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卿 王广成
摘 要:本文考察汉语数量名主语的限制条件和语义解释。首先讨论了分别作类指、数量解释的两类数量名主语句,认为指称义和数量义只是彰显程度的不同。其次考察了数量名主语作不定指解释的各种允准条件,认为这些条件可以统一概括为“无定主语只能是在存现句中”。指出这是由存现句的语义、句法结构和数量名自身的变项性质决定的。
关键词:数量名短语 主语 存现句
引言
自Chao(1968)、Li & Thompson(1981)、朱德熙(1982)、刘月华(1983)等提出“汉语主语有一种强烈的定指倾向”,范继淹(1985)继而对这种倾向提出质疑之日起,围绕汉语主语有定性的讨论就一直没有停歇过。Jiang、Pan & Zou(1997),Xu(1997),Li(1998),Tsai(蔡维天)(2001;2002),李艳惠、陆丙甫(2002),刘安春(2003),王灿龙(2003),沈园(2003),邓思颖(2003),黄师哲(2004),张新华(2007),熊仲儒(2008),陆烁、潘海华(2009),文卫平(2010)等都专题讨论过此问题。学者们普遍认同数量名短语作主语存在着一定的限制,但对于这种限制究竟是什么,则是智者见智,莫衷一是。本文旨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从数量名短语的语义表达功能出发,立足于存现句的语义和句法结构,重新审视、研究这一问题。
第一节先交代与数量名短语语义相关的几个概念。第二节讨论作类指、数量解释的两类数量名主语句。第三节围绕作无定解释的数量名主语句的合格性条件展开讨论,解释相关具体问题,并尝试挖掘合格性条件的句法动因。第四节是结语。
一、有关数量名短语语义的几个概念
古川裕(2001)指出,汉语数量名短语的语义表达功能可以概括为计数(quantifier)、分类(classifier)、个体化(individualizer)三种。它们并非都同时起作用,根据各种条件,这三类功能中至少有一种功能起主要作用。或许因为量词是汉语类语言独有的范畴,且数量名短语的分类功能直接是量词造就,我们在讨论数量名短语的语义时更关注另两种语义功能,即计数和个体化。
计数功能很好理解,用古川裕先生的话讲就是“指定所指事物的数量是多少”,本文称之为数量名短语的数量义。个体化功能指的是数量名短语“用来指称有界的事物”,我们称之为指称义[1]。如果说数量义单纯、好理解的话,指称义方面的情况就复杂多了。单就国内文献而言,陈平(1987)、徐烈炯(1995)、王广成(2007)等都有过详细的讨论。限于篇幅,本文把与指称义相关的几对概念界定如下,具体讨论从略。
另外,文献中还常提到类指与个指。作类指解释的名词短语,其所指是整个名词性成分所代表的一类事物;作个指解释的名词短语,其所指则是名词性成分所代表的一类事物中的某个或某些个体。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说有指/无指、定指/不定指、实指/虚指等是基于同一个分类标准,有包含关系的话,类指/个指则是基于另外一个不同的标准。陈平(1987)指出,鉴于类指成分并不指称语境中任何一个人或物,与无指成分有相同之处。然而,从另一角度来看,类指成分又代表语境中一个确定的类,又与定指成分有相同之处。
综合以上,数量义和指称义是处在同一层面上的数量名短语语义的两个方面;类指/个指、定指(有定)/不定指(无定)则隶属于指称义,反映的是指称义的某个方面。
二、类指句和数量句
陆烁、潘海华(2009)把数量名主语句分为简单判断句、通指句[2]、分配句三种。本文将简单判断句重新定义为无定句,相关讨论留待第三节。关于通指句和分配句,分别将他们称为类指句和数量句。在类指句中,彰显的(或曰“起作用的”,参见古川裕2001)是数量名短语指称义中的类指义,而在分配句中彰显的则是与指称义处在同一层面上的数量义。这种对数量名主语句的三分是严格按照句中数量名主语的语义解释:数量句中作数量解释,类指句中作类指解释,无定句中作无定解释。
