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额宝视角下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法律监管研究

2014-09-23 03:29郝慧丽
商场现代化 2014年15期
关键词:余额宝支付宝互联网

摘 要:阿里巴巴的余额宝上线以来引起了互联网金融理财的迅速发展,这既是对传统金融理财的发展,又对传统的金融理财构成了威胁。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发展存在着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并没有法律依据、基金的风险提示不足、流动风险较高等的问题,同时也对银行机构的传统存款业务产生冲击,集中人们手中的闲散资金,促进了金融理财市场多元主体的竞争。因此,必须制定和出台相关互联网金融理财法律,规范互联网金融理财参与主体的行为,明确支付机构、电商平台等的准入门槛及业务范围,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处理好监管与发展的关系。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理财;支付宝;余额宝

阿里巴巴在2013年6月17日推出余额宝之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市场也随之被引爆了,继余额宝之后,百度的百度百发、腾讯的微信理财通、苏宁零钱宝等都相继涌现,在当前银行“钱荒”的情形下,这种集闲散资金进行投资的行为激起了大众零散资金进行理财的热情,余额宝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客户,已经达到四千多万人,数额达到一千八百亿元之多,七日的年化收益也创下一系列的新高,其收益率是银行活期存款的10倍之多。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促进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可持续发展,相关部门如何对其进行监管,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理财相关概念界定

1.金融理财的概念

金融理财是指一种综合性的理财服务,它是指客户将自己的财务状况和要求告知专业的理财人员,理财人员通过分析和评估,针对客户制定出合理的、可操作的金融理财方案,通过这个方案的实施,来满足客户在金融理财方面的要求。金融理财作为一种综合性和个性化相结合的金融服务,其并不像其他金融服务一样要求严格和固定的格式,其是依据客户的实际情况来为客户量身定做的理财方案。金融理财其实就是一种委托关系,由受委托的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等在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之下进行。具体来说,金融理财的受托人主要有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金融理财的受托人大部分为金融机构,且以金融机构中的商业银行为主,而其他的规模则比较少。

2.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理财是以传统的金融理财为基础,采取了新的形式,即借助了互联网的形式来来实现的一种金融活动。当前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主要是借助第三方支付机构或者电商平台等来实现的。与传统的金融理财的发展格局不同的是,传统的金融理财主要是商业银行等实力较为雄厚的主体,而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则主要是和第三方理财机构的结合,这也表明在互联网这块新天地里第三方理财机构可能具有的极大的发展潜力。

同时,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发展本身又有很多新的特点。首先,互联网金融理财简化了程序,且没有最低限额的限制。同时像余额宝这样的由电商平台的和第三方支付一起助推的,还支持随时支付消费和转账等,因此极大的便利消费者,消费者更愿意把手头上的零散资金放进余额宝,因为这没有时间和使用的限制,可以随时消费和转出提现。其次,互联网金融理财在某种程度上避开了银行,减少了银行结算费用。尽管银行的参与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在互联网金融下,并非每一步理财都要经过银行,所以从某种程度上减少了一定的银行结算的费用,这样这些费用也不会均摊在消费者头上了,如在余额宝的理财情况下,有可能是消费者把自己支付宝账户中的钱直接转在了余额宝里面。再次,互联网金融理财将第三方支付机构或者电商平台等以前完全不可能参与金融理财的企业与金融理财企业紧紧的捆绑在了一起,丰富了金融理财市场的主体。最后,互联网金融理财具有当天结算的特点,收益及时而透明,较传统的金融理财信息公开更及时。

余额宝就是这种类型的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先驱,余额宝是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的简称,这是天弘基金和支付宝合作而专门制定出的一种兼有金融理财和消费双重功能的基金理财产品。从货币基金投资的视角看,余额宝是一个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进而实现了货币基金的及时支付功能的平台;从支付宝客户的角度来看,余额宝是一个让支付宝用户获得余额增值的余额管理账户。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从兴起到迅速发展的时间是比较短的,因此必须厘清其发展及现状等的情况,在明确发展现状和问题的情况下,才能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出合理的法律对策和建议。

1.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发展现状

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并不是起源于阿里巴巴的余额宝,只是阿里余额宝把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的发展引爆了。早在余额宝之前,就有一些金融理财企业通过网络向用户提供“一站式”的服务,但是这并没有让互联网金融理财吸引人们的眼球,也并未引起互联网金融理财的迅速发展。而阿里巴巴的余额宝则凭借其背后庞大的用户群和专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并不惜巨额的资金为余额宝做宣传,迅速将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市场引爆了而余额宝也在互联网金融理财这个新兴发展的市场上占足了先机。在继余额宝之后,出现了易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百度、苏宁、京东等都参与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的抢夺战,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的黄金发展期也就此产生了。

2.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存在的问题

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发展尽管前期也存在金融理财企业的“一站式”理财,但是其在去年阿里巴巴余额宝出现之后就发展极为迅速,从目前来看,互联网金融理财真正的发展时期也就一年,但是在这一年里却催生了很多变化,且不论这些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理财形态的竞争态势,其在法律地位、主体资格、准入门槛、业务范围等方面都存在很多的质疑。

