款人实行差别化利率。对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分类,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课题组(2008)将资金互助社划分为财政援助型、捐助型和完全互助型。徐元明(2007)对盐城市三家资金互助社的研究表明,资金互助社是农户之间自我服务的民间金融组织,能够发挥内联农户和外联市场的作用。江曙霞(2001)认为这种资金互助社是农村自组织的一种保障制度,业务范围由最初的救灾扶贫扩展到为农村的发展和兴办实业融资,并逐渐向农村合作基金会演化发展。

3.村镇银行。2007年1月22日,银监会发布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通告,对村镇银行的设立、股权分布、公司治理、经营管理、监督检查等都进行了规范,村镇银行开始规范化大发展,成为新型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村镇银行对于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形成,带动整个农村经济发展具有显著的作用。在村镇银行存在的必要性问题上,高丽平(2007)认为村镇银行的出现留住了部分农村资金,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规范了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徐信艳、马晓青(2010)认为村镇银行有利于缓解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矛盾,促进农村金融市场趋向均衡,但是村镇银行未来如何演化还是一个未知数。现在的村镇银行更像是西方的社区银行,未来是不是可以走正规化的大型区域银行(省市范围内的大银行)、全国性银行、国际性银行演化路径目前还没有案例。

4.农村合作基金会。王革(2002)研究了农村合作基金会从1983年萌芽阶段,到改革试验、高速扩张、整顿发展,至1999年清理关闭五个阶段。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1983年开始,各级政府都大力筹集资金发展农村经济。1983年下半年开始,黑龙江、辽宁、江苏、湖北、四川等地成立农村合作基金会,即以农户资金为主的准金融组织。但后来出现了较多问题,比如高息吸存、寻租行为、行政干预、内部管理混乱,合作基金会很快出现了兑付甚至是挤兑风波。1996年至1997年,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问题开始显现并在部分地区酿成社会事件,农村基金会进入全面整顿阶段。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3号文件,将符合条件的合作基金会并入农村信用社,对资不抵债的予以清盘关闭。目前村级社区合作金融仍然运行较好。余文渊(2005)认为关闭农村合作基金会导致农村的金融压抑更为严重,新的农村金融组织和体制没有建立起来,未来农村金融组织的出路在于赋予合作金融合法地位,并将产权主体落实到个人,尊重农民自我选择权利的自由,建立多元化的合作金融组织体系。

5.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在中国又称“地下基金”,是一种不进行任何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的一种投资基金。其方式基本有三种,一是签订委托代理投资合同的契约型投资基金,本质是一种信托产品,投资人对投资决策没有重大影响;二是投资人共同出资入股成立的公司型投资基金,决策权力掌握在投资人所组成的董事会的手中,但是投资管理委托给专业的公司运作;三是有限合伙型投资基金,它是全球私募基金所采用的主流模式,通过制度来保障投资人和基金管理者利益的一致,而基金管理公司在拥有投资决策权的同时也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私募行业开始阳光化经营。未来朝着公募基金模式发展与运作是一个比较现实的路径,远期来看,部分公司实力的增强和投资的多元化最终演化为财团模式有很大的潜力。

图2 新型民间金融组织的演化图

6.互联网技术下的民间金融组织。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时代金融行业的新生态,包括网络公司和电子商务公司的金融子公司、手机银行和P2P(peer-to-peer)融资等,它对传统金融业构成了巨大挑战,未来很有可能形成一个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模式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模式的第三种融资模式,可称之为互联网金融模式。谢平、邹传伟(2012)对“互联网金融模式”中的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在云计算、搜索引擎、移动支付和社交网络等技术推动下,个体之间可以直接进行金融交易。在融资供需双方信息充分透明、交易成本低的条件下,民间借贷、中小企业融资的解决具有可行性,效率非常高。中小企业、普通百姓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各种金融交易,风险定价、期限匹配等复杂交易都会大大简化,易于操作。市场参与者更为大众化,互联网金融市场交易所引致的巨大效益更加普惠于普通老百姓,是一种更为民主化的金融。目前现有各类金融组织与准金融组织都在探索或者准备探索适合自己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二)新型民间金融组织的演化

在此我们把私募基金、小额信贷、资金互助社定位为初级的新型民间金融组织,而村镇银行和合作基金会为中间形态,公募基金、大中型银行、信用合作社看做潜在演化的高级形态,互联网金融是所有民间金融组织都可以参与,目前参与者都处于探索形态。

四、结论

本文在对民间金融组织进行定义的基础上,对民间金融组织演化历程进行了总结。民间金融的演化历程包括传统民间金融组织的现代化演化和新型民间金融组织发展与演化。在分析演化历程时使用图示,对整个演化过程进行分解,使得演化路径更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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