(一)类指句
数量名短语何以能作类指解释呢?自Kamp(1981)、Heim(1982)话语表达理论起,学界一般都认同,数量名在语义上相当于一个自由变量(variable),其语义来自句中约束它的量化算子。就类指句而言,数量名短语的类指解释来自于句中的类指算子。形式上,该算子可以实现为量化副词、情态词等,也可以没有语音形式。类指算子出现的关键是看句子是否表达“某种普遍性的固有特征”“通常性的认识”(陆烁、潘海华,2009),或“人们对事物和性质间内在关联的某种规律性认识”(王广成,2007:78)。有关数量名在类指句中作主语的情况,陆烁、潘海华(2009)已讨论得非常详尽,在此笔者仅补充一种尚未被注意到的现象。
一般认为,形容词性个体层面(individual-level)谓词较之动词性阶段层面(stage-level)谓词更不能允准数量名短语作主语,一般的补救措施也无济于事。例示如下:
(1)a.?一个人来找过你。
b.昨天一个人来找过你。
c.一个可怜兮兮的人来找过你。
(2)a.*一个人很笨。
b.*昨天一个人很笨。
c.*一个可怜兮兮的人很笨。(蔡维天,2002)
有问题的阶段层面谓词句(1a)可以通过某些措施来补救,如添加一个时间性话题成分(1b),添加某些修饰成分以增加数量名短语所含的信息量(1c),但显然这些措施在形容词性个体层面谓词句(2)中并不奏效。由此,人们很容易得出形容词性个体层面谓词不准许数量名短语作主语的结论。形容词性个体层面谓词的确不允许作无定指称解释的数量名主语,但这并不排除作类指解释的数量名短语出现在主语位置。我们以为,(2a-c)不合格在于未能反映人们对客观规律的认识,无法引出一个能够约束数量名主语变项的类指算子。具体来讲,在人们的一般认知中,一个人不会“昨天笨,今天聪明”,一个人的“可怜兮兮”与“很笨”之间也并不存在内在关联,难怪这种补救会无济于事。由于类指句反映的是主语所指同某种恒常性质之间的内在关联,对(2a)的补救也可以兵分两路,一是改换谓词(3a),一是改换主语(3b)。无论是哪种思路,目的都是使句子表达能够符合认知规律,介引出一个能够对数量名短语变项进行约束的类指算子。
(3)a.一个可怜兮兮的人很容易得到别人的同情。
b.一个自作聪明的人实际上很笨。
(二)数量句
李艳惠、陆丙甫(2002)论证了数目短语(NumP)不同于表示指称意义的数量名短语(DP),语义上表示“纯粹的量的概念”,可以自由出现在所有表示数量结构的句子的主语位置,也并没有违反所谓“汉语主语必须定指”的限制。笔者同意该文对这类数量名短语在句中的语义及分布条件的分析,但认为需要补充的是,它们并非绝对不具有指称义。笔者的观点是,在这类句子中,数量义得以彰显,指称义处于并不突出的地位,是表示数量还是指称,本质上是一个彰显的程度问题。下面分两种情况来讨论。
第一种情况:彰显数量义,伴之类指义。
(4)a.五个人吃得完十碗饭。(动—得/不—结构)
b.三个步兵可以带九份口粮。(情态结构)
c.一张床够三个童子军睡。(够—结构)
d.三个人不如五个人有力量。(比较句)
e.三个人做一件事,九个人做几件事?(数学语境)
各句中的数量名短语的确是作数量解释,数量名主语合格的关键在于表达数量。但除了表达一种数量配比关系之外,句子还表达了另外一层意思,即这种数量配比关系是普遍存在的,属某种规律性、通常性的认识。正因如此,除数量义外,所有句中的数量名短语同时也具有类指意义。既然类指义属于指称义,说这些数量名短语具有指称义也就顺理成章了[3]。
陆烁、潘海华(2009)则是把(4)中所列各句归入了通指句和分配句。就句中数量名短语的语义而言,通指也好(通指句),全指(分配句)也罢,陆、潘文观察到并强调的都是数量名短语的指称属性。笔者认为,说其是表数量,抑或是表指称,反映的只是不同的观察视角,谈不上孰对孰错。但如果承认两者同时存在,不同的只是彰显程度有别,这样是否会更接近事实真相,并能解释这种视角差异呢?
