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晓彤 李敏君
(渤海大学管理学院 辽宁·锦州)
(一)电子商务及税收的概念。电子商务是指在互联网和企业内部网上从事的商务交易或相关电子活动。电子商务事实上包含很多,电子货币、网络营销、电子数据交换(EDI)等。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企业与企业间的、企业对消费者的、个人对消费者的等。归根到底,它是以商务活动为主宰,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来实现这些网络商务的交易活动。
税收是指为了完成国家的一些职能,按照规定,免费地征收实物、货币来取得财政收入。所谓税收征管,就是国家税务机关行使征税职能,指导和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的义务。税收有着一定的特性,如:在征收税款时有强制性、在纳税人纳税时有无偿性,以及税收具有的规范性。税收的类别有很多,在我国以流转税为主体。
(二)国内外电子商务税收状况。电子商务已经是全球网络经济的潮流名词,越来越多的已经参与和投入其中。据了解,在2012年的时候,全世界的B2C 电子商务销售额已经突破了万亿元大关,和2011年相比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但是,亚洲地区的B2C 发展也很迅猛,在电子商务销售额上相比2011年增长33%,同其他地区相比是增幅最大的地区,达到了3,324.6 亿美元。
作为电子商务发展的先头国家美国,在电子商务销售额上突破了3,000 亿美元大关。美国在很早之前就相应地制定了关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中内容包括:为了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这一领域的发展,凡是通过互联网交易的无形产品都免征其关税,确切来说是暂不征收或者说是延期征收,目前已经将这一制度延期至2014年11月1日。
欧盟成员国的电子商务发展程度稍稍落后于美国,在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上与美国采取了相同的管理办法——免征电子商务的关税。但是在2003年7月1日,欧盟实施了电子商务增值税的决定(就是联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看作劳务销售进而征收间接税),成为了国际上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的第一个国家。
发展中国家,以印度为例,在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上的态度很保守,在该税收制度上实行以流转税为主。而且早在1999年就针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出台了一些政策。比如说规定一些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款项需要征收一定预提税。印度也是较早出台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国家之一。
在我国,2012年时电子商务交易总额为8 万亿元,但2013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却超过了10 万亿元。根据我国现有情况分析电子商务的发展指数为10。以中国最大电商交易平台淘宝为例,天猫在2013年成交额高达4,000 亿元人民币,占总交易额的3/10,与2012年公布的2,000 亿元交易额相比,天猫业务迅猛增长。淘宝2013年成交额高达万亿元,占总交易额的70%。换句话说,中国在电子商务领域上已经达到了一个临界点和引爆点,它对经济的影响是根本性的。我国电商发展的活动交易在1998年开始,虽然起步比较晚,但发展迅速。我国针对电子商务领域也出台了类似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政策,但还是不够全面和完整,针对专门规范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法律并没有出台。
综上所述,为了避免电子商务领域造成的税收白白流失,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因为我国的国情和其他国家的国情有所不同,需要针对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制定出具有说服力和实际使用性高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一)固定机构的概念被弱化。固定机构是指无论企业大小,都会有一个驻扎地或者是固定经营场所,而个体经营户也都有自己的实体店来做生意。在我国的传统经营理念上,都会申请自己的税务许可证,因而我国的税务局对此查税征税都有迹可循。但是,因为电子商务具有的虚拟性导致这固定机构的特点不能被很好地利用,税务当局更无从下手。
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越来越多的企业将自己的生意搬到电子商务里,导致传统商务被逐渐忽视,传统交易也因此逐渐减少,造成企业偷税漏税现象加重。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对企业的网上交易进行规范,可能会造成更多的税务流失。此外,由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消费者购买商品不会局限于在国内进行购买。时代和科技的进步,现在很多人在家里就可以淘到世界各地的任何东西。比如说,现如今网上购物已经不仅仅是在淘宝网上购物了,现在更流行的是利用微博和微信这两种软件来进行营销买卖。相信身边都会有很多朋友因在国外学习工作而开始自己的兼职,代购一些国外的商品运回我国进行交易。有些外国的产品在我国根本没有出现过,而我们更不能要求外国的销售商在本国的交易缴纳税款,这也为税务当局征税带来困难。
(二)税收管辖权被模糊。主权国家依据其司法所具有和使用的征税权利叫做税收管辖权。在国际上,大部分的国家为保护本国的利益都会实行两种税收管辖权,大多都已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为主,但是美国在税收管辖权问题上比较倾向于巩固公民税收管辖权。在我国,在税收管辖上一直是模糊的状态。在电子商务中,大多实现的是数字化产品交易,都是通过网络的服务器客户端实现,因而无法判断交易的双方到底是谁。如果企业或个人自己不主动申报,税务局会像无头苍蝇一样没有方向,无法对其进行征税。
我国在税收管辖权问题上相对于美国来说就比较模糊,因为电子商务的出现,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影响。因此税收管辖权在电子商务问题上比较严峻,设想一下,一个企业可以存在于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国家,但它也可以不存在于任何一个国家。所以,根本无法根据原则来征税,这些权利因此也如同摆设一样,根本起不到实际作用。由于税收管辖权被模糊,使得我国征税纳税都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一)纳税人和课税对象无法判断。确定纳税人才可以对其进行征税纳税。但是在我国的电子商务领域里,一切事物都是虚拟的,想要在互联网上确定客户身份可以通过两种手段:一种是追踪货物,一种是追踪货款。但由于安全等某些问题,买方和卖方都可以通过隐藏自己的姓名和居住地来掩饰自己的身份,因此存在很大问题。纳税征管对象是指征管那些实际存在的物品或者是劳务等。然而,在我国的电子商务的领域里,交易的大多是数字化的产品,都是无形的,而且这些电子形式的记录和凭证都可以随意改动。所以,因为这些不确定的因素,为征税纳税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二)税收的效率被影响。在我国电子商务贸易中,都是一对一进行联系和商谈。产品的提供者可以直接与消费者进行沟通,省去了中间很多环节,包括批发商、代理商、中间人等。这一现象的发生,导致很多没有经验不懂税法这一块的纳税人卷入到商务领域中,使得税务当局的工作和排查量增大。这会大大地影响税收的效率原则,同时也会影响到税务当局的工作效率,得不偿失。
