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湘
摘 要:城市社区治理面临许多挑战,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社区治理中的集体行动困境。运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理论,提出了社区达成有效治理的两大基本假设,并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论证了这两大假设对社区有效治理的关键作用。通过理论推演和实证检验得出结论:社区的有效治理建立在导向集体行动的制度安排和社区内部的利益关联上。良好的制度设计不仅是克服集体行动困境实现治理的关键变量,也是推进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路径。
关键词:社区治理;集体行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契约化治理
作者简介:佘 湘,中共绍兴市委党校副教授,博士(浙江 绍兴 312000)
一、问题的提出:集体行动是城市社区有效治理的关键因素
城市社区作为国家治理的一个基本单元和一种替代单位制的基层治理体制来承接单位制解体剥离的社会职能以及政府职能转变还原给社会的社会职能,其治理是指在社区范围内政府、社区组织、驻区单位、非营利组织、社区居民基于公共利益和社区认同,通过协调合作、良性互动,共同解决社区公共事务、提供公共产品、优化社区秩序、增进公共利益,最终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过程。这意味着社区治理是一种集体行动的过程,是社区内各种公私机构和居民个人联合起来处置集体事务的一种组织活动,体现为不同治理主体依托各自资源而进行的相互作用模式。这一切的实现需要“依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互相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1},需要各个治理主体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组织集体一致的行动以及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互补关系来达成治理的有效性。
但是,正如亚里士多德所指出:“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务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务,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务;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务。”{2}费孝通先生也揭示了中国传统乡土社会“公私分明”的特点,认为这种特点对“所谓城里人”也是适用的:就是人们普遍只关心核心家庭的利益,而对此之外的领域不太关心,“一说是公家的,差不多就是说大家可以占一点便宜的意思,有权利而没有义务了”{3}。哈丁“公地悲剧”理论也认为:“在一个信奉公地自由使用的社会里,每个人趋之若鹜地追求他们自己的最佳利益,毁灭就是所有人的目的地。”{4}奥尔森则从理性的经济人假设入手,推演出了集体行动的逻辑,认为“理性的、寻求自身利益的个人将不会为实现他们共同的或群体的利益而采取行动”{5}。也就是说,公共物品供给的连带性以及排除他人消费的不可能性和无效率导致任何时候,一个人只要不被排斥在分享由他人或集体努力所带来的利益之外,就没有动力为公共的或共同的利益做贡献,而只会选择做一个搭便车者。所以,只有当大部分居民能超越对个人私利或效用最大化之上的公共事务和共同利益的关注,愿意在涉及共同利益的问题上遵循一定的规则制度,贡献一定的资源,分担相应的成本,组织起集体一致的行动时,社区社会才能够得到有效的治理。否则,理性的自私自利将导向公共物品的次优化供给或保护。因此,社区组织、驻区单位、非营利组织和社区居民的集体有效参与问题是社区得以治理的核心要素。
目前,各治理主体的“集体合作行动”对于社区有效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已经得到了国内学者的广泛认同和强调{6}。有研究甚至认为,当前和未来,社区有效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能否适应“社区共治”局面,能否将各种力量纳入治理的行动框架,有效实施包括政府在内的相关各方之间的合作机制{7}。相关研究也表明,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和民间社会的不断成长壮大导致社区内的社会资源主体日益强大多元、资源供给系统日趋复杂多样,使得政府之外的空间参与社区治理有了可能。另一方面,随着社区公共事务和资源配置结构的复杂化、动态化和多样化,无论公共机构还是私人机构,其治理能力都是有限的。因为“不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部门,没有一个个体行动者能够拥有解决综合、动态、多样性问题所需要的全部知识与信息,也没有一个个体行动者有足够的知识和能力去应用所有有效的工具”{8},因而单一主体的单一行动往往难以取得最优的绩效。所以,要想达成有效的治理,实现公共物品的最优供给或保护,共同的集体行动成为必要。现有的研究尽管已经注意到了集体行动在社区治理中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但是从政治理论上分析并讨论集体行动的困境以及集体行动与制度约束之间的关系并将其嵌入到社区治理中来的研究还比较薄弱。本文试图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来分析“利益关联”和“制度规则”在克服集体行动困境,促使社区获得有效治理上的关键作用。
