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套期保值会计制度的设计缺陷与改进方向

2014-09-09 02:38
商业会计 2014年13期
关键词:套期保值报表

(1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中国农业大学中国期货与金融衍生品研究中心北京100083)

IFRS 9套期保值会计是会计准则设计中难度最大的内容之一,也是保证企业能正确披露与反映其运用套期保值进行风险管理效果的关键所在。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下称《准则》),对套期保值的定义、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和套期保值会计具体处理方法等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这一准则的制定是我国在衍生工具会计计量领域的一项突破,标志着我国套期保值会计框架的基本形成和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进一步接轨。然而,随着套期保值业务的深入开展,现有的国际、国内套期保值会计准则均显露出设计方面的不足。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下称IASB)先后于2010年和2012年发布了《套期会计征求意见稿》,对《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下称IAS 39)中套期会计的部分进行全面改进,并于2013年11月19日正式发布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下称IFRS 9)。尽管IASB没有规定新准则的具体实施时间,但鼓励提前采用。为此,本文将在比较中外套期会计准则修订的基础上,梳理我国套期保值会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实务需求的角度出发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套期关系的认定标准

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强调被套期项目必须对应相应的套期工具,要求企业对套期关系有正式指定,并确保该套期在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这些要求尽管可以抑制从事套保的企业和金融机构转向投机性的衍生工具交易,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却容易造成套期关系无法调整,调整后不被审计认定的困扰。例如,我国的《准则》规定,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且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式书面文件所载明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可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但套期保值企业在面临外部审计时,往往受到质疑。审计师受审计规则所限,会认为套保活动的调整不符合准则要求的对应关系,因此常常不予认定。除此之外,企业在开展买入(卖出)套期保值时,也会面临会计处理的审计难题。对于买入套期保值而言,有两类业务关系。一是签订远期销售合同后买入套保,二是针对未来要购入的商品或资产开展买入套保。由于未来需要购进的现货缺乏购货合同,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自然会以缺乏正式的书面确认文件,而不将其认定为套期保值。对于卖出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而言,也会存在同样的套期关系认定的审计难题。

基于以上问题,建议《准则》在实施的过程中应该重视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详细规定各类套期的适用条件,充分考虑企业实际经营中的特殊情况,尽可能详细地列举符合套保原则的所有情况,为企业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提供更广阔的空间。例如对于跨品种套期保值、期货中移仓展期的操作、经管理层签字批准确认的对未发生的预期事项套期保值等问题,《准则》应予以肯定。同时,明确企业在指定套期保值类别及其关系上的权利和法律效力,从而有效避免外部审计师和企业在套期保值认定上的分歧与理解上的差异,保证套期保值业务的顺利开展。

二、套期种类的界定方法

就套期保值种类选择而言,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存在对现金流量套期和公允价值套期的种类定性界线不清的问题。最突出的体现是,对于未确认的确定承诺进行的外汇套期,到底应该归入公允价值套期,还是归入现金流量套期,仍然没有定论。在IFRS 9中把未确认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套期作为现金流量套期,而在我国的准则中,企业可以自行选择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核算。这样的结果是,企业对于同样的套期保值交易,往往会有选择地指定不同的套期关系,以不同的套期核算模式来达到预期的财务效果。如,企业为保障资产负债表结构的相对稳定往往会采用公允价值套期;而为了灵活安排现金流计划和维护股东权益,则会选择现金流量套期(梁维升,2010)。

考虑到以上问题,建议在修改《准则》时去除套期类型指定不明晰、模棱两可的部分,细化相关规定,以提高其可操作性和实用性,降低企业借套期保值操纵利润的可能。提供套期保值会计的实务操作指导手册,对套期业务类型指定可能出现分歧的情况 (例如被套期风险在既影响现金流又影响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具体归属或划分为某一类型处理)做出示例,以更明确、更具体的要求来规范企业。从准则和操作指南两方面进一步明晰对未确认承诺的套期类型指定,不给企业留有过多选择的余地,防止企业利用可选择性粉饰财务报表的行为。

