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租赁准则修订动向及其对租赁业的影响

2014-09-09 02:38
商业会计 2014年13期
关键词:列报出租人承租人

(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一、国际租赁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

(一)两租合一

IASB现行《IAS 17——租赁》准则,要求按照“实质上是否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标准,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新修订的租赁会计准则消除了两者之间的“明线”划分,将“两租合一”,不再初始确认时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要求承租人将无论以何种方式(短期租赁除外)获得的租赁物均纳入资产负债表反映,从而规避了旧会计准则造成的会计信息的不可比和经营租赁的“表外融资”处理,使得租赁业务核算模型简单化。

对于出租人,若资产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承租人,则采用“终止确认法”,在对资产进行终止确认时,确认“应收租金”。否则采用“履约义务法”,不对资产进行终止确认,而是在确认“应收租金”的同时要确认“租赁负债”。

对于承租人,则应采用资产使用权模式进行会计处理:初始确认时,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即标的资产租赁期内的“使用权资产”和租金支付义务。

(二)对短期租赁采用简化会计处理

租赁准则修订稿允许对短期租赁(租赁期短于12个月)采用简化的会计处理。承租人仍需记录一项使用权资产及相应的负债,但可以单项租赁为基础,按未折现的租赁付款额计量负债,按未折现的付款额和初始直接费用之和计量使用权资产;出租人则可以不在财务报表中确认应收租赁款和租赁负债,也不需对租赁资产进行终止确认。

(三)估计租赁期和重估条件

根据征求意见稿,租赁期是指“多半会发生的最长可能期间”,主体需通过考虑合同中明确和隐含的续约选择权或提前终止的选择权,以及因法律的实施而产生的续约选择权或提前终止选择权,以评估各种可能的租赁期间的概率。

以承租人为例,在估计租赁期时应考虑的因素主要有①合同因素,如,租金水平(如,低廉的续租费率)和或有支出(如,提前终止的罚金,残值担保,翻新成本);②非合同因素,如,租赁物的重大改良,停产成本,安置成本和纳税影响;③商业因素,如,标的资产对承租人经营而言是否至关重要或性质特殊;④主体以往的经验或对未来的打算。

如假设承租人签订了一份为期10年的合同,有两次为期5年的续约选择权。同时基于以上四类因素,假设租赁期为10年的概率为40%,租赁期为15年的概率为30%,租赁期为20年的概率为30%。由上可知,租赁期为20年的概率为30%,租赁期为15年的概率为60%,而租赁期为10年的概率为100%。因此,多半会发生的最长可能期间为15年。

在重估条件方面,征求意见稿(2010)规定,承租人在确定租赁期时,应对每一可能租赁期的发生概率进行评估,同时考虑延长或终止租赁的选择权的影响。征求意见稿(2013)在此基础上,新增了只有在有事实或情形表明承租人无重大经济动机延长或终止租赁时,才需对租赁期重新进行评估。

(四)租赁的分类

征求意见稿(2013)在取消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基础上,对租赁提出新的划分方法。在租赁开始日,按照标的资产是否为房地产,将租赁分为“A 类型”和“B类型”,不是房地产为“A类型”,否则是“B类型”。在租赁开始日后,不能再对其进行重新分类。同时还需要注意租赁期占标的资产的经济寿命的比例,以及租金支付的现值和公允价值的关系。若租赁期相对于标的资产的经济寿命或租金支付的现值相对于标的资产的公允价值来说不重大,则归为“A 类型”,反之为“B 类型”。新的分类标准,使得核算程序得到了大大的简化,同时也避免了承租方和出租方重复确认的问题。

(五)承租人会计处理的主要变化

征求意见稿(2010)和征求意见稿(2013)都采用“使用权资产”模式进行会计处理。在初始和后续计量上,新的征求意见稿也作了相应的小幅度修改。相对于现行租赁准则(IAS 17),使用权法的引入,简化了现行租赁会计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使用权资产”这一概念的使用,也很好地契合了FASB和IASB最新提出供讨论的资产定义。

