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红娜
摘 要:中国正要建构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信用体系对一国经济发展非常重要,美国的民营征信系统完全市场化运作,德国的公共征信系统主要由政府主导,日本社会征信系统则是由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的社会信用管理模式。这三种信用体系各有优劣,对中国建构社会信用系统可以提供有益的启发。
关键词:信用体系;公共征信系统;社会征信系统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2-0096-03
根据中国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即将应运而生,届时,中国每个公民一生都将有一个也是唯一的信用账号。
现代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是一种信用经济,高度发达的信用体系在防范金融风险、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信用需要以信任为基础,信任是一种对他人的肯定的预期,认为他人不是通过语言、行动或决定等行为唯利是图的投机者。信任实质上包含着两个基本因素:熟悉与风险。熟悉对方才能真正地信任对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是陌生人之间的交往,存在投机风险,因此信用体系对于保障市场交易行为顺利进行事关重大。如果市场缺乏信任机制,或信用体系被破坏,很可能会诱发大规模的金融危机,降低经济配置效率,2007年金融危机实质上就是信用危机。
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如美国、日本以及欧洲等一些国家的信用体系经过百余年的演进历史,均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虽在信用体系建设的内涵上没有根本区别,但由于国情和立法传统的差异形成了三种主要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商业征信公司为主体的社会信用管理模式(民营征信系统),实行的是完全市场化的运作;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中央银行建立的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的社会信用管理模式(公共征信系统),是一种主要由政府主导的模式;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的社会信用管理模式(社会征信系统)。
中国目前正处在信用体系建设和发展阶段,从对美、德、日为代表的三种不同信用体系的特点及其比较中,我们可以获取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一、国外信用体系的主要框架与发展模式
(一)美国信用体系的特点
美国的社会信用体系采用市场驱动型模式,这种模式是完全通过市场化运作,征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来收集、加工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独立的第三方服务。在这种模式下,征信机构是独立于政府之外,以盈利为目的的私营商业组织,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全由私有公司组织经营,征信服务完全商业化。美国的社会信用体系由行业征信系统、信用服务机构、信用需求主体、信用监管体系,以及信用保障与支持体系共同构成。
第一,美国的社会信用体系采用以民营商业征信服务公司为特征的完全市场化运作模式。它们的征信服务机构都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民营征信机构。美国有许多专门从事资信调查、资信咨询、信用评级、商账追收、信用管理等业务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他们都是从盈利目的出发,完全依市场化原则运作。他们面向全体信用需求方提供信用信息有偿服务,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因信用交易的扩大而带来更多的信用风险。在业务范围方面,美国的民营信用征集机构在消费者信用信息和企业信用信息的服务方面都有比较明确的界定。如美国最大的三大消费者信用征集机构主要对消费者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处理并销售信用报告;邓白氏公司主要为社会提供企业信用报告,很少涉足消费者个人信用征集业务;穆迪、标准·普尔等专门从事证券信用评级业务,重点防范资本市场的风险。美国信用体系的产生完全是市场的产物,迎合市场发展尤其是个人金融市场的发展,两者互相促进。信用体系规范了美国金融市场乃至社会主体的交易行为,增强了美国社会的透明度,直接促进了美国的市场经济走向成熟和国际化。
第二,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是美国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信用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美国有规范和发达的金融市场环境,其逐步完善的相关信用法律框架为其信用行业的管理提供了保障。美国基本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框架是以《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Credit Reporting Act,简称FCRA)》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共17部,其中“信用控制法(Credit Control Act)”在20世纪80年代被终止使用。上述法案,构成了美国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法律环境,而且几乎每一项法律都随着经济发展状况的变化进行了若干次修改,直接规范的目标都集中在规范授信、平等授信、保护个人隐私等方面。因此,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房产、消费者资信调查、商账追收等行业受到了直接和明确的法律规范与约束,而对征信行业中企业资信调查和市场调查行业则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