三、套期有效性的范围评价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套期会计的设计思想是,套期预期要高度有效,套期有效性能够可靠地计量,并且企业应当能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为此,《准则》严格规定套期的实际抵销结果必须保持在80%至125%的范围内。只有达到这一标准才能认定套期保值活动为高度有效,进而才能运用套期保值会计进行账务处理。然而,这一规定在会计实践中面临着诸多问题。首先,由于监管体制和市场发展落后,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割裂现象,引发了期现货价格之间联系不紧密的问题,因此企业在套期保值过程中很难持续满足这一有效性标准。其次,即使不考虑市场的落后性,在会计实务中,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的价格变动幅度抵销比例也会呈现波动,经常会超出80%-125%的区间。再次,评价套期有效性的统计分析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张明霞、郭晓雨(2011)认为,对于那些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的主要条款不相配的情况,就只能采取统计分析法。而统计分析法需要被套期风险和套期工具价值变动的时间序列数据,获得这些数据需要大量的时间和成本,且评估套期有效性需要从套期开始日进行持续评估。由于没有科学系统的动态评估体系,这些要求无疑会增加套期会计处理的复杂性。

综上,我国应加快会计准则的修订,及时调整现有套保会计中较严苛的有效性标准,以提高套期会计的可操作性和效用。具体而言,可以参照2013年IFRS 9的新标准,去除现有规定中的定量标准对经济上合理的风险管理策略采用套期会计的条件限制,取消80%-125%的有效性量化标准和回顾性追溯测试评价,改以目标为基础进行评估。在我国的会计准则设计过程中,应把握的原则是,只要满足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之间存在经济关系,套期比例体现企业实际经济风险管理中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的相对权重,实现二者的盈亏相互抵销的实质,套期就是有效的。同时,为了更好地加强监督,我国应借鉴IFRS 9的建议,在制定准则时严格规定企业必须披露实际存在的套期无效部分。

四、预期交易的会计处理

我国《准则》对预期交易的规定在会计实务中存在主观性强、利润易被操纵的问题。首先,《准则》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要求预期交易极有可能发生,并且企业在最终面临影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的风险时才能认定套期关系。但是预期交易是否可能则完全依赖于企业主观评估,变动风险也是企业预测的结果。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只要依据企业的套期意图和主观认定,就可以对没有可靠履行保障的预期交易进行套期会计处理(张敏,2012)。如果企业捏造对预期交易的套保,那么确认其不发生时,套期工具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利得或损失就会转出并计入当期损益,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操纵报表利润。其次,预期交易与确定承诺存在动态联系,当预期交易可以转变为确定承诺时(如签订购货合同),企业对预期交易的套期会计后续处理有选择权,然而不同的处理方法对报表盈余波动的影响不同。《准则》规定: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确定承诺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选择下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可见,在预期交易转化为确定承诺时,企业对于原先采用现金流量套期的会计处理是否改用公允价值套期处理又有选择的余地,可根据企业自身的判断与需要自主选择。

要解决以上两方面的问题,不能仅依赖审计来判断与监控企业,更重要的是进一步完善现有的会计准则,从不同方面深入细化处理方法。首先,既然预期交易本身不可避免地存在被借以操纵利润的缺陷,那么准则就要从报表披露的层面强制要求企业必须详细列示与其有关的所有信息,使报表的使用者清楚地看到预期交易对损益、所有者权益的影响,自己判断企业经营状况如何。其次,借鉴IFRS 9的新规则,删除对于预期交易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处理方法选择权,明确规定:企业对一个预期交易进行套期,并随之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负债时,只能将现金流量套期累积的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调整至该非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换言之,《准则》应简化相关规定,直接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一次性转出,而不是任由企业在两种方法之间自主选择。