1.初始确认的变化。

(1)现行租赁准则规定。在初始确认时,现行租赁准则要求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较低者,加上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作为租入资产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经营租赁在租赁期开始日,不确认资产和负债。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征求意见稿(2010)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将租赁付款额按增量借款利率折现后的现值,作为租金支付义务入账价值,确认一项负债;将租赁支付义务初始计量金额加上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作为使用权资产入账价值,确认一项资产。租赁期的确定,应包含可能行使选择权的续租期;租赁付款额的确定,应包含估计发生的或有租金,续租选择权租金、承租人担保的余值,并按概率加权方式计算。

(3)征求意见稿(2013)规定。在对租赁负债进行初始计量时,租赁内含利率使用优先于增量借款利率。计量使用权资产的成本时,在以租金支付义务金额与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成本之和的基础上,新增了在租赁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给出租人的租金扣除从出租人取得的租赁优惠后的余额。

2.后续计量的变化。

(1)现行租赁准则规定。要求融资租赁对未确认日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摊。承租人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报告日,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照《IAS 36资产减值》确定是否已减值;经营租赁租金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采用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征求意见稿(2010)规定。对租金支付义务,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报告日,承租人应重估租赁期 (包含可能行使选择权的续租期)、租赁付款额(包含估计发生的或有租金、承租人担保的余值),以此调整租金支付义务。同时提出两种使用权资产摊销方法,在报告日,按《IAS 16——不动产、厂房和设备》,以摊余成本计量,或者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前者,则按《IAS 38——无形资产》应在租赁期和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孰短的期限内,以摊余成本为基础进行后续计量。使用权资产的摊销方法取决于该项资产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如直线法、余额递减法。

(3)征求意见稿(2013)新增了两种使用权资产的后续计量方法:①标的资产法:把租赁业务当成独立的融资购买租赁资产(通常是厂房、不动产和设备);②利息基础法:根据是否转移租赁资产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3.列报和披露的变化。

(1)现在租赁准则规定。融资租赁在资产负债表中,将与融资租赁相关的长期应付款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差额,分别作为长期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列式。在附注中,应披露各类租入资产期末变动、各期最低租赁付款额。未确定融资费用余额款、未确定融资费用余额以及分摊方法;经营租赁承租人对于重大的经营租赁,应在附注中披露资产负债日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以及以后年度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

(2)征求意见稿(2010)规定。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租金支付义务与其他负债分别列报;使用权资产归入“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类,并与企业自有资产分开列报。在利润表中,租赁合同引起的使用权资产摊销和利息费用,应同其他摊销和利息费用分别列报。在现金流量中,将租赁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归入筹资活动,并区别于其他项目。在附注中,应披露租赁合同的性质,合同义务的到期日分析,使用权资产与租金支付义务的期初期末变动和调节,增量借款利率等。

(3)征求意见稿(2013)规定。针对A、B类型的租赁分别进行列报,同时确认不同类型租赁所产生的影响。规范了财务报表应列报的具体内容。指出应披露以下定量和定性的信息:①租赁的性质;②租赁会计处理中所做的重大判断;③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与租赁有关的金额。

(六)出租人会计处理的主要变化

征求意见稿(2010)要求出租人按照是否保留了与租赁资产相关的重大风险和收益,将处理方法分为履约义务法和终止确认法。征求意见稿(2013)根据A、B类型租赁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相比于现行的租赁准则,在初始计量时,将租赁区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征求意见稿的分类方法,更符合租赁的经济实质,从而也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风险。

1.初始计量的变化。

(1)现行租赁会计准则规定。现行准则明确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限制之和的差额确认为实现融资收益。同时,转出租赁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若有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经营租赁在租赁期开始日,不确认或终止确认资产和负债。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征求意见稿(2010)规定。现行准则明确采用履约义务法计量的租赁,在租赁期开始日,将承租人应付租赁款按租赁内含利率折现;采用终止确认法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将承租人应付租赁款按租赁内含利率折现后的现值加上出租人应收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将租赁资产账面价值除以其公允价值之后乘应收租赁款的金额,作为终止确认租赁资产的转出价值;应收租赁款与租赁资产余值若有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征求意见稿(2013)规定。对于A类型租赁,核销标的资产的账面价值,确认为一项租赁应收款、租赁产生的损益和剩余资产。租赁应收款按照租金现值与初始直接成本之和计量,租金现值按照租赁内含利率进行折现。对于B类型租赁,在租赁期内采用直线法确认租金收入,将初始成本确认为费用。

