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

2014-10-08 12:09高雁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23期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农村

高雁

摘 要: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进一步反映出传统的金融监管和金融消费者维权途径存在缺陷,在美、英等国纷纷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制度背景下,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也迅速展开。作为金融系统中最薄弱的农村地区,受多种因素影响,农村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亟待加强。研究农村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对维护农户权益、扩大农村消费、促进农村金融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农村;金融消费者; 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F3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3-0303-02

一、金融消费者概念分析

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主体,而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具体化和延伸,其范围比消费者的范围要窄。我国银监会2006年颁布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首次使用了“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但目前国内法律界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笔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和家庭生活的需要,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人。由此可知,农村金融消费者是在广大农村区域,购买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机构服务的个人。

二、我国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金融是现代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稳健运行。近年来,随着农民收入的稳步提高,农村金融需求日益多元化,但由于农村金融基础薄弱、缺乏竞争机制以及农民自身金融知识缺乏、防范风险意识缺失等原因,使得目前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影响了金融体制的改革,也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工作滞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基本法律,其将消费性质限定为生活消费,而金融消费由于消费对象的特殊性使其和一般生活消费有显著不同,导致《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在金融消费领域的适用性并不强。《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金融业的常用法律由于立法理念仍局限于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对金融机构利益的保护,并没有明确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作出规定。虽然“一行三会”都已经开始做了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工作,但银监会、保监会的工作还是侧重于对金融机构的规范性和风险性监管,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做的并不到位。而且农村金融市场处于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的末端,制度和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都需要时间和过程,目前几乎没有专门针对农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或政策。

(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竞争不充分,服务水平低

由于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存在市场准入的壁垒在短时间内很难打破,也由于农村金融市场经济总量小,农户贷款金额小、笔数多,导致金融机构成本和收益比不理想,使得很多金融机构不想到农村发展业务,对此不重视也不积极。目前,我国农村市场上的金融机构是以农村信用社转化来的农村商业银行为主体,整个农村金融市场几乎没有竞争,农村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余地比城市的金融消费者可以选择的余地小得多。由于市场竞争不激烈,农村金融机构并没有转变观念,主动出击,向农村消费者主动推介新的金融产品和理财服务,仍就局限于传统的存贷业务,业务层次水平较低。同时,由于一些农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素质相对较低,办事效率差,浪费了客户大量时间,另外,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审批环节过多,使得农村金融消费者贷款难度加大,很少做到“及时雨”。甚至有些从业人员在给农户办理贷款的过程中收取好处费,拿提成,在给付贷款金额时先扣掉到期利息,直接侵害了农村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三)农村金融消费者金融知识匮乏,权责认识不清

虽然国家近几年来已经开始重视对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但力度是不够的,绝大部分的农村居民仍然不了解金融市场的规则,其所了解的金融知识仅局限于银行业,对保险业、证券业知之甚少,只知道存款、贷款等传统业务,对新金融业务及产品既不了解更不敢试用,唯恐被骗。很多地方金融机构仍以管理者自居,对金融产品信息宣传不全面,金融产品价格不公开,使得金融消费者无法对金融产品的质量和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做正确的判断。由于信息不对称、权益保护能力不对等使得农村金融消费者对自身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认识不清,法律观念淡薄,对于很多金融侵权问题缺乏法律解决意识,遇到纠纷往往不知如何处理。

(四)农村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渠道不畅,诉讼维权艰难

我国金融体系中还没有明确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和解决纠纷的机制,没有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尤其是农村金融消费者在和金融机构发生纠纷后只能首选和相应的金融机构直接处理纠纷,单个的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相比,弱势地位明显。消费者最终只能选择诉讼途径,但在诉讼的过程中,由于金融消费者本身无法提供充分的侵权证据,同时由于诉讼的周期长、成本高,导致维权成功率很低。这也使得很多农村金融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后只能忍气吞声,放弃追究。

三、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及对策

针对目前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利的状况,笔者认为,应该从法律保障、加强竞争、加大宣传等多方面着手,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一)完善金融消費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法律法规是金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利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要尽快树立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治理念,并在立法层面上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界定并加以规范。第一,要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把金融消费者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或者出台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以及权益做明确规定,特别是针对农村金融消费者要进行倾斜性保护。第二,要修订《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是其监督检查的重点,以此督促各级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尤其是农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第三,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救助,保障其各项权利的落实。

(二)加强监管,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质量

“一行三会”要制定和完善交易规则,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防止金融机构利用自身优势、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损害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转嫁自身风险。尤其是在金融产品不断更新,不断推出跨行业金融产品的情况下,目前的分业监管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分业监管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在一定程度上也产生了监管空白,难以发挥监管的真正作用,这也要求“一行三会”通力合作,消灭监管空白,真正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针对目前农村金融服务缺乏竞争、服务水平不高的状况,要积极引入竞争,打破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的政策性壁垒,增加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建立多元化、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支持辖区现有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向县域延伸機构,鼓励农商行和农信社向乡镇下沉服务网点,扩大农村金融服务供给能力和普惠性。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机构的硬件条件,提高服务的效率。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平,提高从业人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知识储备和实践能力。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内部制度,进行规范化建设,统一着装,统一收费标准,尝试推行标准工作流程和标准服务用语。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村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金融机构等应该对农村消费者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金融知识宣传与教育,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介构建多维的金融消费者教育网络,面向农村群众积极宣传、普及金融知识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扩大金融宣传教育的覆盖面,营造浓厚的金融宣传教育氛围。政府和行业协会可以利用公益广告、专题节目、滚动新闻等方式宣传金融法规和政策,还可以编写简明易懂的金融知识手册。营业网点可以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海报、发放宣传手册的方式宣传金融知识和政策,逐步培养农村居民的金融消费理念。

有效的金融宣传和教育,既可以增加农村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也可以增进农村消费者对金融产品收益与风险的了解,还可以增强对金融消费维权的渠道和程序的认识,自然也就会提升农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从而可以有效约束和监督金融机构的行为,使得农村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中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四)建立便捷的投诉机制,完善惩罚和赔偿体系

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投诉机构,建立健全消费者争议解决程序,在基层设立农村金融消费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受理、调查、处理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库,定期进行数据分析,识别潜在问题,为日常监管和政策制定提供依据。完善惩罚和赔偿体系,发挥人行和银监会的作用,通过窗口指导、约谈和行政处罚,促使金融机构认真对待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改变以自身利益为唯一出发点的格局,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赔偿力度,减少农村金融消费者受侵害的损失,从而督促金融机构规范经营。

参考文献:

[1] 兰可雄.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对策——以泉州市部分农村地区典型调查为例[J].福建金融,2013,(7).

[2] 谢欣.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缺失与重构[J].银行家,2011,(9).

[3] 孙向东.对维护县域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实践和思考[J].金融经济,2013,(3).

[责任编辑 杜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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