第三,市场主体较强的信用意识和政府对信用行业的良好管理促进了信用体系的发展。在信用信息内容方面,民营征信机构的信息较为全面,不仅征集负面信用信息,也征集正面信息。美国的信用交易十分普遍,信用作为规范市场和个人经济行为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在人们的经济生活乃至日常生活中也起着重要作用,几乎没有企业和个人不受“信用”的约束,即在经济行为上受到“信用”所定义的经济伦理的约束。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很差的企业很难在业界生存和发展,而信用记录差的个人在信用消费、求职等诸多方面都会受到很大制约。所以在美国生活和做生意,信用被毁掉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这种信息透明的市场文化反过来也促进了美国信用体系的发展。
(二)德国信用体系的特点
欧洲是公共信贷登记系统的起源地,以德国为代表在欧洲广泛使用的信用管理模式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公共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的社会信用管理模式,即主要是以公共信用征集机构为主体的信用管理模式。德国早在1934年就首先建立了信贷登记系统。德国的公共信用征集机构主要是由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据库,并组成全国性的征信信息调查网络;征信信息数据主要是由商业银行依法定时提供,征信产品主要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管及货币政策决策。只有被授权的中央银行职员,以及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被授权的职员才可以使用中央信贷登记系统。endprint
德国公共信贷登记系统的最大特点是进入该系统的单笔贷款都有一个最低的额度限制,低于此额度的贷款将不被公共信贷登记系统接纳。在具有公共信贷登记系统的国家,有的只接受完全正面的信息,如乌拉圭;有的既接受正面的信息也接受负面的信息;只有德国的公共信贷登记系统接受完全负面的信息。这也是德国银行业长期以来一直惜贷的原因之一。
(三)日本信用体系的特点
日本是以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的社会信用管理模式,可称为“社会征信系统”。银行协会建立非盈利的银行会员制机构即日本个人信用信息中心,负责消费者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会员银行共享信息等。该中心在收集信息时要付费,而在提供信息服务时要收费,以保持中心的发展,但这种收费并不以盈利为目的。与之并存的还有一些商业征信公司作为有益的补充,如帝国数据银行等。日本的信用管理法律规定并不多,主要有《行政机关保有的电子计算机处理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贷款业规制法》和《分期付款销售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法》。
日本社会征信系统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其根据信息来源的差异建立了不同的征信系统,其提供个人资信情况的机构主要有三家,即银行系统的“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邮购系统的“信用信息中心”(CIC)以及消费金融系统的“全国信用信息联合会”。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采取会员制,全银协的会员主要是银行、信用金库、信用工会、农协等金融机构和银行系统的信用卡公司、信用保证公司等。信用信息机构的信息来源主要是通过会员提供,该机构要求会员提供客户的借款情况、账户和信用卡的使用等情况。对借款情况要特别注明贷款的执行情况、还款情况,有没有提前还款、拖欠债务、呆账、倒闭等,如遇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改。1978年3月,日本三家信用信息中心机构之间开始实行信息资源共享,相互交流信息情报。
(四)国外信用体系比较分析
不同的社会信用体系发展模式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所产生的,均拥有各自的优势和特点,并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补充。
政府驱动型模式的优势是在信用信息数据比较分散或缺乏的条件下,可以由政府出面来协调社会各个方面,强制性地向社会各部门征集信用信息数据,从而在较短的时间内可集中力量迅速建立起信用信息数据库,具有很大的社会效益。劣势在于政府不是市场经济中的商业主体,投资和运维费用较大,需要政府一定的财力支持,而商业利益较小。
市场驱动型模式也有其优势:征信企业可以依法自由地经营信用调查和信用管理业务,政府不直接参与经营,因而征信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来建设数据库和提供服务,促进了信用服务范围的扩大和信用服务质量的提高。它的劣势一是如果在本地征信制度发展不成熟时,外国或外地大型征信企业将很容易占领本地的征信市场,使得本地征信企业和信用中介服务机构难以发展;二是因起步阶段总体投资规模较小、协调力量薄弱,信用数据库难以归集到必要的信用信息数据;三是起步阶段缺乏完善的信用法规体系,因为市场驱动型是不断通过试错来完善信用法规体系,从而使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缓慢。
行业协会驱动型模式的优势是通过行业协会组织建立,行业内会员比较容易协调,有利于稳定各方合作关系;通过明确会员的权利义务,可提高信用信息数据库质量。它的劣势一是行业协会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影响力并没有出现像日本的情形,各行业协会发展也存在不平衡性,导致信用信息不全面和不完整,难以满足征信机构对信用信息的需求;二是信用信息共享范围较小,仅限于向协会会员提供信用信息需求服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较低。
比较美、德、日三国的信用体系,可见民营征信机构与公共征信机构不能简单地互相取代,而是在各自范围内发挥作用,是相互补充的关系。这三种模式对中国信用体系的建设也有许多借鉴意义。
二、中国信用体系及建议
(一)中国信用体系主要框架与模式