2.后续计量的变化。

(1)现行租赁准则规定。为实现融资收益的租赁期内各个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摊,现行准则明确定期对担保余值进行复核,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的,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由此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计入当期损益。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经营租赁要求租金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采用直线法计入当期损益。经营租赁中的固定资产,采用与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或有租金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征求意见稿(2010)规定。对于采用履约义务法的租赁,应收租赁款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履约义务负债摊销方法取决于租赁资产的经济利益实现方法,如直线法、工作量法等。报告日,出租人需重估租赁期 (包含可能行使选择权的续租期)、租赁收款额(包含估计发生的或有租金,承租人担保的余值)以此调整应收账款租赁款和履约义务负债。出租人运用《IAS 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应收租赁款进行减值准备。对于采用终止确认法的租赁,应收租赁款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报告日,出租人需重估租赁期 (包含可能行使选择权的续租期)、租赁收款额(包含估计发生的或有租金、承租人担保的余值),以此调整应收账款额和资本余值。资本余值在评估后发生变动,应当作为重新终止确认的情形。报告日,出租人按照《IAS 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应收租赁款进行减值测试,按《IAS 37——资产减值》对资产余值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相应减值准备。

(3)征求意见稿(2013)规定。对于A类型租赁,按照租赁应收款折现的转回额增计租赁应收款的账面价值,同时按照当期收取的租金减计租赁应收款的账面价值。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应按照租赁应收款的余额乘以一个固定的期间折现率计算每一期间应当转回的折现额,同时考虑有关重估和减值。对于B类型租赁,在租赁期内采用直线法确认租金收入,并将初始直接成本确认为费用。在取得收益的期间将可变租金确认为损益。

3.列报和披露的变化。

(1)现行租赁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应收融资租赁额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作为长期债权列示。在附注中,应披露各期最低租赁收款额、未实现融资收益余额以及分摊方法。经营租赁中,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仍包括在出租人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项目内;在附注中披露各类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2)征求意见稿(2010)规定。采用履约义务法的租赁,在财务状况表中,租赁资产、应收租赁款合并反映为净租赁资产或净租赁负债。综合收益表中,租赁合同引起的利息收入、租赁收入和折旧费用分别列报,并区别于其他利息收入、租赁收入和折旧费用。现金流量表中,将租赁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归入经营活动,并区别于其他项目。在附注中,应披露租赁合同的性质,对租赁资产所设的任何限制、应收租赁款的到期日分析、收入确认信息、应收租赁款和履约义务负债的期初期末变动调节等。采用终止确认法的租赁,财务状况表中,应收租赁款单独列报,资产余值归入“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类。综合收益表中,如果出租人是工商企业,则租赁收入和租赁成本分别列示,如果出租人是金融企业,则租赁收入和租赁成本轧差列示。租赁合同引起的利息收入应区别于其他利息收入。现金流量表中,将租赁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归入经营活动,并区别于其他项目。在附注中,应披露租赁合同的性质、应收租赁款的到期日分析、收入确认信息、应收租赁款和资产余额的期初期末变动调节等。

(3)征求意见稿(2013)规定。对于A类型租赁,在财务状况表中,分别列报租赁资产和其他资产,并披露应收款和剩余资产的账面价值。在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中列报或在附注中披露租赁收入。在现金流量表中,将收取的租金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对于B类型租赁,按照适用的准则继续计量和列报B类型租赁的标的资产。在现金流量表中,出租人应当将收取的租金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披露相关规定与承租人会计处理方法类似。

(七)详尽的售后回租会计处理和分类标准

售后回租,是指资产出让人(承租人)将标的资产出售后再从受让人(出租人)租回的交易。现行租赁准则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售后回租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征求意见稿(2010)要求应将售后回租合同拆成租赁交易和销售交易,征求意见稿(2013)删除了履约义务法的会计处理方式。主要内容如下:(1)对于出让人(承租人),如果标的资产的转让满足销售认定标准的,该售后租回合同分别按照销售交易和租赁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否则,出让人应将该合同视同为融资交易,不应终止确认标的资产,而应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2)对于受让人(出租人),如果标的资产的转让满足购买认定标准的,该售后租回合同分别按照购买交易和租赁交易进行会计处理,租赁交易采用履约义务法;否则,受让人不应确认标的资产,而应确认为一项应收账款。(3)如果出售/购买或租回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出让人(承租人)应按照市场价格计量使用权资产并调整相关损益;受让人(出租人)应按照市场价格确认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