之所以反复强调数量义和指称义通常只是彰显程度的不同,是因为在一些不太典型的语境中恐怕很难分清楚数量名是单纯作数量解释还是类指解释。语感上,“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三人行必有我师”中的数量名似乎更倾向于类指,“三个人做一件事,九个人做几件事”中的数量名则显然更倾向于表示数量,这都没有问题;但在“人人都知道一个人有两只手,两只脚”中,能决然地说“一个人”仍只做数量解释、不具有类指性吗?坚持说只具有数量义,看重的只是句中所含的数量配比关系,但这种数量配比关系,或者说数量义,已不像在数学语境中那样纯粹了。
第二种情况:彰显数量义,伴之个指义。
先看实例:
(5)a.三个人做一件事,那太轻松/少了吧!
b.三个人只交来一篇文章,太少了。
c.三个人照顾一个孩子,太宠了吧!
d.三个管家帮你忙,你有钱没处花吗?(李艳惠、陆丙甫,2002)
e.两三个老师就把那群野小孩控制住了。
f.三根棍子够你打他吗?(Li,1998)
以上各句中的数量名主语倾向于作数量解释,其证据在于都是在言数量之多或少。尽管如此,我们发现它们和(4)中诸例在语感上的一个明显不同就是:句中的数量名主语虽都具有很强的数量义,但处于不突出地位的指称义已不再是类指义,而是指称某些存在性的个体[4]。
Li(1998)、李艳惠、陆丙甫(2002)指出,(5)中数量名主语只作数量解释不具有指称义的证据是,这些数量名短语不能和“有”“都”等同现,且也不能用代词回指。但事实未必如此。
(6)a.五个人睡在了两张床上,你们一定没大睡好吧?
b.三个保姆都啥事不干,就照顾你一个小孩啊?
c.两三个老师就把那群野小孩控制住了,你能说他们没有本事吗?
d.你不是想找东西来教训他吗?我这里有三根棍子,够你打他吗?
另外,李艳惠、陆丙甫(2002)提到,类似下面例(7)这类不合格的句子在作为对“多少”问句的直接回答时,句子的合格性会大大提高。
(7)a.*五个学生做得完功课。
b.*五个人吃不饱饭。
c.*五个地方收不到我们的信。
笔者认为,这些数量名主语在作数量解释的同时,也都指称存在性的个体,可引以为证的是句首都可以加上“有”。
总之,数量名主语的指称、数量解释,并非是非此即彼的互补关系。指称义和数量义可以同时并存,但一般情况下是一种为强势解读,另一种为弱势解读。在数量句中,虽然笔者认同李艳惠、陆丙甫(2002)关于数量名短语作数量解读的结论,但不同的是,它们还具有指称义。笔者同意陆烁、潘海华(2009)关于通指句、分配句语义条件的基本主张,但不同的是,认为有必要把数量句单列一类。这样做的理由,一方面是因为有些数量名短语作数量解释的句子无法用通指句、分配句来概括(如例5、6),另一方面是因为对某些句子而言,数量句的概括更能把握问题的本质。请看下例:
(8)一千二百三十个人投了票。(Xu,1997)
Xu(1997)指出,例(8)的可接受,是因为数量比较大时,由于无论说话人还是听话人都更关注主语NP的数量。按本文的思路,可接受性来自数量名主语的数量解释。该句同时也附带有指称义,指称存在性的个体(不定指)。显然这类句子无法用类指句或分配句来概括。我们推测,对作数量解释的数量名主语来讲,数量大于“一”之所以会更容易出现在主语位置,原因在于前者会更倾向于表示数量,而“一+量+名”却在表示数量上不够典型,基本上是在指称和数量意义之间存有歧义,大体分别相当于英文的“a(n) N”和“one N”。
三、无定句
本节讨论数量名主语作不定指解释的一类句子。陆烁、潘海华(2009)详细论证了简单判断句(simple judgment)是允准数量名主语作不定指解释的基本条件。笔者主张将该条件表述为存现句。理由是,综观所有允准无定数量名主语的句子,无论是相对于“主题判断”的“非主题判断”,相对于“复合判断”(double judgment)的“简单判断”,相对于“断言”(assertive)的“描述”(descriptive)(Xu,1997),它们在语义上都表达某个事态(eventuality)的存在、发生或消失,使用存现句这一名称也许能更直观、准确地反映出这类句子允准无定主语的关键所在。本文接下来从语言事实出发,论证将无定主语的允准条件概括为存现句,可以涵盖并解释众多看似杂乱、无内在关联的制约因素,统一解决以往研究中的很多棘手问题。
(一)谓词因素