(三)税务登记无法使用。在我国传统的征税查税的制度下,通常需要纳税人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如登记自己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等实际存在的地点,这样税务当局才会有依有据对其进行控制和管理。电子商务的出现,导致固定场所变得虚拟化,无从考究,使得税务登记无法使用。税务登记是所有一切的基础,是不可忽视的。
(四)纳税环节很难控制。在我国的传统情况下,纳税的关键是在有形商品流通的基础上。但是在电子商务中,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是直接在网络上进行沟通和交易,打破了空间的局限,使得税款流失。按道理来说,大多数国家都会对进口的货品进行征税,但是这些商品被数字化地运输了,普通的消费者自然也不会主动地去申报纳税了。因此,同样也为纳税征管带来了难度。
(五)税收的原则被影响。税收原则的意思是指依据税收制度建立的原则,是一个国家在计划和建立该国税收制度的时候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准则。然而,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发展背景,税收的原则也不尽相同。税收的原则是税收设计的基础和核心,也可以用来判断税收制度确立的是否合理。
由于我国电子贸易的快速发展,应尽快地为电子商务行业税收问题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法律方案,在出台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解决对策时,务必遵循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坚持法治原则、坚持效率原则、坚持公平原则。这样,我国才能朝着世界大国的目标稳步向前发展。
(一)通过二维码解决纳税人和课税对象无法确定问题。针对目前我国纳税人和课税对象无法确定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一人一码方式进行实名制登录,通过互联网让税务机关和银行还有相关部门进行联网。如今,二维码的用途很多,被广泛的使用,同样可以在税收问题上使用二维码,针对每一个电子商务纳税人建立各自的二维码,纳税人将自己买卖的商品还有交易结算方法和自己的网络银行账户通过互联网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报备和登记,税务当局为电子商务建立相关的信息资料库,通过这个信息资料库向纳税人进行征税纳税管理。
(二)通过系统升级解决税率效率原则问题。为了提高税务征收效率和优化资源配置,需要对税务机构和纳税人实行有效的科学管理,进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因为传统的税收审计稽查是通过纸质凭证的,而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程度较高。根据这个问题,就可以实行电子商务登记和电子征税,并建立相关的信息数据库,税务当局通过信息数据库进行管理。对纳税机构进行调整升级,应该全面提高税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应该对税务人员进行集体培训,着重于外语、计算机技术方向,专门为电子商务税收建立专门小组,争取培养出全能型人才来适应适时的税收要求。这样就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通过登记电子化解决税务登记无法使用问题。针对目前我国税务登记无法使用问题,可以使用电子化登记方法,因为电子商务存在的虚拟性,可以把征税纳税同样进行“虚拟化”,在网络上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纳税人进行征税纳税,建立信息数据库,将纳税人的所有信息都记录在这个信息数据库里,检索起来也比较方便。而电子商务领域的纳税人可以同样通过网络进行纳税的工作,不仅减轻了税务当局的负担,也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这样可以避免这些问题。
(四)通过增加海关条款解决纳税环节问题。针对目前存在的纳税环节的问题,电子商务中的一些实物交易(如从国外进口运输到我国的),均通过海关进行相关的税收管理。一些国外在中国进行买卖交易的公司或企业,要求其在中国进行登记,可以让他们的中国代理人在中国建立一个账户,将在中国的所有收益全部存到这一个账户里,与此同时,也要与各个国家紧密联系,避免偷税漏税现象。这样有理有据,国家就可以根据此来进行纳税征收。
(五)解决税率税票等相关问题。关于征收的税率的一些问题,应该采取独立固定的税率进行征收。毕竟考虑到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存在的特殊性,所以固定税率也不应该设定的太高,这可以通过会议协商进行拟定。
关于税票发票的问题,我国应该采取统一的税票发票,并慢慢逐渐过渡到无纸化状态,可以减轻税务工作人员稽查的难度。
关于税收管辖权问题,应该合理明确划分征管权限,明确电商人纳税义务,进行征税纳税。而且同时,也要对他们进行相关税法的法制教育和宣传,争取宣传到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每一个角落。
在电子商务行业里,货物交易和服务享受的待遇应该与传统贸易平等且相同。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在迅猛地发展,它大力地带动了我国许多新兴行业产业的发展,我们不能为了国家的一些利益而打消了电商人的积极性,否则会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我们可以适当地采取一些优惠政策。比如说,对建立电商交易中心提供电子服务的企业,如淘宝,可以采取税收优惠一定百分比,或者免收税款等。
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在迅猛地发展,每一天都会有新的变化,所以对于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问题的确定刻不容缓。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律可以促进我国和谐发展,社会进步,达到既不会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的同时,也保障了国家的财政收入。我们应在借鉴外国的成功案例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与国际进行交流研究,尽量利用既有的税收规定,而不是对电子商务进行额外的开征新税,适当的时候可以采取一定优惠的税收政策,对现有的税收制度进行修正和完善,以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1]高富平,尹腊梅.电子商务法律基础.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