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团成员可不可以联名提出选举人选?

2014-09-17 19:21
浙江人大 2014年7期
关键词:主席团人选行使

丽水市莲都区人大常委会 吴理信

主席团成员可以代表身份联合提名

笔者认为,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主席团成员可以代表身份与其他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相关人选。

一是两者职权不存在冲突、重合关系。大会主席团成员必然是本届人大代表,这两个职权分别来自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法律渊源具有独立性,无需适用冲突回避规则,其有履行好主席团成员职务与代表职务的“双重”义务。

二是主席团职权不是成员权力的累加。主席团议事以简单多数通过为原则。主席团提名权具有程序性质(符合法律规定均须提交大会表决),不包含、不吸收主席团成员履行代表职务时的实体性权力(每一代表联合提名人选不超过应选人数)。因而,主席团成员可以依法联合其他代表提名人选。

三是主席团职权不排斥其成员的权力行使。毫无疑问,作为主席团成员有参加主席团会议、发表意见、投票表决等权力,但现行法对其作为主席团成员提名权未作规定,对其作为代表联合提名亦未作限制。两个职务均具有公权性质,依照“法无授权不可为”之法理,作为主席团成员其没有提名权,但作为代表有与其他代表联合依法提名的权力。

开化县人大常委会 吴照生

应保障作为代表的提名权

笔者以为,在主席团提名的同时,主席团成员仍可与其他代表联名提出人选。这是因为主席团提名和代表联合提名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提名方式,应保障作为代表的提名权。

从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规定来看,主席团作为人代会的领导机构,除了主持会议以外,还有提出议案、提名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人选等职权。主席团在提出议案、提名国家机关领导人人选时,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主席团成员表决后形成的,这种产生方式体现的不是全体一致原则,而是简单多数原则,其结果代表的是机构意志而非个人意志。主席团成员在表决中可能并不赞同主席团所提人选,但他无法改变主席团的决定,这种情况下,主席团成员与其他代表联名提出人选,是对其执行代表职务的一种基础性补充。何况,主席团成员首先是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人选提出意见。如果主席团成员不能与代表依法联名提出选举人选,那么,根据类似的法律规定,如主席团向大会提出某个议案后,主席团成员是不是就不能再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出别的议案呢?这显然与法律规定的代表权利相悖。

象山县东陈乡人大 严啸远

尊重实践 依法提名

笔者自1992年至今一直从事基层人大工作。经多次换届选举的实践,我以为主席团成员不仅可以而且有必要以代表个人身份参加联合提名候选人选。根据法律规定,主席团提名不能超过应选名额,选举又实行差额选举,其差额人选各代表团酝酿时,主席团成员可起引导作用。这样,既解决代表所提候选人分散的问题,也保证了差额人选的组织意图。

从法理上讲,首先,“主席团提名”入法,目的是为了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便于将党组织推荐的人选以主席团的名义提出,并非要制约主席团成员以代表身份参加联合提名的权利。其次,地方组织法几次修改,也都没有作出“主席团成员不得参加代表联合提名”的限制性规定,代表当然可以依法联名提出选举人选。再次,从差额选举的法定原则和实践来看,主席团成员参加代表联合提名,是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发扬民主有机统一的需要。

舟山市人大常委会 冯国海

以不参与其他代表联名为妥

主席团成员若与其他代表联名提出选举人选,一是有两次提名之嫌。主席团集体行使提名权,作为主席团成员需对拟提名的选举人选作出表决,一旦表决同意,实际上已经行使了一次提名权,如果再与其他代表联名,意味着获得了两次提名机会,这对只有一次提名机会的其他代表来说显失公平,主席团成员不就成了特殊代表吗?二是提名人数有超过应选人数之嫌。按法律规定,不管是主席团推荐的选举人选数,还是代表联名提出的选举人选数,均不得超过应选人数。如果主席团成员再与其他代表联名,意味着参与联名的主席团成员提出的选举人选数超过了应选人数,这也与法律精神相悖。

此外,当某位主席团成员对主席团集体提名的选举人选行使否决权时,看似没有行使提名权,但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主席团还是按照多数主席团成员的意愿通过了这一提名,某位主席团成员对这一结果必须尊重,如果他再与其他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实际上是对主席团集体意愿的一种践踏,也是不足取的。

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 闫旭辉

不可再以代表身份联合提名

笔者认为,主席团成员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提名权,不可再以代表身份参加联合提名。

主席团提名等同于主席团成员集体提名,就是全体主席团成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提名权。主席团集体作出的提名决定,每一成员都应予以执行。如果主席团成员对主席团表决通过的提名人选持不同意见,可以保留自己的个人意见,但仍须执行主席团的集体决定。如再以代表身份参加联合提名其他候选人,就违背了主席团成员集体行权原则。

主席团成员参加代表联合提名也不符合法律精神。实际上,主席团提名各项职务候选人,均会按照应选名额的人数足额提出。主席团足额提名各项职务候选人,就表明主席团成员参加了集体表决、足额通过了各项职务候选人。如果主席团成员再以代表身份参加联合提名其他候选人,那就出现了重复行使提名权,不符合有关法律精神。云南省云龙县漕涧镇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制定的大会选举办法明确规定:“主席团成员已集体行使了提名权,不得再以代表身份联合提名。”如此细化的补充规定,是完全符合法律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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