在讨论汉语无定主语的限制时,学者们普遍认同,谓词性质是一个重要的因素。阶段层面谓词允许无定主语,个体层面谓词不允许无定主语(熊仲儒2008)。
(9) a.一个小孩在慢慢地跑着。
b.??一个小孩跑得很慢。
(10)a.一个人来了/正在念书。
b.*一个人很聪明/高。
诚如这类句子所示,谓词性质的确会影响无定主语的可接受性。但是否阶段层面谓词都允准无定主语呢?王灿龙(2003)曾给出如下一组例句。
(11)a.*一个人打他了。
(12)a.一个人在等他。
b.*一个小偷掏包了。b.一个小偷被吊在树上。
c.?一个流浪汉哭了。c.一个流浪汉躺在草地上。
两组例句中的谓词均属阶段层面谓词,但为何可接受性又有如此的反差呢?最直接的解释办法就是将阶段层面谓词再进一步细分。王灿龙(2003)就是这样一种思路:(11)中的谓词都是动作动词,(12)中的谓词都是状态动词。状态动词较之动作动词之所以更容易促成无定主语句,是因为动作动词的可及度和个体化程度高,一般的简单无定难以与之匹配;而状态动词的可及度和个体化程度低,正好与简单无定短语相容。可引以为证的是,如果削弱动词的动作性,将动作状态化,那么可以提高句子的可接受性:
(13)a.一个人使劲地打着他。
b.一个小偷在掏包。
c.一个流浪汉一边哭还一边跳舞。
我们认同状态动词较之动作动词更容易造就无定主语句。但这似乎仍不是问题的根源所在。因为即便是动作动词,在一定的语境中,仍然可以生成合格的无定主语句。
(14)a.——张三为什么哭啊?——一个人打他了。
b.——公交车为什么中途停了?——一个小偷掏包了。
语感上,我们认为(14a,b)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句子。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要解释究竟是什么因素制约着无定主语的可接受性。笔者认为,这个限制条件就是存现句。其实,(14)中的问句本身就已经暗示了答案。为什么本不好的(11a)在特定的语境中就变得可以接受了呢?“张三为什么哭啊”问的是原因,也可以诠释为是问“什么事件的发生导致了张三的哭”;同理,“公交车为什么停”问的也是“什么事件的发生导致了公交车的停”。(14)合格的关键就在于前面的问句为其提供了描述一个发生了的事件的语境,使其成为存现句。
话说至此,不禁要问,既然制约合格无定主语句的条件是存现句,为何有时会表现为个体层面谓词与阶段层面谓词或动作动词与状态动词的对立呢?换言之,我们能否用存现句条件来统一解释呢?对个体层面谓词而言,道理很简单,因为由它构成的句子语义上表达的一定是主题判断,即先确认一个实体对象,然后再陈述它的某种性质,这同把一个事件或状态作为整体来描述的存现句是不同的。对阶段谓词句而言,语义上表达的既可以是主题判断,也可以是存现事态,但只有后一种情况才可以允准无定主语。不同于主题判断的是,存现句既然表示某个事态的存在、发生或消失,那么在说话人大脑中整个事态是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的。作为事态参与者之一的主语,此时并不作为既定明确的个体独立存在于大脑中,而只是这个整体事件的一部分,是通过认知事件才被引入的(参见陆烁、潘海华,2009及相关引文)。正因如此,只有存现句的主语才可以允准无定。可见,无定主语的合格与否,虽与谓词的性质密切相关,但根源还在于句子是否为存现句。
(二)可识别性(identifiability)因素
学界在讨论无定主语时,另一个津津乐道的话题是,数量名短语内含修饰语的信息丰富性常常会影响其作主语的可接受性:所含修饰语越丰富、信息越多,即可识别程度越高,作主语的可接受性就越大。
(15)a.?一个人来了。
b.?一个学生来了。
c.?一个三年级学生来了。
d.一个高高的、瘦瘦的三年级学生来了。(Xu,1997)
(16)a.*一个人来了。
b.?一个警察来了。
c.一个女警察来了。
d.一个身材高挑的女警察来了。(王灿龙,2003)
我们认为,对这类句子可接受性的差异应全面地来看。一方面,无定主语内含修饰语越丰富,句子的可接受性的确会越高。但这里我们更想强调问题的另一面,那些因数量名主语不含修饰语或修饰语不够丰富造成的问题未必只能靠增加修饰语来弥补。“一个人”“一个学生”“一个警察”等并非绝对不能出现在主语位置。