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和地区相继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作为经济较发达地区,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早,进展较快,率先在国内取得了一些经验,形成了较有代表性的信用建设运行模式。
1.上海模式。以个人征信为起点、市场化运营为基本特征。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政务公开,市政府通过立法,规定政府部门对社会公开职能范围内应该公开的政务信息,以供征信中介机构免费查询、获取有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二是市场化运作,企业、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征信服务,均采取公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方式,政府不直接投资建设,不介入征信服务;三是政府主导,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开始就具有强烈的行政色彩。
2.浙江模式。以企业信用建设为突破口、公益性服务为基本特征。2002年以来,浙江省推进“信用浙江”建设,着力建设企业信用,社会信用体系框架现已基本搭建,总体信用环境和建设水平有了明显提升,形成了“浙江模式”。它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选择企业为突破口带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全面建设;二是形成了全省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两大信用基础数据库,由事业单位性质的省企业信用发布查询中心统一建设和管理;三是企业和个人两大信用信息系统均为公益性,目前查询信用信息是免费的,没有进行市场化服务和运营。
3.深圳模式。以市场运作和政府建设相结合为基本特征。深圳市信用建设的成效主要体现在社会信用体系的综合建设方面: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建设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形成了较为规范、发展迅速的个人联合征信服务体系,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政府部门建设并实现了自行运营,全市征信业发展具有相当规模,率先出台《深圳市企业(个人)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入库3 432多万条信息,数据匹配率90%以上,年服务收入100多万元,拥有各类信用中介机构70多家,社会信用服务业发展快速。
三个地区对信用体系建设模式是对如何建立一个全国范围的信用体系的有益尝试。相对于国外上百年的信用发展历史,中国信用体系的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因此,我们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发展我们的信用体系建设。endprint
(二)对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启示
第一,坚持政府主导建设、政府先行使用的思路。市场驱动型模式的实践表明,在短期内要又好又快建设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完全依赖市场的推动是难以实现的,因而坚持政府主导建设是首当其中。可由信用办牵头组织,政府部门共同参与建设,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整合,建设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满足政府部门联动监管对信用信息的需求,并为社会查询搭建平台。
第二,尽快健全信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国外社会信用体系发展的经验表明,健全的信用法律体系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发展的根本保障。目前中国有关信用法律法规缺位,已不能满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整理、披露以及信用产品的生产、使用等。还要加快信用服务行业立法,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化运作。
第三,促进信用体系标准化建设。信用体系标准化建设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支撑性工作。要尽快出台“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和使用标准规范”等,实行全国统一、上下一致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为今后省市互联互通做好准备,提高全国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流通效率。要加快研究出台信用中介组织评价服务规范、信用报告标准文本等,规范信用服务行为,促进信用服务的规范化。
第四,积极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市场。鉴于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于初级阶段,政府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快推动信用服务业的快速发展。首先政府要制定促进信用产品应用的相关政策,倡导对信用产品的使用,促进信用产品需求,如规定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必须使用信用产品,为信用服务业市场提供应用平台,带动全社会来使用信用产品。
第五,推动区域信用合作平台的建设。鉴于国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覆盖全国层面的实践,而中国还缺乏国家层面的布局,因此应积极推动构建区域性信用合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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