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 仙蜜花
商业保险参与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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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在防止广大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方面发挥重大作用,商业保险是其主要的运行方式。本文论述了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概念以及商业保险参与大病医疗保险的实践模式和操作模式,在分析了商业保险参与该项制度的优势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制度建设的对策,即加大政府的财政投入力度,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医疗的准入监管,进一步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
大病医疗保险 商业保险 运行机制 准入制度
近年来,随着新医改的持续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立。截至 2012年底,城乡居民参加三项基本医保人数达到13.41亿人,覆盖率达到了99%以上。其中,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数达到10.85亿人,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中国的全民医保,织起了世界上最大一张基本医疗保障网,使人民群众“病有所医”有了基本保障。
由于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制度还不够健全,保障水平较低,其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当人民群众患大病后,个人仍要负担高额的医疗费用,出现“一人得大病,全家陷困境”。因此迫切需要大病医疗保障来解决群众的大病困境问题。与此同时,我国基本医保基金存有不少结余,且累计结余规模较大,基金流动性较弱,存在贬值风险。
针对这一现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6部门于2012年8月30日联合公布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此来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对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以及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发挥重大作用,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目前学术界对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基本医疗保险已有研究。杨红燕等(2009)利用 Markowitz的 E-V(均值-方差)模型分得出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既优化了投资组合,又提高了获利机会,是理性的投资选择[1]。刘黄梅(2012)以成都市为例,介绍了通过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社会医疗保险存在风险,但也能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2]。李俊(2012)在介绍国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几种模式,并提出了完善这一合作模式的配套措施[3]。史绍文(2012)介绍了中国人寿青海分公司在参与青海补充医疗保险的重大意义及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思路和举措[4]。上述文献基本上侧重于研究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效果和优势,而很少涉及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社会医疗保险时面临的风险及解决对策。在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在全国各地试点及推广之际,对商业保险机构介入大病医疗保险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指为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城乡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具体做法是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通过招投标方式向符合经营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
(一)大病医疗保险主要内容。根据《意见》,大病医疗保险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表1 大病医疗保险主要内容
上述特点决定了大病保险制度的性质仍然属于基本医疗保障范畴,是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一个准公共产品,其基本思路是通过购买商业服务实现公共目标。
(二)相关概念界定
1.大病。传统意义上的大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一般包括:恶性肿瘤、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125种重特大疾病。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中的“大病”不是医学意义上的病种概念,而是根据患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与城乡居民经济负担能力的对比,以此判定是否会因病致贫返贫。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即:一个家庭强制性医疗支出大于或等于扣除基本生活费(食品支出)后家庭剩余收入的40%。将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换算成国内相应统计指标,按2011年数据计算,大体相当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水平。只要参保参合人自负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个水平,大病医疗保险就开始发挥补偿作用。
2.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
3.高额医疗费用。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各地方政府确定。
(三)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医疗保险的模式