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与城市社区治理集体行动困境的解释框架
1.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基本思想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作为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一个流派,是对理性选择理论的扬弃和对经济学新制度主义借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个流派最大的特征就是借用了一套经济学新制度主义的理性人假设、寻租、产权和交易费用等基本概念框架来发展自己的分析框架。其基本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以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为前提,采用方法论个人主义来研究公民行为和群体活动,认为无论是在经济市场还是在政治市场中,相关行为者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都具有一套固定的自利性偏好和计算理性,行动者展开理性行动的目标是自身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
第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倾向于将政治看成一系列集体行动的困境,认为相关行为者为最大限度地满足偏好而采取行动时,就很有可能在集体层面上产生出次优的后果(在这种状况下,就有可能找到另外一种结果,这种结果会使其中一个人的境况变得更好的同时,不会使另一个人的境况变得更糟)。尤其有代表性的是,阻碍着行动者从集体行动中获得最优结果的因素,就是缺乏能够保证其他人作出补充性行为的制度安排。经典的例子包括“囚犯困境”、“公地悲剧”以及类似问题的其他政治情形。
第三,针对传统的理性选择理论无法解决这种政治和其他形式的集体决策的经典问题,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认为制度因素的引入可以约束免费乘车、逃避责任和其他机会主义的背叛行为,从而协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解决利他主义和集体行动的困境。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看来,在没有制度规则存在的情况下,由理性的个体行动产生出集体理性的努力很可能就会变成集体的无理性,从而导致集体行动困境的出现。也就是说,当人们自行其是之时,将会出现个人主义或随机性的行为。因而在涉及集体物品的活动中,以某种制度化的方式来对他们的行为进行构造是需要的。通过制度规则将追求自利的行为导向为集体利益的服务上来,使行动者的自利性行为产出有利于整个社会或集体的结果。
第四,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分析中,制度被定义成是对理性构成限制的规则集合体,在这一制度之内的成员如果遵循这些规则的话,将从制度的成员关系中获益。在这里,这种制度的特性和作用就在于为理性的行动者创设了一种交易规则、一个协商平台、一种控制手段和一个博弈均衡,通过创设相互之间的信息对称,建立反复博弈中的约束与激励机制,规范集体行为中每个成员的自利行为,使得“个体能够从某一制度的成员关系中获益,并因此而愿意做出某种牺牲,以获得这些更为重要的利益。如果所有的成员都受到了他们的制度性成员关系的约束,那么,在这些更为重要的利益中,也许就包含有其他行动者行为的可预期性程度的提高”{9}。通过这种有利于产出某种结果的可预期性和规则性、有利于制度之下的所有参与者的制度安排,可以促成集体行动,应对公共政策中的棘手问题,如由资源开采所引出的公共池塘资源和“公地悲剧”以及自利性免费乘车或变节行为。在这种背景下,当个体的理性追求可能会产生出令人不快的集体结果时,规则对于调解个体行为就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行动者个体理性最大化导致集体产出次优的困境就可以得到避免。
那么,这套制度规则是如何运作并发生作用?这是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文献主要感兴趣的问题。显然,他们都同意这一制度的成功运作依赖于一套稳定且有效的服从机制。服从问题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看来就是一组行动者试图确保其他行动者服从的博弈活动,这种博弈活动可以确保制度或组织之内的成员都能够遵从制度规则的要求,避免机会主义的背叛。这是经典囚犯困境博弈所面临的问题,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要构建一种回报模型,以使另一组行动者也能够服从,这样重复博弈就是重要的了。因为重复博弈可以建立起一组参与者之间的协作和共同服从机制。在囚犯困境的重复博弈中,参与者的背叛将引来惩罚,而协作则会带来报酬;在这种情况下,时间一长,行动者将以一种合适的方式来展开行动,服从协作将成为一种习惯。在这样的一个制度规则的集合体内,理性的个体愿意接受对自身行为所施加的限制,是因为他认识到“他的竞争对手同样受到了规则的约束,而他的对手也会发现自己被深深卷入了制度之中”⑨,由此形成行动者彼此之间能够准确地预期对方行为并对共同合作的集体行动产生信任,而相应的回报机制又进一步强化了这种服从规则的意识,这样集体一致的行动便能达成。
2. 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的集体行动困境的解释框架