对一个脱离了上下文语境的孤立的句子而言,多数情况下它既可以被看作是主题判断句,也可以被看作是存现句。前者不允许无定主语,但后者却不然。正因如此,(15、16)“问题句”中的“问题”也应从两方面来看,应分别考察将其视为主题判断句和存现句两种情况,对“问题”的修补也应从两方面来进行。
一方面,先看为何丰富的修饰语会增加句子的可接受性。应该说,学界对(15、16)的观察和结论,大都是基于将其视为主题判断句而做出的。将其视作主题判断句,无疑会认为那些在主语位置使用了简单形式的数量名短语的句子会很糟糕,因为主题判断句要求其主语必须有明确的所指。相反,当数量名短语自身所含的修饰语越来越丰富时,由于其信息性增强,容易被说听双方识别出来,语义上会更倾向于被看作是特指的(specific)、定指的(identifiable),因此也就会增强其作为主题判断句主语的可接受性。
另一方面,增加这类句子的可接受性,还有一种手段。
(17)a.?一个人来了。
b.?这时,一个人来了。
c.他们俩正密谈的时候,一个人来了。
d.来了一个人。
王灿龙(2003)指出,对(17a)而言,即使在前面加上一些附加成分,如(17b),句子仍很别扭。笔者认为,说(17a)始终不可接受太过绝对。相反,如果语境条件合适,不含修饰语的“一个人”完全可以出现在主语位置,如(17c)。那么这种使句子的可接受性发生变化的语境条件又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一个人来了”可接受的关键是(17c)中的时间分句使其成为了典型的存现句。当然,造就存现句,未必只依靠构建上下文语境的语用手段来进行,(17d)通过句法手段同样也可以达到此目的。可见,是否将“一个人来了”这类句子视作存现句是判断无定能否出现在主语位置的关键所在。之所以学界在判断这类句子的合格性方面存有语感差异(熊仲儒2008),也许正源于此。
对数量名主语而言,也并非是可识别性越强句子的可接受性就越高。沈园(2003:214)在讨论光杆无定主语句时曾指出,作无定解释的光杆主语一般比较倾向于出现在主语除光杆名词中心语外没有修饰成分且谓语也没有修饰成分的句子里。
(18)a.——老王家怎么了?
——小偷把他养的鸡吃掉了。
b.小偷津津有味地把老王养的鸡吃掉了。
(19)a.——怎么那么多人围在那里?
——小孩掉河里了。
b.小孩扑通一声掉河里了。
两例中的“小偷”“小孩”在a句倾向于无定,而在谓语带了修饰成分的b句中则倾向于定指。有趣的是,当将不带修饰语的数量名短语用于a句时句子依然成立,而换作带修饰语的数量名短语时句子却不好。
(20)——老王家怎么了?
——a.一个小偷把他家养的鸡吃掉了。
b.?一个穿着体面的小偷把他家养的鸡吃掉了。
(21)——怎么那么多人围在那里?
——a.一个小孩掉河里了。
b.?一个父母双亡、衣衫褴褛的小孩掉河里了。
先看(18)、(19)中光杆名词在语义解释上的对立。受提问句的影响,a中的答句都是在描述一个发生了的事件,属典型的存现句。句中的光杆名词主语“小偷、小孩”连同其后的谓语部分都属新信息,语义上理应作无定解。有别于此,由于谓语修饰成分的出现,(18)、(19)中的b句读来却更像是主题判断句,光杆名词主语相对于谓语部分来讲属旧信息,语义上倾向于做定指解理所当然。再看(20)、(21)。受提问句的影响,答句属存现句,其主语表达的属新信息内容,因此使用了不带修饰语、做无定解的数量名短语的a句都是合适的。相反,如前所言,由于使用了修饰限制成分的数量名短语语义上更接近有定,b句读来更接近主题判断,出现在存现语境中就不合适了。可见,无定主语的修饰语越丰富、信息性越强,句子的可接受性就越大的结论,只适用于主题判断句。
(三)话题因素
很多学者提到,句首某些“话题”成分的存在能够增加无定主语句的可接受性。
(22)a.北京三十个青年访问了日本。
b.刚刚一个人来找你。
c.昨天一个工人从窗口掉了下来。(Lee,1986:82)
d.扑通,一只青蛙跳进水里。
e.陈才福正在吃惊,两匹快马飞奔而来。(范继淹,1985)
f.我们刚摆好桌子准备吃饭,一位客人来了。
g.会场的气氛紧张得令人窒息。突然,一个女青年笑了。
这些句首成分对句子可接受性的作用在于,去掉后句子的可接受性会大打折扣。但这些句首成分的身份性质毕竟差别太大,笔者将其统称为话题心存疑虑。那么又是什么原因使这些不同身份的句首成分具有了相同的作用,造就了合格的无定主语句呢?