1.湛江模式。该模式是指当地社保机构引入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补助保险,从基本医保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购买商业保险服务,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对患重特大疾病的参保居民进行二次补助,使患重特大疾病的参保居民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获得再次保障的制度运行模式。最大特色是“政企合作”,即在湛江市政府部门主导下,保险公司也参与基本医疗和补充医疗管理服务,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承办。
“湛江模式”的真正创新点在于,在中国开辟了基本医疗保障的社会再保险模式,即将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中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以再保险的方式委托给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管理,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后者的支付(赔付)支出不小于保费收入。
2.太仓模式。所谓“太仓模式”,就是指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运作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通过向商业保险机构招标,引入商业保险管理优势,加强医疗管理,对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发生的大额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再次补偿①。为了提升经办效益,经办管理则通过引入市场化机制,选择商业保险机构,实行服务外包。由人保健康公司承办。
“湛江模式”、“太仓模式”是保险合同模式,利用社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各方权利义务由保险合同来约定。“湛江模式”适用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而“太仓模式”适用于经济发达地区。
3.洛阳模式。该模式的核心是“五险一金”和委托管理。委托管理就是由政府出资购买服务,与专业的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将医疗保险病例初审等社保的非核心业务委托其办理,而社保基金征缴、财政账户设置、结算支付渠道不变,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实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单独建账管理②。由中国人寿河南分公司承办。
4.江阴模式。2001年,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人寿)受江阴市政府委托专门成立新农合业务管理中心,作为第三方为新农合提供专业的业务管理。随后,“政府主导推动、卫生部门监管、保险公司经办”的新农合“江阴模式”不断健全完善,实现了“管、办分离,征、管、监相互合作、互相监督”的新农合资金管理方式。在承办大病医疗保险时也是延续了这种模式③。
“洛阳模式”和“江阴模式”都属于第三方委托管理模式,即政府委托商业保险机构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和运作,商业保险机构收取管理费用,但不承担风险。当地政府全盘委托商业机构办理大病医疗保险事宜。
(四)大病医疗保险保障模式。从大病医疗保险的实施情况来看,目前有两种保障模式,即按病种报销和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报销。
1.按病种报销。以山东省为例,主要是针对新农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2013年1月1日起山东省将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15元,将20类重大疾病首先纳入保障范围,对国家确定的20类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上年度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000元以上的合理医疗费用进行二次补偿,补偿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个人最高年补偿限额达20万元。
对该模式的评价:由于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处于建立初期,按病种报销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按病种报销会受到先前社保管理模式的限制,可能存在一些不透明的因素。等制度成熟、覆盖面扩大后,该模式会过渡到按费用报销。
2.按费用付费以青海省为例。根据2012年10月发布的《青海省扩大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暂行)》,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达到5000元以上时,统一纳入到大病医疗保险保障范畴,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全额报销。按照“基本医保+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的方式,将使城乡居民住院费用实际支付比例达到80%,民政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实际支付比例达到90%。
对该模式的评价:按费用报销,对老百姓更实惠,报销更加便捷和透明,且是大病医疗报销的发展趋势。
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既可以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防止人们因病致贫、返贫,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又能为保险业提供新的发展契机,是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相互融合的现实例证。
(一)商业保险参与大病医疗保险的优势。商业保险积极参与大病医疗保险具有明显的优势,能够实现双赢。据华创证券统计,2011年保险业在参与基本医疗中实现保费收入82.34亿元,同比增长16.67%,这部分资金主要来源于基本医保部分资金购买大病补充商业保险④。在实现保险业务增长的情况下也促进了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具体优势如下:
