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 卉 副教授 宋 婷(广东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广州 510520)
中国特色双重委托代理与
家族公司绩效的关系研究
■ 彭 卉 副教授 宋 婷(广东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广州 510520)
与西方企业股权分散特征相反,我国企业股权显著集中,不仅存在所有者与代理人之间形成的第一重委托代理关系,还存在大股东或控制性股东与外部中小股东之间形成的第二重委托代理关系,且后者往往体现得更为明显,具有中国特色双重委托代理问题随之产生。本文以2012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的211家中小板家族上市公司为样本数据,构建家族化管理与公司治理绩效的关系模型,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中国特色的双重委托代理与家族公司绩效的关系是因企业因发展阶段而异,不能一概而论。
中国特色 双重委托代理 家族企业 公司绩效
家族企业作为一类独特的组织形式,频频走上了世界政治经济舞台,备受瞩目。2013年9月,上海《福布斯》中文版发布“中国现代家族企业调查报告”,《福布斯》对家族企业的定义是所有权或控制权归家族所有以及至少有两名或以上的家族成员在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的企业(谭利等,2013)。家族企业是由家族成员共同拥有企业大多数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在企业中处于控制地位的一种企业形态。
本文认为,家族企业应具备三个特征:第一,控制权家族化,即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存在一人或几人以上归属于同一家族,他们之间具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第二,所有权家族化,即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家族成员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的股份数超过20%;第三,管理权家族化,即家族成员有一人以上在企业中担任高管职务,并拥有相应份额的股份。
著名学者罗斯(Ross.S.A, 1973)第一次提出了委托代理概念,他认为,如果当事人双方之间,其中作为代理人的一方代表作为委托人的另一方的利益来行使某些决策权,那么代理关系就随之产生了(蒋荦,2012)。委托代理机制广泛应用于公司制企业,一般表现为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却忽略了外部众多中小股东的共同利益诉求。
冯根福(2004)认为对以股权相对集中或高度集中的上市公司而言,双重委托代理比单委托代理理论的解释力更强,更有利于降低双重代理成本和实现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本文认同冯根福先生的观点,中小板家族上市公司属于绝对控股集权型企业,较适合用双重委托代理理论进行阐述。
委托代理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公司制企业就是建立在这种契约关系上的一种现代组织形式,经营者(经理人)按自利行为原则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却违背了所有者(股东)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由于效用函数的不一致及信息的不对称性,经营者可能会面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责难,与此同时,股东不得不承担昂贵的代理成本和监督成本来协调自己和经营者的目标,形成了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第一重委托代理关系。家族企业中的经理人按来源不同可分为家族经理人和外部经理人,这使第一重委托代理关系更趋复杂。
由于家族企业具备了控制权家族化、所有权家族化、管理权家族化这三个占绝大优势的条件,家族企业早已由家族成员所垄断或操纵,股东之间的制衡作用完全失效。在大股东或控制性股东与外部众多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问题上,大股东是绝对的强者,极有可能会通过各种手段,如“隧道效应”来侵占中小股东的财富。中小股东沦为弱者,必须积极寻找代理人来代表他们的利益行事。
西方传统委托代理问题的研究侧重于“单重”委托代理关系,即传统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与西方英美国家股权分散、两权分离的公众公司的代理问题不同,我国家族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是有“双重”之分的。冯根福、赵健(2002),郑志刚(2004),严若森(2006)的研究都表明,基于西方传统单委托代理理论的公司治理的分析,在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股权集中条件下的代理问题,这也表明西方的单委托代理理论不适用于我国家族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
家族化管理这一概念最早由Corbetta和Montemerlo提出,旨在反映家族参与企业管理、战略决策的程度。Filatotchev等人指出,家族参与管理会使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趋于一致,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委托代理成本降低,从而使组织内的监督、激励等治理活动变得更有效率。
另一方面,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家族化管理会使企业落后和无效率。家族治理模式会导致资本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等外部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
双重委托代理与公司绩效之间究竟是存在直线的正反向关系还是倒U型关系?