正如前面讨论中的提问句一样,这些句首成分都为后面的无定主语句铺垫一个存现语境。(b,c,e,f,g)各句的情况比较类似,无论是时间副词、名词,还是时间状语小句,它们都能自然地引出一种存现状况。再看(a),语义上大致可以分析作“北京发生了一件什么事情”。也正因如此,该句“北京”后的部分理应是存现结构。有趣的是(d)。句法范畴上,恐怕只能将“扑通”看作拟声词,称其为话题实在勉强。然而,却仍然可以将它的作用概括成为后续句创造一个存现语境:伴随“扑通”一声响的自然是某个事件的发生。
综上所述,虽然无定主语句的合格性的确会与谓词性质、无定自身的可识别性、某些句首成分的存在等因素密切相关,但这都不是问题的根源所在。本文试图要说明的是,真正决定无定主语分布与解释的还是在于句子在语义上是主题判断句还是存现句。简单来讲,主题判断句的主语只能有定,存现句的主语可以无定。
(四)无定主语的句法允准
如果说以上讨论主要是从语义或语用角度来对制约无定主语的条件进行解释的话,本节从句法的角度解释为何是存现句,而不是主题判断句,可以允许无定主语句。
(23)a.主题判断句 b.存现句
如(23a,b)所示,我们假定,对应主题判断句和存现句在逻辑判断类型上的不同,其句法结构也呈现出明显的对立。在主题判断句(23a)中,反映句子所表达事件类型的是轻动词DO、BE之类;而在存现句(b)中,则是OCCUR、EXIST等。黄正德(2007)指出,所有动词分属非作格与非宾格两个系列,这两个系列代表着一切事件的两大类型。主题判断句与存现句的两分和非作格系列与非宾格系列的两分,其基本精神是一致的(隋娜、王广成,2009),两者都是根据事件类型对句子的分类。如果以上假设成立的话,本文更关心的问题是,这两种句子类型又是如何在允准无定主语方面表现出差异的?
在对句子主语位置的NP进行语义解释时,主题判断句的主语NP和存现句主语NP所处的位置是不相同的:前者处于[spec vP],而后者处于[spec VP]。根据Diesing (1992:9-10)映射假说(Mapping Hypothesis),只有VP内的主语能够映射到核域,受到存在封闭(existential closure)的约束。因此,对自身为语义变项的数量名短语来讲,当其在[spec VP]位置接受语义解释时,由于受到存在封闭的约束可以指称存在性个体,从而造就合格的无定主语句;相反,当其在[spec vP]接受语义解释时,由于无从受到存在封闭的惠顾而导致变项不受约束,造成句子不合格。总之,主题判断句与存现句语义上的对立,在句法上表现为前者的主语在[spec vP],后者的主语在[spec VP],语义和句法是吻合的。
四、结语
老话重提,本文考察了数量名短语出现在主语位置时的各种情况。并尝试回答了如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数量名主语究竟有哪些可能的语义解释?(二)制约数量名主语的限制条件是什么?其动因如何?现将本文的讨论小结如下:
1.数量名主语除了在指称方面可以表示存在性个体(即不定指)或类指,还可以表达数量,这是由其自身的多重语义表达功能决定的。这些潜在的不同语义属性,也并非是非此即彼的互补关系,多数情况下只是彰显的程度有别。
2.除了作类指、数量解释的数量名主语句外,制约作无定解释的数量名主语句的限制条件可以归结为无定主语只能出现在存现句中这一条。之所以如此,是由存现句的语义、句法结构和数量名自身的变项性质共同决定的。
(本文得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项目编号:11YJA740094。)
注释:
[1]王广成(2007)也曾用“指称”和“量化”来概括无定名词短语的语义特征。
[2]汉语文献中对于generic有通指、类指两种提法,为行文方便,本文不予区分。
[3]我们推测,之所以李艳惠、陆丙甫(2002)认为这些数量名只有数量义没有指称义,是因为他们认为指称义只涉及个指中的定指或不定指,类指不属于指称义。
[4]虽然陆烁、潘海华(2009)可以用通指句或分配句来涵盖并解释(4)中数量名短语的语义,但对(5)中诸例恐怕就无能为力了。这些句子既不反映通常性的认识,也不具有受全称算子约束的全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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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卿 曲阜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王广成 曲阜师范大学外语教研部 273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