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槐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行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曹建明检察长在2014年1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强调:“细化各检察环节执法办案公开的内容、对象、时机、方式,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不予提起抗诉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检务公开特别是法律文书的公开已作为深化检察改革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到整个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深入思考检察机关法律文书的公开问题,对于切实保障公民知情权,以公开促公正,提升检察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如何理解和把握终结性法律文书
什么是“终结性法律文书”?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义。有学者论述,司法裁判活动应当具有一种“终结性”,也就是法院在作出生效裁判之后,非依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启动对案件的再审程序;控辯双方之间的利益争端一旦由裁判者生效判决的形式加以解决,一般就不得再将这一争端纳入司法裁判的范围。[1]在我国刑事、民事诉讼架构中,并非只有法院才能作出终结性裁决,法律也将一些案件的终结权力赋予给检察机关,若干类型的案件可由检察机关作出终结性决定,如不起诉决定即为检察机关作出的终结诉讼案件决定。检察机关一旦作出决定,诉讼程序即行终止,案件随之终结。因此,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根据证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最终决定,也应当认定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具有同等性质。
检察机关所作的终结决定有二个特征,一方面,已处于刑事诉讼活动终端,是检察机关作出的最终决定,具有终结程序的性质;另一方面,再次启动程序必须有法定理由。如撤销案件的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诉讼规则》)第30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重新立案侦查。”由此可见,撤销案件再次启动的“法定理由”需要符合二个条件,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终结性法律文书”可以理解为,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在程序上对当事人法律关系作出终局性决定的文书,该文书一旦生效,除非有法定事由,不得再次启动诉讼程序。从这个角度出发,检察机关的终结性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不立案通知书》、《撤销案件决定书》、《不批准(予)逮捕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不予提起抗诉决定书》等,限于篇幅,以下主要对不立案、不起诉、不批捕、撤销案件及相关决定法律文书进行阐述。
二、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开原则
(一)不立案法律文书的公开原则
职务犯罪线索初查后的不立案,建议“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根据相关规定,职务犯罪线索的初查一般秘密进行,公众和被调查对象对调查不知情。为保护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确保检察机关执法的连续性、严肃性,维护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经过秘密初查决定不立案的,相关法律文书一般不公开。但是对于实名举报、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线索,根据《诉讼规则》的规定,经过初查决定不立案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答复举报人,送达线索移送单位。这两类不立案的线索,由于初查同样秘密进行,基于前述理由,同样不宜对社会公开,但应当主动对实名举报人、线索移送单位公开。对于因错告给被控告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为保护被控告人合法权益,经被控告人申请,应当向社会公开,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而诬告陷害,经查证属实的,还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移送有关单位处理的情况及法律文书。
对于不予受理监督申请、刑事申诉、国家赔偿申请经审查后不立案的,基于前面的分析,这三类法律文书应坚持全面公开原则。
(二)撤销案件、终止对犯罪嫌疑人侦查决定法律文书公开原则
撤销案件决定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已经对案件作出了终结性决定,因此撤销案件决定书应坚持全面的公开。由于撤销案件决定书只是填充式法律文书,建议公开时应当附撤销案件的说理文书,以达到释疑解惑,平息社会矛盾的目的。终止对犯罪嫌疑人侦查决定由于本身不具有终结案件程序的性质,因此不应公开此决定文书。
(三)不逮捕法律文书的公开原则
不批准逮捕案件法律文书一般包括《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和《不捕理由说明书》两种。从保障公民知情权、避免超期羁押、促进公正廉洁办案等角度出发,三种不逮捕情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应当完全公开。
而对于《不捕理由说明书》的公开,应当区别对待。一是不构成犯罪不逮捕决定已认定为终结性决定,《不捕理由说明书》应当完整、全面的公开。二是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逮捕案件,由于决定本身不具有终结性,其法律文书的公开,应当综合平衡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知情权与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之间关系,建议《不捕理由说明书》以限制公开为宜。经诉讼参与人申请,可对其公开。三是对于证据不足不逮捕决定,从司法实践看,由于存在证据不足情形,侦查活动一般会继续进行。同时,侦查取证活动又具有很强的对抗性,公开相关证据的不足,某种程度上等于告知侦查对象下一步侦查方向、内容,公开的风险非常大。为避免给侦查工作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此种《不捕理由说明书》一般应对法律文书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后,依当事人申请或者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再公开。
(四)不起诉法律文书的公开原则
基于前面的终结性分析,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不起诉决定书》应该可以完整公开。但由于《不起诉决定书》属于叙述性法律文书,存疑不诉的《不起诉决定书》如果完全公开,也存在与证据不足不逮捕的《不捕理由说明书》同样的公开风险。因此,存疑不诉《不起诉决定书》公开时也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以避免影响继续侦查。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不立案、撤销案件、不批捕、不起诉等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还应当综合平衡个人权利、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建议限制或禁止以下案件法律文书的公开:一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邪教组织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二是涉及商业秘密、婚姻家庭、个人隐私的案件;三是共同犯罪案件尚未作出最终处理结果的刑事案件;四是死刑案件。
三、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处理结果文书的公开问题
涉案款物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违法所得、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和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本部分主要论述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办理案件中依法使用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处理结果文书公开问题。
在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以后,作为与诉讼配套进行的对物的强制措施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处理结果文书,我们认为也应当公开。理由如下:第一,记载有涉案财物情况的起诉书、不起诉书都已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应作何种处理进行了公开,作为记载实际执行情况的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处理决定书及其清单就没有理由不公开。《诉讼规则》第393条第2款规定:“起诉书主要内容包括:……(四)起诉书应当附有涉案款物情况。”第408条第2款规定“不起诉决定书主要内容包括:……(五)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由于涉案财物系案件的一部分,无法与案件进行切割,真实反映涉案财物实际处理结果的决定书及其清单的公开,有助于弥补涉案财物公开上的缺失。第二,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处理结果文书公开,有助于提升办案质量和执法规范化水平,促进司法机关廉洁办案。涉案扣押款物的扣押和处理历来是社会关注检察机关规范执法的焦点问题,也是导致涉检上访申诉的重要诱因。[2]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开,会完整、清晰呈现整个案件涉案财物处理全过程,既方便社会监督,以公开促公正,又能避免已公开法律文书与实际处理结果不一致的情况。第三,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处理结果文书公开,也可以与不起诉书、起诉书相互印证,增强执法办案的说服力,提升执法公信力。涉案款物处理结果文书应当尽可能与不起诉等终结性法律文书同步公开,以增强公开时效性。
注释:
[1]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以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2]向泽选:《案件管理:强化内部监督的又一抓手》,载《检察日报》201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