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智利、阿根廷、墨西哥等拉美国家和菲律宾、泰国、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已进入中等发达国家30—50年,但至今未跨越“中等收入陷阱”,仍停留在发达国家门槛之外。欧、美、日等发达国家,也于20世纪80年代以来先后跌入了“高收入陷阱”,难以解脱。前者曾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触发了严重的地区性债务危机和金融危机,后者诱发了2008—2009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和2010年的美债危机、2011—2012年的欧债危机,以及连续20多年的日本经济衰退。
无论是“中等收入陷阱”,还是“高收入陷阱”,无论是地区性债务危机和地区性金融危机,还是世界性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都与国民收入超分配——国家债务过多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中国要跨越“中等收入陷阱”、防范跌入“高收入陷阱”,防止成为地区和国际金融危机、经济危机和债务危机的策源地,必须控制国民收入超分配。
一、国民收入分配比例结构要科学,超分配(债务)要“适度”
根据一些欧美学者研究了20世纪初至90年代中期将近一百年的经济数据,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比例结构大体架构:初级劳动在国民收入分配的比例大体为10%;高级劳动——技术和管理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例为55%;资本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例为35%。但由于社会、政治等方面的原因,特别是劳资双方阶级斗争力量的起伏,即随着战后工会力量的增强,劳资谈判工资向工人倾斜,资本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例已由20世纪初的30%多下降为当前的18%左右,劳动、技术、管理的分配比例已由60%多上升为80%多。这方面的变化,不是分配方面的经济原因,而是政治和社会方面的原因,特别是一些政党为了自身利益——要求上台执政,盲目给公众(选民)许诺——追求高工资、高福利。当年,国民收入不足以分配,就搞国民收入超分配,用增加国家债务来兑现增加收入的选举承诺,结果使多数国家的债务超过了国家的偿还能力,引发了140多次债务危机、金融危机或经济危机,跌入“中等收入陷阱”和“高收入陷阱”。比较典型的有: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拉美国家的债务危机,1997—1998年的东南亚金融风暴,2008—2009年的国际金融危机,以及2010年的美债危机和2011—2012年的欧债危机。
中国要跨越“中等收入陷阱”,防止跌入“高收入陷阱”,避免成为世界或地区债务危机、金融危机的策源地,就要防止盲目攀比,追求高工资、高福利,要科学把握好国民收入的分配比例结构。就现阶段来看,应根据中国处于工业化的中期向中后期发展的国情,初级劳动在国民收入中的分配比例应控制在15%—20%的比例,技术和管理等高级劳动的分配比例应控制在30%—40%的比例,资本的分配比例应控制在40%—45%的比例(包括小微型企业主的投资收入,国外此项列入劳动收入),要尽可能控制国民收入超分配的比例,即政府的债务余额应控制当年GDP的40%以内(国际标准为60%,中国2013年的负占率为GDP的20%多)。
二、社会福利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要“适中”
战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在原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普惠制福利的示范下,在1933年罗斯福“新政”福利制度法律化的影响下,特别是福利经济学和凯恩斯主义高福利理论的鼓励和推动下,追求高福利一度成为各国政府的“时尚”。从摇篮到坟墓,由国家提供的福利多达400多项,国家提供的社会福利开支占国民收入的比例超过10%,而一般政府的公共财政收入也仅占当年GDP7%—8%。由于高福利超过了国家公共财政的收入,不得不用债务来填补福利支出的不足。久而久之,日积月累,债务超过了 GDP总额,即“老子”吃了“儿子”或“孙子”的饭。由于债务过多。无法及时偿还,结果是债务危机、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频发,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使社会矛盾凸起,甚至造成了国家、家庭、企业的破产。
中国要避免出现在拉美、东南亚等发展中国家和美、欧、日等发达国家的“福利病”,切忌盲目追求“高福利”,搞国民收入超分配。中国的福利制度不能照搬照抄西方模式——高福利和普惠制,对我国现行的普惠制福利制度也应进行必要的改革,应适当减少国家公共财政对社会福利的负担。国家财政只承担无工作单位的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福利支出。中等收入群体的福利可由企业(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并实行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制度。高收入阶层的福利支出,可根据强制和自愿相结合原则,基本福利实行强制性保险——征收基本福利税,补充保险实行自愿商业保险,以减少政府的福利支出,防止债台高筑,国民收入过度超分配。
三、工资增长要考虑GDP增长速度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幅度
战后,西方国家由于崇尚劳资谈判工资制,每年确定最低工资增长线,结果由于工资的刚性增长,劳动力成本提高,致使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失去竞争力,致使产业“空心化”,出现了经济持续衰退,失业率居高不下。国民收入过度超分配,抗危机能力下降,经济低迷,社会问题叠起。
前几年,我国一些地方在国民收入分配方面,盲目与一些发达国家攀比,急于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有的地方提出:3—5年要使居民收入翻一番,工资或最低工资增长幅度要超过 GDP增长速度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幅度。有的企业工人工资一年之内提高一倍。这是一种短视行为,没有考虑到企业的竞争力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010年,通过劳资谈判,曾迫使台商富士康企业一年内工资提高一倍。富士康投资者为了保持其投资能获得一定的利润,不得不购买100万个“机器人”(机械手)来替代10万工人,以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国际竞争力。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劳资谈判决定工资升幅的制度弊端逐渐被人们所认识,欧盟先后有7个国家放弃了劳资谈判工资制,实行了劳资共同参与决策的弹性工资制和劳动力参股、持股的红利分享制,使劳资之间的关系由对抗转为合作共赢。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对现行的劳资谈判的刚性工资制应作深入研究,要将工资增长的幅度控制在GDP增长速度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幅度以内,使刚性工资制转为弹性工资制。并应扩大劳动力参股、持股和人力资本股试点范围,让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其各自的贡献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实现劳动与资本在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分配,实现中国由中等发达国家向发达国家的平稳转型。
(齐桂珍,国家发展改革委体管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