社区治理是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政府与社区组织、社区居民共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活动,包括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社区秩序与环境的维持与改善、集体性的社会活动、社区内部利益关系之协调以及社区整体与外部利益主体关系的处理等。这种公共事务的属性决定了社区治理显然不能只依赖一家一户的单独行动,而需要大家的协同与合作。通过借助“合作”这一关键的黏合剂而形成一个整体,以“集体人”的形式来彼此贡献资源、分摊成本,最大化地实现集体利益。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传统的单位体制开始弱化并解体,原有的城市居民与单位之间的“依附—庇护”关系被打破,逐渐向较为自由的“社会人”转变,个体的自主性显著增强。同时,整个社会在市场经济的不断冲刷下,理性主义普遍盛行,城市居民更具经济理性。另一方面,以个体意识为特征的“后现代社会”对个体性格、个体体验、个体权利、个体独立的特别强调,又使城市居民原子化的分散状态更趋明显。再加上社区内部自组织力量薄弱,缺少一种为了共同利益而产生集体行动的制度安排,导致目前的社区治理更多地体现为政府行动而非社会行动,出现了所谓的“共同体困境”⑩。这表明社区治理尚未形成一套促成集体行动的内在机制,或者说没有一种有效的制度因素能够在社区的相关行为主体之间达成非正式的契约关系将其组织起来,从而克服行动个体理性行为的非合作博弈倾向而形成一致行动的能力,以至导致集体行动的困境。
具体来说,社区公共事务既涉及公共产品的供给,也涉及公共资源的使用,还涉及公共秩序的维护,等等。首先,就公共物品的供给来看。由于公共物品供给的连带性以及排除他人消费的不可能性,使得排除某些社会成员的消费是不可能的或无法实施的,而且对于这种公共物品来说,增加更多的消费者并不妨碍其他人的收益,从而导致了社区成员与相关组织总希望别人做贡献而自己在公共物品的供给上“搭便车”。其次,从公共资源的使用来看。由于公共资源收益共有,容易造成没有节制地使用,结果导致资源利用无度或遭破坏。而从资源开发者的角度而言,为公共资源做贡献的成员,其付出和所得并不能直接挂钩,因而很难从资源开发中获得适当的收益,结果导致大家都不付出,共享资源趋于枯竭。再次,从公共秩序的维护来看,普遍存在“有我没我影响不大”、“我不管总有人管”、“我不做总有人做”的心理。那么,如何才能在所有人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诱惑的情况下,把大家组织起来,取得持久的共同收益?很显然,“利维坦”模型和“私有化”模型不失为解决社区治理集体行动困境的有效方案。但是,“利维坦”模型并不能解决政府信息的不完全性、低监督能力、惩罚的不可依赖性和高昂的管理成本等问题,而且其治理方式似乎也不那么令人愉快。“私有化”模型则存在有些产权不能划分或不能公平划分、高交易成本、私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相反,规则与规范的制度建构与演化有助于克服上述问题,实现对个体的激励与约束。如果在社区各相关主体之间存在一种激励其参与集体行动的制度安排,形成社区各治理主体一致行动的能力,就将大大提高各相关行为主体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效果,达成有效的社区治理。当然,这需要某种程度上的利益联结的激励,如果行动本身无法提供足够引起行为主体关注的利益,行为主体在行动过程中能够获得的收益低于其付出的成本,将不会有意愿参与社区治理的集体行动。
因此,根据上述分析以及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理论,提出社区有效治理的两大基础性假设:(1)正式非正式的制度是使社区治理由独立行动到合作的或集体的行动的转变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将分散的社区治理各相关主体组织起来,形成集体的一致行动,可以实现良好的合作状态,避免行动个体的理性行为而造成集体的非理性。(2)社区治理各相关利益主体与社区的利益关联程度是制约其参与集体行动的关键因素。通过一定的利益关联,增强社区居民、社区内各种组织与社区之间的紧密联系,使得社区生活对他们来说是有意义的,他们在社区内的利益诉求在其利益偏好的排序中居于前列。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认为制度是对理性构成限制的规则集合体,是整合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最优机制。通过一些具有公共企业家精神的个体或组织的引导下设计创制一系列规章制度达成一种非正式的契约关系,将社区内各行为主体纳入一种大家一致同意的行动框架,从而摆脱和克服单一主体在公共治理中的无力感以及可能出现的搭便车、逃避责任等不合作的行为。在这样的一个行为框架内,所有的相关行为者不仅均被要求参加和支持集体一致的行动,而且也会发现他们的个体偏好能够通过制度性行动来最有效地实现,并且还会发现所有其他行为主体将和自己一起行动,共同分享行动的收益,也共同承担着行动的风险与成本,从而消除了对他人免费乘车和逃避责任的疑虑,促成集体行动的实现。在这套制度规则下,存在着对服从集体意志的激励机制,遵循这些规则将从中受益,获得回报。相反,逃避或不服从将受到制度的惩罚和社区舆论的抨击,因而在下次的集体行动中就会被迫选择支持和参与。这样,重复的博弈最终必然使社区治理的相关行为者愿意服从集体行动的规则而走向合作。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同时假定人的自利性偏好是固定的,相关行为者都是追求自身偏好最大化的理性人,为并非自己偏好的事情采取行动对于理性人来说是不可想象的。由于关心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几乎可以说是每一个行为者的天性。在社区治理过程中,若各相关行为者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则意味着社区中存在与其利益攸关的东西,并且获得这方面的偏好在其偏好排序中靠前,以至于为之付出行动的收益大于付出的成本。社区相关行为者的利益关联度也是促成集体行动的一个重要因素,否则就可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三、“契约化”治理:社区治理集体行动困境的一种解决方式及分析
