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传》中所见婚姻现象浅谈

2014-09-22 03:03王利明
文教资料 2014年15期
关键词:婚嫁公孙左传

王利明

(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四川 汶川 623000)

《左传》是我国最早的一部编年体历史巨著,不仅记载了250余年间列国在政治、军事、外交、文化、礼俗等方面的重大活动,而且辑录了许多有关春秋以前的历史事实,是研究先秦历史和文化的重要资料。《左传》记载了“烝”、“报”等关于婚姻的丑恶现象,本文对这些现象作分析,探求其原因与性质。

“烝”指子与生母之外的父之妻妾同居,“报”指侄与叔父之妻妾同居[1]57。根据汉人的解释,“上淫曰烝”、“淫季父之妻曰报”。《左传》记录了五件“烝”、一件“报”的事件。

《左传·桓公十六年》:“卫宣公蒸于夷姜,生急子,属诸右公子。为之娶于齐,而美,公取之,声寿及朔。属寿于左公子,夷姜缢。”[2]

《左传·闵公二年》:“初,惠公之即位也少,齐人使昭伯蒸于宣姜,不可,强之,生齐子、戴公、文公、宋桓夫人、许穆夫人。”[2]

《左传·成公二年》:“楚之讨沉夏氏,庄王欲纳夏姬……王以予连尹襄老。襄老死于必,不获其尸,其子黑要蒸焉。”[2]

《左传·庄公二十八年》:“晋献公娶于贾,无子,蒸于齐姜,生秦穆夫人及太子申生。”[2]

《左传·僖公十五年》:“晋候之入也,秦穆姬属贾君焉……晋候蒸于贾君。”[2]

《左传·宣公三年》:“文公报郑子之妃曰陈为,生子华、子臧。 ”[2]

烝、报不是春秋公认的婚姻制度,之所以发生此类事件,究其原因,既有社会文化环境因素的影响,又有个人心理因素的影响。

一、原始风俗的延续和影响

原始社会几乎无正式婚姻,正如《列子·汤问》所说的:“男女杂游,不媒不聘。”[3]137《淮南子》说:“男女群居杂处二无别。”[4]315“游”即两性之间的自由结合;“媒”指婚姻中的正式中介角色,而“聘”则指两性结合经过的正式社会程序。在原始群的早期阶段,每个女子属于每个男子,每个男子属于每个女子,如《吕氏春秋·恃君览》中想象的:“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5]199《周礼·地官》:“仲春之月,会合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6]205《诗经》中有十余篇涉及这种风俗,《诗经·郑风·溱洧》:“溱与洧方涣涣兮,士与女方秉菅兮!方涣涣兮,士与女方秉菅兮!女曰:‘观乎?’士曰:‘既且。且往观乎?洧之外,询纡且乐!’维士与女,伊其相谑,赠之以芍药。”[7]129周时在特定的日子举行男女相聚,进而选择情人。值此时节,男女杂沓,狂欢极乐,自由结合。除洧水和溱水等诸水边外,男女聚合之所的名称也大不相同,《墨子·明鬼》中说:“燕之有祖,当齐之社稷,送之有桑林,楚之有云梦也,此男女之所属而观也。”[8]172民歌揭示的是民间生活,但贵族突破礼法的约束,在开放宽松的风气中形成对两性关系的开放态度。

春秋时期,妇女们对择夫无从一而终的伦理规范,因而女子嫁几个丈夫是比较正常的,《左传·桓公十五年》载:“人尽夫也,父一而已,胡可比也?”[2]可见当时的妇女婚嫁是比较自由的。这种男女自由结合派对的习俗在战国时期仍可见一斑,《战国策·齐策》载:“孟尝君舍人有与君之夫人相爱者。或问孟尝君曰:‘为君舍人而内与夫人相爱,亦甚不义矣,君其杀之。’君曰:‘睹貌而相悦者,人之情也。其措之,勿言也。”[9]116可见当时贵族中的婚外相通之事比比皆是,在这种风气的影响下,便出现不规范的乱伦禁忌,这是不足为奇的。

