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霍东乐 段丽娜 王文丽
(河北农业大学 河北·保定)
基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当前所暴露出的如规模较小、经营分散、生产技术手段落后及生产率低下等问题,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2014年一号文件继续聚焦家庭农场,释放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多项利好政策。受到利好政策鼓励,全国各地家庭农场快速出现。
针对我国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农业部展开全面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家庭农场已经开始起步,并且初具规模。当前,家庭农场规模经营面积占全国承包耕地总面积近14%,经营范围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兼顾种养结合,表现出了较高的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水平;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长期雇工占较小比重,经营人员知识文化水平有一定提升。同时,在经济效益方面,家庭农场表现出了比一般农户分散经营更高的水平,充分凸显了规模经营的优越性。由此可见,近些年我国家庭农场发展较快,这必将成为更多农业投资主体的投资新趋势,逐步形成现代农业经济的新增长点。
1、家庭农场融资需求现状。家庭农场在我国目前正处于起步阶段,为了实现其健康、快速发展,需要在财政、税收、用地、保险、资金等多方面给予支持。从目前看来,资金成为影响家庭农场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为实现规模化经营,家庭农场需要在经营初期聚集大量资金,进行土地流转,实现规模扩张。同时,家庭农场产业化经营的特点,要求其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增加机械动力、技术设施等方面的资金投入,达到专业化、标准化生产的要求。另外,在规模农产品销售阶段,为了打造品牌优势,家庭农场还需要在营销方面注入一定资金,实现产品顺利销售。可见,家庭农场在诸多环节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仅靠农场主自身的內源资金和政府有限的补贴远不能满足其发展,因此家庭农场在发展过程中面临很大的融资需求。
然而,当前家庭农场未达到农业企业化的经营水平,无论在资金需求量上还是在经营实力上都和农业企业有一定差距,无法通过面向农业企业的融资渠道满足其资金需求。个体农户一般贷款期限较短、需求较小,这和家庭农场的金融需求有较大差异。对家庭农场参照农户提供贷款,又不能很好满足其对资金的需求。另外,家庭农场的贷款需求有很强的时间和季节性,然而由于手续繁琐,从金融机构获取资金大都耗时较长,这导致家庭农场错过需求时机,造成损失。综合各方面,家庭农场面临严重的融资“瓶颈”。
2、家庭农场融资供给现状。现阶段,我国提供农村金融服务供给的机构包括合作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金融机构三类。然而,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稳步推进,农村金融呈现出合作金融机构支农乏力、商业性金融机构远离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支农不足等问题,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有向城市转移、偏离重心的趋势。农村信贷资金外流,本就已经将大量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排斥在金融市场之外,这更使家庭农场处于尴尬的境地。另外,作为非正规金融形式的民间金融,由于无法取得合法地位,严重限制其发挥作用的范围,有效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在现有的金融供给水平下,家庭农场的融资需求很难得到有效满足。
业务层面上,基于发展起步晚,金融禀赋较少,我国现有金融机构面向农村提供的金融服务比较单一,创新能力不足,业务品种缺乏,而且门槛较高,这难以满足多元化的市场需求。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我国起步较晚,目前还缺乏专门针对此种经营模式的融资渠道,在金融供给方面存在很大缺口。
1、缺乏有效抵押,制约家庭农场融资不畅。家庭农场经营初期在土地流转、机械设施等方面需要集中起步资金。受制于自有资金有限,农场主倾向于通过抵押贷款满足资金需求。然而,家庭农场的土地大部分来源于租赁,对于承租土地,农场主只有承包经营权,不具备抵押效力;即使是家庭农场的自有土地,由于我国土地制度的特殊性,土地使用权归集体所有,禁止用于抵押贷款。土地是农民最有价值的财产,受制于《物权法》相关规定,农民面临缺乏有价值抵押物的窘境,从而制约家庭农场扩大生产规模、发展设施农业。
2、融资渠道单一,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进入21世纪以来,受利益最大化驱动,农村金融机构选择逐步从乡镇中撤出,贷款重心逐渐由农村转向城市、由农业转向商业。农村信用社作为唯一一个与农户有直接经济往来的正规金融机构,成为农业融资的“主力军”。然而,随着竞争的日益激烈,基于降低成本、减小经营风险的考虑,我国农村信用社采取逐步收缩、撤并农村地区营业网点,同时控制农户融资额度,将经营重点向城镇转移等策略,这无疑进一步限制了家庭农场融资资金的获得。另外,我国现有金融机构面向农村提供的金融服务不能广泛涉猎农业各个需求领域,业务面较窄,缺乏面向农村、农业的金融服务创新,这不能适应家庭农场这种新型农业经营模式的资金需求。