为了验证上述两个基本假设,笔者对浙江绍兴的社区治理进行了跟踪调研。2008年绍兴市越城区为了破解社区参与严重不足以及政府在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中长期扮演“独角戏”的困境,开始在YD社区探索实施“契约化”治理模式,经过两年的试点总结后于2010年把其推广到全市城区72个社区,迄今为止已连续实施了6年,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效。本文以YD社区为例,对其“契约化”治理状况进行分析与解释。
1. 浙江绍兴YD社区“契约化”治理
(1)社区概况
YD社区,成立于2001年6月,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中心,东起解放北路,南连人民西路,西袭潺潺府河,北止胜利西路。现有居民6 500人,2 500余户,党员186名,是一个集商贸、金融、文化、旅游、教育于一体的复合型社区。
(2)治理前的状况
YD社区地处商贸金融中心,辖区内的单位复杂多样,既有十多家国有企事业单位,又有87家公司和252家普通商户,整个社区的利益主体呈现出多元、复杂、动态的特性。利益主体的多元带来了需求结构的多样性、差异性和复杂性,这意味着社区的治理能力也必须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动态性和多样性。面对日益多元、不断变化的社区需求,制度资源和配置资源的有限性,使YD社区的治理日益力不从心,越来越感觉到仅凭单一的政府行动难以有效地支撑和满足越发多元、庞杂的公共事务与公共服务。
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社区居民个人与机构的自利性、理性化特征非常明显,行动办事更多地倾向于关心即时的短暂的个人利益或与个人(本单位)相关的事务,而不太关注社区集体的事情。在涉及社区公共事务或者公共服务的提供与维护上,往往抱有一种“多我一个不多、少我一个不少”的心态,只愿意充当“占用者“或者“享用者”,很少有愿意为之付出和承担相应的成本者,导致大量公益事业无人过问,公用的体育文化设施年久失修、破败不堪。同时,经济社会的分化又导致利益主体不断分化和人际关系的疏松化,一部分占据优势经济社会资源的社区居民与组织很可能面向外部世界,在社区以外追寻自身利益、重塑自己的生存价值,导致与社区的利益纽带不断弱化,因而懒得理会社区的活动,也不关心社区治理的状况,社区只成了一个栖身休息之地。这样,协调合作、公共事务不再具有价值,“各人自扫门前雪”、“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成为常态,使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陷入困境。
(3)“契约化”治理及其运作机制
为了提升公共事务和公共服务的管理水平,解决治理过程中集体行动的困境,YD社区在2008年5月设计创制了一套“契约化”治理的制度与规则。社区与驻区单位、非营利组织等其他治理主体签订《社区共建协议书》,用“契约”这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来确保社区相关行为主体在公共事务管理、公共产品的提供上能够彼此合作,共同展开行动。
其中,“契约化”治理的核心就是要将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和居民纳入到社区治理的集体行动框架中来,让大家都来参与社区治理,改变过去治理中政府扮演“独角戏”的局面以及搭便车、逃避责任等不合作的机会主义行为。对此,YD社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五步工作流程”来实现这个目标。第一步“谈约”:通过社区走访和发放《驻区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掌握情况,了解签约意愿,确定签约对象,共同商定契约内容和服务项目。第二步“签约”:召开社区共建议事协商会议,按照平等自愿、双向互利原则,与各成员单位签订《社区共建契约》,明确各自在社区共建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任务。第三步“亮约”:根据《社区共建契约》,在与各成员单位协商的基础上,制订需要大家集体参与的《年度社区共建工作计划》。将契约文本和年度工作计划文本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和网站上进行公示,邀请居民参与,接受居民监督,提高签约双方的责任感。第四步“履约”:根据共建契约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社区共建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社区议事协商会议,分析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研究对策措施,同时明确下阶段具体工作任务和举措。第五部“评约”:履约期满,召开共建议事协商会议,交流履约情况,考察履约效果,评选、表彰一批先进单位和个人。