二、婚姻礼制下的事件男主人公道德自制力弱

在原始社会男女杂交的无婚制习俗运作下,其致命缺点日益明显,其原因正如《礼记》所载:“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内官不及同姓,美先尽矣,则相生疾”,“同姓不昏,慎不殖也”,“天地合,而后万物生燕之有祖,当齐之社稷,送之有桑林,楚之有云梦也,此男女之所属而观也焉。夫昏礼,万世之始也。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10]322。随之男女之防的道德戒条便产生。《仪礼·士昏礼》规定了一套完整的婚嫁礼仪,如“下达”、“问名”、“纳吉”、“请期”、“告期”、“迎娶”等。《诗经·豳风·伐柯》说:“娶妻如何?匪媒不得。”[7]215可见在周或周以前就已经存在媒妁婚。《礼记·曲礼》载:“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币,不交不亲。”[10]14如果没有媒妁之言,无媒而嫁的女子在婚后就有可能受到相当不公正的待遇,《左传·成公十一年》记:“声伯之母不聘……生声伯而出之。”因为没有媒人行聘,声伯的母亲在生了儿子以后被赶出了夫家。另外,《左传》中还有因为两家共聘一女引发的纠纷,据载:“郑徐吾饭之妹美,公孙楚聘之矣,公孙黑又强使委禽焉。”这是两家争一女的历史记载,公孙楚和公孙黑都想娶郑徐吾犯的妹妹,虽然是公孙楚先下的聘礼,但郑徐吾犯惹不起公孙黑,没办法,只好把矛盾往上推,状告到子产处请求判决,子产以先聘为定的原则,将其妹嫁给公孙楚。《左传》中有许多迎、逆的婚娶事,如《桓公二年》载:“凡公女嫁于敌国:姊妹,则上卿送之,以礼於先君;公子,则下卿送之。於大国,虽公子,亦上卿送之。於天子,于诸卿皆行,公不自送。於小国,则上大夫送之。”[2]如果不符合则视为“非礼”。

既然在春秋时期已经有了一套比较完备的婚嫁仪式,那么不符合婚制现象便受到当时的批评,正如《左传·襄公二十八年》中子产批评蔡景侯说:“若不免,必由其子。其为君也,淫而不父。侨闻之,如是者恒有祸。”[2]可知在当时这种父亲烝儿子妻的事是不合礼制的,是受到批评的。这种父娶子妻的丑恶事情,有的像急子那样忍气吞声了,最后被父亲所杀;有的则奋起反抗,就会发生子杀父的流血悲剧,《左传·襄公三十年》:“蔡景侯为大子般娶于楚,通焉。大子弑景侯。”[2]这种父夺子妻的事情在后世偶有发生,如唐玄宗将儿媳杨玉环封为贵妃。究其原因,无非是当事者在爱慕女色心理的驱动下,不顾婚嫁礼仪的约束,不顾世人的鄙视。

兄妹乱伦,更与当时乃至后世的“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内官不及同姓,美先尽矣,则相生疾”、“同姓不昏,慎不殖也”等先进的生育观相悖,从中可以看出其人的道德是多么败坏。《庄公二年》载:“二年冬,夫人姜氏会于齐侯于禚,书,奸也。”[2]一个“奸”字,便可以看出当时人们对兄妹乱伦之事是多么鄙薄。如《左传·哀公十一年》载,卫太叔急出奔宋,“卫人立遗,使室孔佶”。遗是卫太叔疾的弟弟也。孔佶是孔文人女,疾子妻也。当卫太叔急从卫国逃跑后,卫国的人就把他的妻子孔佶嫁给他的弟弟,这是弟弟娶嫂子的例子。《公羊传·昭公三十年》载,邾娄颜被人所杀,“颜夫人者,妪盈女也,国色也,其言曰:‘有能为我杀杀颜者,吾为其妻。’叔术为之杀杀颜者而以为妻”[2]。叔术是邾娄颜的弟弟,当邾娄颜被人杀了之后,他的妻子颜夫人为了报杀夫之仇,就提出谁为她的夫报仇便嫁给他,结果邾娄颜的弟叔术为哥哥报了仇,她便以嫂嫁给了小叔子。这种弟娶兄妻的事情,即现在民俗中的“叔接嫂”,无论在当时还是现在都存在,这与那些道德败坏的人不可相提并论。