3、风险共担和补偿机制缺失,影响银行放贷积极性。农业投资周期长,资金周转较慢,受自然气候影响,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差,具有高风险、比较收益低等特点。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大、注入资金多,必然将面临更大的风险和挑战。随着农户风险意识的逐步提高,我国的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对农业保险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强烈,然而基于经营风险较大,保险赔付率高等考虑,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较低,以避免贷款无法清偿。这导致农业保险险种较少,产品设计不够合理,不能充分发挥化解风险的作用。补偿机制的缺失,使得风险较高的农业背后对应的风险保障水平很低,极大地影响了银行对家庭农场贷款的积极性。
4、政府政策资金支持有限。继2013年我国首次提出发展“家庭农场”后,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继续释放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利好政策,各项政策仍倾向于通过加大农业补贴给予家庭农场扶持。然而,相对于家庭农场阶段性旺盛的融资需求而言,政府有限的资金补贴虽然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能力有限。另外,当前我国财政拨款环节较多、效率低下,直接削弱了农场真正能够享受到的优惠,造成了较大的资源浪费。据调查,多数家庭农场主期待政府为家庭农场出台更多优惠政策,让农民得到更多切实好处。
1、突破法律障碍,放宽土地抵押权。我国当前的《物权法》明确了抵押财产的具体范围,将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排除在外。因此,要解决家庭农场的融资困境,首先应突破土地融资的法律障碍,推进法律政策放宽对融资抵押物的限制,给予土地权利抵押效力,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融资。近日,山东省政府出台相关文件进行上述尝试,提出农村土地使用权可抵押贷款,对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具有示范意义。
在土地抵押权放开的前提下,农村金融机构应与法律政策并进,以此为导向,积极创新面向家庭农场的金融产品,开发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等产品,对解决我国家庭农场面临的融资困境尤为重要。
2、创新金融机构,发展新型社区银行。突破家庭农场融资困境,在引导现有金融机构提高农业贷款积极性的同时,应根据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主体的融资需求特点,创建新型金融机构,推进家庭农场发展。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在面向家庭农场的小额贷款服务方面,社区银行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社区银行立足于农村当地,贴近家庭农场,信贷人员作为社区成员,在信用水平和经营能力等信息的获取方面具有明显优势,能够以很低的成本解决借贷双方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社区银行相比于非社区银行,拥有的信息存量优势及独特的信息获取方式,使其对家庭农场贷款有较高的灵活性和效率。
我国在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时,可以较多借鉴社区银行模式,采取边缘化的机构设置、以关系型银行服务为重心、执行简单的组织结构、提供基本实用的服务种类。从“为农民而建”转为采取“由农民来建”的运作方式。通过创新金融机构,拓宽融资渠道,使农场主拥有专门面向家庭农场的融资选择。
3、完善农业保险,提升金融机构放贷积极性。发展农业保险,可以帮助农场主降低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有效增强抵御和防范风险的能力,这对稳定农村金融意义重大。然而,我国风险补偿机制的缺失严重影响银行贷款积极性,因此亟须完善农业保险,为金融机构提供涉农服务提供有力保障。
农业保险具有高成本、高风险等特点,这决定其很难完全由市场提供,需要由政府加以引导和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政府支持下的商业保险相结合的互补模式,商业保险在政府强有力的支撑下,积极拓展农业保险经营范围,设计面向家庭农场的新型保险产品,全面构建经营风险保障网。对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涉足的领域,政策性农业保险积极参与,提高保险赔付标准,有效解决农业保险供给不足的问题。依托双层互补的模式完善农业保险,提升金融机构放贷积极性,为家庭农场融资打开通道。
4、转变政府支农路径,扩大财政支农效应。目前,我国针对家庭农场的扶持政策较集中于增加财政补贴上,提出补贴向土地流转、信贷利息、保险等方面倾斜。但是,面对资金需求集中的规模化农业,依靠补贴无法解决根本问题。因此,政府应积极突破传统制度下财政对农业的投入方式,转变政府支农路径。在保证补贴的同时,改补为投,投资建立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发挥社会化中介服务体系的效用,为家庭农场贷款提供有效担保的同时,承担分散金融风险、健全农村信用体系的重任。
家庭农场融资难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缺乏有效的抵押和担保。通过政府投资成立政策性农村信贷担保机构,给家庭农场在资金、风险等方面提供担保,破除抵押担保瓶颈。同时,农业担保机构发挥信用杠杆作用,能够扩大担保放大倍数,使家庭农场融资需求得到较大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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