1.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收益,合理分担医疗费用。目前我国大部分省市的社会保险基金是县级统筹管理,为了保证医保基金的安全,结余基金基本都是存入银行。相对于其他投资渠道,基金存入银行的收益率是很低的。我国的社保基金在投资运营渠道单一的前提下,安全性有了保证,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难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存在贬值的可能,且从长远来看,基金的增值能力令人担忧。近些年来,我国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规模不断增大。从图1可以看出,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从1995年的3.1亿元增长到2012年的7644.5亿元,是1995年的2466倍,加上新农合基金结余,这一数额更大。巨大的基金结余为人们的医疗健康提供了保障,但单一的投资渠道也使基金面临贬值风险。从结余基金中抽出一部分为国民建立大病医疗保险既可以减轻人们的医疗压力,防止因大病致贫、返贫,也是医疗保险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医疗保险,对承办机构的营利性进行合理的控制,既可以减少医疗保险机构的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结余基金的收益和合理配置,也可以使商业保险机构分担部分医疗费用,承担部分社会责任,形成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有益互动。
图1 1995-2012年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
2.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放大制度保障效应。承办大病医疗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凭借其自身的专业技术、人员优势和广泛的网络服务,在激烈的竞争和严格的监管下,为参保者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满足城乡居民多层次的医疗需求。由于制度规定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在实际的运行中,商业保险机构为患者报销额度较之前有很大提高,因此放大了制度的保障效应。如:早在2001年,中国人寿郑州市分公司就开始为河南省省直机关以及郑州全市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提供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服务220余万参保职工,将医疗保障水平由6万提高至24万,显著放大了保障效应⑤。在太仓,相关数据显示,制度运行一年来成效显著。一方面,实际报销比例明显提高,群众重大疾病得到有力保障,全年住院治疗总费用超过15万元的有207人,实际报销比例普遍达到80%以上。另一方面,医保基金效应得到放大,全年全市参保人员超过53万人,大病补充医保筹资2000余万元,只相当于全市医保基金累计结余的3%,而惠及大病患者2604人,有效减轻了人们的医疗费用负担⑥。在湛江,2012年8月1日推出大病保险制度,大病患者在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个人自付比例部分可以再报50%,超过封顶线以上的部分可以再报70%,由此,大病患者医疗费用的实际“封顶线”从原来的16万元提高至30万元,保障程度大幅度提高,制度的互助共济功能得到发挥。由于大病保险制度在设计过程中采取高费用、高保障理念,因此对于少数高额医疗费用患者作用明显,有效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例如,有一名癌症患者的单次住院总费用达到47.8万元,按基本医保政策,个人需负担15.5万元,经大病保险再次补偿10.4万元后,个人只需要付5.1万元,实际补偿比例接近90%。实践证明,利用基本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提高了参保人群高额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放大了基本医保的效用。
3.提高效率,控制医疗费用,降低成本。商业保险机构利用业已形成的广泛的服务网络、较强的医疗保险服务能力、专业队伍和一套成熟的监管制度参与大病医疗保险,可以提高大病医疗保险的管理水平,显著地提高办事效率。如果由政府机构举办,则需要巨额的开支。如根据河南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测算,洛阳市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需要增加人员编制约100人,财政投入每年约1000万元,而把部分业务委托给中国人寿后,服务本质没有改变,运营成本大幅降低,2011年的委托管理费用仅为180万元⑦。
这减轻政府增设经办机构及人员编制方面的压力,减少了社保部门的人员投入和运营成本,大大降低了政府的成本支出,提升了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其次,由于商业保险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在承办大病医疗业务过程中,必然会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监控和制约,这对于减少医疗机构与患者合谋骗取保费现象、降低不合理的医疗行为起到积极作用。能有效降低诊疗成本,使医疗卫生资源得到优化配置。
4.保障基金安全。根据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单独核算和报告大病保险业务;应建立大病保险保费收入上划机制,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严格按照账户类型及用途划拨和使用资金;应设立独立的大病保险保费账户及赔款账户,并按照收付费管理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积极推动大病保险业务非现金给付,切实保障大病保险资金安全。上述规定原则上加强了大病医保基金的安全。以洛阳为例,中国人寿依托其现成的服务网络、较强的专业技术力量以及在风险管理、精算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帮助政府改进了大病医疗保障方案设计,实现基金管、办分离,减少了人情通融赔付,在政府监管下,有效保证了基金安全。在太仓,承办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效益不断提升,这有利于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截至目前,太仓市医保基金累计结余8亿多,若按照大病补充医保筹资2100万元左右的水平,大病补充医保资金仅占基金总额的2.5%左右,用基金的利息收入即可实现支付。而且这一比例还呈进一步下降趋势。在此趋势下,不但医保基金的安全性、可持续性得到极大保障,而且城乡居民的大病补充医保报销比例也有了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5.使商业保险机构的优势得到发挥,为保险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我国保险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培养出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且形成了广泛的服务网络。在参与大病医疗保险的过程中,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品牌优势、先发优势、成本优势和服务优势将得到充分发挥。从国际经验看,政府通过“服务外包”的形式提供公共服务已经成为趋势。在大病医疗保险引入商业保险并进行严格的监管,一方面可以减轻政府负担,提高运作效率。另一方面商业保险也开辟了业务增长的新领域。 商办大病保险全面铺开后,预计参保人数将达到10.5亿人。这对保险业是一个重大发展机遇,将带来爆发式的收入。如据了解,新医改实施以来,人保健康在参与基本医保管理上业务大幅上涨,2011年其承包项目比2010年增长了50%⑧。虽然大病保险涉及各地政府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情况,当地政府能够拿出多大的比例购买保险公司的服务还难以量化,但是大病保险实行市场化运作,长期利好保险行业,这可能成为我国商业保险的发展的巨大机遇。与此同时,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业务的过程中也将提升其自身管理和服务水平,也是自身综合能力全面提升的大好时机。