(1)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并没有法律依据,其未来的发展取决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相关监管部门的态度

尽管余额宝等的发展已有1年的时间,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央行对其态度并不明朗,甚至有打压之势。一方面,尽管支付宝公司宣布其只是提供基金支付的服务,且其之前也获得了基金销售的支付牌照。但是从实际情况上看,其行为完全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第三方代销,但是支付宝公司并未获得基金销售的牌照,因此这种行为很有可能遭受监管制裁,因此其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等有待法律法规的明确。

(2)仅宣传高收益,但是对基金的风险提示不足

从余额宝出现到现在尽管只有1年的时间但是其用户群的发展却极为迅速,这与支付宝自身的强大用户有关,但更与支付宝公司所作的宣传有关。但是其在宣传中,对客户的风险提示却明显不足。客观来看,基金本身就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其与存在银行的存款这种保本的行为是有本质的区别的,但是很多人却拿活期存款收益或者定期存款收益等与余额宝的收益进行比较,最后把自己的银行存款转至余额宝,这种群众心理与余额宝的风险提示不足也是有很大关系的。

(3)流动性风险较高,可能出现扎堆赎回基金的风险

目前来看,余额宝有着随时支付和消费的便捷优势,因此在遇到节假日或者网购促销等日期,可能会有大面积的基金用于消费而被赎回,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的管理风险较传统方式就会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回赎资金链条的断裂,将会引发基金公司危机甚至破产。基金这种信用型的公司的破产将会产生诸多的社会影响,因此必须加强对其的监管。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影响

余额宝的出现激活了互联网金融的市场,使得一时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理财占据了人们的视线,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市场也不断扩张,客户也越来越多,但是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发展也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兴起,会对银行机构的传统存款业务产生冲击。银行业作为传统的金融机构,其存款业务是其存在发展的重要业务,而余额宝等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兴起,长期发展将会对银行产生巨大的冲击。这也有利于引入竞争,抑制银行机构的垄断,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便利。]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理财可以通过高收益来集中人们手中的闲散资金,缓解银行的钱荒问题,最大限度的利用了人们手中的闲散资金。最后,互联网金融理财还促使第三方支付机构、电商平台等把业务扩展到金融领域,促进了金融市场多元主体的竞争。同时对于多元的主体监管,也成为摆在监管主体面前一项艰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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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法律监管对策

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兴起时间较短,严格来说其时间只有1年,因此,在对其法律监管方面也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如完善相关监管法律,明确监管主体,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为等。

1.制定相关互联网金融理财法,规范互联网金融理财参与主体的行为

目前互联网金融理财迅速发展,但是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该行为进行规范,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理财目前的发展处于无明确法律依据可循的状态。尽管金融理财并不是刚刚兴起的,但是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发展却注入了很对新的主体,其操作方式也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使得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为有法可依。

2.明确支付机构、电商平台等的准入门槛及业务范围

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理财业务的发展主要是依托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电商平台等,这些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其进入金融市场或者从事金融服务的准入门槛等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些最基本的要求缺乏法律保障也使得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发展命运处于一种无法衡量的处境。尽管目前我国规定了支付机构应该取得支付牌照,但是取得支付牌照之后能不能进行其他的业务,进行互联网金融理财的要求等都需要有关部门和相关法律进行明确。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明确支付机构的业务定位,引导支付机构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相关金融服务。

3.明确互联网金融理财法治与公平这两大监管原则

之所以要确立互联网金融理财法治与公平两大原则,一方面是因为这是所有行业都应当树立的监管原则,还有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目前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法律更是没有出台,因此在法律没有做出规定之前必须依照目前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不能擅自和随意监管,否则必将损害市场的培育和挫伤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另外,公平原则是基于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主体而言的,由于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助推者和主要参与者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电商平台等,其并不是金融机构,但是目前其所为的互联网金融理财却是与传统的银行、证券、保险及信托等金融机构抢饭碗,因此,其地位上与金融机构的差别也要求在专门的法律出台之前应当受到公平的待遇。

4.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

对于互联网金融理财,在主体和监管职责方面,目前也存在着主体和职责不明确的问题。如果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不明确,极容易造成监管缺位或者监管主体滥用监管权的问题,这是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有序发展的。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应该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主体地位,并明确其监管职责,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相关的操作要求,规范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发展。

总之,对于互联网金融理财,我们既要制定和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加强对其监管,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同时也要注意监管和发展的关系,不能以加强监管之名行遏制发展之实,要处理好监管与发展的关系,处理好监管与市场的关系,处理好市场与竞争的关系。

参考文献:

[1]王春丽,王森坚.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法律规制——以阿里余额宝为视角[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5).

[2]雎洁.中国金融理财业发展现状及前景探究[J].经营管理者,2012(20).

[3]范敏.“余额宝”业务发展趋势、影响及政策建议[J].时代金融,2013(9).

作者简介:郝慧丽(1990.11-),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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