为了调动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和居民个人支持并参与“契约化”治理的积极性,YD社区以共同需求、共同利益、共同目标为纽带进行制度设计。社区根据自身实际,开出社区“‘契约化共建服务点菜单”,列出绿化美化、治安联防、体育健身等40余项为驻区单位及居民所需要的公共服务项目供大家选择。驻社区单位与非营利组织则从社区提供的“菜单式”服务项目中,自主选择所需要的服务内容,同时根据自身优势和特点,开出自己的菜单,推出为社区服务的项目。同时,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共同研究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工作,争取做到思想工作联做、辖区治安联防、基础设施联建、公益事业联办、群众文化联兴、发展难题联解、公益活动联办。
此外,为了确保“契约化”治理机制的顺利贯彻,YD社区还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制度规则。一是构建社区共建合作网络。建立以社区党组织主导、共建单位共同参与的社区共建议事协商会议制度,把不同的部门、不同的主体纳入这个集体行动的框架,形成相互依赖彼此形成合作的伙伴关系。二是建立组织运行机制。制定《社区共建议事协商会议章程》,明确社区议事协商会议的性质、组成人员、目标任务和运作方式,确保社区共建工作权责明确,高效有序运行。三是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以社区共建议事协商会议为平台,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和成员单位会议,及时沟通反馈信息,共同解决共建工作中的难题。四是建立激励保障机制。制定《社区共建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办法》,定期进行评选表彰和奖励,逐步建立以精神和物质相结合的社区共建工作激励机制。对不合作、不承担社区义务的单位与组织给予通报批评。
2. YD社区“契约化”治理分析及评价
现代城市居民原子化的分散状态,使他们日益离群孤立,再加上以传统伦理为基础的社会关联的断裂和社区共同体精神的缺失,造成了居民个人集体行动能力与意愿的弱化。而市场经济唤起的理性主义,又导致任何个人、群体对于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的考虑往往是从自身的需求出发。所以,社区社会很难依靠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理性来达成让大家一起来解决集体问题的行动。
为了解决一起行动的难题,YD社区以契约为基础,制定了《社区共建契约》、《年度社区共建工作计划》、《社区共建议事协商会议章程》、《社区“契约化”共建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办法》等一系列规则。这套规则就相当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所界定的制度,行构着大家的行为并建立起可接受性的边界,决定着“谁有资格在某个领域制定决策,应该允许或限制何种行动,应该使用何种综合规则,遵循何种程序,必须提供或不提供何种信息,以及如何根据个人的行动给予回报”{11},从而提供了一套经过同意而又能将个人偏好导入决策的规则,有效地约束着机会主义行为,协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促成集体利益的实现。
为了提高大家参与集体事务的积极性,YD社区在进行制度设计的过程中,始终以互惠互利为原则,以共同需求、共同利益、共同目标为纽带进行设计,加强社区居民、单位与社区的利益关联,使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行为者能从这一制度的成员关系中获益——获得社区和其他单位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而且愿意做出某种牺牲,以获得比这些更为重要的利益——社区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从而促进大家的参与意愿。
同时,为了克服机会主义和逃避义务的问题,YD社区也采取了“选择性激励”机制。年终总结时,对表现突出的,则实行积极的选择性激励,分别评选2~3家(名)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从而使那些为集体利益做出贡献的人或单位,除了能获得正常的收益份额之外,再给他一个额外的收益奖励。而对于不承担集体行动成本或不行为者,则选择消极的选择性激励。往往通过社区居务栏和社区网站予以公布,让其承受强大的社区舆论和偏离群体规范的心理惩罚{12}。
很显然,YD社区“契约化”治理模式有效地破解了社区治理中集体行动的困境,真正最大限度地在社区范围内实现了资源共享、成本分摊和合作治理的局面。而且连续6年的不间断实行,实际上在各行为主体之间创造了一种重复博弈的机制,重复博弈中的报复策略,必然会使背叛招致惩罚,协作获得回报。时间一长,行动者必然接受制度的价值,将以一种合适的方式来展开行动,走向集体协作。
四、结 论
1. 良好的制度设计是克服集体行动困境实现有效治理的关键变量
社区治理就是要“将特定区域内的各种社会力量组织起来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使各种各样的社区要素在实现自己利益的同时,担负起社会职责,以整个社区的发展为目标,更好地解决社区问题”{13},促进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然而,自2000年《国家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城市推进社区建设的意见》颁布迄今已逾10年,中国的社区治理仍然是政府行动多、社会行动少{14},社会主要群体不在场{15}、社区参与严重不足仍然是困扰社区治理的一个重大难题。这让我们不得不思考究竟是“社区要素”不动,还是没有找到社区要素动起来的方法?