(二)商业保险参与大病医疗保险面临的问题
1.“保本微利”的制度规定可能会影响商业保险机构的参与积极性及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指导意见》,参与大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坚持 “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到社会医疗保险一方面可以使保险机构合理分担部分医疗费用,承担部分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商业保险机构也有营利性的一面。如果对其收益限制过紧,在增加其负担的情况下可能会影响其开展业务的积极性。备受推崇的湛江模式3年来一直是亏损经营,2012年才有可能实行微利。从广东各试点运行情况来看,如果将收益率限定在5%,很多保险公司难以承办。如果强行承办,那么保障额度和水平必将大幅度降低。在太仓,2011年度,人保健康江苏分公司经办的大病医疗项目共筹资2037.2万元,扣除各项成本支出后,结余率约为5%,盈利有限。短期内,商业保险机构可以支撑这一局面,但长此以往,必将影响保险机构参与此项业务的积极性。
2.商业保险机构承办业务的自主性将受到限制。由前面的分析可知,大病保险制度属于基本医疗保障范畴,是一个准公共产品,主要通过政府购买商业服务来实现。由于大病医疗保险的特殊性,商业保险机构在提供该准公共产品时,其自主性将会受到一定的限制。首先大病医保属政府采购,商业保险公司在于政府的议价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议价能力有限。其次,政府已规定的大病报销的比例不低于50%,在实际报销中,每一种病具体需要报多少并不确定,也就是说能赔多少,保险公司并没有把握。而商业保险公司对其承办的重疾险的赔偿是有上限的。最后,商业保险公司在参与大病医疗支付业务中,缴费及补偿水平都是由地方政府确定,保险公司没有自主定价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商业保险机构的积极性将会受到影响。
3.大病医疗保险缺乏充足的财政支持。根据《指导意见》,大病保险资金来源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的一定比例或额度。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并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从基本医保基金中安排,其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关系到基本医保基金的收支平衡和大病保险的顺利运行,是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基础。目前,城镇居民、新农合基金整体上有一些结余,为开展大病保险提供了较好的财务基础。但从长期看,由于潜在经济增长率和财政收入增速的放缓,以及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和医疗支出的上升,基本医保基金结余很可能会在未来某个阶段开始有所减少甚至转为赤字⑨,将会影响大病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部分省份财政实力有限,没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到大病保险中,使该项制度面临资金短缺的压力。此外,由于商业保险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由机构自身承担管理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保险机构的经济负担。
4.商业保险机构面临医疗保险市场中的道德风险。医疗行为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疾病的客观性、严重性、复杂性、多样性等本质特征导致医疗保险成为道德风险发生频率最高、造成损失最大、又难以有效规避风险的险种。道德风险是医疗保险市场失灵的重要表现。其中投保前的道德风险称为逆选择,投保后的风险称为事后道德风险。大病医疗保险也不例外,政府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医疗服务,可能会隐藏或掩饰部分居民的健康信息,将已患有重病或易患重病的居民优先考虑。投保之后,当居民患大病,由于购买了大病医疗保险,可能会发生医生诱导需求,医生与患者合谋骗取医疗保险金的现象。这将使商业保险机构面临较大的风险。
5.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问题。主要涉及到对商业保险机构的准入监管。《指导意见》规定:政府通过公开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招标主要包括具体补偿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在招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弄虚作假,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恶意压价竞争,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泄露招标人提供的参保人员信息等,将会影响招标效果,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以及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
6.商业保险机构的趋利行为需加以控制。盈利是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开展医保经办服务也同样需要有盈利才能使业务持续。商业保险机构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为其活动目的,在承办大病医疗保险业务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由于以营利为目的性质与社会医疗保险公共目标之间存在冲突,需要对其进行合理控制,使其合理分摊医疗费用。与纯粹商业保险不同,大病保险是一个准公共产品,体现社会责任,商业保险机构不应从中获取过高利润,只能是微利。怎样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委托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承办的方式,引入商业保险,体现了新医改中“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的原则,是新医改“建机制”重大创新和突破的体现,对于合理界定政府和市场的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的优势起到重要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商业健康保险进一步发挥专业优势、提升专业能力,更好地服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使商业健康保险更好地发挥其作为医疗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积极作用。但是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医疗保险业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因此需要完善这一机制。
