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理财产品产生收益的涉税事项探讨

2014-09-09 02:38
商业会计 2014年13期
关键词:利息收入保本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福建厦门361000)

目前,理财市场上理财产品多种多样,纷繁复杂,诸如购买国债,投资银行的理财产品,投资股票,投资基金等。这些理财产品收益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有的可能涉及营业税,也有的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等,本文对此进行分析。

一、取得国债利息收入

(一)营业税涉税事项。从营业税角度来看,企业购买国债有两种情况:一是购买一级市场上的国债并持有至到期,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国库券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即国债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另一种情况是在二级市场上投资买卖国债,这种情况下应当计算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进一步规定: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根据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计算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

二、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收益

银行的理财产品品种多样,一般包括保本且收益固定、保本但收益不确定、不保本且收益不确定等,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一)营业税涉税事项。

1.投资保本产品收取固定利息的理财模式。在此类理财模式中,企业不承担投资风险,只收取固定利润,这一模式应缴纳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五条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所称的贷款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 (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三条规定,贷款行为属于金融保险业范围,对收取的固定利润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据此,保本付息的理财模式应纳营业税。

2.不保本或者保本浮动收益的理财模式。这是两种形式的理财模式,一是不保本,浮动收益;二是保本,但收益不固定。这两种理财模式是否涉及营业税呢?对于这种理财模式,由于政策文件规定不明确,执行中存在着很大分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 (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项第六款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投资不保本或保本浮动收益的理财产品,是否可以理解成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视为投资收益,不缴纳营业税。关于这个观点,还有待政策的进一步明确。

(二)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此类收益为转让财产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范围。只有一种情况例外,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这里指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投资股票收益

(一)营业税涉税事项。投资股票收益同样属于营业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进一步说明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根据规定,股票属于金融商品,应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税率5%,营业额为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九款还规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二)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属于财产转让收入,需要合并计算企业所得税。

对于基金投资,许多财会人员都理解成不涉及任何税费。实际上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中已经明确将财税[2002]128号中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予以废止。基金投资收益同样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因此,企业买卖基金取得的价差收入应补缴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文件的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综上,对于企业投资基金,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属于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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