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专利权的限制

2014-09-21 15:45王敏曹晓娟
企业导报 2014年12期
关键词:专利权

王敏 曹晓娟

摘 要: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的直接享有,专利权保护制度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为专利权人获得垄断性的经济利益提供依据。专利带来的垄断和经济效益不能一直的为专利权人所有,这对其他人不公平,因此对专利权进行限制是必要的。专利权的限制,避免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实施对消费者利益和市场公平竞争不利的行为,一定程度限制专利权,在法律层面规范专利权人的权利和范围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和保障社会发展的利益。

关键词:专利权;权利限制;立法对策

一、专利权限制的内容

(一)专利的保护期。专利保护期的设定表明专利权受到时间的限制,专利的所有权并不是绝对的。从长远的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设定专利保护期限是必要的。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规定为20年,自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为自专利申请之日起算10年。一些国家还对专利的保护期作了特殊规定,例如保护期延长的制度。

(二)合理使用的限制。(1)专利权用尽。专利权用尽原则也称首次销售,是指当专利权人自己制造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上市经过首次销售之后,专利权人对这些特定产品不再享有任何意义上的支配权,即购买者对这些产品的再转让或者使用都于专利权人无关。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一个特别之处是直接规定了进口权也在首次销售中用尽,使平行进口行为在我国成为合法行为。(2)先行使用。先行实施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开始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或使用与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或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准备的,依法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项技术。先行实施的适用条件有四个:第一,先用权人使用的与专利权人相同的技术是自己发明创造或是经合法途径获得的技术。第二,制造或使用的行为发生在他人获得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日以前。第三,先用权人只能在原有范围内制造,使用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自己已有的生存设备或根据已有的设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最后,申请日后,先用权人对该发明创造只能是自己实施,不得任意转让,也不能成为抵押、投资、入股联营的对象,若先用权所属企业一起转让或承揽的除外。(3)临时过境和Bolar条款。临时过境是指当交通工具临时通过一国领域时,为交通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设备或装置中使用有关专利技术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在我国,临时过境要求运输工具是外国的而非中国的,临时通过中国境内,设备和装置是运输工具自身需要,交通工具所属国必须与我国订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又或依照互惠原则对待。Bolar条款在我国又称为行政审批而实施,我国《专利法》规定“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为唯一的目的,且主要适用于行政许可类的限制。

(三)强制许可。强制许可又分为合理条件的强制许可、公共健康目的的强制许可、消除垄断的强制许可和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这四种强制许可都有自己对应的适用条件,但是要区分开强制许可与指定实施。

二、我国专利权限制存在的问题

(一)在先使用权范围的数量化。我国《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由此可见,“原有范围”是先用权实施的限定条件。对此,我国学者大多将其解释为“原有规模或数量”,这导致企业的规模无法因市场的需要而扩大,限定在原有的规模和数量内,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也不利于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强制许可的实施范围过于狭窄。我国《专利法》规定,除了“为消除或者减少垄断和公共健康目的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是为了供应国内市场。而专利强制许可应当是在除专利权人外的其他人作为申请人主动申请才能启动,而在其他的限制措施中则是专利权的潜在的相对人被动的接受。

三、完善我国专利权限制的对策

(一)明确在先使用权实施的范围。由于在先使用权实施的范围在《专利法》中规定的“原有范围”属于一个模糊的概念,因此被学者解释为原有规模或者原有数量。所以针对这一情况,应当在《专利法》中明确规定“原有范围”的判定标准。应从专利权人的权利的性质和企业的发展方向上来规定在先使用权的实施,而不是只给出“原有范围”,在司法实践中界定为原有规模,从而限制了专利权人的发展权利。

(二)完善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大部分是为了适应国内市场,而在对外出口或者国外市场上会因为法律规定不够而使专利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或者是专利权人滥用其专利权而使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害。因此,法律应当增加对国内市场以外的专利强制许可。我国规定的因专利强制许可发生争议的案件是可诉的,但我国到目前为止没有出现过这样的案件,所以在这一方面,法律应当明确因专利强制许可争议可诉的情形。

参考文献:

[1] 贾卫东,论专利权的限制[D].河北大学,2010(05).

[2]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第四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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