五、套期会计的终止与重新平衡

我国现行《准则》设定了套期关系终止的若干条件。其中一条规定,企业撤销对套期关系的指定时应停止套期会计。这一项界定意味着企业可以凭借自己的主观臆断、或者在企业有需要调解利润时终止套期会计,使得套期所形成的损益变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影响当期报表。被授予主动撤销套期关系的权力会造成企业不顾实际需求随意指定套期关系并借以安排财务效果。另外,在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按现行准则,对于不再符合运用套期会计条件的套期组合,企业只能先将其全盘终止再重新指定一项新的套期关系。这无疑增加了实践过程的繁琐程度,有悖于风险管理的理念与初衷。因此,在会计准则的设计过程中是不是应该考虑给企业提供重新平衡套期关系的机会值得探讨。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我国的 《准则》修改终止条件,并加入重新平衡的理念和相关规定以增加其灵活性。参照2013年新修订的IFRS 9对套期会计中套期关系的终止和重新平衡所做的调整,删除“当只有部分套期关系发生变更时即正式终止指定并重新指定一项套期关系”这一规定,并说明:企业不能主动撤回原先指定的套期关系,只有当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发生变化或者不再符合套期会计的使用条件以及套期工具到期、被套期的预期交易不再有效时,才能终止套期关系。其次,当套期关系发生变化时,允许套期关系中符合风险管理策略的一部分存续而非全部终止。对于仍然满足风险管理目标的套期关系,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改变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的权重,修正套期比例使之符合套保的经济意义以满足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当然,过于频繁地进行重新平衡,也会增加企业核算的负担。套期关系的“重新平衡”在实务中还没有特别广泛的运用,其实际推行效果如何,还有待检验和观察。

六、套期保值业务的报表披露

在套期保值会计的报表披露方面,我国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提供了相关的披露要求。虽然列报规定在细节上与IFRS 9的要求基本一致,但整体看来仍然不够全面,无法让报表使用者看清企业套保业务的全貌及其对报表的整体影响。比如:企业的风险管理目标与策略只是在正式的书面文件里有要求,但在报表上却没有要求企业予以披露,报表使用者无从得知企业参与套保的具体目的;准则也没有要求企业从总体角度充分解释套期会计对主体资产负债表的财务状况、综合收益表的利润变动以及权益变动表的变动影响;再有就是主体的套期活动怎样影响未来现金流量的总额、时间和不确定性也没有要求说明。此外,具体实践中,套期保值交易的实际披露情况离国际标准也相去甚远,几乎没有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对套期保值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报表使用者也无法从企业财务报表中直接获得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谢莉萍,2011)。

为使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管理信息得到全面的反映、套期保值实践效果得以真实展现,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准则》在列报方面予以修订,可以考虑补充以下披露事项:主体的风险管理策略、套期会计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以及套期活动形成的现金流量。同时,也建议增加《衍生金融工具明细表》仅限用于套期保值业务,作为资产负债表的附表直接对应于表内列报的相关项目。在这个注释中披露所有套期信息,包括预期交易在内的套期政策以及套期关系等具体内容,不因套期类型不同而分别披露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2014)。此外,监管部门要继续敦促企业完善并提高列报披露的质量,使投资者和监管部门能够更好地了解主体风险管理活动的效果。

总之,本文以实务和理论相结合的视角,分析总结了我国套期保值会计在推行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希望我国主管部门尽快借鉴IASB对套期会计准则的最新修订结果和修订建议,结合国内市场发展和会计处理需要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风险管理原则导向的情况下,全面修正现行会计准则中不适用的条款和实施细则,使之更具实用性。此外,我国还应针对套期保值运用最为广泛的商品期货,制定套期会计实务操作指导手册,对套期业务各环节的各个会计要素做出更明确、更具体的要求和规范,从初始确认到套期的终止以及最终的报表披露全程,以实例辅助企业理解并准确运用套期会计准则,保证会计信息能够系统全面地反映套期业务对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实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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