综上,学者们的观点尚未能达到一致。为了更深入细致地分析双重委托代理对公司绩效的影响,本文将从四个维度展开,分别是:业主权威、家族控制权和现金流所有权偏离系数、家族持股比例、独立董事比例。其中,业主权威重点反映双重委托代理制下的第一重委托代理关系;家族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偏离系数重点反映双重委托代理制下的第二重委托代理关系。
本文的样本选取截止至2012年12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的中小板家族上市公司。根据本文对家族企业的定义,在220家中小板家族上市公司中剔除了被ST以及停牌的9家企业(如002424贵州百灵等),共找到中小板家族上市公司211家,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每股收益、托宾Q值、两权偏离系数等财务数据均从国泰安数据库、证券之星等网站下载,部分非财务指标如家族持股比例和公司规模均是查阅了相关企业2012年财务报表后获得。
变量及其定义见表1。
1.被解释变量。上市公司的公司绩效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ROE)、净利润(NR)、每股收益(EPS)、托宾Q值等。净资产收益率(ROE)、净利润(NR)、每股收益(EPS)是企业常用的财务指标,而托宾Q值是上市公司资本的市场价值与其重置价值之比,常被用来作为衡量公司业绩表现或公司成长性的重要指标。
2.解释变量及研究假设。业主权威:受中国家族文化潜移默化的影响,家族成员内部通常借助“业主权威”、“家族地位”等传统家族伦理来协调关系,而不是仅仅通过市场上的正式契约来协调。业主权威,实质是业主对企业占有长期的绝对控制权,这与创业初期两权合一的特点吻合,业主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创新意识,保证公司绩效的不断增长。假设1:业主权威与公司绩效呈正相关。家族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偏离系数:La Porta等人通过研究发现,家族企业的控股股东支配公司拥有的控制权通常大大超过其现金流权,用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偏离度系数(PLD)来衡量大股东控制上市公司的成本。两权偏离系数越大,表明企业的控制权得到了放大,控制性家族实施控制所需的付现成本变小,使得控制性家族在金字塔结构的庇佑之下任意剥削外部中小股东的利益,加剧控制性家族与外部中小股东的冲突。假设2:控制性家族的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偏离度系数与企业绩效呈负相关。家族持股比例:股东的持股比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司的控制权,同时也决定了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而家族企业的集权性质集中体现在“一股独大”,家族企业虽然在凝聚力方面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且管理决策效率高,但其集权式的管理模式不利于形成正确的战略决策,从而负面影响着企业业绩。假设3:家族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呈负相关。独立董事比例:独立董事是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独立董事或外部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在监督方面的重大完善,可有效防止控制股东或管理者的内部控制,从而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假设4:独立董事比例与公司绩效呈正相关。
3.控制变量。控制变量选取以下指标:公司规模(CS)、员工规模(SS)。这是因为公司绩效是绝对数的概念,只有在控制了公司规模的总体层面上,公司绩效才具有可比性。
本文采用SPSS17.0对数据进行分析。
1.描述性统计。从表2可看出:211家家族上市公司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9.78%,高于同期全部上市公司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5.14%,也高于同期中小板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7.34%;净利润均值为2.5亿元,亏损企业数为7家,占3.32%;每股收益均值为0.55,为负数企业数为6家,占2.84%;反映企业价值的托宾Q值均值为1.76,极小值为0.76,极大值为7.75,内部差异不是很大。业主权威是“0-1变量”,均值为0.38,说明当代家族企业已逐步脱离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兼任的状态;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偏离系数均值为1.17,极大值是2.54,说明两权分离不普遍;家族持股比例均值达到46.79%,家族股权“一股独大”现象普遍存在;独立董事比例均值为0.38,符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
