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个名村集体经济现状启示

2014-10-08 06:22法人肖黎明吕斌
法人 2014年1期
关键词:名村集体主义集体经济

文 《法人》记者 肖黎明 吕斌

华西村、南街村、小岗村、大寨村 这些令人耳熟能详的村庄,曾经是各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佼佼者。那么,研究分析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与改革之道,就绕不开这些名村。

为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农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承担的“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研究”课题,首先将目光放在了遍布中国12省市的知名村庄。2010年7月5日至2010年8月6日期间,课题组对全国12个省市34个名村的集体经济发展状况展开了深入地实地调研,获得了大量宝贵的一手资料。

34个名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集体经济的内涵和功能发生了嬗变,集体经济的主体形态、财产权类型与经营制度均呈现出多元化特点。

课题组认为,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关键是建立代表农民集体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和集体成员权制度。而名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亟须以法律形式规范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权制度的生成与运作,健全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与实现,完善集体土地和集体企业的经营与管理,并以配套制度支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新集体主义与后集体主义

传统集体经济以集体劳动为基本特征,而新型集体经济则以财产经营为基本特征,重心已经发生了转移。与普通村相比,34个名村集体财产经营的内容多为非农产业,形式多为企业形式。

接受调查的名村都不同程度地以集体财产为基础组建了集体企业,实现了集体财产的企业化。以江苏华西村为例,华西村早在人民公社时期就利用集体房屋,组织懂技术的社员成立了五金厂,对集体财产的市场化经营进行了初步的探索。改革开放以后,华西村更是加快了集体财产企业化经营的步伐,1994年在若干村办企业的基础上组建了江苏华西集团公司,1999年以集团公司为发起人设立的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交易所成功上市,开创了村办企业上市的先河。

经过长时间大量的实地调查研究,课题组认为,按照集体经济形成方式的不同,这些名村基本可分为“新集体主义”和“后集体主义”两大类。新集体主义就是以个人利益为基础,以共同富裕为目标而建立起来的,是一种具有合作意识、公私兼顾的关系模式和以群体为单位的社会组织方式。后集体主义就是对人民公社集体主义的基础、消解和再造的整合体。

新集体主义是经历过集体肢解之后的重新联营的集体,后集体主义则基本没有背离过集体公有制的性质。华西村即为后集体主义的典型,华西村并未经历将集体分解的过程,相反,华西村进一步强化了在传统农业生产中的集体合作,在2005年华西村成立了江苏华西都市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农业实施企业化的统一经营。相似的模式还有河南的耿庄,其2003年成立耿庄集团,2004年吸收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子公司耿庄土地资源股份公司,对村内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进行统一经营。

新集体主义的典型则是黑龙江新兴村,该村在分散经营多年后又采用合作社的形式发展集体经济,在2003年组建了农机作业合作社,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集中村内耕地后进行统一种植,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收益,初步实现了村集体与集体成员的双赢。

华西村

34个名村的实践表明:农村集体经济的存在与壮大,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可以直接解决部分农民的就业问题,直接增加农民收入。

总的来说,学生阅读素养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做到的,需要语文教师在进行阅读教学时能把控学生的阅读方向,能为学生提供阅读策略,并能给出一定的阅读建议,提高学生阅读的效率与兴趣。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如何提高名著导读教学的实效,切实培养学生良好的阅读习惯,是我们广大语文教学工作者需要不断努力的方向,是我们语文教师不断追求的教学目标,应该从学生与教师两方面入手,共同提高学生名著阅读的效率与质量。

农村集体经济逐步壮大之后,通过股份制改革,可以使村民变为股民,享受集体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经营收益分红。集体收益分配成为许多名村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集体经济组织缺位严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农村集体经济内涵的嬗变,其法律形态也随之出现了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围绕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许多名村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在现行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了适合自身的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和组织形式,实现了集体所有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结合。

无农不稳,无工不富。

几乎是所有的名村都在发展传统农业的同时积极发展乡村工业。接受调查的34个名村大多都有自己的村办企业,这些村办企业有的源于原来的社队企业,有的则是后期根据现代企业制度新建的公司制企业;有的是集体独资企业,有的是集体控股或参股企业。

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名村村办企业都是集体独资企业、公司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其比例分别为52.2%、40.9%和33.9%。

值得关注的是,在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34个名村中,集体经济组织的生成与发育状况并不令人乐观。调研结果显示,尽管很多名村在名义上有行使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经济组织,但高达65.1%的受访者认为他们村没有职能独立的集体经济组织,而且那些行使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经济组织在性质上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也值得进一步分析。

这些经济组织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由原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演化而来,是根据地方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章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如广东省三个名村中的合作经济组织;二是号称“总公司”的集体独资企业,它们是1993年《公司法》实施以前成立的集体独资企业,主要代表有山西大寨、河南刘庄,但它们虽名为“公司”,却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三是依据《公司法》改制或成立的公司制或集团公司制企业,典型代表有江苏华西村、河南南街村、山东城阳村等。

因此,即使在许多名村也是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在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本应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职能,具有政、经合一的组织特点。且外部的法律规范和内部的激励机制是所有村办企业均面临的难题。

名村经验待推广

通过对全国12省34个名村集体经济发展现状和农民对集体经济认知的经验研究,可以得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市场化的不断深入,农村集体经济的内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集体经济的功能兼具经济性和社会性。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下集体经济内涵和功能的嬗变,集体经济的主体形态、财产权类型与经营制度均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是指一方面集体经济通过有效的经营运作能够发展壮大,增加集体财富;另一方面又能确保增加的财富能够惠及全体村民,实现集体利益与村民个人利益的双赢。

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关键在于设立代表农民集体进行经济活动的组织,并保障集体成员的成员权。集体经济是农民集体对集体财产的各类经营活动的总称,代表农民集体参与经济活动和市场竞争的组织是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的重要保证。

34个名村的集体经济发展现状表明,关于集体经济的主体制度亟待建立。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离不开集体经济组织,但我国目前尚无规范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和运作的国家立法,这一制度缺失使很多受访名村不得不采取迂回策略,以集体企业代替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集体充任本村集体经济的市场主体。

此外,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核心是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因此健全的财产权制度是集体经济有效实现法律制度建构的重要内容。名村调研结果显示,尽管其集体经济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但在集体土地权益方面仍面临制度缺失的困境。

另一个需要关注的重点是关于集体经济的经营制度。完善的经营制度有助于实现农民集体的组织化,也有助于集体财产权的实现。名村的集体经济实践也表明,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是其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但其完善的内部制度与国家立法的制度供给并没有实现良好的对接,以至于许多名村的经营制度缺少必要的立法支撑。

调研结果表明,34个名村集体经济发展都与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密不可分,其中包括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立法支持,也包括财政、金融、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支持,这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法律和政策缺失。

这些名村经验若无法上升为全国层面的制度规范,则不能为全国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普适性借鉴。因此,中央立法应及时总结地方经验,制定出适合全国集体经济发展的配套法律制度,以法律形式为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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