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竹盛
不久前,珠海中院认定,已服刑16年的“强奸杀人犯”徐辉因证据不足,无罪释放。这是继8月福建“念斌案”改判无罪之后,又一起疑罪从无的案件。2013年初,随着新《刑诉法》的生效实行,一系列旨在防范冤假错案的“新政”也随之启动,直接成果便是促成了多起陈年旧案的改判。
最高院副院长沈德咏2013年5月曾直言,之所以造成一些冤假错案,原因之一是法院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受诉法院面临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内心不确信的案件,特别是对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法院在放与不放、判与不判、轻判与重判的问题上往往面临巨大的压力”。
沈的发言指出了法院刑事审判中的两个问题,一个是疑罪的处理问题,二是排除非法证据问题,也就是简称的“排非”。
徐辉和念斌两案表明,对一些“疑案”,法院开始顶住压力,遵守了疑案从无的法治原则。然而,两起案件的审理法院在“排非”问题上,态度都显得遮遮掩掩,在判决书中避而不谈。
疑罪从无与排除非法证据,这两项同时被强调的司法改革,为何在实践中却受到了不一样的对待?在全面推进法治改革的背景下,两者的不同际遇将解析怎样的法治命运?
“是什么力量让一个根本就与犯罪无关的人承认死罪呢?”念斌案的辩护律师在辩护词这样写道。这句话之前,辩护人用了大量篇幅论证念斌遭受过刑讯逼供,并指出了审讯录像中记录了念斌因痛苦而咬舌的情节,以及审讯录像存在明显剪辑痕迹的现象。
邓学平曾在江苏常年担任检察官,并曾为所在检察院起草一份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他向《南风窗》记者分析道,根据规定,口供是否非法取得的证明责任在检方,而且是严格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检方不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相关供述并非刑讯逼供取得,无法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性,相关供述就应当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掉。
然而,念斌案的无罪判决书中却只字不提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甚至在概括辩护人辩护意见时,也“略去”了刑讯逼供部分。但是法院也没有采信念斌的供述。判决书认定“念斌的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不足以采信”。
念斌的辩护律师张燕生透露,“之所以法院没有直接使用‘排除使用’的字眼,是给侦查机关留面子”。因为刑讯逼供而排除念斌的口供,与口供本身存在合理性问题,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做法。前者否定的是证据的合法性,说明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审讯人员难脱干系,而后者却与审讯人员无关,只能说明相关口供自相矛盾、不足为信。
法院对徐辉案的处理如出一辙。徐辉也同样坚称受到了刑讯逼供,但是法院同样是避重就轻,以“供述的诸多细节过于准确,不合情理”为由,不采信徐辉的认罪口供。
实际上,在2013年新《刑诉法》实施之前,“排非”就已有正式规定。2010年6月最高院和最高检等中央司法机关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但是这部规定却几乎没有得到适用。据著名律师斯伟江观察,该规定下发两年后,仍无一例生效判决明确引用。
2013年,“排非”程序写入新《刑诉法》。刑辩界声望颇高的尚权律师事务所在新《刑诉法》实施一周年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过问卷调查,结果发现公诉机关和法院经常对律师的“排非”申请置之不理。接受申请的,也对检方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方式过于宽容,“排除非法证据的几率非常微弱”。
这份调查结果也得到了相关数据的支持。《南风窗》记者通过最高院的裁判文书网检索,未发现有法院最终排除非法证据的判决。根据上海市高院发布的数据,新《刑诉法》实施后的一年半内,上海总共审理了4万多件刑事案件,但只启动了6件“排非”程序,最终只有两件被排除。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教授杨宇冠在江苏的调研则发现,苏州市检察院从2010年6月到2013年11月共办理刑事案件4万多件,审判阶段提出的12件“排非”申请中,法院仅排除了1件。
“排非”规则被强调的目的之一是根除刑讯逼供。邓学平在任检察官时,曾非常重视“排非”工作,在多起案件中排除了非法证据,但是他发现许多措施并无实际效果,比如当发现存在刑讯逼供时,检方一般会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但这种措施并不起作用。
邓学平认为“排非”在实践中折戟的一个根本障碍是观念上,“很多办案人员认为,出现冤案是不可避免的,把犯罪证明的标准提得那么高,要是放纵了罪犯,老百姓怎么會接受?”
