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强制契约与自愿契约之比较

2014-09-26 08:12宋昭澜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4期
关键词:调解合同实证研究

宋昭澜

调解与判决系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制度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各有其制度功能和价值,不可偏废。文章从调解实际运行入手,同时结合西方法律经济学理论,尝试为二审调解本身找到一个可以支撑、验证翔实的理论,通过在二审当中对调解结案案件的指标分析,从而得出已经调解案件的特征,以便在二审中“识别”具有可以调解特征的上诉案件。使此理论运用于指导法院二审调解适用工作,为调解的科学化、规范化、可操作化进行理论上的奠基。

关键词:二审;判决;调解;合同;实证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

10085831(2014)04014108

一、判决与调解优先顺序及其争论

围绕着判决与调解适用关系的先后,上至最高人民法院,下至各级人民法院,包括专家学者、社会大众,尤其是在权利行使中心的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都有着以自身定位出发的适用顺序。建国以来,最高法院以判决和调解为主题下发的司法解释较多,对它们关系的理解和倡导有所不同,存在着起伏。因此,有必要从个案实证分析调解制度的功能及效果。

(一)法院裁判的两种工具:判决与调解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承袭了2007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调解必须以自愿和合法为原则。因此,违反自愿与合法原则的调解是引起再审的法定理由。但是针对一审和二审调解,民诉法有不同的规定:一审针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先行调解,即调解优先;二审可以进行调解,但不同于一审程序那样规定先行调解。审理程序分为调解和审判,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两种重要的程序,这两种程序产生出判决、裁定与调解书,它们是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于判决、裁定是国家强制意志,与调解的柔性自治相比,应将裁定纳入判决类别进行分析。

判决有着极强的刚性,其最大特点是不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案件的结果,它是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的国家意志的体现,目的在于维护法秩序。判决基于证据,虽然民诉法规定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但是在程序化的审判活动中,案件事实系基于证据所构造的法律事实。在证据缺失的情况下有可能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并不一致。这种情况容易造成判决的偏差。其特点是:普适性、对抗性、裁断性、通用性、强制性、外部性、僵硬性、

调解系自愿原则在民事案件审理程序中的最大化体现,运用双方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中的博弈,信息交流,构造出对当事人之间适用的“柔性的”司法结果。调解具有个案价值,即千姿百态的、形形色色的案件,不选择法院判决,而是运用争议当事人自身的智力、判断、谈判导出适应个案情况的权利义务分配结果。就合同类案件而言,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在给付方向、给付义务额度、给付履行时间、迟延履行利息等方面有灵活的调整。其特点是选择性、合作性、自决性、个性化、自愿性、内部性、灵活性。

(二)判决与调解在适用先后上的争论

1.最高法院的态度变迁endprint

调解与判决系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制度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各有其制度功能和价值,不可偏废。文章从调解实际运行入手,同时结合西方法律经济学理论,尝试为二审调解本身找到一个可以支撑、验证翔实的理论,通过在二审当中对调解结案案件的指标分析,从而得出已经调解案件的特征,以便在二审中“识别”具有可以调解特征的上诉案件。使此理论运用于指导法院二审调解适用工作,为调解的科学化、规范化、可操作化进行理论上的奠基。

关键词:二审;判决;调解;合同;实证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

10085831(2014)04014108

一、判决与调解优先顺序及其争论

围绕着判决与调解适用关系的先后,上至最高人民法院,下至各级人民法院,包括专家学者、社会大众,尤其是在权利行使中心的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都有着以自身定位出发的适用顺序。建国以来,最高法院以判决和调解为主题下发的司法解释较多,对它们关系的理解和倡导有所不同,存在着起伏。因此,有必要从个案实证分析调解制度的功能及效果。

(一)法院裁判的两种工具:判决与调解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承袭了2007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调解必须以自愿和合法为原则。因此,违反自愿与合法原则的调解是引起再审的法定理由。但是针对一审和二审调解,民诉法有不同的规定:一审针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先行调解,即调解优先;二审可以进行调解,但不同于一审程序那样规定先行调解。审理程序分为调解和审判,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两种重要的程序,这两种程序产生出判决、裁定与调解书,它们是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于判决、裁定是国家强制意志,与调解的柔性自治相比,应将裁定纳入判决类别进行分析。