这些都表明在春秋或春秋以前,在华夏大地上已经有了一套完备的婚礼制度,并且得到了人们的认可和执行。那么《左传》中“烝”、“报”的现象就与当时婚姻伦理道德相悖,是个人道德自制力差的结果。

三、男主人公贪好女色

卫宣公上烝他的庶母后,生了急子,在急子长大后,他又将年轻貌美的太子之妻半路拦截,使儿媳变成夫人,究其原因,一个“美”字。而之后的夷姜自缢,则可能是羞愧难当吧。自己被庶子烝,本来就有羞愧之感,再加上亲生儿子之妻被丈夫半路所截,丈夫被美色所迷,自己陷入了痛不欲生的地步,于是自缢而亡。从中可看出卫宣公贪恋女色、喜新厌旧的心理。蔡景侯把儿媳抢夺为自己妻,虽然子产有“若不免,必由其子。其为君也,淫而不父。侨闻之,如是者恒有祸”的预言,但蔡景侯依然我行我素,最后被儿子所杀。试想是什么原因使蔡景侯夺儿子之妻,很明显是一个“美”字。郑文公为了“报”叔父子仪之妻陈为,不惜杀掉两个儿子,把其余都驱逐出国。究其原因,如果是为了获得政治上的功利,那么一个小小的陈国显然对其统治并无多大帮助。我们看郑文公以后的作为即可清楚,他在“报”陈为之后,又娶于江,娶于苏,见贱妾燕姞就“与之兰而御之”(宣公三年),可知,郑文公是对有姿色的女子有极强占有欲的人,而且,他对女色的追求胜过对子嗣的关爱。当襄老死于必的时候,他的儿子黑要却蒸于他的妻子夏姬,《左传·宣公九年》载:“陈灵公于孔宁、仪行父通于夏姬,皆衷其衵服,以戏于朝。”[2]可见,夏姬的美貌与风骚以至于国君和两大臣在朝堂上炫耀他们的魅力和本事。后来,在夏姬家饮酒作乐,并且羞辱夏姬的儿子夏征舒,引出了夏征舒杀死陈灵公,引发楚人征讨并杀死夏征舒,于是襄老娶了夏姬,襄老死后,其子黑要又蒸于夏姬。可见他们是多么爱好女色。晋献公先娶于贾,无子,便蒸于他父亲的妾齐姜,后来不顾被叔向称为“尤物”的美女骊姬,之后的事情就与卫宣公如出一辙,可见他是多么好色。《左传·文公十六年》载,公子鲍美而艳,襄夫人欲通之,而襄夫人是公子鲍的祖母,那么“通”的原因是公子鲍的美而艳。兄妹乱伦,如齐侯和他妹妹姜氏乱伦,在鲁桓公死后仍有多次约会,这难道不是追求美色而不顾当时禁忌的例子吗?综上所述,我们可知这些有“烝”、“报”的人,都有好色无度的共同特点,都轻视社会道德而荒淫好色。这些好色无度的人在历代都不乏其人,上至帝王将相下至商贾百姓,在历代记载中比比皆是,可谓蔚为大观。

综上所述,春秋时期已有一套比较完备的婚嫁制度,但是在大多数人遵守这种婚嫁制度的情况下,仍会出现一些好色之徒不顾社会舆论的谴责和约束,依旧我行我素地突破婚嫁的“藩篱”,做出一些违背社会婚姻伦理道德的荒谬事,而且大多为赫赫的国君和为人典范的大夫,在好色心理的驱动下,不惜采取一切违背常理的手段满足自己的私欲。《左传》中的“烝”、“报”现象不是当时的婚姻制度,而是原始自由组合派对的遗风,是春秋礼崩乐坏的一种体现,是好色之徒道德败坏、心理存在缺陷的表现,受到当时大多数人的唾弃。

[1]陈筱芳.春秋婚姻礼俗与社会伦理[M].成都:巴蜀书社,2000.

[2]杨伯峻.春秋左传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1.

[3]王强模.列子全译[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

[4]杨有礼.淮南子[M].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10.

[5]张玉玲.吕氏春秋[M].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2008.

[6]杨天宇.周礼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7]袁愈荌、唐莫尧.诗经全译[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1.

[8]谭家健.墨子今译今注[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9](汉)刘向.战国策[M].济南:山东画报出版社,2012.

[10]杨天宇.礼记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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