根据刑诉法学者吴丹红的研究,出于各种原因,中国公检法各机关在实践中对刑讯逼供都有相当的容忍度。他举例称,曾有公安局某中队长先是因为刑讯逼供被处分,但事后却又获得晋升。还曾有检察官在办理一起严重的刑讯逼供案件时,遭到公安局领导率领刑警队全体人员骑摩托到检察院“抗议”。
《刑法》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或死亡的,应当从重处罚,但是根据吴丹红的统计,司法实践中,只有少部分刑讯逼供者被最终定罪,并且他们所受到的刑罚大多低于法定刑,与从重处罚的《刑法》精神相悖。最近就爆出了一起恶性刑讯逼供案件,黑龙江7名办案人员在7起案件中频繁进行刑讯逼供,并造成嫌犯死亡,7人受到的最高刑罚是两年半有期徒刑。
检察院是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监督者,法院是审判中“排非”的决定者,但两者都不太积极。邓学平观察到司法人员一种微妙的心态,他们内心对一些犯罪嫌疑人实际上是非常鄙夷的,没必要为了这些人的权利去挑起公检法之间的纷争,一些人甚至非常抵触“排非”程序。江苏一名警察在微博上看到一起恶性案件的嫌犯申请“排非”程序时,评论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给了这些畜生多少机会”?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徐汉明曾撰文表示,要规范被告方滥用非法证据排除的行为,“对于被告方编造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事实,否定侦查机关(部门)取证行为合法性的,检察机关应在庭审中依法予以揭露和抨击,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对于恶意攻击侦查机关及其人员违法取证、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司法机关对排非的普遍抵触心理也影响到了律师的行为。邓学平辞职后在上海当律师,他与同行交流中发现,当地律师一般情况下不轻易提出“排非”申请,一是认为很难得到支持,二是担心提出后“被报复”,“报复的方式很多,比如本来可以判三年的,就判到三年半;关押在看守所的,就搞点小动作,干活时加重负担”。在广西执业的李坚律师曾为一起职务犯罪案辩护,她告诉《南风窗》记者,该案因为证据不足等问题被中院发回重审后,律师也提出了“排非”申请,重审法院虽然判决不采信部分可疑的供述,但是重审判决却违背常规,各被告重审后被判的刑罚却普遍比重审前还重。
除了“无心”适用“排非”,在邓学平看来,“公安机关还是太强势了”,法院“不愿把关系搞得太紧张”。斯伟江代理的“排非第一案”在二审角力期间,提出抗诉的检察院以受贿罪抓捕了二审法院一位副庭长。案件最终二审逆转,斯伟江说,“作为运动员的一方检察官,有可以抓捕‘裁判’(法官)的权力,足以让裁判吹哨时心惊肉跳”。刑诉法学者洪道德认为,要真正落实“排非”规则,就要像最近一个司法改革五年纲要提出的那样,要保持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性。
疑罪从无涉及的是司法理念的转变,并不必然触及具体机关和具体个人的利益,因此推行起来阻力较小。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严格适用则必然牵扯到具体的责任人,排除了一个非法证据,就意味着可能存在刑讯逼供者,意味着后续的责任追究。各方不论是出于陈旧的观念,还是隐秘的心态,抑或是不甚顺畅的权力关系,显然都不愿意成为第一块多米诺骨牌的推倒者。
著名刑诉法学者樊崇义说,世界上任何一个法治国家,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格依法办案,都是必须要做的一件事,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条件和历程。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郑重其事地写入了“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其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么一项写入重要历史文件中的制度,为何却在实践中艰难前行,甚至成了烫手山芋,令各方避犹不及呢?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法治改革大潮中的起起伏伏中,我们或许可以解读出法治在中国的运途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