判决有着极强的刚性,其最大特点是不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案件的结果,它是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的国家意志的体现,目的在于维护法秩序。判决基于证据,虽然民诉法规定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但是在程序化的审判活动中,案件事实系基于证据所构造的法律事实。在证据缺失的情况下有可能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并不一致。这种情况容易造成判决的偏差。其特点是:普适性、对抗性、裁断性、通用性、强制性、外部性、僵硬性、

调解系自愿原则在民事案件审理程序中的最大化体现,运用双方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中的博弈,信息交流,构造出对当事人之间适用的“柔性的”司法结果。调解具有个案价值,即千姿百态的、形形色色的案件,不选择法院判决,而是运用争议当事人自身的智力、判断、谈判导出适应个案情况的权利义务分配结果。就合同类案件而言,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在给付方向、给付义务额度、给付履行时间、迟延履行利息等方面有灵活的调整。其特点是选择性、合作性、自决性、个性化、自愿性、内部性、灵活性。

(二)判决与调解在适用先后上的争论

1.最高法院的态度变迁endprint

调解与判决系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制度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各有其制度功能和价值,不可偏废。文章从调解实际运行入手,同时结合西方法律经济学理论,尝试为二审调解本身找到一个可以支撑、验证翔实的理论,通过在二审当中对调解结案案件的指标分析,从而得出已经调解案件的特征,以便在二审中“识别”具有可以调解特征的上诉案件。使此理论运用于指导法院二审调解适用工作,为调解的科学化、规范化、可操作化进行理论上的奠基。

关键词:二审;判决;调解;合同;实证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

10085831(2014)04014108

一、判决与调解优先顺序及其争论

围绕着判决与调解适用关系的先后,上至最高人民法院,下至各级人民法院,包括专家学者、社会大众,尤其是在权利行使中心的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都有着以自身定位出发的适用顺序。建国以来,最高法院以判决和调解为主题下发的司法解释较多,对它们关系的理解和倡导有所不同,存在着起伏。因此,有必要从个案实证分析调解制度的功能及效果。

(一)法院裁判的两种工具:判决与调解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承袭了2007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调解必须以自愿和合法为原则。因此,违反自愿与合法原则的调解是引起再审的法定理由。但是针对一审和二审调解,民诉法有不同的规定:一审针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先行调解,即调解优先;二审可以进行调解,但不同于一审程序那样规定先行调解。审理程序分为调解和审判,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两种重要的程序,这两种程序产生出判决、裁定与调解书,它们是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于判决、裁定是国家强制意志,与调解的柔性自治相比,应将裁定纳入判决类别进行分析。

判决有着极强的刚性,其最大特点是不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案件的结果,它是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的国家意志的体现,目的在于维护法秩序。判决基于证据,虽然民诉法规定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但是在程序化的审判活动中,案件事实系基于证据所构造的法律事实。在证据缺失的情况下有可能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并不一致。这种情况容易造成判决的偏差。其特点是:普适性、对抗性、裁断性、通用性、强制性、外部性、僵硬性、

调解系自愿原则在民事案件审理程序中的最大化体现,运用双方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中的博弈,信息交流,构造出对当事人之间适用的“柔性的”司法结果。调解具有个案价值,即千姿百态的、形形色色的案件,不选择法院判决,而是运用争议当事人自身的智力、判断、谈判导出适应个案情况的权利义务分配结果。就合同类案件而言,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在给付方向、给付义务额度、给付履行时间、迟延履行利息等方面有灵活的调整。其特点是选择性、合作性、自决性、个性化、自愿性、内部性、灵活性。

(二)判决与调解在适用先后上的争论

1.最高法院的态度变迁endprint

猜你喜欢
调解合同实证研究
论我国的治安调解制度
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建设项目准备阶段的审计要点探析
玉雕专业学生专业认同的实证研究
温州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及能力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