二、对我国租赁业的潜在影响

(一)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征求意见稿规定,租赁资产和负债均需纳入财务报表中核算,如此会导致资产和负债迅速增加,各种财务比率也发生较大的改变。资产负债率上升、流动比率和利息覆盖率降低影响了承租人的偿债能力,资产周转率降低影响了承租人的资产管理能力,净利率、资产收益率、权益净利率以及每股收益的降低影响了承租人的盈利能力。目前在我国,航运公司租赁飞机,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的约占三分之一,航运公司通过经营租赁船舶的占全部船舶比例的40%左右。经营租赁资产纳入财务报表,将使得承租人的资产负债率大幅上升,这会导致债务资金提供者重新审查企业的偿债能力,并因为一些关键指标没有达到要求而取消其债务合同,对企业的融资能力和信用评级将产生较大的影响。

(二)对融资决策的影响

取消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划分,经营租赁的表外融资的优势不复存在,一些业务较大的租赁公司,融资决策可能会发生改变。新征求意见稿的实施必将增加企业日常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一些资金流充足的企业,可能会选择购买而放弃租赁设备和房产。

(三)会计处理程序仍然复杂

征求意见稿虽然很大程度上简化了会计处理程序,仍然较复杂:(1)在租赁开始日,需要考虑续租可能性,对租赁期进行估计,因此会导致租金支付义务的增加,很可能超出合同规定的应付租金,使得负债余额进一步增大。(2)在每个报告日,重估租赁期、余额担保和或有租金,会增大财务报表的波动性。(3)不同于实物资产,使用权资产期末按公允价值进行重估时,一般缺乏市场的报价,而需借助价值估计模型,无疑增加了复杂度。这要求租赁机构对原会计核算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减值测试,对相关会计人员进行制度培训,尤其是一些原有的合约需要重新签订,必将增加准则的执行成本。

(四)主观判断依旧存在

按照准则进行会计核算时,或有租金一般和营业收入、物价指数相关,如果事先按照概率加权方式估计,会受到会计人员主观判断的影响。未来准确预测长期租期并分配相应的概率具有高度不确定性。我国租赁业内部控制和治理机构还不够完善,难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可能被用于利润调节。

(五)准则的审慎性还不足

对于承租人,选择权不是一种义务而是一种权利,所以,相关租金对于出租人为或有收入,对于承租人是或有支出,因此,在估算租赁应收款时,出租人将其作为或有租金收入,并作为资产确认的做法欠谨慎。同时,征求意见稿中允许承租人在进行 “使用权资产”重估时,可以利用公允价值不参考活跃市场价值,这可能使得公允价值估值的可靠性降低,偏离了初衷。

三、相关政策建议

我国以服务经济快速发展为目的,一直积极地参与推进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但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并不能完全照搬国际准则,而应根据我国经济状况和特殊国情来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准则体系。

(一)加强会计与法律、监管、税收相协调

在趋同过程中,我国要结合实际与国外先进经验有机结合,在充分考虑我国租赁业发展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我国租赁准则的趋同路线图和进度表,听取各界意见,并进行实地测试,广泛了解新的准则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的调整,不断提高我国租赁会计准则的可执行性和科学性。同时联合税务部门、立法部门、监管部门讨论新准则的制定和实施细则,为我国租赁业的可持续发展铺路。

(二)企业自身的战略选择

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调整战略决策。在租赁实务下,调整原有的决策程序,新租赁准则下,根据企业的收益和成本模型,决定租赁还是购买资产。如果选择采用租赁模式,则需充分考虑未来的租赁合同安排,选择最有利于企业的租赁方式。

(三)合理度过过渡期

“两租合一”的规定,会因为经营租赁的负债表内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租赁业的规模,对我国处在起步阶段的租赁业产生影响,限制其业务发展和竞争力。因此,准则要规定过渡期,可在租赁行业的增值税改革等方面加以适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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