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实行“双轨制”即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相结合,本文的写作旨在更好的实现上海自贸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并对其他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关键词:海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我国经济发展是从计划经济发展为市场经济的,在自贸区内政府简政放权,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在自贸区内政府会管的更少,可是对于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恰恰应该加强和完善。自贸区内海关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应发挥重要作用,完善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意义重大,对于自贸区的形象也至关重要。
一、上海自贸区内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1.自贸区海关对知识产权保护中面临的问题
(1)如何平衡促进贸易自由化与打击跨境侵犯知识产权
上海自贸区的一个突出作用是便利全球贸易和投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规定自贸试验区允许企业凭进口舱单将货物直接入区,再凭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简化进出境手续。因此,从境外进入自贸区的货物只是入境货物或过境货物,而不能被认为是进口货物。另外,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 条之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对于进口货物,海关应就对目的地是中国的货物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但是,根据自贸区海关监管对国境线彻底放开的要求,自贸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即免于办理通常的报关手续。所以如果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进入自贸区,但没有申报进口,自贸区海关就面临能否对其实行知识产权措施的问题。
(2)执法措施存在的法律障碍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一国的法律当然适用于其领土范围内。对于进入自贸区内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依据中国的法律当然可以对其违法行为采取法律措施,被侵权人当然可以依据我国法律向有关机关请求法律救济,如对于进口到我国并在我国销售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对其就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执行措施。但对于自贸区内的入境或者过境货物不同于一般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货物,因为它属于在我国海关监控的“尚未进口”的货物。根据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来自外国的货物只有在进口到本国市场后才可能侵犯本国知识产权,所以,知识产权执法也应该以侵权货物将进入本国市场为前提。毕竟一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就在于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产品在本国市场的一定期限内合法的市场垄断权。如果该货物没有可能进入这一市场,就不可能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如果过境货物的出发地和目的地均在我国之外,其不是在我国制造,也并不进入我国市场,就不受我国法律管辖。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只对进出口货物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自贸区海关要对过境货物或入境货物能否直接的采取知识产权执法措施尚有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
2.自贸区海关对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的建议
(1)不能把自贸区的过境货物当然等同于进口货物
对于在自贸区内过境货物的知识产权执法,坚持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是必须的。在自贸区的过境货物,只有当其依据该货物的目的国法律认定是属于假冒或者盗版产品是可对其采取知识产权执法措施。如果进入自贸区的货物只是在自贸区过境,并不会进入自贸区的市场或者进口到中国境内市场进行销售,那么不应以该货物侵犯我国的知识产权为依据而对其采取海关执法措施。
(2) 加强知识产权的监管,明确立法
中国建立第一个自由贸易区无容置疑是要促进贸易和投资更加自由,但是,这不意味着要完全地放松管制而放任在自贸区内进行假冒产品贸易的行为,而是要在促进贸易自由和便利化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之间达到一种平衡即既要在自贸区内进行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但也不能完全以保护知识产权为理由而阻碍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毕竟自贸区成立的重要功能就是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自贸区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当然应该处于海关的监管范围内。海关对在自贸区内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采取知识产权执法措施,对过境货物采取知识产权执法措施是中国政府依法行使主权的体现。但自贸区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措施方面一定要创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是放松而是要加强和完善,这样才能让自贸区依靠技术创新来推动经济增长,起到“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作用。自贸区海关实施国境线彻底放开原则将给国际贸易中货物过境提供较大的便利,但这也会给侵犯知识产权的非法交易带来便利的条件。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应该明确规定在自贸区过境的货物,如果有证据表明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其是可能进入中国境内销售的并且依据中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可以认定其为涉嫌侵犯著作权或商标权的,海关则可对其采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措施。
二、上海自贸区内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理,刑事案件由刑事审判庭审理,长期以来这种审判格局已经显示出很大的弊端。
1.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出现的问题
(1)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司法机构
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分别由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审理无疑降低了效率,并且给当事人增加了诉讼成本。因此,一些有识之士指出:由知识产权庭或相应的知识产权法院, 越出民事审判的范围, 一并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与刑事诉讼案件, 已经是实实在在的国际惯例,而认为民三庭却受理涉知识产权的行政、刑事案件超出了民庭的范围, 名实不符, 正是较典型的因名废实, 也与WTO 难以接轨。将法院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职能统一于一个审判部门, 避免以大民事、大立案、大执行冲淡和分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量, 影响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
(2)管辖级别不协调
我国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将所有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交由中院作为一审法院,但著作权纠纷案件有例外。我国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一审在基层法院也具有合理性,在刑事诉讼中知识产权案件一般量刑较低,而量刑高低是决定法院级别管辖的重要标准。可是把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综合起来考虑我们会发现一个矛盾。一般来说触犯刑法的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民事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刑事责任也比民事责任严重的多,但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却由高一级别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时就出现了管辖权的不协调,知识产权的刑事诉讼案件是不是至少也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刑事诉讼的证据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原则,民事诉讼的证据证明标准是优势证据原则即只要一方当事人的证据证明力比对方当事人的证据证明力强就赢得诉讼。显然,刑事诉讼的证据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的证据证明标准。但是,知识产权刑事诉讼管辖级别却低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管辖级别显然是不合理的。
2.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完善的建议
在上海自贸区内应该打破现有的知识产权审判格局,根据案件的数量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或者知识产权法院。主要原因包括:第一,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性较强,分散审理不利于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一般来说,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专业性更强,专业背景要求较高,知识产权行政纠纷和刑事纠纷涉及面较广,但专业性相对不强。第二,知识产权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不多,且相对简单,法官只要通过简单学习就可掌握,因此,实行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在实践中存在可能性。第三,现在我国其他地方已经实行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三合一”制度。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除了审理民事案件之外,还审理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部分行政诉讼案件,武汉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自贸区的司法机关可以学习这些法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参考文献:
[1]郑成思.郑成思文选 . 法律出版社, 2003.
[2]蒋志培.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李学辉.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借鉴与启示.台声·新视角.2005.(9).
作者简介:姚银银(1989.2-),女,河南省许昌市人,研究生,经济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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