(一)严格商业保险机构准入机制。根据《意见》,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主要参考投标公司的补偿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这是一个指导性规定,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不排除部分投标人弄虚作假,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恶意压价竞争,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并通过非正常手段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等。因此严格商业保险机构准入机制,通过制定并严格执行准入法规,选定有资质的保险机构来承办大病医疗业务。
(二)加大对大病医疗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由上文可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结余部分或者通过提高筹资标准获取部分,短期内这一做法还可以维持,但长期来看,医疗保险基金很可能会出现赤字。在地方政府财政吃紧的情况下,应加大中央财政对大病医疗保险的投入力度。大病保险需要在一开始就建立长期稳定的筹资机制,可从新增财政补贴和个人缴费中应予以解决形成多渠道筹资机制。
(三)进一步强化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一方面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管。另一方面,还要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同时,要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的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⑩。政府对所有参与管理社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督,禁止商业保险公司对合作管理社会保险的内容进行私自修改,禁止保险公司搭售商业保险产品等行为。■
注释:
①中国保险报.“太仓模式”何以成为大病范本?[EB/OL].http://finance.ifeng.com/money/insurance/hydt/20120920/6995118.shtml.
②洛阳日报.社会保险委托办理 “洛阳模式”解读[EB/OL]http://lyrb.lyd.com.cn/html/2012-07/17/content_851985.htm.
③中国城乡金融报.解读“江阴模式”:专业化管理 着眼深度开发 [EB/OL].http://www.cn-healthcare.com/news/yigai/2013-01-09/content_416671.html.
④第一财经日报.江阴模式:医保“商办”的典范[EB/OL].http://www.yicai.com/news/2012/09/2083802.html.
⑤新闻中心-中国网.透过“洛阳模式”看商业公司经办大病保险的优势 [EB/OL].http://news.china.com.cn/live/2012-11/30/content_17442463.htm.
⑥扬子晚报.江苏太仓大病保险报销不封顶居民每年仅缴20元[EB/OL].http://finance.eastmoney.com/news/1344,20-120831248768398.html.
⑦新闻中心-中国网.透过“洛阳模式”看商业公司经办大病保险的优势 [EB/OL].http://news.china.com.cn/live/2012-11/30/content_17442463.htm.
⑧大洋网-广州日报.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将被控制盈利[EB/OL].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insurance/bxdt/20120831/074013009191.shtml.
⑨陈文辉.我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发展模式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2.
⑩证券时报网.大病医保新政全面推开,保险业迎最大发展机遇[EB/OL].http://money.163.com/12/0831/10/8A7RH9U-600253B0H.html.
1.杨红燕等.2009.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问题研究[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3。
2.刘黄梅.2012.成都市社会医疗保险业务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下的医疗费用控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
3.李俊.2012.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模式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
4.史绍文.2012.商业保险参与补充医疗保险初探[J].青海金融,6。
5.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网站.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全文)[EB/OL]http://news.xinhuanet.com/2012-08/30/c_112908096.htm.
6.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EB/OL]http://www.gov.cn/zwzw/2006-06/26/content_320050.htm.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EB/OL].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7473003.html.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EB/OL].http://www.gov.cn/jrzg/2009-04/06/content_12787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