2.相关性分析。由表3知:ROE、NR、EPS、TQ相互之间显著正相关,因为它们都是衡量公司绩效的指标,具有一致性;ROE、NR、EPS这三个会计利润指标与CS和SS显著正相关,说明企业规模、员工规模越大越有利于绩效的提升,但TQ与CS和SS呈微弱的负相关,与预期不符;在表4的偏相关分析中;OA与企业绩效呈微弱的正相关关系,假设1得证;SCF对ROE和TQ有微弱正向影响,而对NR和EPS则有微弱负向影响,这可能是因为ROE和TQ较易通过股票市场被企业操纵,而利润指标较不易被企业操纵,能反映出企业真实的价值;FH和ID与公司绩效呈微弱正相关关系,假设4得证。
3.回归分析结果。如表5所示,总体上,业主权威(OA)对公司绩效有正向影响,假设1成立;两权分离程度(SCF)与ROE和TQ正向相关,而与NR和EPS负向相关,一是因为数据收集不全导致统计特征不明显,二是样本的部分家族企业处于创业阶段,部分处于发展成熟阶段导致模型之间存在矛盾,而SCF的均值为1.17,表明样本企业总体处于创业阶段,此时两权分离并不明显。
理论界普遍认为两权偏离度系数和公司绩效成反比,本文认为只有处于创业阶段的家族企业才适用上述结论;与假设3相悖,家族持股比例(FH)与公司绩效呈微弱的正向影响关系;独立董事比例(ID)与公司绩效呈正向相关关系,假设4得证。
稳健性检验:四个模型的方差膨胀因子VIF为1.778,VIF较小,说明由变量导致的共线性较弱;四个模型的DW检验值都较接近2,各变量间无自相关性,基本排除多重共线性和序列相关性的可能。另外,前三个模型的F统计量的值最小为4.259,并且在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充分说明多元线性回归的模型在整体上是合理的。
在通常情况下,一般处于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往往是业主白手起家,两权合一,两权偏离系数较小,具有较高的业主权威性和较强的管理能力,此时,家族化管理能积极促进公司绩效的提升,有利于企业的成长 、壮大。然而,步入成长期或成熟期的企业,面临上市的机遇,引来众多外部中小股东甚至大股东来共享家族企业中已被稀释的利润,业主权威逐步瓦解,家族化管理沦为公司绩效的绊脚石,两权分化极其严重反而能迫使业主积极与中小股东竞争,促进绩效。
本文以严格定义的中小板家族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在控制了公司规模和员工规模的基础上,实证证明了家族化管理对公司绩效的影响是因企业因发展阶段而异的,不能一概而论,这也由样本家族企业发展所处的生命周期与其相应的家族经营管理策略所决定的。
综上所述,本文的实证研究证实了创业初期,业主权威与企业绩效正向相关,两权偏离系数与企业绩效反向相关,家族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正向相关;发展或成熟阶段,业主权威与公司绩效反向相关,两权偏离系数与公司绩效正向相关,家族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反向相关;一般情况下,独立董事比例与公司绩效正向相关。
1.谭利,解梦文.家族企业委托代理与盈余质量文献综述[J].财会通讯,2013(8)
2.蒋荦.基于“双重三层”委托代理关系的家族企业绩效的研究[D].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3.冯根福.双重委托代理理论:上市公司治理的另一种分析框架—兼论进一步完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新思路[J].经济研究,2004(12)
4.Filatochev I, Lien Y C, Piesse J.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performance in publicly listed, family-controlled firms: Evidence from Taiwan [J]. Asia Pacific Journal of Management, 2005, 22
5.Schulze W S, Lubatkin M H, Dino R N. Toward a theory of altruism in family firms[J]. Journal of Business Venturing, 2003,18
6.La Porta R, Lopea-Salinas F, Shleifer A. Corporate Ownership around the World[R]. NBER Working Paper,1998
F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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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卉(1969-),女,广东工业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副教授,研究方向会计理论与实践。
宋婷(1990-),女,广东工业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会计理论与实践。