基于对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社区治理中的适用性的分析以及现实社区治理案例的跟踪调查,笔者认为社区治理破解集体行动困境,达成有效治理至少要具备两个基础性条件:导向集体行动的制度安排和社区内部的利益关联,前者提供了集体行动的制度框架,后者则是制度运作的主要动力。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的设计并成功运行,必然会使行为者适应规范并接受制度价值,而且一旦制度愈来愈成功,就越能够塑造个体与组织的偏好。相反,当社区治理缺乏以上两个基本条件时,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目标将难以实现。
2. 良好的制度设计也是克服集体行动困境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路径
社区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性工程决定着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也必然包含和要求社区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而社区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归根到底是制度的现代化。也就是,良好的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不仅可以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而且也是衡量和决定社区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变量,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路径。因为,根据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现代制度不仅对治理的相关行为主体具有规范和引导作用,为社区治理活动的展开行构了一个集体行动的框架,而且还对社区治理行为具有决定性和长远性的影响。在制度化的治理体系中,它能够为行为各方提供更具有效性和长期性的行为预期,对行为者之间的互动合作关系模式起到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从而提高社区治理中对行为各方行为预期的确定性,达到减少交易成本,增强社会和市场主体参与社区治理集体行动的意愿和动机。此外,良好的制度还能塑造出成熟的公民,使“他们不再只是被动地支持在位者的权威,而是更积极地参与各种不同的公共事务,这样的公民具有批判力,也是深思熟虑的”{16}。这样的公民越多,集体一致行动的能力越强。因此,良好的现代制度愈多,不仅能克服集体行动之困境,而且也是推进社区治理能力进一步走向现代化的基本路径。
注 释:
{1}俞可平:《治理与善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引论。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68页。
{3}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6页。
{4}Hardin G:“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Science,162,1968,pp.1244.
{5}Olson M:“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Public Goods and the Theory of Groups”,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5,pp.2.
{6}如郑杭生提出了复合治理和参与式治理概念,通过构建多元主体合作的社区治理结构来打破社区治理的困境;见郑杭生、黄家亮:《论我国社区治理的双重困境与创新之维》,《东岳论丛》2012年第1期。杨立华主张在各种理想或元模型的基础上通过构建多元协作性社区治理机制来解决社区集体行动困境;见杨立华:《构建多元协作性社区治理机制解决集体行动困境——一个“产品—制度”分析(PIA)框架》,《公共管理学报》2007年第2期。张洪武则提出通过多中心秩序和制度安排来保证和促进集体行动和社区善治;见张洪武:《社区治理的多中心秩序与制度安排》,《广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7}李友梅、肖瑛、黄晓春:《社会认同:一种结构视野的分析》,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格致出版社,2007年版,第165页。
{8}J Kooiman Governance,Governability:“Using Complexity,Dynamics and Diversity”,Edited by J.Kooiman,Modern Governance:New Government-Society Interactions,London:Sage Publications,1993,pp.4.
{9}何俊志、任军锋、朱德米编译:《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译文精选》,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80页,第77页。
{10}见郑杭生、黄家亮:《论我国社区治理的双重困境与创新之维——基于北京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实践的分析》,《东岳论丛》2012年第1期;杨敏:《作为国家治理单元的社区——对城市社区建设运动过程中居民社区参与和社区认知的个案研究》,《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4期。
{11}(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余逊达、陈旭东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年,第60页。
{12}Bowles S,Gintis H:“The Moral Economy of Community:Structured Populations and the Evolution of Prosocial Norms”,Evolution﹠Human Behavior,1998,19(1):3-25.
{13}马西恒:《社区治理创新》,上海:学林出版社2011年,第21页。
{14}陈伟东、孔娜娜、卢爱国:《政府行动与社会行动衔接:中国社区发展战略》,《社会主义研究》2010年第5期。
{15}刘少杰:《新形势下中国社区建设的边缘化问题》,《甘肃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16}蔡英文:《政治实践与公共空间:阿伦特的政治思想》,台湾:新星出版社,2006年,第1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